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54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調偵字第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又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甲○○係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716 號11樓之9 德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簡稱德慶公司)業務員,負責業務推展、商品陳列、報價、客戶訂送貨、收取貨款以及開發、聯繫通路廠商業務,為從事業務及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竟於任職期間分別為以下行為: (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4 月1 日起至同年7 月19日止,先後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將天一商行於93年4 月1 日退貨給德慶公司值新臺幣(下同)104 元之貨物(如附表一編號1) 、福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萬公司)、生活圈商行、大龍大賣場(即新裕商行)給付德慶公司之支票及現金(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合計387,678 元,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挪為私用。 (二) 1、德慶公司之上游廠商為有利於貨物之銷售,鼓勵德慶公司之下游廠商將貨物陳列在較醒目之位置,同意德慶公司銷貨於下游客戶,如下游客戶於銷售該等貨物時,將其陳列在較醒目之位置,經德慶公司之業務員拍照存證並陳報德慶公司同意後,可給付一定比例之「陳列費用」予下游客戶,而自下游客戶應給付予德慶公司之貨款中直接扣除,德慶公司再持該等照片向上游廠商請領前開扣除之款項;又德慶公司每月會依業務員之業績與帳款回收率發給業務員業績獎金,詎甲○○竟為賺取業績獎金,即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為他人處理事務,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之概括犯意,無論下游客戶是否將貨物陳列在較醒目之位置,甲○○均違背其任務,先後多次私自同意客戶將陳列費用由應收帳款中扣除,亦未拍照存證,致德慶公司短收扣除之應收帳款,亦無法以照片憑證向其上游廠商請款,受有75,221元之財產上之損害(客戶名稱、發現日期、損失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 2、又德慶公司規定業務員須依公司所訂之「當月銷貨執行價」向客戶報價,甲○○竟為提高客戶進貨量以賺取業績獎金,承前背信之概括犯意,未經公司同意,即違背其職務,先後多次以低於「當月銷貨執行價」之價格向客戶報價,並出售貨物予客戶,使德慶公司短收貨款,受有價差損失計407,038 元財產上之損害(客戶名稱、發現日期、損失金額詳如附表三所示)。 3、復於執行收款業務時,為增加帳款回收率以賺取業績獎金,承前背信之概括犯意,違反公司規定,私自同意客戶將5%之稅額於應收帳款中扣除外,亦未向客戶索取「銷貨退回折讓單」,致德慶公司無法扣抵5%之營業稅額,而總計受有3,212 元之財產上之損害(客戶名稱、發現日期、損失金額詳如附表四)。 嗣經德慶公司代表人范淑芬發現帳目有異,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德慶公司告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亦據告訴人德慶公司代表人范淑芬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代理人林生財於檢察官偵訊中指訴綦詳,此外並有德慶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新裕商行、生活圈商行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萬福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德慶公司新進人員履歷表、付款簽收簿、收款確認表、客戶請款單、經銷商MR 5L 促銷活動修正案、廠商請款單、業務侵占金額一覽表、陳列費用明細、價差明細、5%價差明細各乙份、德慶公司客戶別銷貨明細表、福萬公司廠商進退明細表各2份、支票影本、切結書各3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刑法第2 條、第33條、第51條等條文,並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刑法施行法亦於95年6 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81 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 之1 條條文,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亦即自95年7 月1 日起,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由原來之銀元改為新臺幣;且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5年7 月1 日起,有關罰金之數額提高為30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亦於95年5 月17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791 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2 條條文,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經查: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及同法第342 條第1 項之罪,條文本身雖未修正,然該罪有併科罰金之處罰,且自24年7 月1 日施行後即未再修正,依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之規定,其罰金即應以新台幣為單位,數額應提高30倍。