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586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6 3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Organization Theory and Design」(組織理論)影印重製物壹本、「工程圖學」書籍壹本、影本重製物肆拾參本及「國際貿易實務新論」書籍壹本、影印重製物肆本,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六十三號之「一銓專業影印社」負責人,明知「Organization Theory and De sign(組織理論)」、「工程圖學」、「國際貿易實務新論」等書籍分別係「Thomson Learning Inc. (湯姆生國際出版公司)」、「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未經該等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竟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間,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數人共同基於重製著作物之概括犯意 ??聯絡,由該等成年人分別提供「Organization Theory and Design 」(組織理論)、「工程圖學」、「國際貿易實務新論」之書籍,交由甲○○以每張新臺幣(下同)0‧五元之價格,於上址以影印方式連續重製上開「Organiza tion Theory and Design (組織理論)」一本、「工程圖學」四十三本、「國際貿易實務新論」一至六章節本、十五、十六章影印本共計四本,而侵害Thomson Learni ng Inc.(湯姆生國際出版公司)、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之語文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前開影印店扣得如附表所示甲○○供重製他人著作犯罪所用之「工程圖學」、「國際貿易實務新論」書籍各一本及其犯罪所得之「Organization Theory and Design」(組織理論)影印重製物乙本、「工程圖學」影印重製物四十三本、「國際貿易實務新論」影印重製物四本。 二、案經湯姆生國際出版公司、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與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即臺灣圖書業國際交流協會人員王心穎於警詢及郭佩宜律師於偵訊中指述情節相符,並有一銓專業影印社名片、收據、著作權證明文件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查獲現場照片八幀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Organization Theory and Design」影印重製物乙本、「工程圖學」書籍乙本、影印重製物四十三本、「國際貿易實務新論」書籍乙本、影印重製物四本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查與事實相符。據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云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公訴意旨以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惟被告係受學生委託影印,並非其自己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然因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與不詳姓名之成年學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重製犯行,其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從其中情節較重之擅自重製「工程圖學」重製物罪處斷,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開設影印店,卻未能尊重他人著作財產權,擅自以影印方式重製上開告訴人公司擁有之語文著作,實屬不該,惟念其重製之份數非多,獲利不多、造成告訴人之損害非鉅、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書籍為不詳姓名學生所提供,該等書籍及影印重製物,為被告及上開學生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涂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燕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著作名稱 │ 著作財產權人 │ 數量 │ ├──┼────────────────┼──────────┼──────┤ │一 │Organization Theory and?Design │湯姆生國際出版公司 │重製物一本 │ │ │(組織理論) │ │ │ ├──┼────────────────┼──────────┼──────┤ │二 │工程圖學 │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重製物四十三│ │ │ │公司 │本 │ │ │ │ │書籍一本 │ ├──┼────────────────┼──────────┼──────┤ │三 │國際貿易實務新論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重製物四本 │ │ │ │ │(一至六、十│ │ │ │ │五、十六章)│ │ │ │ │書籍一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