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 (現於臺灣臺北戒治所戒治中) 被 告 乙○○ 號9樓 被 告 丙○○ 被 告 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己○○、乙○○、丙○○、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因被告己○○、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