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6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6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吳恆玫」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吳恆玫」,顯係「甲○○」之誤寫,此觀之被告提出身分證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記載被告姓名為「甲○○」可稽,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