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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潘翠雪王士佩絲鈺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66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提起公訴在案,惟查,被告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偵查中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檢察官提出公訴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原應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卻仍向本院提起公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王士佩

法 官 絲鈺雲

書記官 蔡美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62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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