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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6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徐蘭萍林淑婷林漢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告
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被告
丙○○

上列被告甲○○、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漢強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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