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曾永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四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本院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辯論終結,有本件刑事案卷足稽,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