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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胡堅勤

  • 被告
    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468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712 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GUCCI 」等商標圖樣,係由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公司)等附表所列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民國88年1 月26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皮夾、皮包、皮帶、鞋子、上衣、領帶、眼鏡、裙子、手錶、絲巾、褲子、外套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及延展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使用,竟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12月間起至95年5 月止,先自中國大陸深圳地區,以每件新臺幣(下同)數百元到數千元不等之價格,向不詳人士購入載有如附表所示「GUCCI 」等商標圖樣之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後輸入國內,復以每件數百元之數千元不等之價格,連續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305 巷5 弄58號6 樓之住處內,販賣如附表所示商品予不特定人,致與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所生產之相同產品混淆;嗣於95年9 月6 日下午5 時2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於上開地點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 二、案經荷蘭商卡地亞國際公司、瑞士商香奈兒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拜布里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丙○○、甲○○、丁○○於警詢中之指述及證人林筱真、張秀梅於警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卷附警方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等物在卷可稽,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第41條第1 項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均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按同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 月1 日前揭法律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茲分述如下: ⒈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1 銀元(即新台幣3 元)以上,但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台幣1 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是以修正後罰金刑之最低數額,乃比修正前提高,從而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 ⒉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僅得加重其刑;但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⒊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按:此規定配合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最高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以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提高為「以新台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並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之條件。是以修正前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金額較低,自係較為有利。 ⒋準此而論,前揭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修正,乃係有關刑事各罪所定罰金刑之刑罰法律效果之變更,前揭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之修正,乃係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前揭刑法第41條第1 項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規定之修正,則相當於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綜合罪刑全部結果,整體為新舊法之「從舊從輕」比較(參見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27年上字第261 號判例意旨)。核被告所為,乃符合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且依被告罪名(詳如後述),適用修正前有關罰金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對被告亦較屬有利,故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舊法對被告有利,自應整體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等規定,合先敘明。 ㈡查被告意圖營利而販入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亦屬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 之販賣仿冒相同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入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即先後多次意圖營利而販入部分),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輕,並誤導消費者對於該商標商品之正確認知,有損我國之國際形象;惟另考量被告並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素行應非不良,而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其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及其實際販出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皆係被告所販賣、輸入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 ㈡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第83條。 ㈢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㈣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商品 │ 數量 │ 商標 │ 權利人 │ ├──┼─────┼───┼──────┼───────────────┤ │ 1 │ 皮包 │ 15 │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2 │ 皮夾 │ 15 │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3 │ 皮帶 │ 8 │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4 │ 鞋子 │ 68 │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5 │ 上衣 │ 6 │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6 │ 西裝 │ 1 │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7 │ 褲子 │ 1 │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8 │ 領帶 │ 8 │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9 │ 帽子 │ 3 │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10 │ 絲巾 │ 4 │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11 │ 眼鏡 │ 3 │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12 │ 鞋子 │ 8 │BURBERRY │布拜里公司 │ ├──┼─────┼───┼──────┼───────────────┤ │ 13 │ 皮包 │ 4 │BURBERRY │布拜里公司 │ ├──┼─────┼───┼──────┼───────────────┤ │ 14 │ 皮夾 │ 2 │BURBERRY │布拜里公司 │ ├──┼─────┼───┼──────┼───────────────┤ │ 15 │ 皮帶 │ 4 │BURBERRY │布拜里公司 │ ├──┼─────┼───┼──────┼───────────────┤ │ 16 │ 上衣 │ 101 │BURBERRY │布拜里公司 │ ├──┼─────┼───┼──────┼───────────────┤ │ 17 │ 西裝 │ 1 │BURBERRY │布拜里公司 │ ├──┼─────┼───┼──────┼───────────────┤ │ 18 │ 褲子 │ 5 │BURBERRY │布拜里公司 │ ├──┼─────┼───┼──────┼───────────────┤ │ 19 │ 裙子 │ 18 │BURBERRY │布拜里公司 │ ├──┼─────┼───┼──────┼───────────────┤ │ 20 │ 帽子 │ 4 │BURBERRY │布拜里公司 │ ├──┼─────┼───┼──────┼───────────────┤ │ 21 │ 絲巾 │ 3 │BURBERRY │布拜里公司 │ ├──┼─────┼───┼──────┼───────────────┤ │ 22 │ 手錶 │ 11 │CARTIER │卡地亞國際公司 │ ├──┼─────┼───┼──────┼───────────────┤ │ 23 │錶(鑲鑽)│ 25 │CARTIER │卡地亞國際公司 │ ├──┼─────┼───┼──────┼───────────────┤ │ 24 │ 手錶 │ 1 │OMEGA │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 │ ├──┼─────┼───┼──────┼───────────────┤ │ 25 │錶(鑲鑽)│ 1 │OMEGA │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 │ ├──┼─────┼───┼──────┼───────────────┤ │ 26 │ 手錶 │ 1 │PIAGET │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27 │ 手錶 │ 4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28 │ 手錶 │ 2 │IWC │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29 │ 手錶 │ 1 │RADO │雷達鐘錶有限公司 │ ├──┼─────┼───┼──────┼───────────────┤ │ 30 │錶(鑲鑽)│ 1 │TISSOT │天梭股份有限公司 │ ├──┼─────┼───┼──────┼───────────────┤ │ 31 │ 手錶 │ 1 │CORUM │崑崙錶有限公司 │ ├──┼─────┼───┼──────┼───────────────┤ │ 32 │ 手錶 │ 1 │CHOPARD │查浦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33 │ 手錶 │ 3 │PRADA │普瑞得有限公司 │ ├──┼─────┼───┼──────┼───────────────┤ │ 34 │ 手錶 │ 4 │PANERAI │卡地亞國際公司 │ ├──┼─────┼───┼──────┼───────────────┤ │ 35 │ 手錶 │ 2 │PATEK │派特飛利浦公司 │ │ │ │ │PHILIPPE │ │ ├──┼─────┼───┼──────┼───────────────┤ │ 36 │ 手錶 │ 1 │AP │奧德曼必固控股公司 │ ├──┼─────┼───┼──────┼───────────────┤ │ 37 │錶(鑲鑽)│ 2 │AP │奧德曼必固控股公司 │ ├──┼─────┼───┼──────┼───────────────┤ │ 38 │ 手錶 │ 4 │CONSTANTIN │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39 │ 手錶 │ 6 │MULLER │FMTM銷售公司 │ ├──┼─────┼───┼──────┼───────────────┤ │ 40 │錶(陀飛輪│ 2 │MULLER │FMTM銷售公司 │ │ │) │ │ │ │ ├──┼─────┼───┼──────┼───────────────┤ │ 41 │ 手錶 │ 2 │CHANEL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 │ 42 │錶(鑲鑽)│ 2 │CHANEL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 │ 43 │ 手錶 │ 3 │ROLEX │勞力士公司 │ ├──┼─────┼───┼──────┼───────────────┤ │ 44 │ 鞋子 │ 18 │CHANEL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 │ 45 │ 皮包 │ 15 │CHANEL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 │ 46 │ 皮夾 │ 11 │CHANEL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 │ 47 │ 上衣 │ 19 │CHANEL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 │ 48 │ 袖扣 │ 3 │CHANEL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 │ 49 │ 褲子 │ 5 │CHANEL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 │ 50 │ 裙子 │ 9 │CHANEL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 │ 51 │ 襪子 │ 6 │CHANEL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 │ 52 │ 絲巾 │ 5 │CHANEL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 │ 53 │ 鞋子 │ 28 │PRADA │普瑞得有限公司 │ ├──┼─────┼───┼──────┼───────────────┤ │ 54 │ 皮包 │ 20 │PRADA │普瑞得有限公司 │ ├──┼─────┼───┼──────┼───────────────┤ │ 55 │ 皮夾 │ 4 │PRADA │普瑞得有限公司 │ ├──┼─────┼───┼──────┼───────────────┤ │ 56 │ 皮帶 │ 8 │PRADA │普瑞得有限公司 │ ├──┼─────┼───┼──────┼───────────────┤ │ 57 │ 上衣 │ 23 │PRADA │普瑞得有限公司 │ ├──┼─────┼───┼──────┼───────────────┤ │ 58 │ 褲子 │ 6 │PRADA │普瑞得有限公司 │ ├──┼─────┼───┼──────┼───────────────┤ │ 59 │ 皮包 │ 13 │MIU MIU │普瑞得有限公司 │ ├──┼─────┼───┼──────┼───────────────┤ │ 60 │ 西裝 │ 1 │ERMENEGILDO │康斯泰克斯公司 │ │ │ │ │ZEGNA │ │ ├──┼─────┼───┼──────┼───────────────┤ │ 61 │ 上衣 │ 3 │ERMENEGILDO │康斯泰克斯公司 │ │ │ │ │ZEGNA │ │ ├──┼─────┼───┼──────┼───────────────┤ │ 62 │ 褲子 │ 2 │ERMENEGILDO │康斯泰克斯公司 │ │ │ │ │ZEGNA │ │ ├──┼─────┼───┼──────┼───────────────┤ │ 63 │ 皮包 │ 3 │CHLOE │裘樂公司 │ ├──┼─────┼───┼──────┼───────────────┤ │ 64 │ 皮夾 │ 9 │CHLOE │裘樂公司 │ ├──┼─────┼───┼──────┼───────────────┤ │ 65 │ 鞋子 │ 10 │FENDI │芬蒂艾德有限公司 │ ├──┼─────┼───┼──────┼───────────────┤ │ 66 │ 皮夾 │ 4 │FENDI │芬蒂艾德有限公司 │ ├──┼─────┼───┼──────┼───────────────┤ │ 67 │ 皮包 │ 2 │FENDI │芬蒂艾德有限公司 │ ├──┼─────┼───┼──────┼───────────────┤ │ 68 │ 鑰匙圈 │ 5 │FENDI │芬蒂艾德有限公司 │ ├──┼─────┼───┼──────┼───────────────┤ │ 69 │ 西裝 │ 1 │DUNHILL │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 │ ├──┼─────┼───┼──────┼───────────────┤ │ 70 │ 上衣 │ 2 │DUNHILL │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 │ ├──┼─────┼───┼──────┼───────────────┤ │ 71 │ 皮包 │ 2 │DUNHILL │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 │ ├──┼─────┼───┼──────┼───────────────┤ │ 72 │ 領帶 │ 1 │DUNHILL │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 │ ├──┼─────┼───┼──────┼───────────────┤ │ 73 │ 褲子 │ 12 │D&G │嘉杜有限公司 │ ├──┼─────┼───┼──────┼───────────────┤ │ 74 │ 衣服 │ 2 │D&G │嘉杜有限公司 │ ├──┼─────┼───┼──────┼───────────────┤ │ 75 │ 皮包 │ 2 │HERMES │埃爾梅斯國際 │ ├──┼─────┼───┼──────┼───────────────┤ │ 76 │ 鑰匙圈 │ 3 │HERMES │埃爾梅斯國際 │ ├──┼─────┼───┼──────┼───────────────┤ │ 77 │ 上衣 │ 7 │HERMES │埃爾梅斯國際 │ ├──┼─────┼───┼──────┼───────────────┤ │ 78 │ 內褲 │ 9 │VERSACE │吉安妮凡塞斯股份有限公司 │ ├──┼─────┼───┼──────┼───────────────┤ │ 79 │ 上衣 │ 4 │VERSACE │吉安妮凡塞斯股份有限公司 │ ├──┼─────┼───┼──────┼───────────────┤ │ 80 │ 褲子 │ 10 │VERSACE │吉安妮凡塞斯股份有限公司 │ ├──┼─────┼───┼──────┼───────────────┤ │ 81 │ 眼鏡 │ 3 │VERSACE │吉安妮凡塞斯股份有限公司 │ ├──┼─────┼───┼──────┼───────────────┤ │ 82 │ 西裝 │ 3 │亞曼尼亞 │無 │ ├──┼─────┼───┼──────┼───────────────┤ │ 83 │ 上衣 │ 23 │亞曼尼亞 │無 │ ├──┼─────┼───┼──────┼───────────────┤ │ 84 │ 褲子 │ 34 │亞曼尼亞 │無 │ ├──┼─────┼───┼──────┼───────────────┤ │ 85 │ 皮包 │ 1 │亞曼尼亞 │無 │ ├──┼─────┼───┼──────┼───────────────┤ │ 86 │ 眼鏡 │ 8 │亞曼尼亞 │無 │ ├──┼─────┼───┼──────┼───────────────┤ │ 87 │ 褲子 │ 17 │TRUSSARDID │無 │ ├──┼─────┼───┼──────┼───────────────┤ │ 88 │ 衣服 │ 1 │TRUSSARDID │無 │ ├──┼─────┼───┼──────┼───────────────┤ │ 89 │ 外套 │ 1 │BOSS │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 │ ├──┼─────┼───┼──────┼───────────────┤ │ 90 │ 褲子 │ 20 │BOSS │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 │ ├──┼─────┼───┼──────┼───────────────┤ │ 91 │ 裙子 │ 3 │BOSS │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 │ ├──┼─────┼───┼──────┼───────────────┤ │ 92 │ 上衣 │ 2 │BOSS │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 │ ├──┼─────┼───┼──────┼───────────────┤ │ 93 │ 皮夾 │ 6 │BOSS │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 │ ├──┼─────┼───┼──────┼───────────────┤ │ 94 │ 鞋子 │ 15 │BALLY │巴蕾鞋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95 │ 皮包 │ 3 │BALLY │巴蕾鞋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96 │ 皮夾 │ 2 │BALLY │巴蕾鞋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97 │ 皮帶 │ 6 │BALLY │巴蕾鞋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98 │ 衣服 │ 2 │BALLY │巴蕾鞋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99 │ 鞋子 │ 30 │LV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100 │ 皮包 │ 18 │LV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101 │ 皮夾 │ 63 │LV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102 │ 皮帶 │ 6 │LV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103 │ 上衣 │ 4 │LV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104 │ 袖扣 │ 2 │LV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105 │ 褲子 │ 16 │LV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106 │ 眼鏡 │ 1 │LV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107 │ 領帶 │ 2 │LV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108 │ 絲巾 │ 1 │LV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109 │ 手錶 │ 1 │LV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110 │ 鞋子 │ 23 │DIOR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 │111 │ 皮包 │ 3 │DIOR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 │112 │ 皮夾 │ 2 │DIOR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 │113 │ 皮帶 │ 3 │DIOR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 │114 │ 上衣 │ 3 │DIOR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 │115 │ 鑰匙圈 │ 10 │DIOR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 │116 │ 褲子 │ 4 │DIOR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 │117 │ 泳衣 │ 2 │DIOR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 │118 │ 帽子 │ 5 │DIOR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 │119 │ 絲巾 │ 3 │DIOR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 │120 │ 襯衣 │ 2 │DIOR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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