而倘依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之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2 倍至10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而依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於72年7 月27日發布,同年8 月1 日施行,有關刑法定有罰金各條,提高為10倍。再者銀元與新台幣之比率為1 比3 。從而前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及同法第 342 條第1 項之罪,修正前後併科罰金最高額應屬相同。惟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條第5 款原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且以百元計算,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及同法第342 條第1 項罰金刑之最低額,較修正前提高,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前開修法時刪除,並於95年7 月1日 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再刑法第51條亦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一)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如事實欄一、(二)之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背信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而為,皆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前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德慶公司業務員,竟藉由職務之便,將收取之退貨貨物及帳款侵占入己,並為賺取自身業績獎金,即違背其職務,造成告訴人德慶公司之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所得之金額、背信所造成告訴人德慶公司之損害、迄未與告訴人德慶公司達成和解,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42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宏節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 項 (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2條第1項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業務侵占金額一覽表 ┌──┬──────┬──────┬───────┐ │編號│客戶名稱 │ 日期 │金額(新臺幣)│ ├──┼──────┼──────┼───────┤ │ 1 │天一商行 │93年4月1日 │ 104元 │ ├──┼──────┼──────┼───────┤ │ 2 │萬福有限公司│93年4月23日 │ 8萬2,695元 │ ├──┼──────┼──────┼───────┤ │ 3 │生活圈商行 │93年4月28日 │ 4萬6,180元 │ ├──┼──────┼──────┼───────┤ │ 4 │生活圈商行 │93年5月26日 │ 4萬8,800元 │ ├──┼──────┼──────┼───────┤ │ 5 │萬福有限公司│93年6月1日 │ 1萬6,154元 │ ├──┼──────┼──────┼───────┤ │ 6 │生活圈商行 │93年6月30日 │ 2萬6,150元 │ ├──┼──────┼──────┼───────┤ │ 7 │萬福有限公司│93年7月13日 │ 2萬5,395元 │ ├──┼──────┼──────┼───────┤ │ 8 │大龍大賣場(│93年7月19日 │ 14萬2,200元 │ │ │即新裕商行 │ │ │ ├──┼──────┼──────┼───────┤ │ │ │合計 │38萬7,678元 │ └──┴──────┴──────┴───────┘ 附表二陳列費用明細 ┌──┬────────────┬───────┬─────┐ │編號│ 客戶名稱 │告訴人發現日期│損失金額 │ ├──┼────────────┼───────┼─────┤ │ 1 │昶陞商行 │93年4月28日 │ 2,500 │ ├──┼────────────┼───────┼─────┤ │ 2 │皇安藥師連鎖藥局 │93年5月4日 │ 1,500 │ ├──┼────────────┼───────┼─────┤ │ 3 │長青連鎖藥局健康藥師藥局│93年5月4日 │ 500 │ ├──┼────────────┼───────┼─────┤ │ 4 │福通商行 │93年5月19日 │ 250 │ ├──┼────────────┼───────┼─────┤ │ 5 │川稷有限公司 │93年5月19日 │ 755 │ ├──┼────────────┼───────┼─────┤ │ 6 │泰山泰林中西藥局 │93年5月27日 │ 500 │ ├──┼────────────┼───────┼─────┤ │ 7 │美康藥妝生活館 │93年5月31日 │ 300 │ ├──┼────────────┼───────┼─────┤ │ 8 │正北股份有限公司 │93年6月2日 │ 2,048 │ ├──┼────────────┼───────┼─────┤ │ 9 │台灣藥局 │93年6月2日 │ 300 │ ├──┼────────────┼───────┼─────┤ │ 10 │翊珍興業有限公司 │93年6月18日 │ 816 │ ├──┼────────────┼───────┼─────┤ │ 11 │正北股份有限公司 │93年6月30日 │ 1,197 │ ├──┼────────────┼───────┼─────┤ │ 12 │川稷有限公司 │93年7月1日 │ 382 │ ├──┼────────────┼───────┼─────┤ │ 13 │禾澍有限公司 │93年7月5日 │ 700 │ ├──┼────────────┼───────┼─────┤ │ 14 │美康藥妝生活館 │93年7月14日 │ 1,000 │ ├──┼────────────┼───────┼─────┤ │ 15 │上億百貨量販廣場民安分店│93年7月16日 │ 7,312 │ ├──┼────────────┼───────┼─────┤ │ 16 │上億百貨量販廣場中原分店│93年7月20日 │ 3,810 │ ├──┼────────────┼───────┼─────┤ │ 17 │上億百貨量販廣場民安分店│93年7月20日 │ 8,000 │ ├──┼────────────┼───────┼─────┤ │ 18 │冠暐商行 │93年7月21日 │ 6,727 │ ├──┼────────────┼───────┼─────┤ │ 19 │巧群企業有限公司 │93年7月21日 │ 2,409 │ ├──┼────────────┼───────┼─────┤ │ 20 │翊珍興業有限公司 │93年7月22日 │ 5,095 │ ├──┼────────────┼───────┼─────┤ │ 21 │川稷有限公司 │93年7月27日 │ 2,500 │ ├──┼────────────┼───────┼─────┤ │ 22 │雅客來生鮮超市 │93年7月28日 │ 110 │ ├──┼────────────┼───────┼─────┤ │ 23 │美康大慶 │93年7月29日 │ 100 │ ├──┼────────────┼───────┼─────┤ │ 24 │東京大藥局 │93年7月29日 │ 1,000 │ ├──┼────────────┼───────┼─────┤ │ 25 │正北股份有限公司 │93年7月30日 │ 3,595 │ ├──┼────────────┼───────┼─────┤ │ 26 │美康藥妝生活館 │93年7月30日 │ 1,000 │ ├──┼────────────┼───────┼─────┤ │ 27 │美康藥妝生活館 │93年7月30日 │ 1,000 │ ├──┼────────────┼───────┼─────┤ │ 28 │十安藥局 │93年7月30日 │ 1,000 │ ├──┼────────────┼───────┼─────┤ │ 29 │冠暐商行 │93年8月20日 │ 120 │ ├──┼────────────┼───────┼─────┤ │ 30 │川稷有限公司 │93年8月23日 │ 952 │ ├──┼────────────┼───────┼─────┤ │ 31 │生活圈商行 │93年8月27日 │ 476 │ ├──┼────────────┼───────┼─────┤ │ 32 │生活圈商行 │93年8月27日 │ 2,381 │ ├──┼────────────┼───────┼─────┤ │ 33 │翊珍興業有限公司 │93年8月30日 │ 2,381 │ ├──┼────────────┼───────┼─────┤ │ 34 │雅客來生鮮超市 │93年9月20日 │ 1,500 │ ├──┼────────────┼───────┼─────┤ │ 35 │貴群企業有限公司 │93年9月21日 │ 1,000 │ ├──┼────────────┼───────┼─────┤ │ 36 │巧群企業有限公司 │93年9月21日 │ 3,000 │ ├──┼────────────┼───────┼─────┤ │ 37 │正北股份有限公司 │93年9月22日 │ 2,000 │ ├──┼────────────┼───────┼─────┤ │ 38 │金順利企業社 │93年10月4日 │ 1,000 │ ├──┼────────────┼───────┼─────┤ │ 39 │悅康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93年10月6日 │ 300 │ ├──┼────────────┼───────┼─────┤ │ 40 │悅康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93年10月6日 │ 300 │ ├──┼────────────┼───────┼─────┤ │ 41 │悅康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93年10月6日 │ 200 │ ├──┼────────────┼───────┼─────┤ │ 42 │悅康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93年10月6日 │ 300 │ ├──┼────────────┼───────┼─────┤ │ 43 │大龍大賣場 │93年10月12日 │ 1,905 │ ├──┼────────────┼───────┼─────┤ │ 44 │金樂利企業社 │93年10月28日 │ 1,000 │ ├──┼────────────┼───────┼─────┤ │ │合計 │ │ 75,221 │ └──┴────────────┴───────┴─────┘ 附表三價差明細 ┌──┬─────────────┬────────┬────┐ │編號│ 客戶名稱 │告訴人發現日期 │差價金額│ ├──┼─────────────┼────────┼────┤ │1 │ 十安藥局 │ 93年4月29日 │3,052 │ ├──┼─────────────┼────────┼────┤ │2 │ 家家買日用百貨有限公司 │ 93年5月4日 │4,357 │ ├──┼─────────────┼────────┼────┤ │3 │ 右晨有限公司 │ 93年5月4日 │30,000 │ ├──┼─────────────┼────────┼────┤ │4 │ 右晨有限公司 │ 93年5月4日 │24,804 │ ├──┼─────────────┼────────┼────┤ │5 │ 北芳藥局 │ 93年5月7日 │ 240 │ ├──┼─────────────┼────────┼────┤ │6 │ 巧芳藥妝 │ 93年5月7日 │ 240 │ ├──┼─────────────┼────────┼────┤ │7 │ 上億百貨量販廣場民安分店│ 93年5月18日 │14,966 │ ├──┼─────────────┼────────┼────┤ │8 │ 川稷有限公司 │ 93年5月19日 │6,510 │ ├──┼─────────────┼────────┼────┤ │9 │ 悅康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93年6月7日 │ 378 │ ├──┼─────────────┼────────┼────┤ │10 │ 悅康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93年6月7日 │ 378 │ ├──┼─────────────┼────────┼────┤ │11 │ 右晨有限公司 │ 93年6月17日 │27,346 │ ├──┼─────────────┼────────┼────┤ │12 │ 貴群企業有限公司 │ 93年6月21日 │ 2,034 │ ├──┼─────────────┼────────┼────┤ │13 │ 冠暐商行 │ 93年6月23日 │ 6,317 │ ├──┼─────────────┼────────┼────┤ │14 │ 川稷有限公司 │ 93年7月1日 │ 1,901 │ ├──┼─────────────┼────────┼────┤ │15 │ 悅康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93年7月14日 │ 1,617 │ ├──┼─────────────┼────────┼────┤ │16 │ 冠暐商行 │ 93年7月21日 │ 1,322 │ ├──┼─────────────┼────────┼────┤ │17 │ 萬家通股份有限公司 │ 93年7月21日 │ 2,400 │ ├──┼─────────────┼────────┼────┤ │18 │ 川稷有限公司 │ 93年7月27日 │ 5,847 │ ├──┼─────────────┼────────┼────┤ │19 │ 右晨有限公司 │ 93年7月27日 │ 59,475 │ ├──┼─────────────┼────────┼────┤ │20 │ 金樂利企業社 │ 93年7月29日 │ 4,860 │ ├──┼─────────────┼────────┼────┤ │21 │ 福萬有限公司 │ 93年7月30日 │ 10,115 │ ├──┼─────────────┼────────┼────┤ │22 │ 大龍大賣場 │ 93年7月30日 │ 34,200 │ ├──┼─────────────┼────────┼────┤ │23 │ 統茂有限公司 │ 93年8月2日 │ 1,239 │ ├──┼─────────────┼────────┼────┤ │24 │ 家家買日用百貨有限公司 │ 93年8月5日 │ 6,177 │ ├──┼─────────────┼────────┼────┤ │25 │ 悅康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93年8月5日 │ 884 │ ├──┼─────────────┼────────┼────┤ │26 │ 悅康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93年8月5日 │ 678 │ ├──┼─────────────┼────────┼────┤ │27 │ 依格絲實業有限公司 │ 93年8月12日 │ 208 │ ├──┼─────────────┼────────┼────┤ │28 │ 右晨有限公司 │ 93年8月12日 │ 5,700 │ ├──┼─────────────┼────────┼────┤ │29 │ 福萬有限公司 │ 93年8月12日 │131,356 │ ├──┼─────────────┼────────┼────┤ │30 │ 昆明商店 │ 93年8月13日 │ 3,823 │ ├──┼─────────────┼────────┼────┤ │31 │ 冠暐商行 │ 93年8月20日 │ 698 │ ├──┼─────────────┼────────┼────┤ │32 │ 川稷有限公司 │ 93年8月23日 │ 1,815 │ ├──┼─────────────┼────────┼────┤ │33 │ 川稷有限公司 │ 93年8月23日 │ 1,113 │ ├──┼─────────────┼────────┼────┤ │34 │ 環球藥局 │ 93年8月30日 │ 99 │ ├──┼─────────────┼────────┼────┤ │35 │ 貴群企業有限公司 │ 93年9月1日 │ 3,944 │ ├──┼─────────────┼────────┼────┤ │36 │ 巧群企業有限公司 │ 93年9月1日 │ 4,144 │ ├──┼─────────────┼────────┼────┤ │37 │ 金溢興實業社 │ 93年9月9日 │ 984 │ ├──┼─────────────┼────────┼────┤ │38 │ 萬賞有限公司 │ 93年9月20日 │ 477 │ ├──┼─────────────┼────────┼────┤ │39 │ 二安藥局 │ 93年10月4日 │ 1,340 │ ├──┼─────────────┼────────┼────┤ │ │ 合計 │ │407,038 │ └──┴─────────────┴────────┴────┘ 附表四:百分之5價差明細 ┌──┬────────┬───────┬──────┐ │編號│ 客戶全名 │告訴人發現日期│ 5%價差金額 │ ├──┼────────┼───────┼──────┤ │ 1 │ 金溢興實業社 │93年6月30日 │ 252 │ ├──┼────────┼───────┼──────┤ │ 2 │ 冠暐商行 │93年7月21日 │ 1,265 │ ├──┼────────┼───────┼──────┤ │ 3 │ 小店生活商行 │93年7月21日 │ 139 │ ├──┼────────┼───────┼──────┤ │ 4 │ 雅客來生鮮超市 │93年7月28日 │ 95 │ ├──┼────────┼───────┼──────┤ │ 5 │ 川稷有限公司 │93年8月23日 │ 1,461 │ ├──┼────────┼───────┼──────┤ │ │ 合計 │ │ 3,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