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承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字第252號(95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 36 號)因95年度交易字第542號過失傷害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李郁禎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承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承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陸萬元整 (含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及RY-396 號車損賠償), 其給付方法為:由相對人所投保之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31日前將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承德交通有限公司之指定帳戶中。 二、聲請人甲○○願撤回95年度交易字542 號乙○○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臺灣板橋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李郁禎 法 官 汪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