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 告 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甲○○、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漢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