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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貪污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林淑婷饒金鳳邱景芬

  • 當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丁○乙○○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916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辛武律師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昆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人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9607號、93年度偵字第4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柒拾陸拾萬玖佰元應予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乙○○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肆年。 丙○○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丁○、乙○○分別擔任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下稱中和市公所)行政室總務、主任等職務,負責辦理中和市公所相關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招標、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經費核銷等業務,俱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另丙○○則為衡裕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蘇靖和,下簡稱衡裕公司)、承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丙○○,下簡稱承發公司)、特尊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吳文賢,下簡稱特尊公司)、漢翔聯合企畫廣告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蘇瑞坤,下簡稱漢翔公司)、霖聯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蘇文雄,下簡稱霖聯公司)、均馥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朱蕙芳,下簡稱均馥公司)、多宇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惠子,下簡稱多宇公司)等多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丙○○另經由朋友介紹而認識在沼澤企業有限公司任職之林正綱(俟到案後,另行審結)。 二、詎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欲利用其職務上經辦公用工程之機會,以浮報採購公用工程價款之方式詐取財物,遂基於浮報價額以牟利之概括犯意,且另與乙○○、丙○○共同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與丙○○、林正綱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不實填載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利用其職務上辦理下列活動之採購業務時,並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進行下列諸項活動之採購事宜,率於進行招標程序前,即擅行與下述廠商議價並交付承作,並由丁○在各該活動舉辦前,以借支經費方式,將各該活動經費先行存入其本人或同辦公室不知情之臨時人員呂莉莉(被訴貪污治罪條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經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私人帳戶內,嗣後再以統一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向丙○○分別購買其實際掌控之衡裕、特尊、均馥、多宇等多家公司所虛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或以統一發票面額百分之8 之代價透過知情之丙○○代向與渠等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不實填載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之林正綱或其他不詳之成年人(詳如後述),分別購買沼澤、互市、雙囍、天龍、仩立等多家公司所虛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另由將下列製作不實投標所需相關投標資料交由丁○收執,丁○復與乙○○共同根據上述不實之投標資料及統一發票資料,將不實事項補作在渠等職務上所掌之開標記錄及驗收記錄等公文書,連同以上開方式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供作丁○核銷原先預支上揭諸項活動經費之憑證,而丁○更藉此方式浮報活動經費屢次詐取(起訴書贅載為侵占,嗣經蒞庭公訴人刪除更正)浮報工程款扣除實際支付工程款後之差額而從中牟利,茲分別臚列如下: ㈠「珍惜生命、青春舞步(五不)晚會」活動(下均簡稱甲項採購案或甲項活動): ⒈中和市公所民政課預定於民國96年6 月期間舉辦「珍惜生命、青春舞步(五不)晚會」活動(下均稱甲案活動),並交由行政室辦理採購業務,詎擔任行政室總務並負責辦理上揭活動採購之丁○,明知上開甲案活動之預算業經民政課負責人員楊季芳於90年5 月23日簽准為新臺幣(下同)331 萬元,該採購案預算金額因達公告金額以上,應為公開招標,且即使採限制性招標亦應得主管機關同意,卻故意違背政府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之規定,將甲項活動中,除螢光棒之採購(實際支付價金652,500 元)交由不同廠商承作外,其餘甲項活動部分,丁○並未按規定辦理公開招標作業,即私自以議價方式,於90年5 月間將上揭已高過公告金額之甲項採購案,以1,304,000 元之價額交由耀陽國際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陽公司)承做,並於同年6 月9 日在中和國小運動場經舉辦完竣後,丁○於當日以現金支付予耀陽公司負責人賴祖雄(被訴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現金110 萬元(至餘款204,000 元,丁○以經費有限,無法再撥付尾款,待將來有活動會再交由賴祖雄承作為由,減少上揭價金之支付,是以耀陽公司迄未提供統一發票予中和市公所)。 ⒉丁○為浮編甲項活動之經費暨隱蔽其未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之行為,將前揭僅交由耀陽公司承作之甲項活動部分,另行區分成「90年青春五不晚會硬體」(下稱甲項採購案之A案)、「90年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劃」(下稱甲項採購案之B案)、「90年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費」(下稱甲項採購案之C案)等形式上為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後,其先於90年6 月4 日,以口頭報告方式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主任秘書己○○報價,使己○○即以丁○所述之廠商報價結果,按前揭A、B、C案分別訂立採購底價,並置於底價封內予以彌封後交予丁○收執外,丁○復於90年底12月之某時,為辦理甲項活動之經費核銷,分別為: ⑴丁○與丙○○、威肯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韻菁(王韻菁涉犯行使公務登載不實暨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間,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會計憑證暨行使不實公文書等之概括犯意聯絡,渠等明知中和市公所並未與沼澤企業有限公司、互市有限公司(下分別簡稱沼澤公司、互市公司,該兩家公司均為許應時所屬詐欺集團所虛設無實際營業之公司,許應時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雙囍影藝有限公司(下簡稱雙囍公司)並無交易之事實,但以活動雖已辦訖,但實際承辦之廠商無法提供統一發票云云為由,而提供採購案之名稱、金額,分別委託丙○○、及王韻菁提供不實之統一發票或僅蓋有發票人章之空白發票,以及發票公司行號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可供製作不實投標紀錄之文件,丙○○遂再與林正綱、林正綱不詳姓名之友人及實際開立沼澤公司、互市公司下列不實統一發票之不詳姓名商業負責人間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丙○○均以統一發票面額百分之8代價,向林正綱購 入如附表甲╱A所示之沼澤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以及向林正綱之姓名年籍不詳友人購得如附表甲╱B所示之互市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暨分別取得沼澤公司及互市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影本、公司大小章後,均交給丁○,以供其製作屬公文書之不實核銷憑證;另由王韻菁亦向與之有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之雙囍公司經理何偉嘉(何偉嘉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其涉犯行使公務登載不實暨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取得如附表甲╱C所載之雙囍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及雙囍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影本資料,併同意出借該公司大小章後,將上揭等物無償交由丁○以供其製作不實核銷憑證之公文書。 ⑵另丁○於取得如附表甲╱A、B、C等不實統一發票,暨各該發票廠商之公司營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後,遂親自或委託中和市公所行政室內不知情之不詳職員先後製作沼澤公司、互市公司、雙囍公司等廠商分別參與甲項採購案中A案「90年青春五不晚會硬體」、B案「90年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劃」、C案「90年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費」之不實投標資料(各含標單、估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標單封,以下均簡稱甲項活動A、B、C案之不實投標文件,起訴書誤載為係丙○○所製作,應予更正)。 ⑶丁○復依上揭所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所載之發票人、金額,暨前述之不實投標文件後,以紀錄人之名義製作如附表甲╱A、B、C所載之「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以下簡稱為不實議價紀錄)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下簡稱為不實招標契約文件)各3 份,並將上揭甲項採購案A、B、C案之不實議價紀錄交予行政室主任乙○○核章,詎乙○○明知上揭活動實際上並無辦理上揭甲項採購案招標、議價等程序,其亦無實際主持前述議價之程序,竟基於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在上揭甲項採購案A、B、C案之不實議價紀錄之主持人欄位處予以核章,表明其確有主持上揭A、B、C等採購案開標、議價等程序之旨後,交由丁○執以向中和市公所之核銷單位為行使。 ⑷丁○隨後並囑咐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行政室臨時人員呂莉莉,將所取得如附表甲╱A、B、C等不實統一發票各1 張,分別黏貼於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暨分別製作不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各3 份,並分別於上開憑證用紙、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明細表上用章後,併同檢附甲項活動之簽呈,以及前載甲項活動A、B、C案之不實議價紀錄、不實招標契約文件、前載甲項活動A、B、C案之不實廠商投標文件等資料,製作甲項活動(除螢光棒之採購外)之採購業經如附表甲╱A、B、C所示之用以核銷之統一發票之發票人分別進行議價等程序,並各以附表甲╱A、B、C所示金額得標,各廠商並於履約完成後開立統一發票或憑證(下均簡稱甲項活動之不實核銷文件),而據此將甲項活動之工程價款浮報為215 萬元。 ⑸丁○並藉行政室主任乙○○雖知悉上揭採購案並未實際進行決標程序,但未曾實際接觸施作廠商暨未經手該項活動經費支付之機會,乃向乙○○偽稱該活動之採購內容、進行皆已有符合核銷資料,致乙○○疏於細查,誤信上揭核銷文件均與甲項活動之實際採購內容暨支付款項金額等相符,而在上述甲項活動之不實核銷文件中之「黏貼憑證用紙(活動後)」、「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予以核章,丁○並將上揭不實之核銷文件,逐層送交不知情之主計主任、主任秘書、市長等人予以核章而行使之,中和市公所主計人員亦疏於詳查,分別按「90年青春五不晚會硬體,金額84萬元」、「90年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劃、金額752,000 元」、「90年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費、金額558,000 元」等內容分別予以核銷,共計核銷215 萬元,足以生損害於中和市公所核發工程款之正確性。 ⒊從而丁○因承辦甲項活動之採購案,共計向中和市公所核銷而領取215 萬元,扣除其實際支付予承包廠商耀陽公司之110 萬元後,其因利用職務上辦理甲項採購案業務之機會,共計詐得(起訴書贅載為侵占,業據蒞庭公訴人刪除更正)財物105 萬元。 ㈡90年各里、鄰長及巡守隊員研習觀摩文康活動中之「中和之夜」晚會(下簡稱乙項活動或乙項採購案): ⒈中和市公所為宣慰轄內各里、鄰長及巡守隊員之辛勞,預定於90年10月間舉辦數梯次之研習觀摩文康活動,並於租宿之飯店中舉辦「中和之夜」晚會(即乙項活動),上揭乙項活動經交由行政室總務丁○負責採購事宜,丁○明知前揭乙項活動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公開招標程序,縱其業經以簽呈經市長核准採用限制性投標之方式辦理招標作業,但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3 項之規定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相關規定,仍須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且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 條之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詎丁○卻未依上述之法定程序進行招標作業,竟於90年某時,私自以議價方式,分別將「中和之夜」晚會之軟體部分(即主持人、舞者、合音、樂團、樂器部分)以90萬元之代價交由連雅恩承做;另將「中和之夜」晚會之硬體部分(即舞台、會場佈置、燈光、音響部分)以75萬元代價交由飛耀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飛耀公司、負責人為周麗惠〈已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承作,並於90年10月7 日迄同年月25日,在屏東墾丁夏都沙灘酒店連續舉辦15場完竣。嗣後丁○實際支付連雅恩90萬元、飛耀公司75萬元,總計實際交付承作廠商165 萬元。 ⒉惟丁○明知「中和之夜」晚會僅分成軟、硬體二部分發包予廠商施作,其中軟體部分實際承作人為連雅恩,硬體部分承作人為飛耀公司,其竟為浮編活動支出費用,而將「中和之夜」活動之晚會軟體部分再劃分成「90年中和之夜表演團體」(下稱乙項活動之D案)、「90年中和之夜主持人費」(下稱乙項活動之E案)、「90年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下稱乙項活動之F案),暨將「中和之夜」晚會之硬體部分另劃分成「90年中和之夜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下稱乙項活動之G案)、「90年中和之夜燈光架設」(下稱乙項活動之H案)、「90年中和之夜文康晚會用」(下稱乙項活動之I案)等案,致使該乙項活動形式上係為分批辦理採購。又丁○除先於90年10月5日,就形式上之招標金額已 超過公告金額10萬以上之前揭D、E、F、G、H等標案,以口頭報告方式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主任秘書己○○報價,使己○○即以丁○所述之廠商報價結果,按前揭D、E、F、G、H等5項採購案分別訂立底價,並置於底價封內予 以彌封後交與丁○收執外,丁○復於91年1月之某時,為辦 理乙項活動之經費核銷,分別為: ⑴丁○與丙○○共同承前登載不實會計憑證暨行使不實登載不實公文書等之概括犯意聯絡,渠等明知中和市公所舉辦上揭乙項活動時,與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仩立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分別為林源榮、吳明泉,下分別簡稱天龍公司、仩立公司,此兩家公司均為許應時所屬詐欺集團所虛設並無實際營業之公司)及沼澤公司等並無承攬之契約關係,惟丁○以活動雖已辦訖,但實際承辦乙項活動之廠商無法提供統一發票云云為由,而提供上揭乙項採購案之D、F、H案之名稱及金額,以統一發票面額百分之8 代價,委託丙○○提供不實之統一發票暨各該發票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可供製作不實投標紀錄之文件,丙○○遂再分別與林正綱、林正綱介紹之不詳真實姓名友人、吳明泉或下列公司實際開立統一發票之不詳姓名商業負責人間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會計憑證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向林正綱之不詳姓名友人購入如附表乙╱D所示之天龍公司不實統一發票2 張,及如附表乙╱F所示之仩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 紙,暨向林正綱購得如附表乙╱H之沼澤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 張,並分別取得天龍公司、仩立公司、沼澤公司等公司行號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公證、公司執照等影本資料與同意丙○○自行刻用該公司及大小章後,丙○○遂將上揭不實之統一發票、公司營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物交給交由丁○,供其製作屬公文書之不實核銷憑證。丁○自丙○○處取得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暨發票廠商之公司營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後,遂親自或委託中和市公所行政室內不知情之職員先後製作天龍公司、仩立公司、沼澤公司等分別參與乙項採購案中之D案「90年中和之夜表演團體」、F案「90年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H案「90年中和之夜燈光架設」之不實投標資料(各含標單、估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標單封,以下均簡稱乙項活動D、F、H之不實投標文件,起訴書誤載為係丙○○所製作,應予更正)。 ⑵另連雅恩因實際承作系爭乙項活動之軟體部分,並收受丁○交付之報酬96萬元(起訴書誤載為90萬元),遂提供其本人及節目主持人傅薇之母親李謝金玲之身分證影本(即附表乙╱E所示之憑據)由丁○代為辦理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然其明知並無於90年10月5日實際前往中和市公所進行議價決標 程序,卻依據丁○之要求,於上揭活動結束後,另行以其自己名義配合製作不實之標單、估價單、臺北縣中和市公所契約書等投標資料,佯裝有於中和市公所參與如附表乙╱E 案議價之程序,並交付丁○而為行使,以供其核銷經費(下均簡稱乙項活動E之不實投標文件)。另飛耀公司因承作系爭活動,於收受丁○所交付之報酬75萬元後,亦開立如附表乙╱G、I①所示、金額共計697,500 元之統一發票2 紙後交予丁○,餘額52,500元部分另由丁○於不詳時、地向參與系爭活動佈置工程、屬飛耀公司下包廠商之大鷹旗幟設、名蘭花苑取得金額業已大於上載餘額之如附表乙╱I②、I③所示之免用發票收據共9 張,暨於不詳時、地取得如附表乙╱I④所載之免用發票收據2 張(起訴書漏載如附表乙╱I④之免用收據2 張部分,應予補充)。又周麗惠明知其並無於90年10月5 日實際前往中和市公所進行議價決標程序,應丁○之要求,於上揭活動結束後,以飛耀公司負責人名義出具飛耀公司有於前揭時、地,參與如附表乙採購案之G案招標暨議價之不實標單、估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及提供飛耀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臺北縣稅捐稽徵處營業稅繳款書、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標單封等投標資料(下均簡稱乙項活動G之不實投標文件,起訴書認該不實投標文件尚包含如附表乙╱I①、I②、I③所示部分〈即起訴書所指I、J、K案部分〉,顯有誤載,應予更正),交付予丁○。 ⑶丁○復依前述之不實統一發票、不實投標文件,以紀錄人之名義親自或由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行政室臨時人員呂良姮製作如附表乙╱D、E、F、G、H所載內容之「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5 份(起訴書贅載如附表乙╱I①、I②、I③等部分〈起訴書係編定為I、J、K〉)及上揭標案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5 份(下簡稱乙案之不實契約文件),並將上揭5 份之不實議價紀錄交予行政室主任乙○○核章,詎乙○○明知乙項活動並無於90年10月5 日下午2 時,在中和市公所三樓招標室,就前載案逐一進行招標、議價、決標等程序,其亦無在上揭時、地實際主持前述5 標案之開標、議價、決標等流程,竟與丁○共同承前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在如附表乙╱D、E、F、G、H所示不實議價紀錄之「主持人」欄位處予以核章,表明其確有主持上揭D、E、F、G、H等採購案之招標議價程序之旨後,交由丁○執以向中和市公所之其餘單位層轉審核而為行使。 ⑷丁○隨後並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行政室臨時人員呂莉莉(將前述乙項採購案之如附表乙╱D、E、F、G、H、I①、I②、I③、I④等統一發票或憑證(除E、I1 外,其餘統一發票係屬不實),分別黏貼於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暨按上揭附表乙╱D、E、F、G、H所示之標案名稱分別製作「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其中D、F、H案所附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係屬不實,另起訴書贅載如附表乙╱I①、I②、I③〈即起訴書編號之I、J、K〉等部分,應予剔除),並再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行政室臨時人員呂莉莉、呂良姮等人分別在上開憑證用紙、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明細表上用章後,即分別併同檢附乙項活動之簽呈,以及前載不實之D、E、F、G議價紀錄、不實之招摽契約文件,及不實之D、E、F、G、H廠商投標文件等資料,製作成上揭標案已經如附表乙所示統一發票或憑證之發票人進行議價後各以如附表乙所示金額得標,各廠商並於履約完成後開立統一發票或憑證之不實核銷文件(下均簡稱乙項活動之不實核銷文件),而浮報乙項活動價款共計4,378,000 元。 ⑸丁○並藉行政室主任乙○○雖知悉上揭採購案均未實際進行議價暨決標程序,但未曾實際接觸施作廠商暨未經手該項活動經費支付之機會,向乙○○偽稱該活動之採購內容、進行皆採符合核銷資料,致乙○○疏於細查,誤信上揭核銷文件與乙項活動之實際採購內容暨支付金額均相符,而在乙項活動之不實核銷文件中之「黏貼憑證用紙(活動前)(活動後)」、「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予以核章,丁○並將上揭不實之核銷文件,層轉不知情之主計主任、主任秘書、市長等人予以審核而為行使,中和市公所主計人員亦疏於詳查,分別按「90年中和之夜表演團體,金額90萬元」、「90年中和之夜主持人費,金額96萬元」、「90年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金額843,000元」、「90年中和之夜巡守 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金額60萬元」、「90年中和之夜燈光架設,金額715,000 元」、「90年度鄰長巡守隊文康活動中和之夜晚會用36,000元」等內容分別予以核銷,足以生損害於中和市公所核發工程款之正確性。 ⒊從而丁○因承辦乙項活動之採購案,共計向中和市公所領取活動款項4,313,500 元,扣除其實際支付予連雅恩、飛耀公司之款項共計165 萬元後,其因利用職務上辦理乙案採購業務之機會,共計詐得財物2,663,500 元。 ㈢91年1 月「金銀婚紀念婚禮晚會」活動(下簡稱丙項採購案或丙項活動): ⒈中和市公所社會課預定於91年1 月間在中和市公所舉行「金銀婚紀念婚禮晚會」活動,且因鑑於中和市公所之主管級人員並無統一之正式服裝可於正式場合穿著,而欲採購男女主管之正式服飾,遂由社會課先以簽呈核請將主管人員之服裝之採購一併納入丙項採購案內,並一併交由行政室總務丁○進行採購業務。又丁○雖知悉丙項活動之採購實係區分為「晚會軟體規劃執行」及「主管人員服裝」兩部分,但就上揭主管人員服裝之採購部分,為使中和市公所之人員可自行挑選服裝,遂與有意投標上揭丙項活動晚會軟體執行採購案之碩泰公關顧問有限公司(下簡稱碩泰公司)經理方泓元(方泓元涉犯行使公務登載不實暨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協議,方泓元同意由碩泰公司將上揭主管人員正式服裝之採購以金額25萬元之內容併入上揭丙項活動之估算表參與該採購案之投標,且上揭服裝之採購交由丁○自行尋找其他廠商施作,但須交付同額之統一發票予碩泰公司,用以沖抵銷項憑證。嗣後方泓元遂製作包含「工作人員制服、價金25萬元」內容之估價單、標單、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標單封等文件(下簡稱丙項活動之投標文件),於91年1 月8 日在中和市公所三樓招標室,參與丙項活動之投標,丁○方面亦於同日以口頭報告方式向中和市公所主任秘書己○○報價,並訂立採購底價,並置於底價封內予以彌封後交予丁○收執後,雙方在上揭時、地經由議價程序,同意丙項活動以78萬元之價額交由碩泰公司承作,丁○、乙○○並分別以紀錄、主持人之身分製作如附表丙╱L所載之「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下稱丙案之議價紀錄),並與碩泰公司簽訂「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1 份。嗣後丁○並囑咐中和市公所不知情之甲○○(其涉犯行使公務登載不實暨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姓名不詳之某位男性主管,分別負責採買及定作男、女主管人員之服飾,嗣後男性主管之服裝部分,由戊○○(其涉犯行使公務登載不實暨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擔任負責人之瑞興西服店以185,290 元代價承接製作且已完成交貨,女性主管部分經由甲○○負責挑選比價後,交由楊格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楊格公司,該公司會計庚○○涉犯行使公務登載不實暨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部分,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以42,210元代價負責製作並已完成交貨,另丙項活動部分亦於同年月13日在中和市公所舉辦完竣。丁○並分別支付價款予碩泰公司53萬元、戊○○185,290 元、楊格公司42,210元完畢。 ⒉丁○並於91年2 月中,將方泓元所開立如附表丙╱L所示、含稅金額為75萬元之之統一發票乙紙貼附在「粘貼憑證用紙」上,連同前揭所製作丙項採購案之議價記錄、招標契約文件、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等件,製成該項採購案之核銷文件(下稱丙項活動之核銷文書),而經層轉予中和市公所相關單位後,據此將丙項活動之工程價款核銷78萬元。詎丁○為沖抵碩泰公司前述附表丙╱L統一發票所增列之25萬元,復承前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明知濱輝企業有限公司並未就丙項活動而與中和市公所或碩泰公司間有何交易,竟因瑞興西服店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予碩泰公司,即囑咐與其有上揭犯意聯絡之瑞興西服店負責人戊○○委託亦與渠等有上開犯意聯絡之濱輝公司負責人蘇鵬飛(其被訴其涉犯行使公務登載不實暨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不實開立發票日期為91 年2 月25日、買受人為碩泰公司、品名為西服、含稅金額 185,29 0元、序號為LA00000000之統一發票乙紙(下稱丙項採購案L①之不實統一發票)寄給碩泰公司供作進貨憑證;另囑咐揚格服飾有限公司會計甲○○按發票日期91年2 月1 日、買受人碩泰公司、品名女裝、含稅金額42,210元之內容,而開立序號LC00000000之統一發票乙紙(下稱丙項採購案L②之統一發票)並寄給碩泰公司供作進貨憑證。 ㈣「中和市2002年禁煙反毒煙晚會(青春要HIGH不要害)」活動(以下簡稱丁項採購案或丁項活動): ⒈中和市公所民政課為於91年5 月(起訴書誤載為90年5 月)間舉辦「中和市2002年禁煙反毒煙晚會(青春要HIGH不要害)」活動,而交由行政室總務丁○負責辦理採購,丁○明知上揭丁項活動之預估經費業經民政課負責人員楊季芳簽准為489 萬元,該採購案預算金額因達公告金額以上,應為公開招標,即使採限制性招標亦應得主管機關同意,卻故意違背政府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之規定,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之規定,除於91年5 月24日,確有按招標、議價程序,將丁項活動之媒體宣傳、節目錄影、網路宣傳等部分以68萬元之代價交與東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承作,及將該活動其餘之舞台設計、製作、燈光、音響等硬體工程及演藝人員之聘用等部分以89萬元之代價交與東森公司之關係企業卓維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卓維公司)承作外;另於不詳時、地,竟以私下議價方式,擅自將丁項活動之螢光棒、雨衣、紀念筆等採購案以120 萬元交由丙○○承作,該丁項活動並於91年5 月31日夜間,在中和國小運動場舉辦完竣。嗣後丁○實際支付卓維公司關於舞台設計、製作、燈光、音響等硬體工程款項及演藝人員聘用費用共計89萬元、支付丙○○購置螢光棒、雨衣、紀念筆等費用120 萬元、支付東森公司之媒體宣傳費用68萬元、支付不詳廠商雜支及海報費用390,800 元(起訴書載為39萬元,即後述丁項採項採購案之T案,但此部分無任何證據可認係有浮報價額之情事),總計實際交付予承作廠商3,952,300 元。 ⒉惟丁○為浮編該項活動之工程價額,暨為隱匿其逕行將前述交由丙○○承作之螢光筆、雨衣、紀念筆採購案已經超過公告金額卻未行公開招標程序行為,將實際上均由卓維公司承作之舞台設計、製作、燈光、音響等硬體工程暨演藝人員聘用等、費用共計89萬元之承攬內容,另行區分為「91年反毒禁煙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下稱丁項活動之M案)、「91年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下稱丁項活動之O案)、「91年反毒禁煙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下稱丁項活動之Q案)等3 項採購案,復將前述實際上係一起發包予丙○○之購置螢光棒、雨衣、紀念筆之採購案,再細分為「91年反毒禁煙晚會購置雨衣」(下稱丁項活動之P案)、「91年反毒禁煙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下稱丁項活動之Q案)、「91年反毒禁煙晚會紀念筆」(下稱丁項活動之R案),將由東森公司、不詳公司實際施作之部分分別編定為「91年反毒禁煙晚會媒體宣傳案」(下稱丁項活動之S案)、「91年反毒禁煙晚會雜支、海報等」(下稱丁項活動之T案),致使丁項項活動形式上係為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又丁○除先於91年5 月24日及同年月29日,先以口頭報告方式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主任秘書己○○報價,使己○○即以丁○所述之廠商報價結果,按前揭M、N、O、P、Q、R、S等7 案之名稱分別訂立底價(T案部分則無證據可認曾經訂有定價),並置於底價封內予以彌封後交與丁○收執外,其復於91年底、92年1月間某時,為 辦理丁項活動之經費核銷時,先後為: ⑴卓維公司及東森公司因分別施作丁項活動如附表丁╱M、O、Q、S所示之工程,於活動辦竣並領取工程款後,卓維公司業已開立發票人卓維公司、日期91年6 月1 日、買受人中和市公所、品名為六三演唱會活動表演及執行工程、金額89萬元、序號為NG00000000之統一發票1 張(此項統一發票因與丁○上揭虛列之標案內容不同,故未經丁○持以行使核銷),東森公司亦已開立如附表丁╱S所載之統一發票。