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40號
- 原告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 被告
- 金原金屬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被告金原金屬有限公司等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40號
上列被告金原金屬有限公司等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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