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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汪怡君汪怡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承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字第252號(95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36 號)因95年度交易字第542號過失傷害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李郁禎
調解委員 蔡進義朗讀案由聲 請 人 甲○○聲 請 人 承德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乙○○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聲 請 人 甲○○聲 請 人 承德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乙○○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字第252號(95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36 號)因95年度交易字第542號過失傷害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蔡進義朗讀案由聲 請 人 甲○○聲 請 人 承德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乙○○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聲 請 人 甲○○聲 請 人 承德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乙○○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陸萬元整 (含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及RY-396 號車損賠償), 其給付方法為:由相對人所投保之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31日前將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承德交通有限公司之指定帳戶中。

二、聲請人甲○○願撤回95年度交易字542 號乙○○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板橋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李郁禎

法  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郁禎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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