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91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491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踰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適用之法條變更為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並補充「按被告上開犯罪後,刑法第28條、第41條有關共同正犯、易科罰金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經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經本院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從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1條之規定處斷,合先敘明」、「被告就所犯上開之罪與「亞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為共同正犯」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454 條第2 項、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刑法第321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918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