另丙○○就其實際有承作之如附表丁╱N、P、R之採購工程,亦已提供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漢翔公司、霖聯公司、均馥公司等如附表丁╱N、P、R所示之統一發票各1紙予丁○ ,然丁○與丙○○間復共同承前登載不實會計憑證暨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等之概括犯意聯絡,渠等明知中和市公所舉辦上揭乙項活動時,與丙○○亦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衡裕公司、特尊公司、承發公司間並無承攬契約關係存在,惟丁○以活動雖已辦訖,但實際承辦之廠商無法提供統一發票云云為由,提供上揭丁項採購案M、O、Q案之名稱及金額,委託丙○○提供不實統一發票或僅記載發票人之空白發票,以及發票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之可供製作不實投標紀錄等物,丙○○遂按統一發票面額百分之5 代價,出售如附表丁╱M、O、Q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各1 紙予丁○。 ⑵且丙○○明知其所屬之衡裕公司、特尊公司、承發公司並無標購暨承作上述之M、O、Q等採購案,亦明知其雖有承作上述N、P、R等採購案,但卻無於91年5 月24日及同年5 月29日實際前往中和市公所進行議價程序,竟承前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同意提供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衡裕公司、特尊公司、承發公司、漢翔公司、霖聯公司、均馥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公證、公司執照等影本資料及公司大小章、廠商投標聲明書等物交由丁○,以供其製作屬公文書性質之不實核銷文書。而丁○自丙○○處取得上揭真正之附表丁╱N、P、R所示統一發票,及不實之附表丁╱M、O、Q所示統一發票,暨衡裕公司、特尊公司、承發公司、漢翔公司、霖聯公司、均馥公司等之公司營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後,遂親自或委託中和市公所行政室內不知情之職員先後製作前揭6家公司分別參與丁項採購案中 之M案「91年反毒禁煙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O案「91年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Q案「91年反毒禁煙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等屬丙○○業務上製作之投標資料(各含標單、估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標單封等,以下均簡稱丁項活動M、O、Q、N、P、R之不實投標文件,起訴書誤載為丙○○所製作,並贅載附表丁╱T部分,均應予更正)。至東森公司所製作暨交付之標單、企畫案、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等,則為東森公司於上揭時、地實際參與投標暨議價所提出之真正文書。 ⑶丁○復以紀錄人之名義製作如附表丁╱M、N、O、P、Q、R所載內容之「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以下均分別簡稱為丁項活動M、N、O、P、Q、R案之不實議價紀錄,另起訴書贅載T部分,應予更正)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下簡稱丁案之不實契約文件),丁○復將上揭丁項活動M、N、O、P、Q、R案之不實議價紀錄交予行政室主任乙○○核章,詎乙○○明知丁項活動並無於91年5 月24日下午2 時及同年月29日下午2 時,在中和市公所三樓招標室,就前載M、N、O、P、Q、R等標案逐一進行招標、議價、決標等程序,其亦無實際在上揭時、地主持前述各標案之開標、議價、決標等流程,竟與丁○共同承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在如附表丁╱M、N、O、P、Q、R所示不實議價紀錄上之「主持人」欄位處予以核章,表明其確有主持上揭M、N、O、P、Q、R等採購案之議價程序之旨後,交由丁○執以向中和市公所之其餘單位層轉而為行使。 ⑷丁○隨後並將前述丁項採購案之如附表丁╱M、N、O、P、Q、R、S、T等統一發票或憑證(其中M、O、Q之統一發票係屬不實),分別黏貼於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暨按上揭區分之標案名稱,分別製作丁項活動之M、N、O、P、Q、R、S「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各1 份(其中M、O、Q案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係屬不實,另起訴書贅載T案部分,應予更正),並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行政室臨時人員呂莉莉在上開憑證用紙、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明細表上用章後,即分別併同檢附丁項活動之簽呈,以及前載M、N、O、P、Q、R案之不實議價紀錄、不實之招標契約文件,以及上述M、N、O、P、Q、R案之不實廠商投標文書、東森公司提出S案之真正投標文件等資料,製作成丁項活動係區分為M、N、O、P、Q、R、S、T等標案分批辦理採購,且各標案均經附表丁所示之各發票廠商進行議價後分別以附表丁所示之金額得標,各廠商並於履約完成後開立統一發票或憑證之不實核銷文件(下均簡稱丁項活動之不實核銷文件),因而浮報丁項活動價款3,952,300 元。 ⑸丁○並藉行政室主任乙○○雖知悉上揭M、N、O、P、Q、R採購案未實際進行議價暨決標程序,但卻未曾實際接觸施作廠商暨未經手該項活動經費之機會,向乙○○偽稱該活動之採購內容、進行皆採符合核銷資料,致乙○○未予細查,誤信上揭核銷文件與丁項活動之實際採購內容暨支付金額均相符,而在丁項活動之不實核銷文件之「黏貼憑證用紙(活動後)」、「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予以核章,丁○並將上揭不實之核銷文件,層轉不知情之主計主任、主任秘書、市長等人予以審核而為行使,中和市公所主計人員亦疏於詳查,分別按「91年反毒禁煙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金額53萬元」、「91年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金額351,500 元」「91年反毒禁煙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金額80萬元」、「91年反毒禁煙晚會購置螢光棒,金額33萬元」、「91年反毒禁煙晚會購置雨衣,金額22萬元」、「91年反毒禁煙晚會紀念筆,金額65萬元」、「91年反毒禁煙晚會媒體宣傳案,金額68萬元」、「91年反毒禁煙晚會雜支、海報等,金額390,800 元」內容予以分別撥款暨核銷,足以生損害於中和市公所核發工程款之正確性。 ⒊從而丁○因承辦丁項採購案,共計向中和市公所領取活動款項3,952,300 元,扣除其實際支付予實際施作該項活動之卓維公司89萬元、東森公司68萬元、丙○○120 萬元、不詳公司390,800元,其利用其職務上辦理丁案採購業務之機會, 共計詐取財物791,500元。 ㈣91年各里、鄰長及巡守隊員研習觀摩文康活動(下簡稱戊項活動或戊項採購案,又下述事實乃包含該整項活動,至「91年中和之夜」僅為戊項採購案之一部分活動內容,故起訴書僅略記載「91年中和之夜」晚會,應予更正): ⒈中和市公所為宣慰轄內各里、鄰長及巡守隊員之辛勞,預定於91年11月間舉辦數梯次之研習觀摩文康活動,期間並於租宿之飯店中舉辦「中和之夜」晚會,上揭活動經交由行政室總務丁○負責採購事宜。丁○明知上揭戊項活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招標程序,縱以限制性投標方式辦理招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3 項之規定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相關規定,仍須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且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 條之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詎丁○卻未依上述之法定程序進行招標作業,於91年間某時,於不詳地點,私自以議價方式,分別將戊項活動中之「91年中和之夜」部分,以每場78,000元、9 場共計702,000 元代價交由耀陽公司承作;及將其餘之戊項活動交由凱旭旅行社承辦(起訴書漏載凱旭旅行社部分,應予補充)。上揭戊項活動並於91年10月20日迄同年11月1 日在台東縣知本富爺酒店完竣,其中「中和之夜」晚會部分則共計舉辦9 場,回程另以9 萬元之代價在基隆市之新天地飯店加辦一場。嗣後丁○以部分場次表演之歌手及樂團未盡如意遭扣款14,000元不等,共計實際給付耀陽公司688,000 元;另亦支付凱旭旅行社之團費共計1,973,160 元。 ⒉惟丁○為浮編活動價額,明知戊項活動實際上係由耀陽公司承作「91年中和之夜」部分,其餘部分係由凱旭旅行社承接,卻將之另行區分為「91年中和之夜表演經費」(戊項採購案之U案,至起訴書所敘之U②、U③、U④、U⑤、U⑥等部分,形式上係各自採購及分別核銷,並非於此「90年中和之夜表演經費」項下採購暨核銷,故另列為下述之X、Y1 、Y2 、Y3 、Y4 標案)、「91年中和之夜音響租用(新天地)」(戊項採購案之V案)、「91年中和之夜活動企畫及編劇費」(下簡稱戊項採購案之W案)、「91年中和之夜晚會燈光架設」(下簡稱戊項採購案之X案,即起訴書所列之戊╱U②)、「里鄰長文康研習用樂團用61鍵音樂工作站」(下簡稱戊項活動之Y1 案,即起訴書所列之戊╱U②)、「里鄰長訓練活動用身煙機舞台佈置」(下簡稱戊項活動之Y2 案,即起訴書所列之戊╱U④)、「里鄰長文康研習用音響租用」(下簡稱戊項活動之Y3 案,即起訴書原列之戊╱U⑤)、「里鄰長文康研習用卡拉OK」(下簡稱戊項活動之Y4 案,即起訴書原列之戊╱U⑥)、「里鄰長研習活動團費--代購水酒」(下簡稱戊項活動之Z1 案,起訴書漏未記載此部分)、「里鄰長研習活動團費--代購紀念品」(下簡稱戊項活動之Z2 案,起訴書漏未記載此標案)。又丁○除於91年10月15日,就形式上之招標金額已超過公告金額10萬以上之前揭戊項活動之U案,先以口頭報告方式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主任秘書己○○報價,使己○○即以丁○所述之廠商報價結果,就前揭U案訂立底價,並置於底價封內予以彌封後交與丁○收執外。丁○復於91年底之某時,為辦理戊項活動之經費核銷,而為: ⑴丁○除收受凱旭公司因承作如附表戊╱Z1 、Z2 所示標案而提出之如附表戊╱Z1 、Z2 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2 張外,另其在耀陽公司負責人賴祖雄收受戊項活動之工程款後,指示其應開立如附表戊╱V所示之統一發票1 張,以及發票人為耀陽公司,發票日期91年10月30日、買受人均為漢翔公司,品名各為表演費、音響設備,金額依序為27萬元、328,000 元之統一發票2 紙(該2 張發票即未作為本件戊項採購案核銷憑證之用)。其再與丙○○共同承前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不實公文書等之概括犯意聯絡,渠等明知中和市公所舉辦上揭「91年中和之夜晚會」時,並未與均由丙○○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漢翔公司、承發公司間有何承攬契約關係,惟丁○以活動雖已辦訖,但實際承辦之廠商無法提供統一發票云云為由,提供上揭戊項採購案之U、X、Y1、Y2、Y3、Y4案之名稱及金額,委託丙○○提供不實之統一發票暨該等發票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之可供製作不實投標紀錄之文件,丙○○遂以統一發票面額百分之5代價,出售如附表戊╱U、X、Y1、Y2、Y3、Y4所示之漢翔公司、承發公司、漢翔公司、均馥公司、特 尊公司、多宇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各1張,並提供漢翔公司 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公證、公司執照等影本、公司大小章予丁○,供其以漢翔公司名義製作屬丙○○業務上所製作之投標文件,暨製作屬公文書性質之不實核銷憑證。丁○又承前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而另與有上開犯意聯絡之李亞璇(李亞璇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張志堅(張志堅被訴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渠等均明知張志堅並無參與戊項採購案之企畫暨編劇,亦無領得企畫暨編劇費用8萬元,竟由 丁○以5,000元之代價,透過李亞璇將空白領款收據交由張 志堅簽名後,併同張志堅之身份證影本交給丁○,以代為辦理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方式,核銷戊項活動W案之活動企劃及編劇費8萬元。 ⑵丁○自丙○○處取得如附表戊╱U、X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暨漢翔公司之公司營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後,遂製作漢翔公司參與戊項活動U案「中和之夜表演經費」之不實投標資料(含標單、估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標單封,以下均簡稱戊項活動U案之不實投標文件;另起訴書誤載為丙○○所製作,另贅載V、W等部分,皆予更正);且其明知上揭U案標案並無於91年10月15日下午2 時在中和市公所三樓招標室進行招標、議價等程序,復又以紀錄人之名義製作如附表戊╱U所載內容之「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⑶丁○隨後即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行政室臨時人員呂莉莉或呂良姮將戊項項採購案之如附表戊╱U、V、W、X、Y1 、Y2 、Y3 、Y4 、Z1 、Z2 等統一發票或憑證(除V、Z1 、Z2 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外,其餘均屬不實之會計憑證),囑呂莉莉或分別黏貼於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暨按上揭標案名稱,並就戊項活動U部分製作不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各1 份,經呂莉莉、呂良姮在上開憑證用紙、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明細表上用章後,即併同檢附前載U案之不實議價紀錄、不實招標契約文件、不實廠商投標文件,製成戊項活動之U案已經漢翔公司進行議價並以附表戊U所示之金額得標,另附表戊╱U、V、W、X、Y1 、Y2 、Y3 、Y4 、Z1 、Z2 等所示發票或憑證之廠商、個人均於履約完成後提出統一發票或憑證之不實核銷文件(下簡稱戊項採購案之不實核銷文件),而為浮報戊項活動價款共計3,912,560 元(起訴書記載為1,939,000 元,係漏未記載Z1 、Z2 部分,且尾數漏載400 元)。 ⑷丁○並藉行政室主任乙○○未曾實際接觸施作廠商暨未經手該項活動經費之機會,向乙○○偽稱該活動之採購內容、進行皆採符合核銷資料,致乙○○未予細查,誤信上揭核銷文件與戊項活動之實際採購內容暨支付金額均相符,而在戊項活動之不實核銷文件中之「黏貼憑證用紙(活動前)(活動後)」、「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予以核章,丁○並將上揭不實之核銷文件,層轉不知情之主計主任、主任秘書、市長等人予以審核而為行使,中和市公所主計人員亦疏於詳查,遂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所執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中和市公所核發工程款之正確性,分別按「中和之夜表演經費,金額130 萬元」、「音響租用(新天地),金額9 萬元」、「活動企劃及編劇費,金額8 萬元」、「中和之夜燈光架設,金額99,000元」、「里鄰長文康研習用樂團用61鍵音樂工作站,金額98,400元」、「里鄰長訓練活動用身煙機舞台佈置,金額83,000元」、「里鄰長文康研習用音響租用,金額99,000元」、「里鄰長文康研習用卡拉OK,金額90,000元」、「里鄰長研習活動團費,金額1,02 0,600元」、「里鄰長研習活動紀念品,金額952,560 元」等內容分別予以核銷,足以生損害於中和市公所核發工程款之正確性。 ⒊從而丁○因承辦戊項採購案,共計向中和市公所核銷而領取活動款項3,912,560 元,於扣除確有支付予實際施作該項活動之耀陽公司之款項688,000 元、凱旭旅行社1,973,160 元後,丁○利用其職務上辦理戊項活動採購業務之機會,共計詐取財物1,251,400 元(起訴書誤載為1,251,000元)。 ㈤前述甲、乙、丁、戊等採購案件,丁○於各該活動完畢後補做不實之投標資料、議價記錄、招標契約文件、驗收記錄,並以不實之統一發票或憑證浮報公用工程價款以核銷活動費用,藉此方式共計詐取中和市公所5,760,900 元。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亦定有明文。查同案被告丁○就被告乙○○涉犯本罪而言,固屬「被告以外之人」身份在偵查所為之證述,但其就被告乙○○涉犯本罪部分所為之陳述,要與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均大致相同,是依前揭規定,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原則上自得作為證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除上已論及之相關證據,曾經被告乙○○爭執其之證據能力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均經當事人於法院準備程序中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法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丁○方面: ⒈就甲、乙、丁、戊等採購案部分:被告丁○對於其確實有取得如附表甲、乙、丁、戊所載之不實統一發票或憑證後,先後製作如附表甲、乙、丁、戊所述之不實投標資料暨不實議價紀錄,並依上揭資料再製作甲、乙、丁、戊等採購案之不實核銷文件後而為行使,致使其所承辦系爭甲、乙、丁、戊等採購案之實際承攬者暨所實際領取之款項,要與其核銷文件上所浮報之廠商暨所領取金額並非完全相同,且共計向中和市公所核銷暨領取甲、乙、丁、戊等活動款項高達14,392,860 元 ,但僅實際支付予如附表甲、乙、丁、戊所述實際承作廠商工程款計8,631,960 元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丙○○、乙○○就此部分所為之陳述內容相符,並有如附件之甲、乙、丁、戊等採購案項下之證人供述、非供述證據、案外人呂莉莉代被告丁○取款之文件可考,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度偵字第19607 號、93年度偵字第4926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及同署92年度偵字第19607 號、92年度偵字第20758 號、93年度偵字第4926號緩起訴處分書各1 份可稽,堪先認定為實在。至其雖另否認有何浮報甲、乙、丁、戊等採購案之價款後牟取利益之犯行,辯稱:各項採購案核銷金額與其實際支付予廠商金額間所生之差額部分,伊均作為採買其他公物品之用,並未挪為己用,其中甲標部分實際用於委託被告丙○○採買活動當天所需之活動道具及大鼓等物,乙項活動部分則是請被告丙○○購買政令宣導品3 萬個抱枕,另丁項、戊項活動所得款項則用以購買環保袋4 萬個云云。惟查: ⑴被告丁○於調查站、偵查中訊問時,從未提及系爭甲、乙、丁、戊等活動之核銷款於扣除實際支付之金額後所餘之款項,係作為採購何項公物用品使用,僅略以辯稱:我用於活動的其他項目云云,卻未明確指出其浮編核銷經費而得之款項,曾另用以購買甲項活動之表演服飾、道具、大鼓及抱枕、環保袋等政令宣導品;另被告丙○○方面於調查站、偵查中亦僅抗辯除確實有承作如附表丁╱N、P、R所示之標案而領取款項外,其餘標案僅曾提供不實統一發票而已,並未參與承作其餘標案之活動等語,亦無提到其另有收受上揭甲、乙、丁、戊項活動款項並用以代被告丁○購買上揭物品,是渠等所為之抗辯,已難令人信為實在。 ⑵再者,被告丁○就甲項活動浮報經費而詐得之105 萬價款部分,其雖辯稱是用以購買該活動所需之表演服飾、道具及大鼓等物,並舉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之證稱內容為證(詳見本院卷㈢第180-221頁)。然查: ①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丁○及證人丙○○從未能提出確實有購買上揭道具、服飾、大鼓等物之支出憑證,渠等雖同辯稱:因前開等物是丙○○而向大陸廠商購買,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云云,惟此情縱屬實在,其等仍可提出實際出售前揭表演物品之大陸廠商名稱、公司地址、出貨單據及採購物品進入臺灣地區之報關憑證等情為佐,但卻均未能為之。且被告丁○乃為中和市公所經辦採購業務之公務員,被告丙○○亦自承經常承作中和市公所發包之工程,則兩人焉有不知其等就前述活動道具、服飾等物品之採購,核性質已屬公用工程,採購金額又已超過100 萬元,除需經由一定之招標程序外,更需有正式憑證始得辦理經費核銷之事,豈能任由被告丙○○不提出相關憑據而以口頭報價後,被告丁○即支付公款,從未向丙○○要求提出購買憑據之理,兩人所述上情,實與常理有悖。 ②且被告丁○如確實是為辦理甲項活動所需因而購入前揭表演服飾、大具、大鼓等物,則必係於活動前即購得且於甲項活動中加以使用,始能符合該項經費之使用目的。但查,被告丁○業已自承上揭表演服飾、道具等物並未於甲項活動中使用,其固又辯稱:是因原預定要使用上揭道具之表演節目來不及訓練,因而更換節目,故未於該項活動上使用云云,惟依甲項活動之實際施作者耀陽公司負責人賴祖雄於調查站及偵查中所述:我承做內容為硬體部分的燈光、音響、舞台、電力、電視牆、雙機拍攝、特效等及軟體部分的主持人、外聘表演人員或團體、公所及各社團表演人員之指導及道具的企劃與執行;90年6 月所承作之甲項活動,軟硬體都是我承作的等語,顯然甲項活動之節目內容、流程及道具等,均係由耀陽公司全權負責,應無被告丁○所稱:該項活動需另外採購表演服飾、道具,嗣因來不及訓練因而變更節目致未使用所採購之服飾、道具之事。況經本院再質之證人丙○○實際參與甲項活動之時點,其復又證稱:「(問:你知道有這個活動標案(即甲項活動)是什麼時候開始接觸的?)那時候丁○有跟我講說要借發票。」、「(問:所以他跟你開始接觸就是請你提供發票嗎?)對。」、「(問:他請你提供發票的時候活動辦完了沒?)我確定那時候我提供發票時,公所的活動已經辦完了。」、「(問:為何會在你自己答辯狀附表中提出,這部分你總共拿了154 萬元?實際上有無領到154 萬元,或者105 萬元?)(思考許久後回答)這些錢我是拿去買表演道具,不過到底有無領到這個錢,或總共領到多少錢,我都不記得了。」、「(問:這活動你提供發票以及標單的這部分和購買表演道具,你認為是兩回事是嗎?)應該是兩回事。」等語(見本院㈢卷第203 、205 頁),益證證人丙○○縱有採購上揭道具,亦係在甲項活動已辦竣後始為之,核與甲項活動全然無關。故被告丁○之前述抗辯,顯均屬杜撰之詞,無從採信。 ③再衡以被告丁○倘確實曾以甲項活動所浮編之費用購買前述之表演道具、服飾、大鼓等物品,則前列以公款購入之道具、服飾、大鼓等物,即屬中和市公所之公用財產,依法應編入中和市公所之財產清冊內,但經質之被告丁○卻陳稱:所採購之表演道具及服飾一直放在被告丙○○處,直到92年因被告丙○○之公司發生火災而銷燬致未曾入庫等語,卻仍未見其有就上物公物遭他人過失毀損之事向被告丙○○索賠,或向中和市公所申請報廢之舉,實與常理未符。至大鼓部分,經本院向中和市公所函詢結果,雖據中和市公所於98年4 月8 日北縣中字第0980016116號函覆本院稱:「經查本室抽水站確實收置大鼓12面、鼓架12只。據計劃室課員丁○稱:係由90年6 月9 日『珍惜生命青春五不』活動結餘款購置大鼓、醒獅、表演服裝及道具。惟醒獅、表演服裝及道具,因暫存放於本市瑞穗里丙○○里長處,卻因93年10月26日不慎失火焚燬。」等語,並檢附大鼓12面、鼓架12只之照片3 張(附於本院卷第14、40-42 頁),且經本院再向中和市公所詢問結果,該承辦人員再向本院表示:「(問:大鼓是否有列入公所之財產清冊?入庫的時間為何?)沒有,這些大鼓都一直放在中原抽水站那邊,但我最近在整理本案資料回覆貴院函詢時,本所行政室表示最近他們會上簽將大鼓列入本所的財產,目前簽文進度為何我並不清楚」,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 紙存卷可參(本院卷㈣第58頁),顯見被告丁○從未曾將上揭採購之物品予以提報為公所財產後編入清冊之舉措,中和市公所亦顯然全憑被告丁○之陳述,因而回覆稱此大鼓12面係因甲項活動而購入云云,故仍無從以中和市公所前揭函覆內容及檢附之大鼓照片即認定被告丁○因承辦甲項活動所浮編之活動費用確實用於公物品之採購。換言之,雖中和市公所抽水站內確實放置有大鼓12面、鼓架12只,但該12具大鼓、鼓架究竟何人於何時購入?為何放置於抽水站內?是否係以公款購入?採購之目的為何?有無採購上開物品之依據?等情,仍充滿疑問。故被告丁○之抗辯,殊屬無據。 ④基此,被告丁○確實有浮報甲項活動之經費並從中圖利105 萬財物之事實,已堪認定。 ⑶另查,被告丁○就乙、丁、戊項活動浮報經費所詐取之價款共計4,710,900 元部分,其固辯稱是用來購買抱枕、環保袋等政令宣導品,並於發送92年重陽節禮品即血壓計予轄區內老人時一併發送等語,亦舉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確實有依被告丁○之要求,採購環保袋3 萬個、環保袋4 萬個等語為其佐證。然被告丁○對於所述購買抱枕3 萬個部分,究係是於乙項活動中予以發放,或者係於重陽節發放贈與給轄區內老人之禮品即血壓計一併發放,前後供述已有不一,且中和市公所於92年7 月25日經簽准以3000萬元預算辦理92年致贈重陽節禮品招標作業後,經霖聯公司向中和市公所承作上揭採購業務,且於該年度10月1 日至11月20日期間,曾經發送血壓計、抱枕、環保袋等3 項禮品予轄區內老人之事實,固有被告丁○所提出之出貨單、送貨單、簽呈等件為證,並經中和市公所以98年4 月8 日北縣中政字第0980016116號函檢附、繳回未領名冊、送貨單、名冊等件,及於同年4 月9 日以傳真方式傳送本院之邀標書、企畫建議書、送貨情形一覽表、結算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簽呈、經費概算表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㈠第160-246 、267 頁、本院卷㈣第14-39 、51、53-67 頁),惟經觀之上揭資料內容,仍無從認定被告丁○有依合法程序,將浮編乙、丁、戊項活動經費所得之款項用以以採購抱枕、環保袋等物之行為,茲論述如下: ①查中和市公所92年致贈重陽節禮品案,包含購買禮品費用及名冊繕造費、送達費及名冊審核督導費等,共計預估金額31,212,500 元 ,然可用經費僅有11,032,960元,其餘不足經費需以追加預算之方式支付,而嗣後亦經中和市公所追加預算30,000,000元而為支付乙節,已有中和市公所檢送本院之上揭92年重陽節敬老活動案之簽呈及「臺北縣中和市總預算第一次追加(減)預算—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1 紙可稽(本院卷㈣第16、63-64 頁)。是則,被告丁○於90年10月間舉辦乙項活動完竣、於同年5 月舉辦丁項活動完畢、於91年10月間舉辦戊項活動完竣,並均完成上揭活動之經費核銷而取得因浮報經費所得之款項,迄至中和市公所前開92年致贈禮品活動時,業已經過相當時間;且被告丁○如確實有意要將其因承辦前揭活動所得之款項用於重陽節禮品之採購,其自得逕以上揭工程款向主管單位陳報後直接採購血壓計,或者即贈送其預計購買之抱枕、環保袋即可,焉有在中和市公所之經費已不足以採購該年度重陽節禮品且尚須以追加預算3000萬元之方式取得經費之情況下,再另由被告丁○以前揭活動剩餘之經費,另行採購抱枕3 萬元、環保袋4 萬個,並與血壓計3 萬個均一併發送之理。故被告丁○實際上採購抱枕及環保袋之目的為何及經費來源為何?是否係於涉犯本案而開始接受調查站偵訊後始行為之,實非無疑。 ②且依被告丁○提出之上列出貨單、送貨單等件,僅能證明中和市公所有於92年9 月30日及10月1 日發送禮品之事實,但此發送之禮品是否包含抱枕、環保袋,尚有疑問;又依據中和市公所前揭92年致贈重陽節禮品案之簽呈內容,該項禮品發放之經費估算,除採購禮品之費用外,尚有名冊繕造費6 萬元、另禮品送達費及名冊審核督導費則高達60萬元(詳本院卷㈣第63頁),而此項預算之估算,顯然僅包括血壓計之發送部分而已,是則被告丁○或證人丙○○如有另行發放環保袋、抱枕等物之行為,必致使原送達血壓計之運送費用、人力成本等均提高,故上揭抱枕、環保袋是否已有經過中和市公所承辦該項業務人員同意,而與已編列預算之血壓計部分一同發放至各里,顯有疑問。至於92年11月至12月期間雖曾由各里長將未發送完畢之抱枕、環保袋與血壓計一併檢還中和市公所之事實,惟以中和市公所之「本所購置九十二年度重陽節禮品邀標書」、霖聯公司製作之企畫建議書、結算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簽呈等件,可知中和市公所92年重陽節禮品招標案之招標暨驗收內容,只包含血壓計之發送而已,至抱枕及環保袋部分僅能看出曾於92年11月至12月期間由各里長將未發送完畢之抱枕、環保袋與血壓計一併檢還中和市公所之事實,但對於抱枕及環保袋之實際發送時間,則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是在被告丁○於92年10月21日開始就本件貪污案件接受調查站偵訊之前所為。況且,被告丁○及丙○○既辯稱所採購之抱枕、環保袋等物曾於92年10月間作為該年度重陽節之禮品發放云云,倘其2 人所述為事實,則參以本案被告等人係於92年10月21日即開始接受臺北縣調查站之訊問,被告丁○、丙○○等人焉有可能忘記曾以本件相關活動之經費採購抱枕3 萬個、環保袋4 萬個等物之有利情事,而未曾於調查站、偵查中為上揭抗辯。是被告丁○上開抗辯,尚難逕予採信。 ③再者,被告丁○固舉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為證。然證人丙○○既係於相同時期購入血壓計、抱枕、環保袋,且抱枕、環保袋之採購金額均高達數百萬元,為何其對於抱枕及環保袋之購買對象均無法據實交代。另就被告丁○委託其購買抱枕、環保袋之原因,核被告丙○○係證述:那次血壓計也是我標到的,環保袋跟抱枕是丁○他私底下來委託我的,那血壓計我有給發票,兩者程序不同,環保袋跟抱枕是用現金買的,那血壓計是我看公所的招標公告去標的;(問:你當時有沒有覺得很奇怪,既然他都現金給你,卻是中和市公所用的,既然是公所的採購案,那怎麼沒有按照一般的採購流程來做?)因為我本身也很忙,他跟我說請我幫忙採購,我就說好,而我比較不會去問這是什麼樣的東西,要做什麼用的,或者到底程序對不對,因為她給我現金去採購的,我來幫她預估,因為沒有錢賺的時候,我就不會幫她想那麼多了;(問:你有沒有經常承包中和市公所的活動?)工程有,購置的活動我有承標;(問:你知道公所的活動都要提供發票嗎?)對;(你說環保袋跟鼓還有醒獅這些東西,既然你知道要提供發票,那你為什麼會去跟大陸訂,然後拿不到發票?這部分她有沒有有要怎麼去處理核銷的問題?)這我不知道,因為照道理有錢的話,我們沒有什麼東西不可以買;(她有沒有要求你提供發票?)沒有;環保袋是丁○私底下來委託我的,血壓計是我承包到了;(問:環保袋、血壓計跟抱枕的程序有無不一樣?)不一樣,環保袋跟抱枕是用現金買的,那血壓計是我看公所的招標公告去標的等語(本院卷㈣第192 、215-218 頁),而此已與一般公務員辦理採購業務之流程明顯不同,但被告丙○○不僅經常承包公所之工程,本身亦為中和市瑞穗里之里長,對於被告丁○前述顯不合於法定程序之委託,竟未置一詞,實難盡信,是否係因證人丙○○知悉上揭抱枕、環保袋之採購乃被告丁○為逃避本案之追查始為之採購行為,實啟人疑竇。再者,被告丁○經與證人丙○○隔離訊問後,其陳稱:丙○○直接告訴我抱枕已經來了,然後拿給我看以後就收到倉庫。(問:收到哪個倉庫?)我已不太記得收到哪裡了,但確實有這些東西。(問:你買這些東西做什麼用?)我們辦活動的時候當做政令宣導使用。(問:哪些活動?)不確定哪些活動。」(問:抱枕跟環保袋都是在不確定哪些活動的時候,當做政令宣導品使用?)對。」「(問:兩次活動〈即指丁、戊項〉的結餘款所購買的是嗎?就是上面所寫的91年度?)是。」、「(問:所以結餘款是活動結束後才去購買的嗎?是當年度嗎?)是當年度的想法,就跟他講說,因為有剩錢之後想說要抵沖一些款項,所以就開始找樣子。購買抱枕的時候,正好有政府要宣導公務人員的周休二日,那時候我在想說可以發放使用。(問:你有無跟丙○○講說你購買抱枕的用意?)只有跟他說是政令宣導。(問:有無說是什麼樣的政令宣導要用而購買抱枕?)沒有跟他說。(問:在購買環保袋當時是要做哪種政令宣導使用?)那時候政府在推行全面禁止使用塑膠袋,所以就購買購物袋當作宣導。(問:你有將購買環保袋的目的告訴丙○○嗎?)我就說我要用在政令宣導,然後想購買這些東西。(問:抱枕後來怎麼處理?)我們後來因為一直收在倉庫裡頭,後來是老人節的時候,我們就拿出來發放。(問:誰來發放?)丙○○。(問:他怎麼發放?)我不太確定,我不知道是不是每個都送到里長那裡,然後再送到里民手上。(問:誰決定委託丙○○發放?)公所決定的。(問:公所誰決定委託丙○○發放的?)我不太確定,因為這是老人節禮品的發放,應該是經由市公所裡人員發放的。(問:公所除了你之外有誰知道你跟丙○○買了抱枕、環保袋?)沒有人知道等語(詳見本院卷㈢第221-23 2頁),除其所述已前後矛盾外,亦與證人丙○○證稱:抱枕之採購沒有經過一般採購流程,那是丁○直接找我去買的,他委託我然後問說要買什麼,就是說有沒有大概想到什麼東西,有多少錢要大量的,然後請我幫他採購。採購時間忘記了,假如說是那一年的話,那就應該是92年,這是事實,丁○請我幫他採購就是92年。因為這個採購,我們從大陸進貨也要一段時間,重陽節是9 月9 號,那差不多是4 、5 月就會開始採購了;丁○在委託我採購當時,他有告訴我說這是當重陽節禮品發放,當時他委託我的每一個單價,就抱枕部分,大概88元到90元左右,因為現在總共幾個都不知道,所以總價也忘了。(問:訂購抱枕的目的,他除了跟你說過重陽節發放以外,還有沒有其他的用途?)沒有。(問:當時抱枕送回中和市公所的時候,是你處理的嗎?對,我載來發送的。(問:公所當時堆積在何處?)我的貨櫃車到市公所,然後讓丁○看一下都到了以後,然後我就派車發送。(問:貨到以後沒有卸貨嗎?)貨就在中和市公所大門口,在現場直接就分一分送到各里。(問:當時公所人員誰在現場?)沒有,那時候只有丁○拿資料給我。(問:分派給各里的人力誰出的?有幾台車?)我出的,大概4 、5 台車。(問:費用誰出的?)那時候是我。(問:丁○有沒有給你單據,請你在派發的時候請各里里長簽收?)有,那時候我們自己也有印單據出來,派發到各里的時候請里長簽收。(問:各里的資料是誰給你的?)丁○。(問:當時在分派抱枕的時候,有沒有連同其他物品一起分派?證人丙○○答沒有,只有抱枕。(問:那環保袋買回來以後,在那邊交付給丁○或者是中和市公所?)那時候沒有交貨,直接訂單好以後,由我直接發送到各里去。(問:誰叫你發送到各里去的?)丁○。(問:那發送的人力、費用誰來出?)是我出等語,顯不一致。故證人丙○○上揭證述,顯不合於常情,又與被告丁○所述不符,自難置信。 ④況且,證人丙○○就其於97年9 月9 日陳報狀內記載有將乙項活動所收受之款項用於購買抱枕,以及將丁、戊項活動所收款項用於購買環保袋乙情,於本院審理中,經被告丁○之選任辯護人行詰問時,又為證述:「抱枕部分,大概88元到90元左右,因為現在總共幾個都不知道,所以總價也忘了。…(問:因為今天你沒辦法講出總金額出來,但在你的陳報狀第3 頁卻可以說出2,663,500 元是購買抱枕3 萬個,想請問你陳報狀是怎麼寫出來的?)可能那時候大概我跟律師有整理過一些資料,至於為何會有這個數據我想不出來。」、「(問:你既然不知道,那你為什麼會把採購抱枕2,663,500 元寫在本案90年中答辯的乙案中和之夜之支出項下?)(證人思考並且翻閱資料許久)我那時候在公所取得到的款項剩下的錢拿去採購這些環保抱枕,就是說我現在核銷向公所開具發票,領取的這些錢所剩下的錢就拿去採購抱枕。」