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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幼妃張紹省鄭燕璘

原告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己○○ (現於臺灣臺北戒治所戒治中)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9樓

上列被告己○○、乙○○、丙○○、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因被告己○○、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燕璘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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