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47號

返還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47號

聲請人
乙○○
被告
甲○○

          3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因被告甲○○強盜案件,於民國92年1 月10日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停止被告之羈押,而被告所犯強盜罪業經判決確定在案,爰聲請返還所繳納之保證金云云。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將被告預備逃匿情形,於得以防止之際報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聲請退保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乙○○前因被告甲○○強盜案件(本院91年度訴字第1940號),於92年1 月10日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被告之羈押,固有本院92年刑保字第2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 件附卷可資佐證。惟被告所犯上開強盜罪,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9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620 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802 號判決撤銷發回,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139 號審理中,並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被告現雖因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惟前開案件既未審結,被告羈押之效力亦未消滅,本院無從就被告日後逃匿之情形預為何防止措施,是聲請人之具保責任不得免除,所請返還保證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怡 貞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47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