、「(問:你當時既然不知道有這些結餘款,但你有辦法把它寫在陳報狀裡面,是不是經由律師閱卷之後你們才寫出來的?)因為之前這個東西我不知道,大概都是經由律師整個給我一些資料,我慢慢再去回憶,因為我記憶力不是很好,而且一些公司瑣碎事我也比較沒有在管,大概是律師閱卷之後有一些相關資料,我們經過跟律師討論之後所做的資料,這份資料也是律師所做的。」、「(問:你是確實有從丁○那邊拿到2,663,500 元,那這個錢你是去採購了抱枕?)對,因為這些資料我是跟律師討論出來的,律師有閱卷,我現在目前記憶力不是很好,關於辯護人提出陳報狀備註欄的問題,我不知道。(問:我的問題是為什麼把2,663,50 0元放在乙案項下?)這個我不知道。」、「(問:環保袋總共採購了幾個?金額多少錢?)我現在沒有記憶,但我跟律師討論出來後,數量有1 萬5 千個」、(問:你在陳報狀的第七頁有寫說1 萬5 千個,可是在第10頁另有環保袋2 萬5 千個,總共是4 萬個,所以環保袋總共採購了多少數量?)對。」、「辯護人問總金額你是不是從陳報狀裡面把總金額加起來?)對。」、「(問:那同樣的環保袋是4 萬個,總金額大概是是204 萬元,你為什麼會在陳報狀裡把它歸到丁案跟戊案,兩個案子加起來是這個金額?)(證人翻閱資料許久並且思考後)因為我那時候是跟律師有討論過,這個東西隔案太久,現在要我陳述記憶空白,資料是當時跟律師共同整理出來的,因為律師有去調一些資料來問我,律師用一些相關資料來提示我。」等語,嗣後於本院訊問其實際參與乙、丁、戊項活動之經過時,則又證述:其採購抱枕、環保袋等物,與本件乙、丁、戊項採購物均無關係等語,顯見證人丙○○是在本院準備程序後始將採購環保袋及抱枕等物之舉,強加解釋為係以乙項、丁項、戊項採購案於支付實際承作者後所生之差額款,強行將之解釋為係用來採購環保袋及抱枕等物。基上判斷之結果,證人丙○○之證述內容,明顯係為配合被告丁○於本院所提抗辯內容之說詞,洵難採信。 ⒉就丙項活動部分:被告丁○並不否認其為沖抵碩泰公司於附表丙╱L統一發票所增列之25萬元,乃囑咐戊○○委託濱輝公司不實開立發票日期為91年2 月25日、買受人為碩泰公司、品名為西服、含稅金額185,290 元、序號為LA00000000之統一發票章乙紙寄給碩泰公司供作進貨憑證之事實,並有如附件丙標部分所載之證人方泓元、戊○○證述可稽,及前載丙案之L①統一發票1 紙暨同前署92年度偵字第19607 號、第20758 號、93年度偵字第4926號緩起訴處分書1 份足憑,堪信為實在。雖被告丁○否認其此舉有何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之犯行,並抗辯:伊確實有與碩泰公司及戊○○等進行交易,且戊○○應屬碩泰公司承作丙項活動之下包廠商,故其提供統一發票之行為並無不法云云。惟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良以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此經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3677號判例可稽。執此,被告丁○明知實際參與丙案採購案中之男性主管服裝製作者乃戊○○之瑞興西服店,縱其辯稱戊○○應屬碩泰公司承作丙項活動之下游廠商乙節,堪屬可採,但其明知瑞興西服號無法開立統一發票,遂指示證人戊○○提供並未與碩泰公司有何契約交易關係之濱輝公司如前載丙案之L①不實統一發票,並寄給碩泰公司用以沖銷銷項憑證,依據前揭判例意旨,被告丁○與證人方泓元、戊○○、蘇鵬飛等人確實已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罪甚明,其前揭抗辯,自不可取。 ㈡被告乙○○方面:訊據被告乙○○對於其並未親自主持如附表甲╱A、B、C及如附表乙╱D、E、F、G、H及如附表丁╱M、N、O、P、Q、R及附表如戊╱U所示之議價紀錄所載之招標議價程序等情,業據其在調查站、偵查中坦認不諱。雖其在本院審理時復又改稱:我記得只有甲項採購案的部分是因為年底趕辦核銷,所以是事後補作的,其餘採購案我記得實際上都有進行云云。惟查,系爭甲、乙、丙、丁等採購案中,除丙項採購案之實際施作者碩泰公司及丁項採購案之硬體設備、演藝人員聘用暨媒體宣傳之實際承作者卓維公司、東森公司,曾由碩泰公司經理方泓元、東森公司經理林世杰,分別前往中和市公所參與投標議價之程序,有如證人方泓元、林世杰之證述可稽外(詳見92年偵字第19607 ③卷第153-158 頁、北機組卷第15-16 背面),其餘標案則未曾實際進行招標議價之程序乙節,已有實際施作甲項活動之證人賴祖雄於調查站、偵訊時證述:(問:你承做「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有無參與投標?)沒有,丁○未曾提起要投標,但是她好像有提到本案會用限制性招標解決。(問:「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既由耀陽公司承包,何以得標廠商是沼澤公司、雙囍公司及互巿公司?)我不清楚,我並沒有參加投標,我是丁○直接交給我承做的。(如何招標?)是他直接問我能不能接這個案子,是丁○問的。(你承作前述活動有無投標?)沒有,是丁○直接打電話告訴我有「中和之夜」活動要舉辦,問我有沒有興趣承作,並沒有告知要我填寫標單投標等語(見92年偵字19607 ①卷第56-57 頁、92年偵字19607 ③卷第116-120 頁背面、92年偵字19607 ④卷第1-4 頁);及實際施作乙項採購案硬體部分之飛耀公司負責人周麗惠於調查站亦證述:如何得知有這個標案我已不記得了,我只知道這個案子得標後我都是跟中和巿公所總務丁○聯絡活動時間及內容等等的相關事宜,我記得這個活動我是直接跟丁○議價的,價格是60萬元。(問:前示投標資料中,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印製日期係90年12月,本份資料顯係於90年12月後才補作的,原因為何?)我記憶中,飛耀公司是先報價給丁○,跟丁○談好價錢,但是並沒有作正式的投標資料及開標程序,我來(詳細時間忘記了)丁○才叫我補投標資料,並且補發票給她等語(92年偵字19607 ④卷第30-33 頁),以及施作軟體工程之證人連雅恩於調查站、偵查中證稱:(問:每場六萬元之表演費用你係與何人議定?)我是和總務丁○談好的。(問:你辦理前述「中和之夜」活動,中和巿公所有無進行招標作業?)沒有。(問:「中和之夜主持費」投開標資料及契約書影本乙份)契約書是我寫的,但是投標資料不是我製作的,我確實沒有參與投標。(問:「90年中和之夜活動」是由你承攬?)本來公所是直接找傅薇接洽,後來傅薇我我一起與公所接洽。(問:有無招標程序?)沒有,直接找我們等語(參92年偵字19607 ①卷第104-106 頁背面、92年偵字19607 ②卷第32背面-33 頁),均甚明確,另丁項採購案之N、P、R等案之實際施作者即被告丙○○於調查站、偵查中亦已證述:雖有承作但未議價等語甚詳。況且,如附表甲╱A、B、C及如附表乙╱D、F、H及如附表丁╱M、O、Q,及如附表戊╱U所示不實議價紀錄上記載之議價公司,實均係虛設公司,或僅有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但無參與標案施作,顯然無從參與投標暨議價之事實,亦有同案被告丙○○之證述及雙囍公司經理何偉嘉證述:雙囍公司不曾參與中和巿公所的標案;我確實沒有參與該晚會標案,90年12月間,威肯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王韻菁要求我開立雙囍公司發票給中和巿公所,並將雙囍公司大小章一併拿到威肯公司,交給王韻菁本人,我當時並不知道王韻菁拿雙囍公司大小章之用途為何等語(詳92年偵字19607 ③卷第183-186 頁)、證人許應時證稱:我不清楚互巿公司、天龍公司、仩立開公為何會參加中和安公所購案之投標,據我在集團內工作6 、7 年的經驗,我們從未參與任何投標,集團只有經營販售發票、支票的工作,(問:互巿公司、天龍公司、仩立公司有無可能實際承包前述中和巿公所之購案?)不可能,這三家確實是虛設行號等語(92年偵字19607 ③卷第141-143 頁),以及證人吳明泉證稱:(曾否參與中和巿公所發包之任何標案?)都沒有;仩立司是於90年6 月間,我的朋友「小林」(真實姓名不詳)以我的名義設立之虛設行號,這家公司並沒有實際營業,是販售發票之用,我只是充當人頭,所以我不可能用仩立公司的名義去參加投標。(問:你有無親自或授權他人以仩立公司名義與中和巿公所人員議價、簽約?)都沒有。(問:前述仩立公司投標資料係何人製作、提供給中和巿公所招標人員?)我不知道,這些東西都不是我製作的,我也從來沒有看過這些投標資料等語(詳92年偵字19607 ④卷第22 -23背面),顯見被告乙○○前揭抗辯,係屬不實,自無足採。是被告乙○○確有與被告丁○共同製作不實之議價紀錄並為行使之犯行,洵堪認定。 ㈢被告丙○○方面:被告丙○○業已自承確有向同案被告林正綱、林正綱之不詳姓名友人,以發票金額百分之8 代價,分別購得如附表甲╱A、B及附表乙╱D、F、H所示沼澤公司、互市公司、天龍公司、仩立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暨取得上揭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影本、公司大小章等物,以及填製其所實際經營如附表丁╱M、O、Q暨如附表戊╱U、X、Y1 、Y2 、Y3 、Y4 之衡裕公司、承發公司、特尊公司、漢翔公司、霖聯公司、均馥公司、多宇公司等多家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暨將上揭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影本、公司大小章等物,以發票金額百分之5 出售予被告丁○之事實,核與被告丁○、同案被告林正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陳述內容相符,復有如附件甲、乙、丁、戊等各項採購案項下所列之不實統一發票、不實投標文件等證據可詳,堪信其之自白為實在。再者,依被告丁○、丙○○兩人於調查站及偵查中所述內容,渠等兩人均明確供述各項採購標案中,憑藉前述不實統一發票所製作之不實投標文件,實係由被告丙○○提供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物,即交由被告丁○自行或囑咐中和市公所內不知情之員工而為製作等語,另經比對如附件甲、乙、丁、戊各採購案內所列不實投標文件之筆跡,亦顯見就各標案內之不實投標文件,多係由同一人筆跡所製作乙節,亦與被告丁○、丙○○前揭供述,較屬相符,據此自可認被告丙○○僅有提供前揭不實之統一發票暨發票廠商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物予被告丁○之舉措,而無親自製作不實之投標文件、不實之核銷文件之事實。是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雖又陳稱:由其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之前揭各標案內所附之不實投標文件,亦應是由其指示公司之小姐所製作云云,除與其在調查站、偵查中之供述不同,亦與同案被告丁○所述不一致之外,其對於究竟如何指示公司之小姐製作?何時指示等節,亦無法清楚說明,堪認仍以其在調查站、偵查中之陳述因距事發時間較相近,記憶較為清楚,自較為可採。又查,被告丙○○固僅有提供上揭不實統一發票及發票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行為,然其既已自承係因被告丁○以實際施作之廠商無法提供發票云云為由,因而代購或填製上揭不實統一發票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影本、公司大小章等物交付予被告丁○,復酌以被告丙○○自承經常參與承攬中和市公所之採購工程,其中如附表丁╱N、P、R更為其實際參與之採購案,顯然已知悉其所提供之前開不實統一發票及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大小章等物,係為供被告丁○製作不實之投標文件暨製作不實之核銷文件後向中和市公所為行使之用,否則自無尚另交付公司大小章之理,是其縱未親自實施偽造暨行使不實公文書之舉,但就此項部分,顯然與被告丁○間具有犯意之聯絡,應論以共犯甚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丁○、乙○○、丙○○等人之各該犯行,均事證明確,洵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修正前、後法律之比較適用: ㈠商業被告等人於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71條第1 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0 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以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對被告丁○、丙○○為有利。 ㈡查被告3 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佈,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項 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適用刑法法條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⒈被告丁○行為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關於公務員定義之規定已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為第1 款「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之職務公務員、第2 款「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之受託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亦於95年5 月30日配合將原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並自同年7 月1 日施行。是新法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已有限縮,新舊法就公務員之定義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10條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而查本件被告丁○、乙○○分別擔任中和市公所行政室總務、主任等職務,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自屬修正前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為修正後所稱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職務公務員,是經比較新舊法有關公務員定義之結果,新法對被告丁○、乙○○並非較為有利。 ⒉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 規定: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則為:「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均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且新法就無身份之人,增列減輕其刑之規定。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及未具身份之共犯之刑責,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並以修正前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等人,應適用新法。⒊被告等人行為時之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被告。 ⒋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認被告等人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等人。 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⒍經綜合前述各項罪刑法律變更,整體為「從舊從輕」之比較結果,被告等人之犯行,應一體適用行為時即舊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合先敘明。至刑法第37條第2 項禠奪公權之規定,雖有修正,惟依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而毋庸為新舊法適用比較。 ⒎此外,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有關緩刑之規定雖亦經修正,惟緩刑之規定,並非關於行為可罰性之刑罰法律規範,而係屬刑之執行規範,應無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故犯罪在修正後刑法施行前,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裁判,關於緩刑之宣告,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74條之規定,亦附此敘明(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論罪科刑: ㈠被告丁○方面: ⒈核被告丁○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款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 ⒉其就事實欄二㈠㈡㈣㈤之甲、乙、丁、戊項採購案中所為於公文書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同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故被告丁○就事實欄二㈠㈡㈢㈣㈤所為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犯行部分,無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再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係同條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後者之適用,是起訴意旨認上揭兩罪係屬牽連關係,尚有未恰。 ⒊按犯罪是否起訴,以犯罪事實是否記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為準,而與所犯法條無關,本件檢察官對於被告丁○就事實欄二㈠㈡㈢㈣㈤之甲、乙、丙、丁、戊項採購案中違反商業會計法罪部分,雖於起訴書內均漏載法條,惟於起訴事實欄已明確記載被告丁○購得不實會計憑證暨製作之犯罪事實,公訴人於審理時並補充起訴法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應認業經起訴,本院自應加以審判。 ⒋又被告丁○就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與乙○○、丙○○、王韻菁、李亞璇、張志堅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上揭非屬公務員之丙○○、王韻菁、李亞璇、張志堅等人雖不具公務員身份,但惟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 之規定,渠等仍與被告丁○成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之共犯,起訴書漏未敘述上揭之所有共犯部分,自應予補充,且共犯李亞璇部分,固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其依據丁○之指示持空白領款收據交予其明知並無承攬任何活動之友人張志堅填寫,併同張志堅之身分證影本交還予丁○,顯見確實已有將張志堅所填寫之領款收據及身份證影本交由被告丁○製作不實核銷憑證,顯見其與丁○間確有行使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甚明,自應論以共犯);就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部分,於甲、乙、丁、戊項等採購案部分分別與被告丙○○、王韻菁、林正綱、林正綱不詳姓名之友人及實際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商業負責人等人間,於丙案活動則與戊○○、方泓元、蘇鵬飛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起訴書亦漏未敘述此部分之共犯,應予補充)。至被告丁○雖非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商業負責人,惟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被告丁○和前揭正犯仍應成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之共同正犯。 ⒌再者,被告丁○利用不知情之呂莉莉、呂良姮或其餘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人員製作不實之核銷文件,為間接正犯。 ⒍被告丁○所犯多次上開3 罪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為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加重其刑,但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款罪法定刑之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僅就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再其所犯上開3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論以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款罪。 ⒎爰審酌被告丁○身為公務人員,不知清廉自持,依法行政,竟因經辦公用工程而連續浮報價額,藉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其詐取之財物總額已達5,760,900 元,危害甚鉅,且迄今未歸還任何詐取之款項,及兼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且其犯後猶否認犯行飾詞狡辯,但並無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按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請求量處之刑尚嫌過低,而量處如主文第1 項之刑,並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8 年。 ⒏末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其第2 項規定:「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則本件被告丁○所為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犯行部分,犯罪所得財物共計5,760,900 元,迄今未曾繳回分文,亦應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㈡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其於公文書上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與被告丁○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乙○○多次共同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所為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乙○○身為公務人員,對於所執掌之公文書,未盡據實製作之義務,對於中和市公所核銷經費正確性所生之損害程度非輕,再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但其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之態度,並無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又被告乙○○於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且非同條例第3 條所定不得減刑之罪,是就其前開所犯之罪,併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減其二分之一之刑期,以示懲儆。末查,被告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其於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深知悔悟,被告乙○○經此偵審程式,並經科刑判決,應知惕勵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4 年,用啟自新。 ㈢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其於公文書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同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又按犯罪是否起訴,以犯罪事實是否記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為準,而與所犯法條無關,本件檢察官對於被告丙○○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等部分,於起訴書雖漏載法條,惟於起訴事實欄已明確記載其多次向他人購得或自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及提供發票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件,為使被告丁○製作不實核銷憑證等事實,應認業經起訴,本院復於辯論時已當庭諭知被告丙○○尚涉犯商業會計法之罪,本院自應加以審判。另被告丙○○就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與丁○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部分,亦與被告丁○、林正綱、林正綱不詳姓名之友人及實際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商業負責人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且被告丙○○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雖不具公務員之身份,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犯;另其除為衡裕公司、承發公司、特尊公司、漢翔公司、霖聯公司、均馥公司、多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為商業負責人外,雖非沼澤公司、互市公司、天龍公司、仩立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惟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與上揭開立該不實會計憑證之商業負責人間為共犯。起訴書亦漏未敘述前述之共犯,自應予補充。再者,被告丙○○多次上開2 罪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為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加重其刑。且其所犯上開3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論以一較重之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爰審酌被告丙○○為提高往後能承接中和市公所採購工程之機會,長達2 年期間經常應被告丁○之要求,多次提供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暨不實製作業務上之投標文件,嚴重影響中和市公所經費結算之正確性,兼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又被告丙○○於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且非同條例第3 條所定不得減刑之罪,是就其前開所犯之罪,併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減其二分之一之刑期,以示懲儆。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方面: ㈠公訴意旨略以: ⒈中和市公所預定於90年6 月間舉辦系爭甲項「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晚會」活動,詎被告丁○私自以議價方式,擅以1,304,000 元之價額交由耀陽公司承做,並於同年6 月9 日在中和國小運動場舉辦完竣,惟其實際僅支付耀陽公司負責人賴祖雄現金110 萬元,卻將該活動劃分成如附表甲之A、B、C等案,而於90年12月間,經由被告丙○○以統一發票面額百分之8 之代價,連續向林正綱購入如附表甲╱A、B所示之沼澤公司、互市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及相關公司資料,另被告丁○亦無償向威肯公司負責人王韻菁取得由雙囍公司經理何偉嘉所交付如附表甲╱C之不實開立統一發票及雙囍公司資料,被告丁○並繼而製作上開沼澤公司、互市公司、雙囍公司等不實之標單、估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標單封等投標資料(起訴書誤載為被告丙○○製作,應予更正)。而被告乙○○除與被告丁○共同依據上揭不實之統一發票補作渠等職務上所掌甲項採購案之A、B、C之議價紀錄外,其亦有夥同被告丁○製作不實之招標契約文件,並將上開A、B、C三紙統一發票貼附在「粘貼憑證用紙」上並分別登載不實之核銷金額,進而根據上述甲項採購案A、B、C案之不實議價紀錄、不實招標契約文件、不實招標文件、粘貼憑證用紙等登載不實之資料,製作不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並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行政室臨時人員呂莉莉在上開投標記錄、粘貼憑證用紙、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明細表上用章後,彙集上述各該資料報准核銷。是被告丙○○幫助被告丁○就甲項採購案之A、B、C案總計核銷金額達215 萬元,扣除實際支付耀陽公司之110 萬元後,共浮報(起訴書贅載為侵占,業據蒞庭公訴人刪除更正)中和市公所公款105 萬元得逞。 ⒉中和市公於90年10月間舉辦數梯次之研習觀摩文康活動,並於租宿之飯店中舉辦系爭乙項「中和之夜」晚會,詎被告丁○私自以議價方式,將乙項活動之軟體部分交由連雅恩承做,另將硬體部分交由飛耀公司承做,並於90年10月7 日迄同年月25日,在屏東墾丁夏都沙灘酒店連續舉辦15場完竣,嗣後被告丁○實際支付連雅恩90萬元、飛耀公司75萬元。惟被告丁○竟將該乙項活動另劃分成如附表乙之D、E、F、G、H、I等案,並於事後除由連雅恩提供附表乙╱E之憑證及事後補行製作之投標文件,及由飛耀公司開立如附表乙╱G、I等2 紙發票,連同該公司協力廠商大鷹旗幟社出具之收據4 紙及名蘭花苑出具之收據5 紙以及事後補作之投標文件外,另就乙項採購案/D案/F案/H案部分,被告丙○○亦復承前概括犯意,於90年12月間,受被告丁○委託,以發票面額百分之8 之代價向知林情之林正綱購買如附表乙╱D、F、H所示之天龍公司、仩立公司、沼澤公司等統一發票及各該公司相關資料,被告丁○繼而製作上揭公司不實之投標文件(起訴書誤載為被告丙○○製作,應予更正),共核銷如附表乙╱D、F、H所述之經費900,000 元、843,000 元、715,000 元。另被告乙○○除與被告丁○共同根據所取得之上該不實發票、投標文件,不實補作渠等職務上所掌乙項採購案之D、E、F、G、H、I等各案之不實議價紀錄外,其亦另夥同被告丁○將上開D、E、F、G、H、I①、I②、I③、I④(其中I①至I③部分即為起訴書所載之I、J、K,另起訴書漏載I④之發票,下均同,茲不再贅述)等各紙憑證或統一發票貼附在「粘貼憑證用紙」上並分別登載不實之核銷金額,進而根據上述乙項採購案D、E、F、G、H、I①、I②、I③、I④等案之不實議價紀錄、不實契約文件、不實投標文件,及粘貼憑證用紙等登載不實之資料,製作不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並囑不知情之呂莉莉在上開投標記錄、粘貼憑證用紙、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明細表上用章後,彙集上述各該資料報准核銷,是被告丙○○幫助被告丁○就乙項採購案總計核銷金額達4,313,500 元,扣除實際支付連雅恩、飛耀公司之165 萬元,共浮報(起訴書贅載為侵占,業據蒞庭公訴人刪除更正)中和市公所公款2,663,500 元得逞。 ⒊中和市公所預定於91年1 月間在中和市公所舉辦丙項之「金銀婚紀念婚禮晚會」活動,詎被告將丙項活動之相關採購案,私自以議價方式,擅以53萬元之價額交由碩泰公司承做,並於同年月13日在中和市公所舉辦完竣。丁○明知碩泰公司舉辦「金銀婚紀念婚禮晚會」活動僅收費53萬元,卻除要求碩泰公司配合不實開立如附表丙╱L所示之發票暨製作不實之投標文件外,被告丁○復夥同被告乙○○根據所取得之上該不實發票、公司資料及投標資料後,分別不實補作渠等職務上所掌丙項採購案所屬之議價紀錄、招標文件等書面資料,另將上開L紙統一發票貼附在粘貼憑證用紙上並分別登載不實之核銷金額,進而根據上述丙項採購案之不實議價紀錄、不實投標文件、粘貼憑證用紙等登載不實之資料,製作不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而後彙集上述各該資料報准核銷,是被告丁○就丙項採購案總計核銷金額達78萬元,扣除實際支付碩泰公司之53萬元,共浮報(起訴書贅載為侵占,業據蒞庭公訴人刪除更正)中和市公所公款25萬元得逞。且被告丁○為沖抵碩泰公司虛增之25萬元,除囑咐瑞興西服店負責人戊○○委託濱輝公司之負責人蘇鵬飛不實開立如前載之丙項採購案之L①紙發票外,亦囑咐揚格公司會計庚○○不實開立上述丙項採購案之L②紙發票寄給碩泰公司供作進貨憑證。 ⒋中和市公所預定於90年5 月間舉辦丁項之「中和市2002年禁煙反毒煙晚會」活動,詎被告丁○竟將該活動劃分成如附表丁之M、N、O、P、Q、R、S、T等標案,並私自以議價方式,將該活動之媒體宣傳、節目錄影、網路宣傳等部分(意即附表丁之S案)以68萬元之代價交與東森公司承作;另將該活動其餘之舞台設計、製作、燈光、音響等硬體工程(即附表丁之M、O、Q)及演藝人員之聘用等部分以89萬元之代價,交與東森公司之關係企業卓維公司承作;而將該晚會活動之螢光棒、雨衣、紀念筆(即附表丁之N、P、R案)分別以33萬元、22萬元、65萬元交由被告丙○○實際掌控之漢翔公司、霖聯公司、均馥公司承作,另將海報部分(即丁項採項採購之T案)以39萬元代價,交由不詳之公司提供。