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4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查扣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5年度偵字第3030號被告徐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改造手槍1 枝(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具殺傷力,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但書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3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