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 原告
- 佳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原名張玉貞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173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被訴詐欺等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7日以94年度易字第173 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