丁項活動並於同年5 月31日舉辦完竣,嗣後被告丁○實際支付東森公司68萬元、卓維公司89萬元、丙○○120 萬元,並取得上該公司分別開立之統一發票及標單、估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標單封等投標資料,惟被告乙○○除與被告丁○共同不實補作渠等職務上所掌之上揭N、P、R議價紀錄外(起訴書贅載T部分,應予刪除),其另亦夥同被告丁○製作S案之不實議價紀錄,復將上開S案之統一發票貼附在「粘貼憑證用紙」上,進而根據上述丁項採購案S、N、P、R案(起訴書贅載T部分,應予刪除)之不實議價紀錄、不實招標契約文件、不實投標文件等,製作不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並囑不知情之呂莉莉等人在上開投標記錄、粘貼憑證用紙、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明細表上用章後,彙集上述各該資料報准核銷,就丁項採項採購案/S案計核銷經費68萬元,就丁項採購案之N案、P案、R案、T案總計核銷金額達1,590,800 元。此外,被告丙○○明知其實際掌控之衡裕公司、特尊公司、承發公司均未承作丁項採購案M、O、Q等部分,竟於91年12月間,復受被告丁○之委託,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出售如附表丁╱M、O、Q之不實統一發票及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影本資料與該公司及大小章等,交由被告丁○補作丁採購案M、O、Q等之衡裕公司、特尊公司、承發公司不實之標單、估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標單封等不實投標文件(起訴書誤載為被告丙○○製作,應予更正)。另被告乙○○除與被告丁○共同不實補作渠等職務上所掌丁項採購案M、O、Q案所屬之議價紀錄外,其另有夥同被告丁○不實製作招標文件,及將上開M、O、Q各紙統一發票貼附在「粘貼憑證用紙」上,進而根據上述丁項之不實議價紀錄、不實投標文件、粘貼憑證用紙等資料,製作不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並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行政室臨時人員呂莉莉等人在上開投標記錄、粘貼憑證用紙、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明細表上用章後,彙集上述各該資料報准核銷,被告丁○就丁項採購案之M、O、Q案總計核銷金額達1,681,500 元。據此被告丙○○共計幫助被告丁○就丁項採購案核銷3,952,300 元,扣除實際支付卓維公司89萬元、東森公司68萬員、被告丙○○120 萬元及海報部分390,800 元,共詐得所浮報(起訴書贅載為侵占,業據蒞庭公訴人刪除更正)活動經費達791,500 元。 ⒌中和市公所於91年11月間舉辦數梯次之戊項研習觀摩文康活動,並於租宿之飯店中舉辦「中和之夜」晚會,詎被告丁○明知戊項活動中之「中和之夜」晚會部分採購案,係由耀陽公司承作,並實際給付耀陽公司共計688,000 元,卻訛稱係由被告丙○○之漢翔公司承作,且又透過李亞璇以5,000 元代價取得張志堅身分證影本及簽署之8 萬元收據核銷中和之夜活動企劃及編劇費8 萬元,而被告丙○○亦再受被告丁○委託,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代價出售如附表戊╱U、X、Y1 、Y2 、Y3 、Y4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另被告乙○○除與被告丁○共同製作於事後分別不實補作渠等職務上所掌戊項採購案之U案所屬之議價紀錄外(起訴書贅載V、W部分,應予刪除),亦有夥同被告丁○不實製作招標文件,及將上開U、X、Y1 、Y2 、Y3 、Y4 等各紙統一發票、憑證貼附在「粘貼憑證用紙」上,進而根據上述戊項採購案之U、X、Y1 、Y2 、Y3 、Y4 之議價紀錄、招標文件、粘貼憑證用紙等資料,製作不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並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行政室臨時人員呂莉莉等人在上開投標記錄、粘貼憑證用紙、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明細表上用章後,彙集上述各該資料報准核銷。是被告丙○○共計幫助被告丁○就戊項採購案核銷金額1,939,000 元,扣除其實際支付耀陽公司之688,000 元,共計詐得所浮報之活動經費1,251,000 元。 ⒍從而認被告丁○就前述丙項採購案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同法第5條第1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詐取財物等罪嫌。另被告乙○○就前揭論罪科刑之登載不實議價紀錄以外之其餘核銷文件部分,尚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0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幫助利用職務上詐取財物罪等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證明;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831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分別著有明文可資參照。 ㈢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丁○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渠等之供述,證人方泓元、庚○○、戊○○、蘇鵬飛等人之證述,及如附件丙標項下所載之非供述證據;另認被告乙○○涉犯前述犯行,則以其及同案被告丁○之供述,及各採購案內所列之不實核銷文件為證;至認被告丙○○涉犯上揭犯行部分,則無非係以被告丙○○及同案被告丁○之供述,暨其有提供不實發票及發票人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件之事實為主要之證據。訊據被告丁○、乙○○、丙○○等3 人就上揭事實均否認犯行: ⒈被告丁○辯稱略以:丙案採購案因業務單位社會課簽呈移請行政室辦理採購之時間非常短促,且在辦理丙項活動時原即有採購工作人員制服25萬元之預算,但因為中和市公所人員希望能夠自己挑選喜歡之款式,故女裝的部分是由甲○○至百貨公司負責挑選楊格公司,男裝的部分是另名男性主管找瑞興西服店製作,嗣後伊與碩泰公司討論後,碩泰公司亦同意將工作制服之部分列入投標及議價內容,但由其他廠商來製作,並願意開立78萬元之統一發票,只要另外交付發票予碩泰公司即可,故伊就丙項活動,並無浮報價額暨詐領25萬元之行為等語。 ⒉被告乙○○抗辯:伊就核銷文件部分係採取書面審核,僅需單據完整、各項文件均已齊備,伊即會核章,且本案各項活動確實均有辦理,主要採購業務都是由總務丁○負責,伊從未接觸實際承包活動之廠商及經費,縱使實際支付金額有落差,伊也察覺不出來,因而認定丁○所製作之核銷資料上所載資料均屬實在,又因為核銷時間均為急迫,因此才會在丁○所製作之核銷紀錄上蓋章,故對於有些投標廠商係屬虛設公司部分,雖確實有疏失未察覺,但伊確實不知道核銷文件係屬不實;此外,就戊項活動之U案議價紀錄部分,並未經伊核章等語。 ⒊被告丙○○則以:當時是被告丁○表示有些藝人或實際承作人無法提供發票請伊幫忙,伊並不知道丁○有無浮報公款之情事,故伊才會提供發票,但如認提供不實發票者即屬於貪污共犯,那其餘提供發票的人不就也成為本案之貪污共犯,且伊當時只是認定既然確實有辦活動,只是無法取得發票,故伊才單純地提供發票,亦係存著服務里民之心態,但伊絕無貪污之意圖及行為,亦無幫助詐欺之意等語置辯。 ㈣經查: ⒈就被告丁○被訴經辦丙項工程浮報價額、詐取財物部分: ⑴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最高法院75年臺上字第5136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又本條款既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必須以該公務員已因不報價額而獲取不正當利益者為要件。另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款 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性質上仍屬詐欺罪之一種,故應以行為人有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有利用其可乘之事機,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以遂其獲取不法所有犯意之目的為要件(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541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被告丁○於91年1 月間為經辦中和市公所之丙項活動,雖明知上揭活動之實際承作者碩泰公司係以53萬元承攬該項工程,其亦係實際支付53萬元予碩泰公司,但卻要求碩泰公司提供金額為78萬元之如附表丙編號L所示之統一發票1 紙,並據此製作丙項活動之核銷文件等情,固為被告丁○所不爭執,復經碩泰公司經理方泓元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證述甚詳,暨有如附件所載丙項活動項下所在之非供述證據可考,堪先認定。惟查,被告丁○抗辯其實際支付予碩泰公司53萬元與其核銷金額78萬元間之差額款項,係因中和市公所鑑於該公所主管並無正式服裝以因應出席正式場合之用,故欲藉舉辦丙項活動時,為公所男女主管製作正式服裝,嗣後男性主管部分,即由瑞興西服店以185,290 元承接製作西裝之工作且已交貨,另女性主管部分則向中和市公所人員甲○○負責挑選比價後,交由楊格公司以42,210元負責定做並已完成交貨,上揭製作服裝之費用亦均付訖完畢等情,迭據被告丁○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供述甚詳,核與證人即瑞興西服之負責人戊○○、楊格公司會計庚○○、負責採購女性主管服裝之中和市公所人員甲○○等人於調查站、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參見本院卷㈢第234-26 1頁),復有如附件所載丙項活動項下所在之非供述證據可考,堪信被告丁○確實使用丙項活動之款項承作中和市公所主管之服裝採購工作後並為支付無訛。且就被告丁○定作上揭主管人員正式服裝之經費來源,經本院向中和市公所函詢結果,亦經該所以98年4 月8 日北縣中政字第0980016116號函覆本院稱:「另經查本所91年1 月13日社會課辦理『金婚、銀婚紀念婚禮』活動編列有『工作人員制服』採購項目,予工作主管並於91年新春團拜及第七屆市長宣誓就職暨交接典禮活動中穿著」等語,並檢附丙項採購案之結算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議價紀錄、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簽呈及照片到院(本院卷㈣第14、43- 50頁),顯見被告丁○抗辯其係將上述差額款項部分採購服裝,並未因而從中圖利自己等語,核屬實在。公訴人認被告丁○因承辦丙項採購案因受或有不法利得云云,顯有誤會。 ⑶再者,丙項活動之實際承作者碩泰公司,雖其公司承作該項採購案所應實際領取之價金僅53萬元,但於丙案採購案進行議價前,被告丁○與碩泰公司之經理方泓元協議,並經證人方泓元同意由碩泰公司將此標案中之主管人員正式服裝採購金額25萬元部分,併入其參與投標之承作範圍內,但上揭服裝之採購交由丁○自行尋找其他廠商施作,但須交付同額之統一發票予碩泰公司,用以沖抵銷項憑證,嗣後方泓元並製作暨提出包含前揭工作人員服裝25萬元內容之估價單、標單、印模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等投標文件,於91年1 月8 日,由方泓元親至中和市公所三樓招標室進行議價,而經中和市公所同意丙項採購案以價金78萬元交由碩泰公司承作之事實業據證人方泓元於調查站及偵訊中分別供述:「(問:碩泰公司曾否承包中和巿公所『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詳情為何?)有的,就我印象所及,在90年12月間,經友人告知中和巿公所有此活動的招標,經我與中和巿公所行政室聯絡,中和巿公所行政室一位女性承辦人丁○同意請本公司提出活動企畫書,但是必須經過公開招標程序,同時丁○也告訴我,中和巿公所有一個預算新台幣25萬元的服裝採購案,要併到本案一起辦理採購,我雖初步同意,但表示要有發票供公司核銷,丁○即表示發票事後會請服裝的廠商開立給碩泰公司,所以本公司投標『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的標價,就依本公司估算過的開銷、利潤,直接加上前述服裝採購的25萬元去投標,之後我依被通知的時間於91年1 月8 日至中和巿公所與該所人員議價,經過3 、4 次議價後,本公司才以低於底價之新台幣78萬元得標。」、「即本案的預算結算資料,由我本人製作,內容記載本公司與下包廠商往來之金額,其中第一頁記載『中和巿服裝費用25萬元』即我前述丁○要求本公司併案處理的服裝採購案。」、「我有聽說有這個案子,送企劃書到公所,後來電話通知我到公所找丁○,經過議價,金額78萬元。活動部分53萬元、服裝25萬元。」等語甚詳(參見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第153-158 反頁、92年偵字第1960 7②號卷第31-31 反面),故碩泰公司既已同意將服裝採購部分列入其參與投標之範圍內,並據此製作估價單、標單、招標廠商聲明書等投標文件後,與中和市公所進行議價,最後並以78萬元簽立該項公用工程之契約文件,顯見碩泰公司業已同意承作上揭主管人員服裝製作部分之工程,僅其再交此部分之採購另交由被告丁○或中和市公所其餘人員負責挑選暨定作,嗣後並提供發票予碩泰公司而已。是被告丁○辯稱:伊與方泓元之上揭協議,使碩泰公司與瑞興西服店及楊格公司間形成上、下包廠商之關係等情,誠屬有據,且碩泰公司方面,顯亦有此方面之認知,可由證人方泓元前揭證稱:結算資料內是本公司與下包廠商往來之金額,其中第一頁記載『中和巿服裝費用25萬元』即我前述丁○要求本公司併案處理的服裝採購案等語即明。從而被告丁○以紀錄人身份憑藉上情所製作之丙項活動議價紀錄,暨與碩泰公司簽立招標契約文件,並將議價紀錄交由被告乙○○予以核章後,使所取得碩泰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丙╱L所載金額78萬元之統一發票黏貼於憑證用紙上,繼而製作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再併同丙項活動之議價紀錄、招標契約書、碩泰公司所製作之投標文件等,而製成丙項活動之核銷文書,層轉中和市公所各相關單位而為行使,藉以核銷丙項活動之經費78萬元,顯無製作暨行使不實公文書之犯行。再被告丁○取得碩泰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丙╱L所載金額78萬元之統一發票後,囑咐楊格公司提供前揭丙項採購案之L②統一發票予碩泰公司核銷,亦堪屬正當。公訴人認被告丁○此揭行為另構成行使不實公文書及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云云,尚有未恰。 ⑷準此,被告丁○抗辯丙項活動之內容尚包括主管人員服裝製作25萬元,且其實際上亦有承作及支付此部分之款項25萬元等情,因均屬可採,是其承辦丙項活動,可信並無浮報價額後從中獲得貪瀆所得,即與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同法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浮報價額後從中牟利及故意詐取財物之構成要件,仍屬有間。另碩泰公司既已同意將工作人員服裝採購25萬元之工程部分納入其承作丙項採購案之範圍內,僅由中和市公所自行找尋廠商製作,嗣後雙方並按此項約定進行招標、議價、承作工程暨取得發票,則被告丁○憑此事實所製作之議價紀錄、招標契約文件等核銷文件,難認有何不實,其將下包廠商楊格公司之發票交付予碩泰公司核銷,又無不當,是被告丁○就此部分,亦應無製作暨行使不實公文書及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等犯行。從而上揭部分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丁○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修正前刑法規定之連續犯、牽連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⒉就被告乙○○被訴共同製作如附表丙╱L、如附表戊╱U所示之不實議價紀錄,及共同不實製作甲、乙、丙、丁、戊等採購案之不實核銷文件(除前揭已論罪科刑之不實議價紀錄之外)並為行使之事實部分: ⑴被告乙○○固有未實際參與主持如附表甲╱A、B、C及如附表乙╱D、E、F、G、H及如附表丁╱M、N、O、P、Q、R及附表如戊╱U議價紀錄所載之招標議價程序等情,而於前論述甚詳,但查,本件如附表戊╱U議價紀錄並未據被告乙○○核章一情,已有該議價紀錄可稽(見92年偵字第1960 7②卷第185 頁);另丙標活動確實有與實際承作者碩泰公司進行議價程序,故其與被告丁○共同製作如附表丙所載之議價紀錄並無不實乙節,亦已於前段論述,是公訴人認被告乙○○除涉犯前述有罪事實部分所載有與被告丁○共同製作暨行使如附表甲╱A、B、C及如附表乙╱D、E、F、G、H及如附表丁╱M、N、O、P、Q、R等之不實議價紀錄暨招標契約外,亦尚涉犯共同製作及行使如附表丙╱L、如附表戊╱U所示之不實議價紀錄暨招標契約,自有誤會。 ⑵再者,就丙項採購案部分,被告丁○所製作之投標文件、議價紀錄、招標契約文件及核銷文件等公文書均屬真正乙節,已於前述,故被告乙○○就此部分顯無與被告丁○共同製作暨行使不實公文書之犯行,堪先予認定。又查,被告丁○依據不實之統一發票、不實之投標文件、不實之議價紀錄所製作之甲、乙、丁、戊等採購案核銷文件,均屬不實之公文書乙節,已經論斷甚明,且被告乙○○身為中和市公所行政室主任對於上揭核銷文書亦確有加以審核之義務,要屬無疑。惟被告乙○○除曾參與如附表丙╱L、如附表丁╱S所述之議價程序外,就其餘標案之議價程序並未實際主持,因而就此部分已涉製作暨行使不實公文書犯行乙節,亦經本院於有罪事實欄內論斷在案;另本案甲、乙、丙、丁、戊等項活動均係交由被告丁○全權負責採購業務,包含與承作廠商聯繫、監督活動之進行、支付工程款、索取相關憑證、辦理結算驗收及製作核銷文件等情,乃據被告丁○、乙○○供述在卷,亦為起訴書所認定之事實,執此堪認被告乙○○抗辯其未曾參與和各項採購案承作廠商聯繫、支付工程款、索取相關憑證等事宜,從而無從知悉各採購案之實際承作者為何人,亦不清楚實際支付給各廠商的款項有多少等節,應屬事實。又參以本件系爭甲、乙、丁、戊等各項活動均已如期舉辦完竣,是被告乙○○在活動皆已完成之客觀情形下,如僅憑藉被告丁○所製作之甲、乙、丁、戊等採購案之核銷文件,依據常理觀之,確實難以察覺各標案之分批採購情事要與活動實際發包情形不符、實際施作廠商暨所領取之工程款並非各標案所附統一發票、憑證上所載之發票人暨金額等情事,此再由被告丁○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陳稱:乙○○知道時間緊迫不及辦理投開標作業,所以同意在事後補作的議價紀錄上核章,但他應該不知道實際承作廠商與議價的廠商並非同一人之事實等語,益足徵之。再公訴人雖質疑上揭活動中因有招標金額已超過100 萬元應採公開招標程序者卻未行之、亦有虛設公司成立在議價時間之後,故被告乙○○依據上揭資料當可清楚知悉被告丁○所製作之核銷資料係屬不實等語,惟本案上揭活動之招標程序雖有與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未符情事,而此亦應為被告乙○○身為負責辦理採購業務之主管本應知悉之事項,然政府採購法對於公務員違反該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之規定並未設有罰則,況被告乙○○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與其是否有故意製作不實核銷文件係屬二事,故其任憑被告丁○以分批辦理採購之方式進行系爭活動之發包程序,充其量僅屬行政失當行為而已;另其於活動均已辦訖後,未再細察投標文件上所附投標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文件所載該公司實際設立登記日,致未注意核銷文件上有虛設公司參與甲項採購案之瑕疵,雖亦有行政上之疏失,但仍無從據此認定被告乙○○有明知被告丁○所製作之甲、乙、丁、戊等採購案之核銷文件(除不實之議價紀錄外)係屬不實猶予以核章後加以層轉相關單位而為行使之情事,即遽以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罪相繩。 ⑶基上所敘,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乙○○有前述所指範圍之行使不實公文書罪,就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修正前刑法規定之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⒊被告丙○○被訴幫助被告丁○或共同與之犯貪污製作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部分: ⑴經查,被告丙○○固有以發票金額百分之8 代價,分別購得如附表甲╱A、B及附表乙╱D、F、H所示沼澤公司、互市公司、天龍公司、仩立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暨取得上揭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物後交予被告丁○,以及填製其所實際經營如附表丁╱M、O、Q及如附表戊╱U、X、Y1 、Y2 、Y3 、Y4 之衡裕公司、承發公司、特尊公司、漢翔公司、霖聯公司、均馥公司、多宇公司等多家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暨將上揭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影本、公司大小章等物,以發票金額百分之5 出售予被告丁○,均供被告丁○製作不實之投標文件暨不實核銷文件,用以向中和市公所核銷款項,因而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共同行使不實公文書等罪等犯行。惟查,被告丙○○並非中和市公所內負責承辦系爭甲、乙、丁、戊等活動之所屬公務員,且縱曾承包中和市公所之工程,但並未參與前述甲、乙、戊等採購案之施作,另就丁項活動部分亦僅承攬其中購置雨衣、螢光棒、紀念筆之部分工程而已,如非經由承辦上揭活動之公所人員或負責施作各項活動之廠商主動告知,衡情其顯然無從知悉前揭各項活動係以何種方式辦理採購,以及該項活動之實際施作者為何人,亦未能清楚對於被告丁○就各項活動之內部核銷經費結果。且查,被告丙○○抗辯:係因被告丁○向其供稱活動施做完畢後,有部分實際承攬之廠商無法提供統一發票云云為由,以百分之8 或百分之5 代價向其購買不實之統一發票等語,核與被告丁○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情節均屬相符,且被告丁○上揭理由,又非顯然悖於常情,是被告丙○○辯稱其並不知道被告丁○是為浮報活動費用始向其索取不實統一發票,尚非不可採信;質言之,被告丙○○如因此相信被告丁○之說詞,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丁○,核其主觀意圖,應僅配合被告丁○製作暨行使不實核銷文件而已,尚難遽認其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之舉,即已有幫助被告丁○或與之共犯詐取財物之故意。 ⑵至被告丙○○雖曾於本院以證人身份接受詰問時證稱:系爭活動之款項曾經先匯入其戶頭後,再由其領出交給被告丁○等語,蒞庭檢察官據此而認被告丙○○涉犯貪污犯行之程度非僅止於幫助犯而已,應將被告丙○○涉犯之貪污犯行擴張為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惟被告丙○○前揭之證述內容,為即經其改異說詞,另依據檢察官所提出之資料,除被告丙○○實際承作之丁項活動N、P、R等案外,尚無甲、乙、丁、戊等活動之工程款流入被告丙○○之個人或公司帳戶之事證可佐,無從據此即認被告丙○○已有公訴人所指之前述犯行。被告丙○○就此此部分之抗辯,要屬可取。 ⑶從而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丙○○有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告丁○向其索取不實統一發票係為浮報價額並詐取財物之事實,難僅憑被告丙○○提供不實統一發票或發票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物,即遽認被告丙○○之舉措已有幫助被告丁○詐取財物之不確定故意,亦無法認定其與被告丁○間已有詐取公款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公訴人所指被告丙○○涉犯幫助被告丁○或與之共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均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起訴意旨認被告丙○○所涉此部分罪嫌倘成立犯罪,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37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壹、附表 附表甲--90年6月9日「珍惜生命、青春舞步(五不)晚會」活動┌──┬─────┬────────┬──────────┬─────────┬─────┬──────┐ │編號│標案名稱 │實際施作者、施作│用以核銷之統一發票或│所製作之「開標/ 議│核銷金額 │備註 │ │ │ │內容及價金 │憑據 │價/ 決標/ 流標/ 廢│ │ │ │ │ │ │ │標/ 紀錄」內容 │ │ │ ├──┼─────┼────────┼──────────┼─────────┼─────┼──────┤ │A │90年青春五│耀陽公司施作甲項│發票人沼澤公司、發票│時間90年6 月4 日下│84萬元 │甲項採購案之│ │ │不晚會硬體│活動中除螢光棒採│日期為90年12月31日、│午2 時0 分、地點中│ │浮報價額共計│ │ │ │購外之全部工程,│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215 萬元,扣│ │ │ │價金為1,304,000 │、品名為燈光音響、含│心、標的名稱燈光音│ │除其實際支付│ │ │ │元,但嗣後僅實際│稅金額84萬元、序號為│響、招標方式議價、│ │予耀陽公司之│ │ │ │支付110 萬元 │KD00000000之統一發│投標暨得標廠商沼澤│ │110 萬元,共│ │ │ │ │票乙紙(此張發票係屬│公司、決標金額84萬│ │詐得105 萬元│ │ │ │ │不實) │元(此議價紀錄係屬│ │。 │ │ │ │ │ │不實) │ │ │ ├──┼─────┤ ├──────────┼─────────┼─────┤ │ │B │90年六三青│ │發票人互市公司、發票│時間90年6 月4 日下│752,000元 │ │ │ │少年反毒 │ │日期90年12月27日、買│午2 時、地點中和市│ │ │ │ │活動企劃 │ │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品│公所三樓招標中心、│ │ │ │ │ │ │名為活動企畫、含稅金│標的名稱活動企畫、│ │ │ │ │ │ │額752,000 元、序號為│招標方式議價、投標│ │ │ │ │ │ │KB00000000之統一發│暨得標廠商互市公司│ │ │ │ │ │ │票乙紙(此張發票係屬│、決標金額752,000 │ │ │ │ │ │ │不實) │元(此議價紀錄係屬│ │ │ │ │ │ │ │不實) │ │ │ ├──┼─────┤ ├──────────┼─────────┼─────┤ │ │C │90年反煙毒│ │發票人雙囍公司、發票│時間未記載、地點中│558,000 元│ │ │ │晚會演藝人│ │日期90年12月31日、買│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員費 │ │受人台北縣中和市公所│心、標的名稱反煙毒│ │ │ │ │ │ │、品名為反煙毒晚會演│晚會演藝人員、招標│ │ │ │ │ │ │藝人員節目費、含稅金│方式議價、投標暨得│ │ │ │ │ │ │額558,000 元、序號為│標廠商雙囍公司、決│ │ │ │ │ │ │KL00000000之統一發│標金額558,000 元(│ │ │ │ │ │ │票乙紙(此張發票係屬│此議價紀錄係屬不實│ │ │ │ │ │ │不實) │) │ │ │ └──┴─────┴────────┴──────────┴─────────┴─────┴──────┘ 附表乙--90年10月7 日各里、鄰長及巡守隊員研習觀摩文康活動中之「中和之夜」晚會 ┌──┬─────┬────────┬──────────┬─────────┬─────┬──────┐ │編號│標案名稱 │實際施作者、施作│用以核銷之統一發票或│所製作之「開標/ 議│核銷金額 │備註 │ │ │ │內容及價金 │憑據 │價/ 決標/ 流標/ 廢│ │ │ │ │ │ │ │標/ 紀錄」內容 │ │ │ ├──┼─────┼────────┼──────────┼─────────┼─────┼──────┤ │D │90年中和之│該晚會之軟體部分│⑴發票人天龍公司、發│時間未記載、地點中│90萬元 │乙項採購案之│ │ │夜表演團體│(即主持人、舞者│票日期90年12月31日、│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浮報價額共計│ │ │ │、合音、樂團、樂│、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心、標的名稱中和之│ │4,378,000 元│ │ │ │器部分)以96萬元│、品名為節目製作費、│夜樂團租用樂器、招│ │,扣除其實際│ │ │ │(起訴書誤載為90│含稅金額70萬元、序號│標方式未載、投標暨│ │支付予連雅恩│ │ │ │萬元)之代價交由│KB0000000 之統一發│得標廠商天龍公司、│ │96萬元及飛耀│ │ │ │連雅恩承做 │票1 紙 │決標金額90萬元(此│ │公司75萬元後│ │ │ │ │⑵發票人天龍公司、發│議價紀錄係屬不實)│ │,共詐得 │ │ │ │ │票日期為90年12月31日│ │ │2,668,000 元│ │ │ │ │、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 │ │ │ │ │ │ │、品名為節目製作費、│ │ │ │ │ │ │ │含稅金額20萬元、序號│ │ │ │ │ │ │ │不明之統一發票1 紙 │ │ │ │ │ │ │ │(上揭發票均屬不實)│ │ │ │ ├──┼─────┤ ├──────────┼─────────┼─────┤ │ │E │90年中和之│ │連雅恩及節目主持人傅│時間90年10月5 日下│96萬元 │ │ │ │夜主持人費│ │薇之母親李謝金玲之身│午2 時0 分、地點中│ │ │ │ │ │ │分證影本 │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 │ │ │心、標的名稱中和之│ │ │ │ │ │ │ │夜主持費、招標方式│ │ │ │ │ │ │ │議價、投標暨得標廠│ │ │ │ │ │ │ │商連雅恩及謝金鈴、│ │ │ │ │ │ │ │決標金額960,000 元│ │ │ │ │ │ │ │(此議價紀錄係屬不│ │ │ │ │ │ │ │實) │ │ │ ├──┼─────┤ ├──────────┼─────────┼─────┤ │ │F │樂團租用樂│ │發票人仩立公司、發票│時間90年10月5 日下│843,000 元│ │ │ │器 │ │日90年12月31日、買受│午2 時0 分、地點中│ │ │ │ │ │ │人為中和市公所、品名│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 │ │為樂團租用樂器、含稅│心、標的名稱中和之│ │ │ │ │ │ │金額843,000 元、序號│夜樂團租用樂器、招│ │ │ │ │ │ │為KB00000000之統一│標方式議價、投標暨│ │ │ │ │ │ │發票乙紙(此張發票係│得標廠商仩立公司、│ │ │ │ │ │ │屬不實) │決標金額843,000 元│ │ │ │ │ │ │ │(此議價紀錄係屬不│ │ │ │ │ │ │ │實) │ │ │ ├──┼─────┼────────┼──────────┼─────────┼─────┤ │ │G │卡拉OK音│該晚會之硬體部分│發票人飛耀公司、發票│時間90年10月5 日下│60萬元 │ │ │ │響 │(即舞台、會場佈│日期90年12月31日、買│午2 時0 分、地點中│ │ │ │ │ │置、燈光、音響部│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品│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 │分)以75萬元代價│名為卡拉OK音響,含稅│心、標的名稱活動晚│ │ │ │ │ │交由飛耀公司承做│金額60萬元,序號為K│會卡拉OK音響、招標│ │ │ │ │ │ │F00000000之統一發票│方式空白、投標暨得│ │ │ │ │ │ │1張 │標廠商飛耀公司、決│ │ │ │ │ │ │ │標金額60萬元(此議│ │ │ │ │ │ │ │價紀錄係屬不實) │ │ │ ├──┼─────┤ ├──────────┼─────────┼─────┤ │ │H │燈光架設 │ │發票人沼澤公司、發票│時間90年10月5 日下│715,000元 │ │ │ │ │ │日期90年12月31日、買│午2 時0 分、地點中│ │ │ │ │ │ │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品│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 │ │名為燈光音響、含稅金│心、標的名稱中和之│ │ │ │ │ │ │額715,000 元、序號為│夜燈光架設、招標方│ │ │ │ │ │ │為KD00000000之統一│式議價、投標暨得標│ │ │ │ │ │ │發票乙紙(此張發票係│廠商為沼澤公司、決│ │ │ │ │ │ │屬不實) │標金額為715,000 元│ │ │ │ │ │ │ │(此議價紀錄係屬不│ │ │ │ │ │ │ │實) │ │ │ ├──┼─────┤ ├──────────┼─────────┼─────┤ │ │I │文康晚會用│ │①發票人飛耀公司、發│未製作 │36萬元 │ │ │ │ │ │ 票日期90年12月3 日│ │ │ │ │ │ │ │ 、買受人中和市公所│ │ │ │ │ │ │ │ 、品名音響租用、含│ │ │ │ │ │ │ │ 稅金額97,500元、序│ │ │ │ │ │ │ │ 號KF00000000之統│ │ │ │ │ │ │ │ 一發票1紙 │ │ │ │ │ │ │ │②立據人均為大鷹旗幟│ │ │ │ │ │ │ │ 社、日期不明、買受│ │ │ │ │ │ │ │ 人皆為中和市公所、│ │ │ │ │ │ │ │ 品名均為會場佈置、│ │ │ │ │ │ │ │ 金額共計99,000元之│ │ │ │ │ │ │ │ 免用發票收據4 張 │ │ │ │ │ │ │ │③立據人均為名蘭花苑│ │ │ │ │ │ │ │ 、日期不明、買受人│ │ │ │ │ │ │ │ 為中和市公所、品名│ │ │ │ │ │ │ │ 均為會場佈置(花球│ │ │ │ │ │ │ │ )、金額99,000元之│ │ │ │ │ │ │ │ 免用發票收據5 張 │ │ │ │ │ │ │ │④立據人均為金玉堂香│ │ │ │ │ │ │ │ 舖、日期均不明、買│ │ │ │ │ │ │ │ 受人為中和市公所、│ │ │ │ │ │ │ │ 品名炮、香紙、金額│ │ │ │ │ │ │ │ 共計64,500元之免用│ │ │ │ │ │ │ │ 發票收據2張 │ │ │ │ │ │ │ │(起訴書漏載編號④之│ │ │ │ │ │ │ │憑據,且前開編號①②│ │ │ │ │ │ │ │③等憑據,即為起訴書│ │ │ │ │ │ │ │所列之I、J、K統一│ │ │ │ │ │ │ │發票,該3 份連同編號│ │ │ │ │ │ │ │④之憑證,被告丁○係│ │ │ │ │ │ │ │以「文康晚會用」之名│ │ │ │ │ │ │ │目同時核銷36萬元,並│ │ │ │ │ │ │ │非以數項標案為核銷,│ │ │ │ │ │ │ │起訴書就此顯有誤載)│ │ │ │ └──┴─────┴────────┴──────────┴─────────┴─────┴──────┘ 