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王綽光
- 當事人甲○○?男?35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1052號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男?35歲 ?住臺北縣板 ??????????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北監營裁字裁四○-C0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標繪紅實線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禁止臨時停車線為紅色實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十公分為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下同)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規定。 二、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駕駛信元汽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信元公司)所有車牌號碼一三三-CV號營業一般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分許,停放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之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十二號旁之路段,因駕駛人不在現場,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員警逕行拍照存證製單舉發並拖吊,嗣信元公司於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以上開車輛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有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一紙在卷可稽)逕向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申請歸責駕駛人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乃於同年月十二日將全案移轉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由該所另行通知甲○○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前到案處理,惟受處分人甲○○於應到案日期前均未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乃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九百元罰鍰。 三、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聲明異議狀中固不否認其所駕駛之上開車輛有於上述時地停放一事,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辯稱:伊係停放於劃設之停車格內,且伊至拖吊場察看電腦照相之畫面確有停車格及編號,然員警卻表示該停車格已塗銷,伊乃至拖吊地點拍攝劃有停車格及編號之相片附之云云。經查,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一三三-CV號營業一般小客車,於上述時、地違規停放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紅色實線)路段一事,有卷附採證照片一幀可稽,依該採證照片觀之,路面並無停車格線之標繪,是異議人駕駛之上開車輛係停放於未設置有停車格之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旁之事應堪認定。雖異議人提出拍攝有停車格及其編號之照片為證以實其說,惟觀諸該照片,並無法知悉於何時、何地所拍攝,本院無從認定該照片與本案之關連性,又縱使異議人停車之上述路段曾有停車格線之劃置,然依卷附臺北縣政府九十四年七月七日北府工養字第○九四○五○一六六七號函及其所附「臺北縣板橋市○○○道路改善二期工程」施工前現場管理協調會勘記錄之會議結論內容可知,停車管理中心曾請施工廠商依工程進度於施工前(按已於九十四年七月五日開工)通知該停管中心取消施工區域範圍之停車格及機車格,復臺北縣政府亦請與會相關單位儘速依會議結論辦理,而異議人遭舉發違規時間距此已逾半年之久,兼衡採證照片已無停車格位之劃設,益徵該路段之停車格顯已塗銷之情甚明,是異議人駕駛上開車輛,既停放在路側??繪設紅色實線之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旁,自係在禁止臨時停車 ??處所停車,其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停車之違規事 實無訛,異議人以前揭情詞置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處。 四、從而,原處分機關審酌違規相關情節,依首揭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固非無見,然異議人於另受通知到案處理,未遵期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申述,僅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裁決當日隨同聲明異議,依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駕駛人駕駛小型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逾越應到案期限十五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一千元罰鍰。則原處分機關所為九百元罰鍰之裁決顯與上開基準表有所不符,自難認為允當。異議人之異議雖無理由,然上開裁決既有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另行依法裁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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