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61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及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之禁制,前經觀察、勒戒釋放出所後,仍恣意濫用藥品,甚為可訾,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後坦承施用毒品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安非他命(淨重○.七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吸食器一組及毒品包裝袋一個,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 條 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李 君 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 汝 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17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