附表丙--91年1月13日「金婚、銀婚紀念婚禮晚會」活動 ┌──┬─────┬────────┬──────────┬─────────┬─────┬──────┐ │編號│標案名稱 │實際施作者、施作│用以核銷之統一發票或│所製作之「開標/ 議│核銷金額 │備註 │ │ │ │內容及價金 │憑據 │價/ 決標/ 流標/ 廢│ │ │ │ │ │ │ │標/ 紀錄」內容 │ │ │ ├──┼─────┼────────┼──────────┼─────────┼─────┼──────┤ │L │金婚、銀婚│碩泰公司以78萬元│發票人碩泰公司、發票│時間91年1 月8 日、│78萬元 │ │ │ │紀念婚禮晚│施作軟體規劃執行│日期為91年1 月21日、│地點中和市公所三樓│ │ │ │ │會活動 │部分;另瑞興西服│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招標中心、標的名稱│ │ │ │ │ │店以185,290 元代│、品名為金銀婚紀念婚│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 │ │ │ │ │價承作男性主管人│禮活動軟體規劃執行費│軟體規劃、招標方式│ │ │ │ │ │員之西裝製作,由│、含稅金額78萬元、序│未記載、投標暨得標│ │ │ │ │ │楊格公司以42,210│號為LC00000000之統│廠商碩泰公司、決標│ │ │ │ │ │元承作女性主管人│一發票乙紙 │金額78萬元 │ │ │ │ │ │員之服裝製作 │ │ │ │ │ └──┴─────┴────────┴──────────┴─────────┴─────┴──────┘ 附表丁--91年5 月31日「中和市2002年禁煙反毒煙晚會(青春要H igh不要害)」活動 ┌──┬─────┬────────┬──────────┬─────────┬─────┬──────┐ │編號│標案名稱 │實際施作者、施作│用以核銷之統一發票或│所製作之「開標/ 議│核銷金額 │備註 │ │ │ │內容及價金 │憑據內容 │價/ 決標/ 流標/ 廢│ │ │ │ │ │ │ │標/ 紀錄」內容 │ │ │ ├──┼─────┼────────┼──────────┼─────────┼─────┼──────┤ │M │舞台製作及│卓維公司(包含舞│發票人衡裕公司、發票│時間91年5 月24日下│53萬元 │丁項採購案之│ │ │會場佈置 │台設計、製作、燈│日期91年11月28日、買│午2 時0 分、地點中│ │浮報價額共計│ │ │ │光、音響等硬體工│受人中和市公所、品名│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3,952,300 元│ │ │ │程,及演藝人員之│為反毒禁煙晚會舞台製│心、標的名稱反毒禁│ │,扣除其實際│ │ │ │聘用)合計89萬元│作及會場佈置、含稅金│煙晚會舞台製作及會│ │支付予卓維公│ │ │ │ │額53萬元、序號為QV│場佈置、招標方式限│ │司89萬元、東│ │ │ │ │00000000之統一發票乙│制性、投標暨得標廠│ │森公司68萬、│ │ │ │ │紙(此張發票係屬不實│商衡裕公司、決標金│ │丙○○120 萬│ │ │ │ │) │額53萬元(此議價紀│ │元、不詳對象│ │ │ │ │ │錄係屬不實) │ │390,800 元(│ ├──┼─────┤ ├──────────┼─────────┼─────┤實際支付款項│ │O │雷射特效工│ │發票人特尊公司、日期│時間91年5 月24日下│351,500 元│3,160,800 元│ │ │程 │ │91年12月30日、買受人│午2 時0 分、地點中│ │)後,共計詐│ │ │ │ │中和市公所、品名反毒│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得2,668,000 │ │ │ │ │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心、標的名稱反毒禁│ │元 │ │ │ │ │程、含稅金額351,500 │煙晚會雷射特效工程│ │ │ │ │ │ │元、序號為QZ011917│、招標方式限制性、│ │ │ │ │ │ │98之統一發票乙紙(此│投標暨得標廠商特尊│ │ │ │ │ │ │張發票係屬不實) │公司、決標金額為 │ │ │ │ │ │ │ │351,500 元(此議價│ │ │ │ │ │ │ │紀錄核屬不實) │ │ │ ├──┼─────┤ ├──────────┼─────────┼─────┤ │ │Q │燈光音響工│ │發票人承發公司、發票│時間91年5 月24日下│80萬元 │ │ │ │程及電力工│ │日期為91年12月30日、│午2 時0 分、地點中│ │ │ │ │程 │ │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 │ │品名為反毒晚會燈光音│心、標的名稱反毒禁│ │ │ │ │ │ │響工程及電力工程、含│煙晚會燈光音響工程│ │ │ │ │ │ │稅金額80萬元、序號為│及電力工程、招標方│ │ │ │ │ │ │QZ00000000之統一發│式限制性、投標暨得│ │ │ │ │ │ │票乙紙(此張發票係屬│標廠商承發公司、決│ │ │ │ │ │ │不實) │標金額80萬元(此議│ │ │ │ │ │ │ │價紀錄係屬不實) │ │ │ ├──┼─────┼────────┼──────────┼─────────┼─────┤ │ │N │購置螢光棒│漢翔公司33萬元 │發票人漢翔公司、發票│時間91年5 月29日下│33萬元 │ │ │ │ │ │日期91年11月29日、買│午2 時0 分、地點中│ │ │ │ │ │ │受人中和市公所、品名│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 │ │為螢光棒、含稅金額33│心、標的名稱購置螢│ │ │ │ │ │ │萬元、序號不明之統一│光棒、招標方式限制│ │ │ │ │ │ │發票乙紙 │性、投標暨得標廠商│ │ │ │ │ │ │ │漢翔公司、決標金額│ │ │ │ │ │ │ │33萬元(此議價紀錄│ │ │ │ │ │ │ │係屬不實) │ │ │ ├──┼─────┼────────┼──────────┼─────────┼─────┤ │ │P │購置雨衣 │霖聯公司22萬元 │發票人霖聯公司、發票│時間91年5 月29日下│22萬元 │ │ │ │ │ │日期91年12月11日、買│午2 時0 分、地點中│ │ │ │ │ │ │受人中和市公所、品名│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 │ │為購置雨衣、含稅金額│心、標的名稱購置雨│ │ │ │ │ │ │22萬元、序號不清之統│衣、招標方式限制性│ │ │ │ │ │ │一發票乙紙 │、投標暨得標廠商霖│ │ │ │ │ │ │ │聯公司、決標金額為│ │ │ │ │ │ │ │22萬元(此議價紀錄│ │ │ │ │ │ │ │係屬不實) │ │ │ ├──┼─────┼────────┼──────────┼─────────┼─────┤ │ │R │購置紀念筆│均馥公司65萬元 │發票人均馥公司、發票│時間91年5 月24日下│65萬元 │ │ │ │ │ │日期91年12月11日、買│午2 時0 分、地點中│ │ │ │ │ │ │受人中和市公所、品名│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 │ │為購置反毒晚會紀念筆│心、標的名稱購置反│ │ │ │ │ │ │、含稅金額65萬元、序│毒晚會紀念筆、招標│ │ │ │ │ │ │號不明之統一發票乙紙│方式限制性、投標暨│ │ │ │ │ │ │ │得標廠商均馥公司、│ │ │ │ │ │ │ │決標金額65萬元(此│ │ │ │ │ │ │ │份議價紀錄係屬不實│ │ │ │ │ │ │ │) │ │ │ ├──┼─────┼────────┼──────────┼─────────┼─────┤ │ │S │媒體宣傳 │東森公司68萬元 │發票人東森公司、發票│並未附卷 │68萬元 │ │ │ │ │ │日期為91年6 月1 日、│ │ │ │ │ │ │ │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 │ │ │ │ │ │ │品名分別為反毒禁煙晚│ │ │ │ │ │ │ │會媒體執行、含稅金額│ │ │ │ │ │ │ │為68萬元、序號為NG│ │ │ │ │ │ │ │00000000之統一發票1 │ │ │ │ │ │ │ │紙 │ │ │ │ ├──┼─────┼────────┼──────────┼─────────┼─────┤ │ │T │雜支、海報│不詳 │不詳 │無證據顯示有製作有│390,800元 │ │ │ │ │ │ │此項文書 │ │ │ └──┴─────┴────────┴──────────┴─────────┴─────┴──────┘ 附表戊--91年10月20日至11月1日「里、鄰長及巡守隊員研習觀摩 文康活動(含「91年中和之夜」晚會) ┌──┬─────┬────────┬──────────┬─────────┬─────┬──────┐ │編號│標案名稱 │實際施作者、施作│用以核銷之統一發票或│所製作之「開標/ 議│核銷金額 │備註 │ │ │ │內容及價金 │憑據內容 │價/ 決標/ 流標/ 廢│ │ │ │ │ │ │ │標/ 紀錄」內容 │ │ │ ├──┼─────┼────────┼──────────┼─────────┼─────┼──────┤ │U │中和之夜 │耀陽公司,原約定│發票人漢翔公司、發票│時間91年10月15日下│130萬元 │戊項採購案之│ │ │表演經費 │價金702,000 元,│日期為91年11月1 日,│午2 時0 分、地點中│ │浮報價額為 │ │ │ │嗣後另以9 萬元代│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3,915,600 元│ │ │ │價加辦一場,但遭│,品名為中和之夜,含│心、標的名稱中和之│ │,扣除實際支│ │ │ │丁○以有瑕疵為由│稅金額130 萬元、序號│夜、招標方式限制性│ │付予耀陽公司│ │ │ │扣款後,實際支付│QZ00000000之統一發│、投標暨得標廠商漢│ │款項688,00 0│ │ │ │價金688,000 元 │票1 張(此張發票係屬│翔公司、決標金額為│ │元、支付予凱│ │ │ │ │不實) │130 萬元(此議價紀│ │旭旅行社之款│ │ │ │ │ │錄係屬不實,另未經│ │詳1,973,160 │ │ │ │ │ │乙○○核章) │ │元(實際支付│ ├──┼─────┤ ├──────────┼─────────┼─────┤計2,661,160 │ │V │音響租用(│ │發票人耀陽公司、發票│未製作 │ 9萬元 │元),共詐得│ │ │新天地) │ │日期為91年10月30 日 │ │ │1,251,400 元│ │ │ │ │、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 │ │。 │ │ │ │ │品名為音響租借(新天│ │ │ │ │ │ │ │地)、含稅金額9萬元 │ │ │ │ │ │ │ │、序號QA00000000之│ │ │ │ │ │ │ │統一發票1張 │ │ │ │ ├──┼─────┤ ├──────────┼─────────┼─────┤ │ │W │活動企畫及│ │張志堅之身分證影本及│未製作 │8萬元 │ │ │ │編劇費 │ │金額8 萬元之領款收據│ │ │ │ │ │ │ │(此張憑證係屬不實)│ │ │ │ ├──┼─────┤ ├──────────┼─────────┼─────┤ │ │X │中和之夜燈│ │發票人承發公司、發票│未製作 │99,000元 │ │ │ │光架設 │ │日期91年12月18日、買│ │ │ │ │ │ │ │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品│ │ │ │ │ │ │ │名燈光架設、含稅金額│ │ │ │ │ │ │ │為99000 元、序號為Q│ │ │ │ │ │ │ │Z00000000之統一發票│ │ │ │ │ │ │ │1 紙(此張發票係屬不│ │ │ │ │ │ │ │實) │ │ │ │ ├──┼─────┤ ├──────────┼─────────┼─────┤ │ │Y1 │里鄰長文康│ │發票人漢翔公司、發票│未製作 │98,400元 │ │ │ │研習用樂團│ │日期為91年11月1 日,│ │ │ │ │ │用61鍵音樂│ │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 │ │ │ │ │工作站 │ │,品名為61鍵音樂工作│ │ │ │ │ │ │ │站等,含稅金額98,400│ │ │ │ │ │ │ │元、序號QZ00000000│ │ │ │ │ │ │ │之統一發票1 張(此張│ │ │ │ │ │ │ │發票係屬不實) │ │ │ │ ├──┼─────┤ ├──────────┼─────────┼─────┤ │ │Y2 │里鄰長訓練│ │發票人均馥公司、發票│未製作 │83,000元 │ │ │ │活動用噴煙│ │日期91年12月18日、買│ │ │ │ │ │機舞台佈置│ │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品│ │ │ │ │ │ │ │名為強力噴煙機9 台、│ │ │ │ │ │ │ │泡泡機9 台、氧氣9 瓶│ │ │ │ │ │ │ │、舞台佈置等、含稅金│ │ │ │ │ │ │ │額83,000元、序號為Q│ │ │ │ │ │ │ │Z00000000之統一發票│ │ │ │ │ │ │ │乙紙(此張發票係屬不│ │ │ │ │ │ │ │實) │ │ │ │ ├──┼─────┤ ├──────────┼─────────┼─────┤ │ │Y3 │里鄰長文康│ │發票人特尊公司、發票│未製作 │99,000元 │ │ │ │研習用音響│ │日期91年12月18日、買│ │ │ │ │ │租用 │ │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品│ │ │ │ │ │ │ │名為音響租用、含稅金│ │ │ │ │ │ │ │額99,000元、序號QZ│ │ │ │ │ │ │ │00000000之統一發票1 │ │ │ │ │ │ │ │紙(此張發票係屬不實│ │ │ │ │ │ │ │) │ │ │ │ ├──┼─────┤ ├──────────┼─────────┼─────┤ │ │Y4 │里鄰長文康│ │發票人多宇公司、發票│未製作 │9萬元 │ │ │ │研習用卡拉│ │日期91年12月18日、買│ │ │ │ │ │OK │ │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品│ │ │ │ │ │ │ │名卡拉OK租用、含稅│ │ │ │ │ │ │ │金額9 萬元、序號QZ│ │ │ │ │ │ │ │00000000之統一發票乙│ │ │ │ │ │ │ │紙(此張發票係屬不實│ │ │ │ │ │ │ │) │ │ │ │ ├──┼─────┼────────┼──────────┼─────────┼─────┤ │ │Z1 │里鄰長研習│凱旭旅行社,價金│發票人凱旭旅行社,發│未製作 │1,020,600 │ │ │ │活動團費--│1,02 0,600元 │票日期91年12月26日、│ │元 │ │ │ │代購水酒 │ │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 │ │ │ │ │ │ │品名團費--代購水酒、│ │ │ │ │ │ │ │含稅金額1,020,600 元│ │ │ │ │ │ │ │、序號不明之旅行業代│ │ │ │ │ │ │ │收轉付收據1 紙 │ │ │ │ ├──┼─────┼────────┼──────────┼─────────┼─────┤ │ │Z2 │里鄰長研習│凱旭旅行社,價金│發票人凱旭旅行社,發│未製作 │952560元 │ │ │ │活動團費--│為952, 560元 │票日期91年12月26日、│ │ │ │ │ │代購紀念品│ │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 │ │ │ │ │ │ │品名團費--代購紀念品│ │ │ │ │ │ │ │、含稅金額952,560 元│ │ │ │ │ │ │ │、序號00000000之旅行│ │ │ │ │ │ │ │業代收轉付收據1 紙 │ │ │ │ └──┴─────┴────────┴──────────┴─────────┴─────┴──────┘ 貳、附件 ┌────────────────────────────────────────────┐ │甲項採購案之證據 │ ├───┬────────────────────────────┬───────────┤ │供述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證據 │ │ │ ├───┼────────────────────────────┼───────────┤ │ │證人己○○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 │ │ │第156-165 、200-201 頁│ │ │ │;本院卷㈣第102-103頁 │ │ ├────────────────────────────┼───────────┤ │ │證人呂莉莉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19607 ③號卷第│ │ │ │201-206 頁;92年偵字第│ │ │ │19607 ①號卷第43-44 反│ │ │ │頁;93年偵字第4926號卷│ │ │ │第37 頁 │ │ ├────────────────────────────┼───────────┤ │ │證人許應時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41-143 頁;92年偵字│ │ │ │第19607 ①號卷第48-49 │ │ │ │頁 │ │ ├────────────────────────────┼───────────┤ │ │證人王國慶於調查站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53-56 頁 │ │ ├────────────────────────────┼───────────┤ │ │證人洪誠陽於調查站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174-176 反頁 │ │ ├────────────────────────────┼───────────┤ │ │證人賴祖雄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16-120 反頁;92年偵│ │ │ │字第19607 ④號卷第1-4 │ │ │ │頁;92年偵字第19607 ①│ │ │ │號卷第20-21 、56-57 頁│ │ │ │;93年偵字第4926號卷第│ │ │ │35-36 反頁 │ │ ├────────────────────────────┼───────────┤ │ │證人何丹平於調查站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99-200 頁 │ │ ├────────────────────────────┼───────────┤ │ │證人何嘉偉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83-186 頁;92年偵字│ │ │ │第19607 ①號卷第52-53 │ │ │ │頁;92年偵字第19607 ②│ │ │ │號卷第33-33 反頁 │ │ ├────────────────────────────┼───────────┤ │ │證人王韻菁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1-4 、53-56 │ │ │ │頁 │ │ ├────────────────────────────┼───────────┤ │ │證人楊季芳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63-65 頁;92│ │ │ │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第│ │ │ │204 頁 │ │ ├────────────────────────────┼───────────┤ │ │證人游嘉齡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74-75 頁;發│ │ │ │查字第126 號卷第28頁 │ ├───┼────────────────────────────┼───────────┤ │非供述│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之證據│ │ │ ├───┼────────────────────────────┼───────────┤ │A標 │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及借據(91.1.14,第2755號,納 │北機組卷第201-203 頁;│ │ │ 字第578號,文化支出-宗教禮俗-業務費-青春五不晚會硬體- │他字第1639號卷第9-36、│ │ │ 借方84萬元,預付款項-青春五不晚會硬體貸方84萬元) │193 、197-207 頁;92年│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青春五不晚會硬體,84萬 │偵字第19607 ③卷第25-2│ │ │ 元)及統一發票(90.12.31,KD00000000,青春五不晚會硬體│7 頁;本院卷外放證物袋│ │ │ ,84萬元,沼澤公司) │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以│ │ │3.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青春五不晚會硬體,84萬元,沼│97 年8月18日北縣政字第│ │ │ 澤公司,填發日90.6.9) │00000000函文檢送之「中│ │ │4.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8,84萬元,青春五不晚│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晚會│ │ │ 會硬體,沼澤公司) │購置:螢光棒、雨衣、紀│ │ │5.簽呈(撥付131萬元辦理青春五不活動,由第一預備金轉611 │念筆、媒體宣傳、雜支、│ │ │ 業務費項下支應) │海報、活動企畫、硬體、│ │ │6.簽(為辦理「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預估幣331 萬元)│燈光、音響、電力工程、│ │ │7.底價封(青春五不晚會硬體) │雷射特效工程、舞台製作│ │ │8.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青春五│及會場佈置」卷宗 │ │ │ 不晚會硬體,沼澤公司,84萬元) │ │ │ │9.標單(公開招標用)(採購名稱:青春五不晚會硬體,沼澤公│ │ │ │ 司,84萬元) │ │ │ │10.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青春五不晚會 │ │ │ │ 硬體,預算金額90萬元,訂定時間6月4日11時30分) │ │ │ │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青春五不晚會硬體,沼澤公司, │ │ │ │ 84萬元) │ │ │ │12.標單(採購名稱;青春五不晚會硬體,沼澤公司) │ │ │ │13.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書(青春五不晚會硬體 │ │ │ │ ,沼澤公司,84萬元) │ │ │ │14.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青春五不晚會硬體,沼澤公司) │ │ │ │15.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沼澤公司) │ │ │ │16.經濟部公司執照(沼澤公司) │ │ │ │17.外標封(青春五不晚會硬體,沼澤公司) │ │ │ │18.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1.1.14,第2759號,納字第 │ │ │ │ 576號,文化支出-文化體育-業務費-青春五不反毒禁煙活動-│ │ │ │ 借方30萬元,預付款項-青春五不反毒禁煙活動-貸方30萬元 │ │ │ │ ) │ │ │ │19.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76號,日期90.12.31 │ │ │ │ ,預付款項90.12月份30萬元,91.1.15轉帳) │ │ │ │20.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77號,填發90.12.31 │ │ │ │ ,預付款項90.12月份55萬8千元,91.1.15轉帳) │ │ │ │21.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78號,日期90.12.31 │ │ │ │ ,預付款項90.12月份,84萬元,91.1.15轉帳) │ │ │ │22.沼澤企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 │ │ │ │23.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96.6,珍惜青春五不活動經費、受 │ │ │ │ 款人馬莉、金額264萬元) │ │ │ │24.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0.6.5、264萬元│ │ │ │ 、存戶:丁○) │ │ │ │25.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於92.10.22檢送之沼澤公司核發統一 │ │ │ │ 發票資料 │ │ ├───┼────────────────────────────┼───────────┤ │B標 │1.91年11月7 日許應時扣押物品編號08-53 即互市公司發票影本│北機組卷第84、190-192 │ │ │ 乙紙(92年12月10日-KB00000000 、營業人:互市公司、品名│頁;他字第1639號卷第7-│ │ │ :燈光架設、銷售額:723810元、營業稅:36190 元、含稅額│8 、57-79 頁;92年偵字│ │ │ :760000元) │第19607 ③卷第127-128 │ │ │2.慶弘文具印刷品行估價單(63反毒活動大海報、請柬共95000 │頁、136 、228-252 頁;│ │ │ 元)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3.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1.1.14 ,第2753號,納字第56│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8 月│ │ │ 1 號,民政支出- 村里業務- 業務費- 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18日以北中政字00000000│ │ │ 畫- 借方752000元,預付款項- 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貸方│號函文檢送之「中和市20│ │ │ 752000元) │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4.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預付款項90.12 月,752000元,│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 納字561 號,填發日期90.12.31,轉帳91.1.15)) │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活動企畫、硬體、燈光、│ │ │ ,75萬2 千元)及統一發票(90.12.27 KB00000000 ,六三青│音響、電力工程、雷射特│ │ │ 少年反毒活動企畫,752000元,互市公司) │效工程、舞台製作及會場│ │ │6.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75萬│佈置」卷宗 │ │ │ 2000元,互市公司,填發日91.1.7) │ │ │ │7.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7,752000元,六三青少│ │ │ │ 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公司) │ │ │ │8.簽3 份(為辦理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預估費用331 萬元│ │ │ │ )(撥付131 萬元辦理青春五不活動,由第一預備金轉)(六│ │ │ │ 三禁菸拒毒晚會工作執掌表)) │ │ │ │9.底價封(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 │ │ │ │10.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 │ │ │ │ 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有限公司,752000元,96.6.│ │ │ │ 4日下午2 時) │ │ │ │11.標單(公開招標用)(採購名稱: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 │ │ │ │ ,互市有限公司,752000元) │ │ │ │12.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比表(六三青少年 │ │ │ │ 反毒活動企畫,預算金額80萬元,訂定時間6 月4 日11時30 │ │ │ │ 分) │ │ │ │13.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 │ │ │ │ 有限公司,752000元) │ │ │ │14.標單封(採購名稱: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公司) │ │ │ │15.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六三青少年反毒活 │ │ │ │ 動企畫,互市公司,752000元) │ │ │ │16.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公司 │ │ │ │ ) │ │ │ │17.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互市公司) │ │ │ │18.經濟部公司執照(互市公司) │ │ │ │19.外標封(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公司) │ │ │ │20.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1.1.14 ,第2757號,納字第 │ │ │ │ 575 號,文化支出- 宗教禮俗- 業務費- 六三五不禁菸反毒 │ │ │ │ 活動- 借方138684元,預付款項- 六三五不禁菸反毒活動, │ │ │ │ 貸方138684 元) │ │ │ │2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1.1.14 ,第2758號,其他支 │ │ │ │ 出- 第一預備金- 預備金- 補助青春五不反毒禁煙活動- 借 │ │ │ │ 方131 萬元,支出- 宗教禮俗- 業務費- 補助青春五不反毒 │ │ │ │ 禁煙活動,貸方131 萬元) │ │ │ │2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六三五不禁菸反毒活動 │ │ │ │ ,131 萬元)及支出分攤表(90年度612-1 :業務費:30萬 │ │ │ │ 元、611 :業務費13684 元,總計438684元,六三青少年反 │ │ │ │ 毒活動企畫) │ │ │ │23.收據(90.6.3,相片、沖資,共228 元,東南攝影社) │ │ │ │24.簽呈(撥付131 萬元辦理青春五不活動,由第一預備金轉611│ │ │ │ 業務費項下支應) │ │ │ │25.簽(為辦理「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預估331 萬元) │ │ │ │26.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預付款項90.12 月,138684元 │ │ │ │ ,納字575 號,填發日期90.12.31,轉帳91.1.15) │ │ │ │27.互市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暨董監事查詢結果 │ │ │ │28.三重稽徵所92.10.21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921039527號函件 │ │ │ │ 送之互市公司稅籍資料、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資料 │ │ ├───┼────────────────────────────┼───────────┤ │C標 │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 │北機組卷第190-192 、20│ │ │ 558000元)及統一發票(90.12.31 KL00000000 ,反煙毒晚會│4-207 頁;他字1639號卷│ │ │ 演藝人員節目費,558000元,雙囍公司) │第37-56 、193 、194-19│ │ │2.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558000元│6 、208-212 頁;92年偵│ │ │ 雙囍公司,填發日91.1.8) │字第19607 ③卷第98頁;│ │ │3.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8,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 ,558000元,雙囍公司) │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8 月│ │ │4.簽(為辦理「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預估331 萬元) │18日以北縣中政字097004│ │ │5.底價封(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 │13號函文檢送之「中和市│ │ │6.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反│20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 煙毒晚會演藝人員,雙囍影藝有限公司,558000元) │: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7.標單(公開招標用)(採購名稱: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雙囍│、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 影藝有限公司,558000元) │、活動企畫、硬體、燈光│ │ │8.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比表(反煙毒晚會演│、音響、電力工程、雷射│ │ │ 藝人員,預算金額60萬元,訂定時間6 月4 日11時50分) │特效工程、舞台製作及會│ │ │9.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558000元)│場佈置」卷宗 │ │ │10.標單封(採購名稱;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雙囍公司) │ │ │ │11.