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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海祥許炎灶汪怡君

原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原告
2, U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藍孟真 律師
被告
福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被告福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因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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