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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李麗玲鄧雅心張兆光

原   告
福茂音樂著作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原   告
可登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
原   告
台灣滾石音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原   告
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庚○○
原   告
鋒林傳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原   告
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
原   告
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丁○○
壬○○

上列被告丁○○、壬○○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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