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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6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吳恆玫」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吳恆玫」,顯係「甲○○」之誤寫,此觀之被告提出身分證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記載被告姓名為「甲○○」可稽,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 志 雄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61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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