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47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4年度訴字第1978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收押在案。被告於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不諱,並無難以審判之情形,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5年2 月16日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被告。茲被告因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504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95年3 月9 日起借提執行,目前仍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執緝卯字第591 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按,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業經本院於95年3 月9 日撤銷羈押在案。從而,本件被告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