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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李幼妃張紹省鄭燕璘
  • 法定代理人
    戊○○

  • 原告
    丁○○
  • 被告
    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 (現於臺灣臺北戒治所戒治中) 被   告 乙○○ 號9樓 被   告 丙○○ 被   告 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己○○、乙○○、丙○○、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因被告己○○、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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