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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47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4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4年度訴字第1978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收押在案。被告於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不諱,並無難以審判之情形,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5年2 月16日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被告。茲被告因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504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95年3 月9 日起借提執行,目前仍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執緝卯字第591 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按,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業經本院於95年3 月9 日撤銷羈押在案。從而,本件被告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朱嘉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47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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