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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麗玲張兆光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遠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壯群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張秀瑜律師
被   告
甲○○
紐澳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4年度易字第10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鄧雅心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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