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反煙毒晚會演藝人 │ │ │ │ 員,雙囍公司558000元) │ │ │ │12.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雙囍公司) │ │ │ │13.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雙囍公司) │ │ │ │14.簽證(撥付131 萬元辦理青春五不活動,由第一預備金轉611│ │ │ │ 業務費項下支應) │ │ │ │15.外標封(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雙囍公司) │ │ │ │16.雙囍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營業登記資料暨董監事查詢結果 │ │ │ │17.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於92.10.22檢送之雙囍公司核發統一 │ │ │ │ 發票資料 │ │ ├───┼────────────────────────────┼───────────┤ │甲項採│1.扣押物品清單 │92年偵字第4926號卷第5 │ │購之其│2.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證人賴祖雄│頁;92年偵字第19607④ │ │餘證據│ 提出) │第20-21 頁;本院卷外放│ │ │3.臺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付款:90.7.24 支字第5233號,│證物袋二--臺北縣中和市│ │ │ 文化支出:652500元、宗教禮俗- 業務費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公所97年8 月18日以北縣│ │ │ 活動螢光棒:239000元、業務費- 縣政府補助珍惜生命青春舞│中政字00000000號函文檢│ │ │ 步活動螢光棒20萬元、市長補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螢光棒│送之「中和市2002年禁煙│ │ │ 213500元、受款人;漢翔公司) │販毒晚會購置:螢光棒、│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807 號第1 頁)(90.7.13 ,│雨衣、紀念筆、媒體宣傳│ │ │ 第二預備金- 預備金- 縣政府補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螢光│、雜支、海報、活動企畫│ │ │ 棒,借方20萬元;文化支出- 宗教禮俗- 業務費- 縣政府補助│、硬體、燈光、音響、電│ │ │ 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螢光棒,貸方20萬元) │力工程、雷射特效工程、│ │ │5.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808 號第1 頁)(90.7.13 ,│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卷│ │ │ 第一預備金- 預備金- 縣政府補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螢光│宗 │ │ │ 棒,借方213500元;文化支出- 宗教禮俗- 業務費- 縣政府補│ │ │ │ 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螢光棒,貸方213500元) │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購置螢光棒,652500元)│ │ │ │ 及統一發票(90.7.11 HK00000000,購置螢光棒,652500元,│ │ │ │ 漢翔公司) │ │ │ │7.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購置螢光棒,652500元- 漢翔公│ │ │ │ 司,填發日90.7.10) │ │ │ │8.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0.7.10 ,購置螢光棒,6525│ │ │ │ 00元- 漢翔公司) │ │ │ │9.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購置螢光棒,652500元- 漢翔公司) │ │ │ │10.簽收單(丁○蓋章,共2萬支螢光棒) │ │ │ │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一般採購招標說明-購置螢光棒 │ │ │ │12.簽(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購置螢光棒案,擬採限制性招 │ │ │ │ 標) │ │ └───┴────────────────────────────┴───────────┘ ┌────────────────────────────────────────────┐ │乙項採購案之證據 │ ├───┬────────────────────────────┬───────────┤ │供述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證據 │ │ │ ├───┼────────────────────────────┼───────────┤ │ │證人己○○於調查站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 │ │ │第156-165 頁;本院卷㈣│ │ │ │第102-103頁 │ │ ├────────────────────────────┼───────────┤ │ │證人呂莉莉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201-206 頁;92年偵字│ │ │ │第19607 ①號卷第43-44 │ │ │ │反頁;92年偵字第19607 │ │ │ │②號卷第34反頁 │ │ ├────────────────────────────┼───────────┤ │ │證人許應時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他字第1639號卷第142-15│ │ │ │0 頁;92年偵字第19607 │ │ │ │③號卷第141-143 頁;92│ │ │ │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第│ │ │ │48-49 頁 │ │ ├────────────────────────────┼───────────┤ │ │證人王國慶於調查站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53-56 頁 │ │ ├────────────────────────────┼───────────┤ │ │證人吳明泉於調查站之證述 │他字第1639號卷第152-15│ │ │ │6頁;92年偵字第19607④│ │ │ │號卷第22-23反 │ │ ├────────────────────────────┼───────────┤ │ │證人周麗惠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④號卷│ │ │ │第30-33 頁;92年偵字第│ │ │ │19607 ①號卷第89-91 頁│ │ ├────────────────────────────┼───────────┤ │ │證人連雅恩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104-106 反頁;92年偵│ │ │ │字第19607 ②號卷第32反│ │ │ │-33 頁 │ │ ├────────────────────────────┼───────────┤ │ │證人張碧梅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66-68 頁;發│ │ │ │查字第126 號卷第29頁 │ │ ├────────────────────────────┼───────────┤ │ │證人林佳其於偵查中之證述 │發查字第126 號卷第29頁│ │ ├────────────────────────────┼───────────┤ │ │證人林珂峰於偵查中之證述 │發查字第126 號卷第29頁│ │ ├────────────────────────────┼───────────┤ │ │證人呂聖謙於偵查中之證述 │發查字第126 號卷第29頁│ ├───┼────────────────────────────┼───────────┤ │非供述│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 │D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2751號第1 頁)(91.1.14 ,│北機組卷第193-196 頁;│ │ │ 民防支出- 村里業務- 村里業務- 業務費- 中和之夜表演團體│他1639第100-121 、189-│ │ │ 費,借方90萬元;預付費用- 中和之夜表演團體費,貸方90萬│192 頁;本院卷外放證物│ │ │ ) │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 │ │2.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72 號,中和之夜表演團│97年818 日以北縣中政字│ │ │ 體費- 原由預付款支出90萬元,應由3.1.5.1 業務費支出,91│00000000號函文檢送之「│ │ │ .1. 15轉帳) │90年中和之夜晚會購置:│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96萬元,3.1.5.1 業務費│燈光架設、音響租用、會│ │ │ -90 萬元中和之夜表演團體)及統一發票(①90.12.31 KB │場佈置、花球、團體表演│ │ │ 00000004,節目製作費,計稅70萬元,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案卷宗 │ │ │ ) │ │ │ │4.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96萬元)、統一發票(②│ │ │ │ 90.12.31,節目製作費,計稅70萬元,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96萬元)、統一發票(③│ │ │ │ 90.12.31,節目製作費,計稅20萬元,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96萬元)、統一發票(④│ │ │ │ 90.12.31,節目製作費,計稅146000元,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 │ │ │ 司) │ │ │ │7.結算驗收證明書(90年填發,90萬元) │ │ │ │8.結算明細表(中和之夜表演團體,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舞│ │ │ │ 者演出費45萬、團體18萬、合音22萬5 千、雜支4 萬5 千,總│ │ │ │ 計90 萬 元) │ │ │ │9.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天│ │ │ │ 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90萬元,90.6.3) │ │ │ │10.底價封 │ │ │ │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中和之夜表演 │ │ │ │ 團體96萬元,訂定時間10月5 日11時30分) │ │ │ │12.簽呈暨中和之夜流程表 │ │ │ │13.標單(公開招標用)(採購名稱:中和之夜表演團體,90萬 │ │ │ │ 元,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 │ │ │14.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舞者演出費45萬、團體18萬、合 │ │ │ │ 音225000元、雜支45000 元,總計90萬元) │ │ │ │15.標單封標單(採購名稱:中和之夜表演團體,天龍公司) │ │ │ │16.投標廠商聲明書(參加中和之夜表演團體,天龍公司) │ │ │ │17.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 │ │ │18.天龍廣告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9.天龍廣告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20.外標封 │ │ │ │21.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於92.10.14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2│ │ │ │ 1063644 號函件送之天龍公司核發統一發票資料 │ │ │ │22.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 │ │ │ │ 詢、董監事查詢結果 │ │ ├───┼────────────────────────────┼───────────┤ │E標 │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中和之夜主持人費、96萬元) │他字第1639卷第80-99 頁│ │ │2.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中和之夜主持費、轉正金額96萬│ │ │ │ ) │ │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中和之夜主持人費用96萬元)、李│ │ │ │ 謝金鈴、連雅恩身分證影本各1 紙及中和市公所支出證明單2 │ │ │ │ 紙(李謝金鈴個人表演所得、實付金額:384000元;連雅恩個│ │ │ │ 人表演所得、實付金額:576000元) │ │ │ │4.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0年1 月7 日填發、廠商│ │ │ │ 名稱:連雅恩及李謝金鈴、標的名稱:中和之夜主持人費、契│ │ │ │ 約金額:96萬元、驗收意見:無誤,同意驗收) │ │ │ │5.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0年1 月7 日填發、標的名稱│ │ │ │ :中和之夜主持人費、廠商名稱:連雅恩及李謝金鈴、契約金│ │ │ │ 額:96萬元) │ │ │ │6.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記錄(時間│ │ │ │ :90 年10 月5 日、標的名稱:中和之夜主持人費、投標廠商│ │ │ │ :連雅恩及李謝金鈴、標價:96萬元) │ │ │ │7.底價封(採購名稱:中和之夜主持人費) │ │ │ │8.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工程名稱:中和│ │ │ │ 之夜主持人費、預算金額:99萬元、訂定時間10月5 日11時30│ │ │ │ 分) │ │ │ │9.標單(採購案名:中和之夜主持人費、標價:96萬、投標廠商│ │ │ │ 名稱:連雅恩及李謝金鈴) │ │ │ │10.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採購名稱:中和之夜主持人費、 │ │ │ │ 項目:主持費- 傅薇、採購估價總額:96萬元) │ │ │ │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契約書(契約總價:96萬元) │ │ │ │12.標單封(採購案明:中和之夜主持人費、投標廠商:連雅恩 │ │ │ │ 及李謝金鈴) │ │ │ │13.簽呈 │ │ │ │14.中和之夜流程表 │ │ ├───┼────────────────────────────┼───────────┤ │F標 │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付款:90.10.24支字第8200號,│北機組卷第197-199 頁;│ │  │ 預付費用- 中和之夜樂團樂器,85萬元) │他字第1639卷第122-141 │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中和之夜費用樂團樂器)│、213-227 頁;92年偵字│ │ │ 及暫借據(辦理中和之夜費用-樂團樂器,85萬元,90.10.24 │第19607 ③卷第61頁;本│ │ │ 訖付) │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北│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0.10.5 ,業務費- 辦│縣中和市公所97年8 月18│ │ │ 理中和之夜,樂團用樂器,95萬元) │日以縣中政字00000000號│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2752號第1 頁)(91.1.14 ,│函文檢送之「90年中和之│ │ │ 民政支出- 村里業務- 村里業務- 業務費- 中和之夜樂團租用│夜晚會購置:燈光架設、│ │ │ 樂器,借方843000元;預付費用- 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貸│音響租用、會場佈置、花│ │ │ 方843000元) │球、團體表演」案卷宗 │ │ │5.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63 號,預付款項90年12│ │ │ │ 月份,843000元,收回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 原由預付款項│ │ │ │ 支出,應轉正由3.1.5.1 支出,91.1.15 轉帳) │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業務費一中和之夜樂團│ │ │ │ 租用樂器843000元)及統一發票(90.12.31.KD00000000 樂團│ │ │ │ 租用樂器,計稅843000元,仩立公司)影本各一紙 │ │ │ │7.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1.7,中和之夜樂團租│ │ │ │ 用樂器843000元,仩立公司) │ │ │ │8.結算明細表(91.1.7,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843000元,仩立│ │ │ │ 公司) │ │ │ │9.音響器材表 │ │ │ │10.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 │ │ │ │ 仩立公司843000元,90.10.5 下午2 時,招標方式:議價) │ │ │ │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中和之夜樂團 │ │ │ │ 租用樂器,預算金額95萬;長官訂定金額912000元,訂定時 │ │ │ │ 間10 月5日11時30分) │ │ │ │12.底價封 │ │ │ │13.標單(公開招標專用,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843000元, │ │ │ │ 仩立公司) │ │ │ │14.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採購名稱: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 │ │ │ │ 器,843000元,仩立公司) │ │ │ │1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仩立公司,90.10.5) │ │ │ │16.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仩立公司) │ │ │ │17.投標廠商聲明書(仩立公司) │ │ │ │18.仩立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9.仩立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20.外標封(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仩立有限公司) │ │ │ │21.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92年10月22日財北國稅中北 │ │ │ │ 營業一字第09200255448 號函(檢附仩立公司營利事業變更 │ │ │ │ 資料影本共14紙) │ │ │ │22.仩立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董監事查詢結果各1 份 │ │ │ │23.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QA0000000 、戶名中和市公所、日 │ │ │ │ 期90.10.24、用途:中和之夜樂團樂器、受款人丁○、金額 │ │ │ │ 85萬元) │ │ ├───┼────────────────────────────┼───────────┤ │G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90年度鄰長暨巡守隊員研習觀摩文│北機組卷第71頁;92年偵│ │ │ 康活動(付款:90.10.9 支字第7826號、預付費用- 90年度鄰│字第19607 ④卷第34-76 │ │ │ 長暨巡守隊員研習觀摩文康活動、195 萬元) │頁;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辦理90年度鄰長暨巡守隊│--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 │ │ 員研習觀摩文康活動「中和之夜」)及暫借據(辦理90年度鄰│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字第│ │ │ 長暨巡守隊員研習觀摩文康活動,90.10.9 訖付,195 萬元)│00000000號函文檢送之「│ │ │3.活動簽呈(中和之夜所需表演費195 萬元,90.10.5) │90年中和之夜晚會購置:│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付款:90.10.24支字第8202 號 │燈光架設、音響租用、會│ │ │ 、預付費用- 巡守隊員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58 萬元) │場佈置、花球、團體表演│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巡守隊觀摩晚會(卡啦OK│」案卷宗 │ │ │ 音響58萬)及暫借據(辦理巡守隊觀摩晚會--卡啦OK音響90.1│ │ │ │ 0.24訖付) │ │ │ │6.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0.10.5 ,業務費- 辦理│ │ │ │ 巡守隊觀摩晚會用,卡拉OK音卡,645000元 ) │ │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2703號第1 頁)(91.1.11 ,│ │ │ │ 民防業務- 民防及守望相助業務費- 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 │ │ │ 音響),借方308000元;預付費用- 巡守隊觀摩(卡拉OK音響│ │ │ │ )貸方308000元) │ │ │ │8.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2716號第1 頁)(91.1.11 ,│ │ │ │ 獎補助及損失- 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借方272000│ │ │ │ 元;預付費用- 巡守隊觀摩- 卡拉OK音響,貸方272000元) │ │ │ │9.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第2703、2716,納字第542 號)│ │ │ │ (58萬元,巡守隊觀摩晚會原由預付支出,應轉正由3.1.2 支│ │ │ │ ,故轉正,91.1.15 轉帳) │ │ │ │10.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312獎補- 巡守隊觀摩 │ │ │ │ 晚會- 卡啦OK音響,60萬元)及統一發票KF0000000 (60萬 │ │ │ │ 元,燈光音響租用,飛耀公司,90.12.31) │ │ │ │11.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 │ │ │ │ )- 填發日91.1.7,飛耀公司,結算總價:60萬元) │ │ │ │12.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7,巡守隊觀摩晚會- │ │ │ │ 卡拉OK音響,飛耀公司,燈光音響租用,60萬元) │ │ │ │13.底價封(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 │ │ │ │14.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巡守隊觀摩晚 │ │ │ │ 會卡拉OK音響,預算金額645000元,訂定時間10.5日11時30 │ │ │ │ 分) │ │ │ │1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傳 │ │ │ │ 播事業有限公司) │ │ │ │16.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 │ │ │ │ 90.10 .5. 下午2 時、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傳 │ │ │ │ 播事業有限公司、決標金額:605000元) │ │ │ │17.標單(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 │ │ 、60萬元) │ │ │ │18.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 │ │ │ │ 耀公司、60萬元) │ │ │ │19.標單封(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公司) │ │ │ │20.投標廠商聲明書(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公司) │ │ │ │21.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飛耀公司) │ │ │ │22.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飛耀公司) │ │ │ │23.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0.7-8月,飛耀公司) │ │ │ │24.臺北縣稅捐稽徵處營業稅繳款書(飛耀公司) │ │ │ │25.外標封(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公司) │ │ │ │26.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QA0000000 、戶名中和市公所、日 │ │ │ │ 期90.10 、用途:巡守隊觀摩晚會、受款人丁○、金額58萬 │ │ │ │ 元) │ │ ├───┼────────────────────────────┼───────────┤ │H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巡守隊講習燈光架設費(付款: │北機組卷第70、201-203 │ │ │ 90.10.24支字第8201號、預付費用- 巡守隊講習燈光架設費、│頁;92偵字第19607 ④卷│ │ │ 70萬元) │第88 -94頁;他字第1639│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中和之夜燈光架設70萬元│號第193-212 頁;本院卷│ │ │ 、巡守隊講習燈光架設用)及暫借據(辦理巡守隊員講習,燈│外放證物袋一--臺北縣中│ │ │ 光架設、90.10.24付訖) │和市公所96年8 月21日北│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0.10.5 、燈光架設、79│縣中政字第09606749號函│ │ │ 5000元、業務費- 辦理鄰長巡守隊員講習) │檢送之「90年中和之夜購│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91.1.14 ,第2754號民防業務一│置:燈光架設、音響組、│ │ │ 民防及守望相助業務費- 中和之夜燈光架設、借方70萬元;預│會場佈置、花球」卷宗;│ │ │ 付費用- 中和之夜燈光架設- 貸方70萬,納字第570 號)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5.臺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91.1.15 支字第12727 號,民政│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8 月│ │ │ 支出,民防業務- 民防及守望相助- 業務費- 燈光架設15000 │18日以北縣中政字097004│ │ │ 元) │13號函文檢送之「90年中│ │ │6.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70 號、日期:90.12.31│和之夜晚會購置:燈光架│ │ │ 、預付款項、月份:90.12 、715000元) │設、音響租用、會場佈置│ │ │7.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中和之夜燈光架設715000│、花球、團體表演」卷宗│ │ │ 元、中和之夜燈光架設)及統一發票(燈光音響,計稅715000│ │ │ │ 元,沼澤公司90.12.31, KD00000000) │ │ │ │8.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1.7、中和之夜燈光架│ │ │ │ 設、廠商名稱:沼澤公司、結算總額:715000元、驗收意見:│ │ │ │ 無誤) │ │ │ │9.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7、中和之夜燈光架設、│ │ │ │ 廠商名稱:沼澤公司、契約金額:715000元) │ │ │ │10.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底價訂定表、底價封(中和之夜 │ │ │ │ 燈光架設)(預算金額795000元,訂定金額771150元) │ │ │ │1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0.│ │ │ │ 10.5下午2 時、中和之夜燈光架設、得標廠商:沼澤企業有 │ │ │ │ 限公司、決標金額:715000元) │ │ │ │12.標單、標單封(編號1 、中和之夜燈光架設、715000元、投 │ │ │ │ 標廠商:沼澤公司) │ │ │ │13.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715000元,中和之夜燈光架設, │ │ │ │ 沼澤公司) │ │ │ │14.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沼澤公司,中和之 │ │ │ │ 夜燈光架設,90.10.5) │ │ │ │15.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沼澤公司,中和之夜燈光架設) │ │ │ │16.沼澤企業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7.沼澤企業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18.外標封(沼澤公司) │ │ │ │19.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QA0000000 、戶名中和市公所、日 │ │ │ │ 期90.10 、用途:巡守隊講習燈光架設費、受款人丁○、金 │ │ │ │ 額70萬元) │ │ │ │20.沼澤企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 │ │ │ │21.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於92.10.22檢送之沼澤公司核發統一 │ │ │ │ 發票資料 │ │ ├───┼────────────────────────────┼───────────┤ │I標 │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付款:91.1.15 支字第12706 號│92年偵字第19607 ④卷第│ │ │ 、村里業務一里民大會一業務費、鄰長文康活動晚會用、36萬│46、47-51 、52-64 、66│ │ │ 元) │、67頁;本院卷外放證物│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0年度鄰長文康活動巡守│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 │ │ 隊員文康活動中和之夜晚會用,36萬元)及統一發票 │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 │ │ KF0000000 號(97500 元,音響租用,飛耀公司,90.12.3) │字00000000號函文檢送之│ │ │3.飛耀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估價單(90.10.5、 音響租用,15場、│「90年中和之夜晚會購置│ │ │ 97500元) │:燈光架設、音響租用、│ │ │4.估價單(90.10.5 、威泰高傳真視聽公司,音響租用,15場,│會場佈置、花球、團體表│ │ │ 105000 元) │演」卷宗 │ │ │5.估價單(90.10.5馬祿有限公司,音響租用,15場120000元) │ │ │ │6.手寫記錄影本1紙(偵19607-4,66)。 │ │ │ │7.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款存款(戶名:飛耀傳播有限公司、帳│ │ │ │ 號:00000000000000) │ │ │ │8.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會場佈置,金額 │ │ │ │ 19800 元,大鷹旗幟社) │ │ │ │9.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③會場佈置,金額│ │ │ │ 26400 元,大鷹旗幟社) │ │ │ │10.