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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5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許仕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95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年籍「民國54年3 月『17日』」應更正為「民國54年3 月『2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年籍「民國54年3 月17日」,顯係「民國54年3 月『27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仕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57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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