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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86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38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193號)後,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與成年人甲○○(由本院另案審理)係址設臺北縣土城市○○路77巷1 弄118 號1 樓得意有限公司(下稱得意公司)之前、後任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得意公司與附表所示營業人間並無交易之事實,竟與成年人丙○○(未據起訴)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2年7 月間起至93年10月間止,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224張,銷售額共計新台幣(下同)7,970 萬5,269 元,交予附表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單位申報營業稅,以此方式幫助附表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398 萬5,266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甲○○於本院之證詞。

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所附得意公司設立申請及變更登記表、營業人銷貨申報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1  │鉅仁興業有限公司│1  │42120    │2106    │
├──┼────────┼──┼──────┼──────┤
│2  │優勢電子股份有限│6  │0000000   │67000     │
│  │公司      │  │      │       │
├──┼────────┼──┼──────┼──────┤
│3  │得麟實業有限公司│6  │195000    │9750     │
├──┼────────┼──┼──────┼──────┤
│4  │高偉行有限公司 │1  │169320   │8466    │
├──┼────────┼──┼──────┼──────┤
│5  │史汨企業有限公司│2  │40000    │2000    │
├──┼────────┼──┼──────┼──────┤
│6  │金阿波羅股份有限│2  │39000    │1950    │
│  │公司      │  │      │       │
├──┼────────┼──┼──────┼──────┤
│7  │亞太欣業股份有限│47 │00000000  │0000000    │
│  │公司      │  │      │       │
├──┼────────┼──┼──────┼──────┤
│8  │凱耀工程有限公司│6  │419048   │20952     │
├──┼────────┼──┼──────┼──────┤
│9  │青豐通訊工程有限│24 │0000000   │222140   │
│  │公司         │  │      │      │
├──┼────────┼──┼──────┼──────┤
│10  │運寶國際科技有限│7  │0000000   │251500   │
│  │公司      │  │      │      │
├──┼────────┼──┼──────┼──────┤
│11  │捷勤電子股份有限│4  │88210      │4412     │
│    │公司            │    │            │            │
├──┼────────┼──┼──────┼──────┤
│12  │韋興企業社    │3  │47250     │2363      │
├──┼────────┼──┼──────┼──────┤
│13  │佺宇科技有限公司│2   │218000      │10900       │
├──┼────────┼──┼──────┼──────┤
│14  │名薪科技有限公司│7   │273820      │13691       │
├──┼────────┼──┼──────┼──────┤
│15  │奈米超晶格科技股│8   │0000000     │29477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6  │群鏵企業股份有限│11  │0000000     │161938      │
│    │公司            │    │            │            │
├──┼────────┼──┼──────┼──────┤
│17  │嘉通國際行銷股份│15  │0000000     │282236      │
│    │有限公司        │    │            │            │
├──┼────────┼──┼──────┼──────┤
│18  │亘致企業有限公司│5   │0000000     │218850      │
├──┼────────┼──┼──────┼──────┤
│19  │昱維工業有限公司│1   │514300      │25710       │
├──┼────────┼──┼──────┼──────┤
│20  │立杰電子工業有限│4   │0000000     │71429       │
│    │公司            │    │            │            │
├──┼────────┼──┼──────┼──────┤
│21  │展通電子股份有限│56  │00000000    │645656      │
│    │公司            │    │            │            │
├──┼────────┼──┼──────┼──────┤
│22  │吉亞電子股份有限│4   │156900      │7845        │
│    │公司            │    │            │            │
├──┼────────┼──┼──────┼──────┤
│23  │兆鋒興科技有限公│2   │0000000     │75425       │
│    │司              │    │            │            │
├──┼────────┼──┼──────┼──────┤
│總計│        │224 │00000000  │0000000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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