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④會場佈置,金 │ │ │ │ 額26400 元,大鷹旗幟社) │ │ │ │1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⑤會場佈置,金 │ │ │ │ 額26400 元,大鷹旗幟社) │ │ │ │1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會佈,15000 元 │ │ │ │ ,名蘭花苑) │ │ │ │1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會佈(花、球) │ │ │ │ (⑦會佈,15000 元,名蘭花苑) │ │ │ │14.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炮、香紙,34500│ │ │ │ 元,金玉堂香舖) │ │ │ │1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炮、香紙,30000│ │ │ │ 元,金玉堂香舖) │ │ │ │16.報價單(會場布置,99000元,90.10.5大鷹旗幟社) │ │ │ │17.估價單(會場佈置,120000元,90.10.5名蘭花苑) │ │ │ │18.瑞祥電腦繪圖切割工作室估價單(90.10.5 會場佈置105000 │ │ │ │ 元) │ │ │ │19.估價單(90.9.29 名蘭花苑,會場佈置,15場99000元) │ │ │ │20.飛耀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估價單(90.10.1 場佈,12場120000 │ │ │ │ 元) │ │ │ │21.估價單(90.9.30 馬祿有限公司,場佈,15場150000 元) │ │ │ │22.估價單(香炮紙,90.10.5 :1 批70000 元、90.10.2 :2 │ │ │ │ 批64500 元、90.10.4 :1 批8000元) │ │ │ │2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0.9.19 ,業務費-90 │ │ │ │ 年度鄰長巡守隊員文康活動中和之夜晚會用,音響135000元 │ │ │ │ 、燈光12萬元、會場佈置52500 元、特效52500 元,各15 場│ │ │ │ ,合計36萬元) │ │ │ │24.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會佈(花、球) │ │ │ │ 會佈,26000 元,名蘭花苑) │ │ │ │2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會佈(花、球) │ │ │ │ 會佈,20000 元,名蘭花苑) │ │ │ │2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會佈(花、球) │ │ │ │ 會佈,20000 元,名蘭花苑) │ │ ├───┼────────────────────────────┼───────────┤ │乙項採│1.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支票第QA0000000 、存款戶名:中和│北機組卷第69、73、89-9│ │購案其│ 市公所、90年10月、用途:鄰長研習活動、受款人:丁○、金│4 頁;他1639第7 頁;92│ │餘證據│ 額:195 萬元) │年偵字第19607③第59、6│ │ │2.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0年10月19日、帳│0、62、138 、140頁 │ │ │ 號:00000000000000、195 萬元、存戶:丁○) │ │ │ │3.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1年1 月15日、帳│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元、存戶:丁○) │ │ │ │4.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0年10月24日、帳│ │ │ │ 號00000000000000、存戶:丁○、金額213萬元) │ │ │ │5.中和之夜」人員清冊 │ │ │ │6.賴祖雄之PDA通訊錄影本 │ │ │ │7.中和地區農會依洗錢防制法規定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客戶│ │ │ │ 資料登記簿 │ │ │ │8.北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帳戶交易明細表(活期存款戶名): │ │ │ │ 丁○、帳號:00-00000-000) │ │ │ │9.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交易明細查詢(戶名:丁○、帳號:│ │ │ │ 00000-0-00) │ │ └───┴────────────────────────────┴───────────┘ ┌────────────────────────────────────────────┐ │丙項採購案之證據 │ ├───┬────────────────────────────┬───────────┤ │供述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證據 │ │ │ ├───┼────────────────────────────┼───────────┤ │ │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本院卷㈣第100 頁反面至│ │ │ │103頁 │ │ ├────────────────────────────┼───────────┤ │ │證人方泓元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53-158 反頁;92年偵│ │ │ │字第19607 ①號卷第35-3│ │ │ │6反頁;92年偵字第1960 │ │ │ │7②號卷第31-31 反頁 │ │ ├────────────────────────────┼───────────┤ │ │證人庚○○於調查站、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74-177 頁;92年偵字│ │ │ │第19607 ①號卷第36反-3│ │ │ │7反面;92年偵字第1960 │ │ │ │7 ②號卷第31反面;本院│ │ │ │卷㈢第247-253頁 │ │ ├────────────────────────────┼───────────┤ │ │證人蘇鵬飛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67-169 頁;92年偵字│ │ │ │第19607 ①號卷第36反- │ │ │ │37反面、99-102頁;92年│ │ │ │偵字第19607 ②號卷第31│ │ │ │反頁 │ │ ├────────────────────────────┼───────────┤ │ │證人戊○○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93-97 頁;92年偵字第│ │ │ │20758 號卷第6-7 反、20│ │ │ │-21 反頁;92年偵字第19│ │ │ │607 ②號卷第29-30 反頁│ │ │ │;本院卷㈢第234-240頁 │ │ ├────────────────────────────┼───────────┤ │ │證人李文慶於調查站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64-165 頁 │ │ ├────────────────────────────┼───────────┤ │ │證人甲○○於調查站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57-59 反頁;│ │ │ │本院卷㈢第254-261頁 │ ├───┼────────────────────────────┼───────────┤ │非供述│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之證據│ │ │ ├───┼────────────────────────────┼───────────┤ │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日期91│92年偵字第19607 ③卷第│ │ │ .2.15 支字第691號、預付費用-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78│62- 66、163 、166 、17│ │ │ 萬元) │1-173 、178-182 頁;北│ │ │2.市庫支票取銷禁背申請書(申請人:碩泰公司) │機組卷第200 頁;92年偵│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獎補助費一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 │字20758 號卷第9-18頁;│ │ │ 軟體一78萬)及統一發票(91.1.21、發票號碼:742857元、 │92年偵字第4926卷第31頁│ │ │ 營人:碩泰公司)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 │ │4.中和市公所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91.2.5、廠商名稱:碩泰公│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 │ │ 司、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結算總額:78萬元) │月21日北中政字第096067│ │ │5.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廠商│9 號函檢送之「91年金銀│ │ │ 名稱:碩泰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金額總計:78萬) │婚紀念婚禮晚會」案卷宗│ │ │6.碩泰公司函中和市公所(請儘速完成撥款動作)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8 │ │ │ .8下午、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得標廠商:碩泰公司│月18日北縣中政字第0970│ │ │ ,決標金額78萬元) │0413號函文送之「91 年 │ │ │8.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金│金銀婚紀念婚禮晚會購置│ │ │ 額總計:78萬、包商:碩泰公司) │:軟體」卷宗 │ │ │9.底價封(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案) │ │ │ │10.標單(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標價78萬元、投標廠 │ │ │ │ 商名稱:碩泰公司) │ │ │ │1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 │ │ │ │ 金額總計837900元、碩泰公司) │ │ │ │12.標單封(碩泰公司) │ │ │ │1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投標 │ │ │ │ 廠商名稱:碩泰公司、投標金額:78萬元、91.18 ) │ │ │ │14.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碩泰公司) │ │ │ │15.投標廠商聲明書(碩泰公司) │ │ │ │16.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碩泰公司) │ │ │ │17.經濟部公司執照(碩泰公關顧問有限公司、90.9.10) │ │ │ │18.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營業稅繳款書(碩泰公司) │ │ │ │19.台北市營業人銷售贈與稅額申請書 │ │ │ │20.簽(90.12.26、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增加經費) │ │ │ │21.中和市「銀髮關懷年」金婚、銀婚紀念婚禮活動執行案 │ │ │ │22.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辦理金銀婚紀念婚禮活 │ │ │ │ 動、總價合計:152673元) │ │ │ │23.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支票第QA0000000 、存款戶名:中 │ │ │ │ 和市公所、91年2 月、用途:金銀婚紀念婚禮、受款人:碩 │ │ │ │ 泰公司、金額:78萬元) │ │ │ │24.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1年2 月8 日、 │ │ │ │ 帳號:000000000000、53萬元、存戶:丁○) │ │ │ │25.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帳戶:台企復興分行碩泰 │ │ │ │ 公關公司、帳號:00000000000 、金額:53萬元) │ │ │ │26.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1年2 月8 日、 │ │ │ │ 帳號:000000000000、25萬元、存戶:丁○) │ │ │ │27.北區農會電腦共同中心帳戶交易明細表(丁○、帳號:20-40│ │ │ │ 602-5-00) │ │ │ │28.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 紙 │ │ │ │29.碩泰公司91年1 月1 日到91年3 月31日會計憑證(附統一發 │ │ │ │ 票1 紙-LA00000000 、日期:921 年2 月25日、買受人碩泰 │ │ │ │ 公關顧問有限公司、品名:西服、銷售額:176467、營業稅 │ │ │ │ :8823元、總計:185290元)暨發票登記簿 │ │ │ │30.統一發票1 紙(LC00000000、日期:91年2 月1 日、買受人 │ │ │ │ :碩泰公司、品名:女裝、銷售額合計:402200元、營業稅 │ │ │ │ 2010元,總計:42210 元)1 紙暨女裝圖示3 紙 │ │ │ │31.楊格公司91年2 月5 日編號0000000000傳票 │ │ │ │32.碩泰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33.瑞興西服號定件憑單共19紙 │ │ │ │34.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戶名:楊格公司、帳號:12110│ │ │ │ 101658) │ │ │ │35.民政課業務活動服裝印領清冊(楊季芳等19人,上衣1 件子1│ │ │ │ 件、定作) │ │ └───┴────────────────────────────┴───────────┘ ┌────────────────────────────────────────────┐ │丁項採購案之證據 │ ├───┬────────────────────────────┬───────────┤ │供述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證據 │ │ │ ├───┼────────────────────────────┼───────────┤ │ │證人己○○於調查站、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 │ │ │第156-165 、200-201 頁│ │ │ │;本院卷㈣第102-103頁 │ │ ├────────────────────────────┼───────────┤ │ │證人林偉英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 │ │ │第186-189、198-199 頁 │ │ ├────────────────────────────┼───────────┤ │ │證人林世杰於調查站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15-16 反頁 │ ├───┼────────────────────────────┼───────────┤ │非供述│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之證據│ │ │ ├───┼────────────────────────────┼───────────┤ │M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2.1.10 第2904號,納字第580 │92年偵字第19607②卷第 │ │ │ 號,文化支出- 宗教禮俗- 宗教禮俗- 業務費- 中和市2002反│95-100、178、179、194 │ │ │ 毒禁煙晚會舞台製作等,借方53萬,預付費用- 中和市2002反│頁;北機組卷第217- 218│ │ │ 毒禁煙晚會舞台製作等53萬元) │頁;本院卷放證物袋一--│ │ │2.中和市庫款之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80 號、科目:預付款項、│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 │ │ 款項年份:91.12 、金額:53萬元、填發日期:91.12.31) │月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60│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業務費- 中和市2002反毒禁煙晚會│79號函檢送之「中和市20│ │ │ 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53 萬元)及統一發票(QV:00000000,│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 91.11. 28 ,53萬元、營業人:衡裕公司) │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4.預算支用簽證 │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5.簽呈2紙 │案卷宗)(本院卷外放證│ │ │6.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填發日期:91年12月30日│物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 │ │ 、廠商名稱:衡裕公司、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反毒禁菸晚會│所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 │ │ 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契約金額:53萬元、驗收意見:依約完│政字00000000號函文檢送│ │ │ 成,擬准予驗收) │之「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 │ │7.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工程名稱:反毒│毒晚會購置:螢光棒、雨│ │ │ 禁菸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預算金額:60萬元、訂定時間│衣、紀念筆、媒體宣傳、│ │ │ 5 月24日14時0 分) │雜支、海報、活動企畫、│ │ │8.底價封(反毒禁煙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 │硬體、燈光、音響、電力│ │ │9.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記錄(時間│工程、雷射特效工程、舞│ │ │ :91年5 月24日、投標廠商:衡裕公司、標價:53萬元) │台製作及會場佈置」案卷│ │ │10.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招標名稱:反毒禁菸晚會舞台製作及 │宗 │ │ │ 會場佈置、投標廠商:衡裕公司、投標總標價:53萬元) │ │ │ │11.標單(採購案名:反毒禁菸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標價 │ │ │ │ :53萬元、投標廠商名稱:衡裕公司) │ │ │ │12.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採購名稱:反毒禁菸晚會舞台製 │ │ │ │ 作及會場佈置、採購估價總額:53萬元) │ │ │ │13.標單封(採購案名:反毒禁菸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投 │ │ │ │ 標廠商:衡裕公司) │ │ │ │14.投標廠商說明書(投標廠商名稱:衡裕企業有限公司) │ │ │ │15.反毒禁菸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衡 │ │ │ │ 裕公司) │ │ │ │16.衡裕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7.外標封(衡裕公司) │ │ │ │18.衡裕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N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納字584 號 (92.1.9第2880號第│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臺│ │ │ 1 頁、民政支出--村里業務--業務費--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晚│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月│ │ │ 會螢光棒、金額:0000000元) │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6067│ │ │2.中和市庫款之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84 號、科目:預付款項、│49號函檢送之「中和市20│ │ │ 款項年份:91.12 、金額:0000000 、填發日期:91.12.31)│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業務費一購置螢光棒一33萬)及統│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 一發票(91.11.29、33萬元、營業人:漢翔公司) │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12.30、廠商名稱:漢│卷宗;本院卷外放證物袋│ │ │ 翔聯合企畫廣告有限公司、結算總額:33萬元、驗收意見:依│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 │ │ 約完成。提定准予驗收) │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字│ │ │5.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2.30、購置螢光棒、廠商│00000000號函文檢送之「│ │ │ 名稱:漢翔公司、單價:16.5元、數量:20000 、金額總計:│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晚│ │ │ 33萬元) │會購置:螢光棒、雨衣、│ │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購置螢光棒、漢翔公司、投標總標價:│紀念筆、媒體宣傳、雜支│ │ │ 33萬元、91.5.24) │、海報、活動企畫、硬體│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5│、燈光、音響、電力工程│ │ │ .29 下午2 時、購置螢光棒、得標廠商:漢翔公司、決標金額│、雷射特效工程、舞台製│ │ │ :33萬元) │作及會場佈置」卷宗 │ │ │8.底價封(購置螢光棒) │ │ │ │9.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中和之夜、預算│ │ │ │ 金額:36萬元、訂定時間:5.29.11 ) │ │ │ │10.標單(購置螢光棒、標價:33萬元、投標廠商名稱:漢翔公 │ │ │ │ 司) │ │ │ │1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購置螢光棒、單價:16.5元、數 │ │ │ │ 量:20000 、金額總計:33萬元、包商:漢翔公司) │ │ │ │12.標單封,漢翔聯合企畫廣告有限公司,購置螢光棒 │ │ │ │13.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漢翔公司) │ │ │ │14.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名稱:漢翔公司) │ │ │ │15.漢翔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6.漢翔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17.外標封(漢翔公司) │ │ ├───┼────────────────────────────┼───────────┤ │O標 │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預付轉正,業務費一反毒禁煙晚會│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 雷射特效等工程-351500 元)及統一發票(91.12.30、351500│100-105 、180 、181 、│ │ │ 元、營業人:特尊公司) │195頁;北機組卷第215-2│ │ │2.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履約日91.5.31 ,反毒禁│16頁;本院卷外放證物袋│ │ │ 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廠商名稱:特尊公司、結算總額: │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 │ │ 351500元、驗收意見:依約完成。擬准予驗收) │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字│ │ │3.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2.30、反毒禁煙晚會雷射│00000000號函文檢送之「│ │ │ 特效等工程、廠商名稱:特尊公司、金額總計:3515 00 元)│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晚│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5│會購置:螢光棒、雨衣、│ │ │ .24 下午2 時、得標廠商:特尊公司、決標金額:351500元)│紀念筆、媒體宣傳、雜支│ │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特尊企│、海報、活動企畫、硬體│ │ │ 業有限公司、投標總標價:351500元、91.5.24) │、燈光、音響、電力工程│ │ │6.標單(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標價:351500元、投標│、雷射特效工程、舞台製│ │ │ 廠商名稱:特尊公司) │作及會場佈置」案卷宗 │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金│ │ │ │ 額總計:351500元、包商:特尊公司) │ │ │ │8.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特尊公司) │ │ │ │9.標單封(特尊企業有限公司、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 │ │ │10.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名稱:特尊公司) │ │ │ │11.特尊企業有限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2.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反毒禁煙晚會 │ │ │ │ 雷射特效等工程、預算金額:37萬元、訂定時間:5.24.14 │ │ │ │ 時0分) │ │ │ │13.外標封(特尊公司) │ │ │ │14.特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 │ │ ├───┼────────────────────────────┼───────────┤ │P標 │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購置雨衣一22萬)及統一│北機組卷第208-209 頁;│ │ │2.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12.30、廠商名稱:霖│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臺│ │ │ 聯公司、結算總額:22萬元、驗收意見:依約完成。提定准予│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月│ │ │ 驗收) │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6067│ │ │3.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2.30、購置雨衣、廠商名│49號函檢送之「中和市20│ │ │ 稱:霖聯公司、單價:11元、數量:20000 、金額總計:22萬│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 元) │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購置雨衣、霖聯公司、投標總標價:22│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 萬元、91.5.24) │卷宗;本院卷外放證物袋│ │ │5.標單(購置雨衣、標價:22萬、投標廠商名稱:霖聯公司) │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 │ │6.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購置雨衣、單價:11元、數量: │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字│ │ │ 20000、金額總計:22萬元、包商:霖聯公司) │00000000號函文檢送之「│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5│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晚│ │ │ .29 下午2 時、購置雨衣、得標廠商:霖聯公司、決標金額:│會購置:螢光棒、雨衣、│ │ │ 22萬元) │紀念筆、媒體宣傳、雜支│ │ │8.標單封(霖聯企業有限公司、購置雨衣) │、海報、活動企畫、硬體│ │ │9.底價封(中和市公所、採購名稱:購置雨衣) │、燈光、音響、電力工程│ │ │10.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購置雨衣、預 │、雷射特效工程、舞台製│ │ │ 算金額:24萬元、訂定時間:5.29.11 時40分) │作及會場佈置」案卷宗 │ │ │11.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名稱:霖聯公司) │ │ │ │12.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霖聯公司) │ │ │ │13.霖聯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4.外標封(霖聯公司) │ │ │ │15.霖聯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 │ │ ├───┼────────────────────────────┼───────────┤ │Q標 │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預付轉正80萬元,業務費一反毒晚│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 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80 萬元)及統一發票(91.12.30│105-110 、182 、183 、│ │ │ ,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80萬元、營業人:承發│190 、192 頁;北機組卷│ │ │ 公司) │第212 頁;本院卷外放證│ │ │2.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物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 │ │ 電力工程,履約日91.5.31 、廠商名稱:承發公司、結算總額│所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 │ │ :80萬元、驗收意見:依約完成。擬准予驗收) │政字00000000號函文檢送│ │ │3.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之「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 │ │ 工程,91.12.30、廠商名稱:承發公司、金額總計:80萬元)│毒晚會購置:螢光棒、雨│ │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承│衣、紀念筆、媒體宣傳、│ │ │ 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投標總標價:80萬元、91.5.24) │雜支、海報、活動企畫、│ │ │5.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5│硬體、燈光、音響、電力│ │ │ .24 下午2 時、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得標廠商│工程、雷射特效工程、舞│ │ │ :承發公司、決標金額:80萬元) │台製作及會場佈置」案卷│ │ │6.底價封(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 │宗 │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反毒晚會燈光音│ │ │ │ 響工程及電力工程、預算金額:85萬元、訂定時間:5 月24日│ │ │ │ 14時) │ │ │ │8.標單(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標價:80萬元、投│ │ │ │ 標廠商名稱:承發公司) │ │ │ │9.