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楊志雄
- 被告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4205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八三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盜版光碟片共柒佰零壹片、現金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視聽著作及如附表三所示之音樂著作,分別係附表所示權利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利,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聲請書就附表二所示「玩火」、「撕裂人」、「盧安達飯店」、「舊地正法」、「決戰新世界」等視聽著作部分,誤載為如附表一所示權利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聲請書並誤載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如附表一所示視聽製作),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該等著作,且其明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光碟均係未經附表所示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侵害著作權之物。詎乙○○猶基於反覆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單一行為決意,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哥」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前開犯意之聯絡,以每日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之報酬,受僱於該名「大哥」之男子,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晚間六時許起至同日晚間十一時許止,及同年七月一日晚間六時許起至同日晚間九時五十分許止,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與長安街口的「三和夜市」,以盜版光碟每片一百元、或每四片三百元之價錢,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而侵害如附表所示權利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晚間九時五十分許,為警於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盜版影音光碟共七百零一片及販賣盜版光碟所得之現金四百元。案經如附表一、三所示之著作財產權利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部分: (一)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代理人丙○○、甲○○於警詢之指訴。 (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查扣物品侵害價值估價表暨檢視報告書、委任狀、印鑑證明書、網站列印影片網頁資料等著作權證明書、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鑑識報告、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表、附表三權利人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專輯封面影本、網站列印歌曲網頁資料之著作權證明書等在卷可稽。(四)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共七百零一片,及被告販賣盜版光碟所得之現金四百元可資佐證。至如附表二所示「玩火」、「撕裂人」、「盧安達飯店」、「舊地正法」、「決戰新世界」等視聽著作,雖經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於偵查中具狀表示,因權利移轉之因素,無法取得上開著作之告訴代理權等語(見該基金會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刑事補充告訴狀),然附表二所示視聽著作分別係如附表二所示權利人擁有著作財產權,此有如附表二所示視聽著作網站列印影片網頁資料等著作權證明書在卷可稽,且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但書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係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是附表二所示著作之權利人於本案雖未提出告訴,但被告上開散布附表二所示光碟部分犯行,本院仍應依法審究,併予敘明。 三、核被告陳威庭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與綽號「大哥」之成年男子二人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以販售之方法散布非法重製光碟前公開陳列、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散布盜版光碟片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此觀之被告於本院調查中供述:其於查獲前一日晚上六時許起至同日晚上十一時許受僱「大哥」擺攤販賣光碟,又於查獲當日晚上六時許開始擺攤販賣光碟,直至同日晚上九時五十分許為警查獲等語自明。是以,本件被告散布光碟片之犯行,顯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性,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二天散布光碟重製物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於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後,猶認被告上開犯行係成立連續犯一節,顯有未洽。又本件被告二次散布盜版光碟之行為,應評價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已如前述,而集合犯之最後行為,如於刑法變更(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後始完成者,因其性質為實質上一罪,自應適用變更後之法律論罪科刑,是本件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可言,即不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併予敘明。