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66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提起公訴在案,惟查,被告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偵查中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檢察官提出公訴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原應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卻仍向本院提起公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