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佳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張玉貞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173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被訴詐欺等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7日以94年度易字第173 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