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原 告 遠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壯群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張秀瑜律師 被 告 甲○○ 紐澳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4年度易字第10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