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龍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江宗湖律師
- 被告
- 威俐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 告兼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戊○○
- 被告
- 乙○○
- 被告
- 暘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松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告
- 樹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等(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請、陳述及證據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丁○○、戊○○被訴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