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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坤地李麗珠許映鈞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許中銘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頂好蒸餾水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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