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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44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644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996號),本院改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6 行「國泰世華銀行」更正為「匯豐銀行」,第8 行「乃以刷卡消費方式詐得109631元」,補充更正為「乃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分持上開2 張信用卡,分別在如附表所示店家刷卡或預借現金之不實詐術,致如附表所示店家均陷於錯誤,而先後給付各該商品或現金予甲○○收受,合計詐得119203元」;應適用之法條欄補充「按被告上開犯罪後,刑法第28條、第33條、第41條、第56條有關共同正犯、主刑種類、易科罰金、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經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又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有關罰金刑提高之規定,亦於95年6月14日經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經本院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從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3條、第41條、第56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之規定處斷,合先敘明」、「被告先後多次詐欺犯行,其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同一之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合計詐得之金額
    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惟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
    貪念,致犯本罪,且被告於95年7 月31日已就上開債務與被
    害人匯豐銀行間達成債務協商,此有本院向被害人匯豐銀行
    所函調上開2 張信用卡之歷次交易明細紀錄各乙份,在卷可
    稽,是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惕勵,而無再犯之虞,爰本院
    認對被告所諭知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依刑法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
    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第2 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法條:刑法第339條
附表:
┌──────────┬───┬─────┬─────┐
│發卡銀行            │簽帳  │消費明細  │ 詐欺金額 │
│卡號                │日期  │          │(新臺幣)│
├──────────┼───┼─────┼─────┤
│匯豐銀行            │940902│預借現金  │30000     │
│0000-0000-0000-0000 ├───┼─────┼─────│
│                    │940914│東森電視  │100       │
│                    ├───┼─────┼─────┤
│                    │940914│東森電視  │810       │
│                    ├───┼─────┼─────┤
│                    │940927│金業興商行│1676      │
│                    ├───┼─────┼─────┤
│                    │941004│九州藥局  │3000      │
│                    ├───┼─────┼─────┤
│                    │941016│家樂福淡水│5056      │
│                    │      │店        │          │
│                    ├───┼─────┼─────┤
│                    │941031│東麟電訊公│20000     │
│                    │      │司        │          │
├──────────┼───┼─────┼─────┤
│匯豐銀行            │940831│龍形加油站│900       │
│0000-0000-0000-0000 ├───┼─────┼─────┤
│                    │940902│預借現金  │30000     │
│                    ├───┼─────┼─────┤
│                    │940908│九州藥局  │3000      │
│                    ├───┼─────┼─────┤
│                    │940910│佳車汽車有│2300      │
│                    │      │限公司    │          │
│                    ├───┼─────┼─────┤
│                    │940916│全國加油站│940       │
│                    ├───┼─────┼─────┤
│                    │940918│金業興商行│1704      │
│                    ├───┼─────┼─────┤
│                    │940922│台灣大哥大│2343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                    │940924│龍形加油站│800       │
│                    ├───┼─────┼─────┤
│                    │940928│新裕商行  │517       │
│                    ├───┼─────┼─────┤
│                    │941003│Lima      │1300      │
│                    │      │          │          │
│                    ├───┼─────┼─────┤
│                    │941004│中油社子站│875       │
│                    ├───┼─────┼─────┤
│                    │941017│Lima      │4500      │
│                    ├───┼─────┼─────┤
│                    │941030│僑園大飯店│1364      │
│                    ├───┼─────┼─────┤
│                    │941111│九州藥局  │2970      │
│                    ├───┼─────┼─────┤
│                    │941128│誠品股份有│1128      │
│                    │      │限公司    │          │
│                    ├───┼─────┼─────┤
│                    │941208│九州藥局  │2970      │
│                    ├───┼─────┼─────┤
│                    │941214│中油社子站│950       │
└──────────┴───┴─────┴─────┘
                                      合計:119203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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