另被告散布重製光碟之每一次犯行,均係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數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見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稱良好,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盜版光碟之數量甚多,而被告僅係受僱於「大哥」,犯罪動機雖係為牟利,然犯罪所得利益非高,且從事之時間僅二天,犯罪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兼衡被告高中肄業(見警詢調查筆錄)之智識程度,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年輕識淺,偶罹刑典,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告甫年滿十八歲,目前係於南港高中休學狀態,預定於九十六年二月復學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本院審酌上開因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使其能順利完成學業。再被告涉犯本罪之際,正值十八歲之齡,且係高中休學狀態,本院為導正其錯誤偏差行為,以期被告有正確之法治認知及正確之價值觀念,併宣告被告於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以期被告自新向上。 四、至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共七百零一片及販賣盜版光碟所得之現金四百元,分別係被告本案犯罪所用、所得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後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一 ┌──┬─────────┬──────────┬────┐ │編號│著作物名稱 │ 著作財產權利人 │非法重製│ │ │ │ │光碟數量│ ├──┼─────────┼──────────┼────┤ │一 │跑車嘉年華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三十片 │ │ │ │限公司 │ │ │ │ │ │ │ ├──┼─────────┼──────────┼────┤ │二 │極地長征 │同上 │十六片 │ ├──┼─────────┼──────────┼────┤ │三 │海神號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五十二片│ │ │ │ │ │ │ │ │ │ │ ├──┼─────────┼──────────┼────┤ │四 │V怪客 │同上 │二十二片│ │ │ │ │ │ ├──┼─────────┼──────────┼────┤ │五 │X戰警3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八十片 │ │ │ │份有限公司 │ │ ├──┼─────────┼──────────┼────┤ │六 │為你鍾情 │同上 │二片 │ │ │ │ │ │ ├──┼─────────┼──────────┼────┤ │七 │搶錢2 勢力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八片 │ │ │ │責任合夥 │ │ ├──┼─────────┼──────────┼────┤ │八 │達文西密碼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七十八片│ │ │ │有限公司 │ │ ├──┼─────────┼──────────┼────┤ │九 │沉默之丘 │美商三星影片股份有限│十六片 │ │ │ │公司 │ │ ├──┼─────────┼──────────┼────┤ │十 │森林保衛戰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四十八片│ │ │ │限公司 │ │ ├──┼─────────┼──────────┼────┤ │十一│不可能的任務3 │同上 │六十六片│ ├──┴─────────┴──────────┴────┤ │共計:四百十八片。 │ └────────────────────────────┘ 附表二 ┌──┬─────────┬──────────┬────┐ │編號│著作物名稱 │ 著作財產權利人 │非法重製│ │ │ │ │光碟數量│ ├──┼─────────┼──────────┼────┤ │一 │玩火 │Di Bonaventura │四片 │ │ │ │Pictures │ │ ├──┼─────────┼──────────┼────┤ │二 │撕裂人 │Gold Circle Films │十八片 │ ├──┼─────────┼──────────┼────┤ │三 │盧安達飯店 │Kigali Releasing │十四片 │ │ │ │Limited │ │ ├──┼─────────┼──────────┼────┤ │四 │舊地正法 │Europa Corp │十二片 │ ├──┼─────────┼──────────┼────┤ │五 │決戰新世界(新世界│New Line Cinema │十片 │ │ │) │ │ │ ├──┴─────────┴──────────┴────┤ │共計:五十八片。 │ └────────────────────────────┘ 附表三 ┌──┬───────┬────┬──────┬───────┬─────┐ │編號│專輯名稱 │歌手姓名│歌曲名稱 │著作財產權利人│非法重製 │ │ │ │ │ │ │光碟數量 │ ├──┼───────┼────┼──────┼───────┼─────┤ │一 │關於你的歌 │李聖傑 │最近等十三首│滾石國際音樂股│十二片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二 │收穫 │何耀珊 │收穫等十手 │華納國際音樂股│三十七片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三 │遇上愛 │楊丞琳 │遇上愛等十首│新力博德曼音樂│四一片 │ │ │ │ │ │娛樂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四 │不准哭 │同恩 │不准哭等十一│豐華唱片股份有│二十八片 │ │ │ │ │首 │限公司 │ │ ├──┼───────┼────┼──────┼───────┼─────┤ │五 │蘇慧倫同名專輯│蘇慧倫 │不想想太多等│上華國際音樂股│二片 │ │ │ │ │十首 │份有限公司 │ │ ├──┼───────┼────┼──────┼───────┼─────┤ │六 │反轉地球 │潘瑋柏 │反轉地球等十│環球國際唱片股│二十六片 │ │ │ │ │一首 │份有限公司 │ │ ├──┼───────┼────┼──────┼───────┼─────┤ │七 │我們紀念日 │范瑋琪 │黑白配等十一│福茂唱片音樂股│二片 │ │ │ │ │首 │份有限公司 │ │ ├──┼───────┼────┼──────┼───────┼─────┤ │八 │幸運星 │ING │健康美等十首│艾迴股份有限公│六片 │ │ │ │ │ │司 │ │ ├──┼───────┼────┼──────┼───────┼─────┤ │九 │愛情樹 │張智成 │愛情樹等十一│華研國際音樂股│五片 │ │ │ │ │首 │份有限公司 │ │ ├──┼───────┼────┼──────┼───────┼─────┤ │十 │主打張棟樑 │張棟樑 │日日夜夜等十│藝科百代股份有│六十六片 │ │ │ │ │二首 │限公司 │ │ ├──┴───────┴────┴──────┴───────┴─────┤ │共計:二百二十五片。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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