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4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84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5689號),本院訊問被告為有罪陳述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小包(淨重零點壹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其中於民國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650號裁定強制戒治,並由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76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90年12月17日確定,其中戒治部分於91年10月4 日執行完畢,另徒刑部分則於94年3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持有,竟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4年9 月25日12時許,在其台北縣永和市○○路202 巷40號2 樓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為警於94年9 月27日下午2 時35分許,在台北縣永和市○○路○ 段95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淨重0.13公克)。經警於該日下午16時許採取尿液送驗結果,檢體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對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此外,被告經警於於94年9 月27日下午16時許採取尿液送驗結果(檢體編號:241 號),呈嗎啡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尿液檢驗報告(見94年度毒偵字第5689號卷第42頁)及尿液檢體委驗單各一件在卷可查(見上開偵查卷第44頁)。此外,扣案之白粉3 包確屬海洛因成分乙節,亦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60010718 號鑑定通知書一件在卷可查。由上所述,足見被告所為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採為認定之依據。次查,被告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650號裁定強制戒治,於91年10月4 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查註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其施用前後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76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90年12月17日確定,並於94年3 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上述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紀錄,素行非佳,竟於出監後未久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未知戒除毒癮,意志力薄弱,並考量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暨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扣案之白粉3包為海洛因成分,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三、末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毒品罪,法定本刑並非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被告及公訴人對於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亦均表示無意見,是本院即依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49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