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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戴嘉清林晏鵬陳信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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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原名張玉貞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173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被訴詐欺等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7日以94年度易字第173 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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