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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黎錦福饒金鳳曾正耀

原告
曾永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四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本院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辯論終結,有本件刑事案卷足稽,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曾正耀

書記官 黃靖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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