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5年度執聲字第2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夢慧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