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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李麗玲鄧雅心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告
臺灣三花棉製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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