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 │ │ │ 、金額總計:80萬元、包商:承發公司) │ │ │ │10.標單封(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承發公司) │ │ │ │11.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名稱:承發公司) │ │ │ │12.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承發公司) │ │ │ │13.承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4.外標封(承發公司) │ │ │ │15.承發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R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納字583 號(92.1.10 第2905號│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臺│ │ │ 第1 頁、文化支出一宗教禮俗一業務費一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月│ │ │ 晚會、65萬元) │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6067│ │ │2.中和市庫款之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83 號、科目:預付款項、│49號函檢送之「中和市20│ │ │ 款項年份:91.12、金額:65萬元、填發日期:91.12.31) │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業務費- 購置反毒晚會紀念筆- 6 │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 萬)及統一發票(91.12.11、65萬元、營業人:均馥公司) │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12.30、廠商名稱:均│案卷宗;本院卷外放證物│ │ │ 馥有限公司、結算總額:33萬元、驗收意見:依約完成。提定│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 │ │ 准予驗收) │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 │ │5.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2.30、購置紀念筆、廠商│字00000000號函文檢送之│ │ │ 名稱:均馥公司、單價:32.5元、數量:20000 、金額總計:│「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 │ │ 65萬元) │晚會購置:螢光棒、雨衣│ │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購置紀念筆、均馥公司、投標總標價:│、紀念筆、媒體宣傳、雜│ │ │ 65萬元、91.5.24) │支、海報、活動企畫、硬│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91.5.29 │體、燈光、音響、電力工│ │ │ 下午2時、購置紀念筆、得標廠商:均馥有限公司、決標金額 │程、雷射特效工程、舞台│ │ │ :65萬元) │製作及會場佈置」卷宗 │ │ │8.底價封(購置紀念筆) │ │ │ │9.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購置反毒晚會紀│ │ │ │ 念筆、預算金額:7 萬元、訂定時間:5 月OO日14時) │ │ │ │10.標單(購置反毒晚會紀念筆、標價:65萬元、投標廠商名稱 │ │ │ │ :均馥公司) │ │ │ │1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購置紀念筆、單價:32.5元、數 │ │ │ │ 量:20000 、金額總計:65萬元、包商:均馥公司) │ │ │ │12.標單封(購置反毒晚會紀念筆,均馥公司) │ │ │ │13.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名稱:均馥公司) │ │ │ │14.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均馥公司) │ │ │ │15.均馥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6.外標封(均馥公司) │ │ ├───┼────────────────────────────┼───────────┤ │S標 │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反毒禁煙晚會媒體宣傳案│北機組卷第17-52 頁;本│ │ │ -68 萬)及統一發票(NG:0000000000.6.1、68萬元、營業人│院卷外放證物袋一--臺北│ │ │ :東森公司) │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月21│ │ │2.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8.7、廠商名稱:東森公司、│日縣中政字第09606749號│ │ │ 結算總額:68萬元、驗收意見:依約如期完成) │函檢送之「中和市2002年│ │ │3.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8.7、晚會宣傳、廠商名稱:東森│禁煙販毒晚會購置:螢光│ │ │ 公司、單價:680000元、金額總計:68萬) │棒、雨衣、紀念筆、媒體│ │ │4.活動企畫案(製作人:東森公司、名稱:中和市公所2002 年 │宣傳、雜支、海報」案卷│ │ │ 反毒晚會--青春要high不要害) │宗;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 │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招標名稱:反毒禁煙晚會媒體宣傳、投│--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 │ │ 標廠商:東森公司、投標總標價:68萬元) │8 月18日以北中政字第09│ │ │ │700413號函文檢送之「中│ │ │ │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晚會│ │ │ │購置:螢光棒、雨衣、紀│ │ │ │念筆、媒體宣傳、雜支、│ │ │ │海報、活動企畫、硬體、│ │ │ │燈光、音響、電力工程、│ │ │ │雷射特效工程、舞台製作│ │ │ │及會場佈置」案卷宗 │ ├───┼────────────────────────────┼───────────┤ │T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納字581 號,92.1.9第2880號1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 、文化支出- 宗教禮俗- 宗教禮俗- 業務費- 借方:中和市20│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月18│ │ │ 02拒菸反毒晚會、金額:390800元;貸方- 預付費用- 中和市│日以北縣中政字00000000│ │ │ 2002 拒菸反毒晚會 │號函文檢送之「中和市20│ │ │2.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81 號、科目:預付款項│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 、款項年份:91.12 、金額:390800元、填發日期:91.12) │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會計:390800元,業務費- 中和市│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 2002拒菸反毒晚會-13 4000元)及收據(91.6.5. ,相片60 │活動企畫、硬體、燈光、│ │ │ ,單價4 ,總價240 元、營業人:東南攝影社) │音響、電力工程、雷射特│ │ │4.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預付轉正256800,業務費- 中和市│效工程、舞台製作及會場│ │ │ 2002 拒菸反毒晚會256800元) │佈置」案卷宗 │ ├───┼────────────────────────────┼───────────┤ │丁項採│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影本1 份(91.5.24 、招標名稱:六三演│北機組卷第51-51 頁背面│ │餘證據│ 89萬元)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 │ │2.傳票(收回民政課年終檢討會、收回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晚會│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 │ │ 機費、收回民有里太武山莊團體補助款,應收取236510元) │月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60│ │ │3.中和市公庫(收回款項47700元) │6749號函檢送之「中和市│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納字286 號,91.8.28 第1579號│20 02 年禁煙販毒晚會購│ │ │ 第1 頁、民政支出一村里業務一業務費一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置:螢光棒、雨衣、紀念│ │ │ 晚會、金額:592000元) │筆、媒體宣傳、雜支、海│ │ │5.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286 號、科目:預付款項│報」卷宗;本院卷外放證│ │ │ 、款項年份:91.8、金額:592000元、填發日期:91.8.29 )│物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 │ │6.臺北縣中和市體育會參加91年度反毒晚會工作人員印領清冊(│所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 │ │ 溫三郎等10人,金額各200元) │政字00000000號函文檢送│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預算支用簽證(91.5.17 ) │之「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 │ │8.簽(91.5.14 、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晚會、不足款309 萬元由│毒晚會購置:螢光棒、雨│ │ │ 何預算支付) │衣、紀念筆、媒體宣傳、│ │ │9.簽(91年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晚會、擬委託具專業性質機構辦│雜支、海報、活動企畫、│ │ │ 理議價) │硬體、燈光、音響、電力│ │ │10.活動預算表 │工程、雷射特效工程、舞│ │ │ │台製作及會場佈置」案卷│ │ │ │宗 │ └───┴────────────────────────────┴───────────┘ ┌────────────────────────────────────────────┐ │戊項採購案之證據 │ ├───┬────────────────────────────┬───────────┤ │供述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證據 │ │ │ ├───┼────────────────────────────┼───────────┤ │ │證人己○○於調查站、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 │ │ │第156-165 、200-201頁 │ │ │ │;本院卷㈣第102-103頁 │ │ ├────────────────────────────┼───────────┤ │ │證人呂莉莉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43-44 反、177-187、 │ │ │ │214-216 頁 │ │ ├────────────────────────────┼───────────┤ │ │證人洪誠陽於調查站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174-176 反頁 │ │ ├────────────────────────────┼───────────┤ │ │證人賴祖雄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16-120 反頁;92年偵│ │ │ │字第19607 ④號卷第1-4 │ │ │ │頁;92 年 偵字第19607 │ │ │ │①號卷第20-21 、218-22│ │ │ │0 、225-226 反頁;93年│ │ │ │偵字第4926 號卷第35-36│ │ │ │反頁 │ │ ├────────────────────────────┼───────────┤ │ │證人張志堅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133-136 、150-151 頁│ │ │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 │ │ │卷第32頁;93年偵字第92│ │ │ │6號卷第38頁 │ │ ├────────────────────────────┼───────────┤ │ │證人李亞璇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153-156、168-170 頁; │ │ │ │93年偵字第4926號卷第38│ │ │ │反頁 │ ├───┼────────────────────────────┼───────────┤ │非供述│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之證據│ │ │ ├───┼────────────────────────────┼───────────┤ │U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24訖付、第9282號、預付│北機組卷第213-214 頁;│ │ │ 費用- 中和之夜表演經費、130 萬元) │92 年 偵字第19607 ②卷│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130 萬,中和之夜表演費│第11 1-115、184 、185 │ │ │ 預借)及暫借據(辦理中和之夜擬暫借130 萬元,訖付91.10.│頁;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 │ │ 24) │--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 │ │3.簽(中和之夜所需表演經費130 萬2 千元,請准採限制性招標│8 月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 │ │ 與漢翔公司辦理議價,91.10.24)含經費概算表 │606749號函檢送「91年中│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納字586 號 (92.1.13 、第2928│和之夜」案卷宗;本院卷│ │ │ 號,民政支出- 村里業務- 業務費,中和之夜表演經費、借方│外放證物袋二--臺北縣中│ │ │ 130 萬元;預付費用- 中和之夜表演經費- 貸方130 萬元) │和市公所97年8 月18 日 │ │ │5.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1│以北縣中政字第097004 │ │ │ 0.15下午2 時、中和之夜、得標廠商:漢翔公司,決標金額:│13號函文檢送之「91年中│ │ │ 130 萬) │和之夜晚會」案卷宗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130 萬,中和之夜)及統│ │ │ │ 一發票(中和之夜,130 萬元,91.12.31.QZ00000000 ,漢翔│ │ │ │ 公司) │ │ │ │7.中和市庫款收正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86 號,預付款項91.12 │ │ │ │ 月,130 萬元,填發日期91.12.31) │ │ │ │8.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完畢91.10.30,中和│ │ │ │ 之夜。130 萬元,依合約完成)(第20頁) │ │ │ │9.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中和之夜,130 萬元,漢翔公│ │ │ │ 司) │ │ │ │10.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及底價封(中和 │ │ │ │ 之夜,預算金額0000000 元,訂定時間10.3.15.11時50分) │ │ │ │11.招標及契約文件(中和之夜,130 萬元,漢翔公司) │ │ │ │12.標單(中和之夜,133200元,漢翔公司) │ │ │ │13.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0000000 元,中和之夜,漢翔公 │ │ │ │ 司) │ │ │ │1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130 萬元,中和之夜,漢翔公司 │ │ │ │ ) │ │ │ │15.漢翔聯合企畫廣告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16.漢翔聯合企畫廣告有限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7.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1.7-8月,漢翔公司) │ │ │ │18.漢翔聯合企劃廣告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V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21訖付、第9197號、預付│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 用- 音響租借(新天地)- 鞏固基層建設講習,9 萬元) │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月18│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鞏固基層建設講習,9 萬│日以北縣中政字00000000│ │ │ 元)及暫借據(鞏固基層建設講習,9 萬元,91.10.21訖付)│號函文檢送之「91年中和│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音響租借,91.10.18,鞏│之夜晚會」卷宗 │ │ │ 固基層建設講習,9 萬元) │ │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納字502 號 (91.12.24、第2505│ │ │ │ 號,民政支出- 村里業務- 業務費,鞏固基層建設講習(基隆│ │ │ │ 新天地)、借方9 萬元;預付費用- 鞏固基層建設講習(基隆│ │ │ │ 新天地)-貸方9 萬元) │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業務費一鞏固基層建設講習(基隆│ │ │ │ 新天地),9 萬元)及統一發票(音響設備,9 萬元,91.10.│ │ │ │ 30,耀陽國際傳播有限公司,QA00000000) │ │ ├───┼────────────────────────────┼───────────┤ │W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2.10.18訖付、第9176號、預付│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 費用- 活動企畫及編劇費中和之夜、8 萬元) │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月18│ │ │2.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9.10 ,活動企畫及編│日以北縣中政字00000000│ │ │ 劇費,8 萬元、業務費- 辦理中和之夜用) │號函文檢送之「91年中和│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業務費一辦理91年中和之夜用-8萬│之夜晚會」卷宗 │ │ │ 元)及暫借據(91.10.18、辦理中和之夜暫借8 萬元,91.10.│ │ │ │ 18訖付) │ │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納字545 ,92.1.3、第2643號、│ │ │ │ 民政支出,村里業務- 村里業務- 中和之夜活動企畫及編劇費│ │ │ │ - 借方8 萬元;預付費用- 中和之夜活動企畫及編劇費,貸方│ │ │ │ 8 萬) │ │ │ │5.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545 號,預付款項91.12 月│ │ │ │ ,8 萬,填發日期91.12.31) │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中和之夜用活動企畫及編│ │ │ │ 劇費-8萬元)及收據、張志堅身份證影本 │ │ ├───┼────────────────────────────┼───────────┤ │X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18訖付、第9177號、預付│北機組卷第212 頁;92年│ │ │ 費用- 燈光架設中和之夜、99000元) │偵字第19607 ②卷第119 │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辦理91年中和之夜用,9 │反-120頁;本院卷外放證│ │ │ 9000元)及暫借據(91年、辦理里鄰長訓練活動暫借99000 元│物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 │ │ ) │所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 │ │3.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503 號,287400元(99000 │政字00000000號函文檢送│ │ │ 元),填發日期91.12.25) │之91年中和之夜晚會」案│ │ │4.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10.4 ,燈光架設,業│卷宗 │ │ │ 務費,辦理91年中和之夜用,99000 元、業務費- 辦理中和之│ │ │ │ 夜用) │ │ │ │5.承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Y1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18訖付、支字第9179號、│北機組卷第213- 214頁;│ │ │ 預付費用- 里鄰長文康活動61鍵音樂工作站等、98400 元) │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8400 ,辦理里鄰長文康│117 反-118頁;本院卷外│ │ │ 研習用)及暫借據(辦理里鄰長文康研習暫借98400 元) │放證物袋二--臺北縣中和│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10.1 ,業務費- 辦理│市公所97年8 月18日以北│ │ │ 里鄰長文康研習,98400 元,預算支用簽證91.10.16) │縣中政字00000000號函文│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91.12.24、第2510號、民政支出│檢送之「91年中和之夜晚│ │ │ --村里業務- 業務費- 里鄰長文康活動樂團用音樂工作站等、│會」案卷宗 │ │ │ 98400 元、預付費用) │ │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8400 ,里鄰長文康活動│ │ │ │ 用樂團使用)及統一發票(61鍵音樂工作站等- 總額98400 元│ │ │ │ 91.12.18,QZ00000000,漢翔公司) │ │ │ │6.漢翔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Y2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18訖付、支字第9173號、│北機組卷第219-220 頁;│ │ │ 預付費用- 強力噴煙機等-里鄰長訓練活動、83000 元) │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83000 元,里鄰長訓練活│115 反-116頁;本院卷外│ │ │ 動用)及暫借據(辦理里鄰長訓練活動暫借83000 元) │放證物袋二--臺北縣中和│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10.4 ,強力噴煙機、│市公所97年8 月18日以北│ │ │ 泡泡機等,83000 元、業務費- 辦理里鄰長訓練活動用) │縣中政字00000000號函文│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91.12.24、第2506號、民政支出│檢送之「91年中和之夜晚│ │ │ --村里業務- 業務費- 里鄰長訓練活動用噴煙機舞台布置, │會」案卷宗 │ │ │ 83000 元、預付費用) │ │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83000 元,里鄰長訓練活│ │ │ │ 動用噴煙機舞台布置)及統一發票(強力噴煙機、泡泡機等,│ │ │ │ 83000 元91.12.18,QZ00000000,均馥公司) │ │ │ │6.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10.4 ,業務費- 辦理│ │ │ │ 里鄰長訓練活動用,83000 元,強力噴煙機、泡泡機) │ │ │ │7.中和市庫款收正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02 號,預付款項91.12 │ │ │ │ 月,9 萬元、83000 元、99000 元,總計272000元,填發日期│ │ │ │ 91.12.25) │ │ │ │8.均馥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Y3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91.10.18訖付、支字第9175號、│北機組卷第215-216 頁;│ │ │ 預付費用- 音響租用- 里鄰長文康研習、99000 元) │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9000 元,辦理里鄰長文│116 反-117頁;本院卷外│ │ │ 康研習動用)及暫借據(辦理里鄰長文康研習暫借99000 元,│放證物袋二--臺北縣中和│ │ │ 97.10.18訖付) │市公所97年8 月18日以北│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10.1 ,業務費- 辦理│縣中政字00000000號函文│ │ │ 里鄰長文康研習,99000 元,音響租用,預算支用簽證91.10.│檢送之「91年中和之夜晚│ │ │ 16) │會」案卷宗 │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91.12.24、第2507號、民政支出│ │ │ │ --村里業務- 業務費- 里鄰長文康研習音響租用,99000 元、│ │ │ │ 預付費用) │ │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9000 元,里鄰長文康研│ │ │ │ 習音響租用)及統一發票(音響租用,99000 元91.12.18 , │ │ │ │ QZ00000000,特尊公司) │ │ │ │6.中和市庫款收正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02 號,預付款項91.12 │ │ │ │ 月,9 萬元、83000 元、99000 元,總計272000元,填發日期│ │ │ │ 91.12.25) │ │ │ │7.特尊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Y4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18訖付、支字第9178號、│北機組卷第221-226 頁;│ │   │ 預付費用- 租卡拉OK(里鄰長文康聯誼)、9 萬元) │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 萬元,辦理里鄰長文康│118 反-119頁;本院卷外│ │ │ 聯誼用)及暫借據(辦理里鄰長文康聯誼活動暫借9 萬元、 │放證物袋二--臺北縣中和│ │ │ 91.10.18) │市公所97年8 月18日以北│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9.10 ,業務費- 辦理│縣中政字00000000號函文│ │ │ 里鄰長文康聯誼用,9 萬元,卡拉OK租用,預算支用簽證 │檢送之「91年中和之夜晚│ │ │ 91.10.18) │會」案卷宗 │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1.12.24、第2509號、民政支出│ │ │ │ --村里業務- 業務費- 里鄰長文康研習用樂團用卡拉OK租借,│ │ │ │ 9 萬元、預付費用) │ │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 萬元,里鄰長文康研習│ │ │ │ 用樂團用卡拉OK租借)及統一發票(卡拉OK租借- 9 萬元 │ │ │ │ 91.12. 18 ,QZ00000000,多宇公司) │ │ │ │6.中和市庫款收正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02 號,預付款項91.12 │ │ │ │ 月,9 萬元、83000 元、99000 元,總計272000元,填發日期│ │ │ │ 91.12.25) │ │ │ │7.多宇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 │案外人呂莉莉代被告丁○取款之證據 │ ├───┬────────────────────────────┬───────────┤ │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 │ │1.北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帳戶交易明細表(戶名:呂莉莉、帳號│北機組卷第161-177頁 │ │ │ :00-00000-000、91.1.1~92.4.30 活期儲蓄存款) │ │ │ │2.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交易明細查詢(戶名:呂莉莉;帳號│ │ │ │ :00000-0-00) │ │ │ │3.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7、用途│ │ │ │ :燈光架設、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9000 元、備考:91年│ │ │ │ 度) │ │ │ │4.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7、用途│ │ │ │ :強力噴煙機等、受款人:呂莉莉、金額:83000 元、備考:│ │ │ │ 91年度) │ │ │ │5.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7、用途│ │ │ │ :音響租用、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9000 元、備考:91年│ │ │ │ 度) │ │ │ │6.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7、用途│ │ │ │ :里鄰長文康活動音樂站等、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8400 │ │ │ │ 元、備考:91年度) │ │ │ │7.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8、用途│ │ │ │ :活動企劃及編劇費、受款人:呂莉莉、金額:8 萬元、備考│ │ │ │ :91年度) │ │ │ │8.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8、用途│ │ │ │ :租用卡拉OK、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 萬元、備考:91年│ │ │ │ 度) │ │ │ │9.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8、用途│ │ │ │ :紀念品、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8萬元、備考:91年度)│ │ │ │10.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8、用 │ │ │ │ 途:里鄰長文康活動經費、受款人:呂莉莉、金額:105 萬 │ │ │ │ 元、備考:91年度) │ │ │ │11.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1.10.18、存戶 │ │ │ │ :呂莉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 元) │ │ │ │12.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8、用 │ │ │ │ 途:音響租用、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 萬元、備考:91 │ │ │ │ 年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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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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