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86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友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2 兼右代表人 甲○○ 樓 右二 共同 選任辯護人 傅文民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友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均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以:被告甲○○係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609 巷16號4 樓之2 被告友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順公司)之負責人,又型號「ZNBG3211」、「ZNBG2012」、「ZNBG4000」、「ZNBG6000」、「ZNBG3115」、「ZNBG3113」等晶片之產品操作說明書,係告訴人即英商Zetex Semiconductors plc公司(下稱Zetex 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圖形及語文著作,而被告甲○○明知非經告訴人Zetex 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並以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竟未經告訴人Zetex 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不詳時間起,在被告友順公司內,因執行業務之需要,擅自重製上開產品說明書,公開於被告友順公司之網站上,作為營利使用,而侵害告訴人Zetex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甲○○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第91之1 第1 項之意圖散布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公開陳列罪嫌云云;被告友順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上開2 條之罪,則應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擔任被告友順公司之負責人乙職及另投資大陸地區之大連連順電子有限公司(下同連順公司),並生產、販售UTC L8211 、L8012 、L8400 、L8600 、L8115 、L8113 六項晶片,惟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沒有在友順公司的網站上張貼上開六項晶片之產品說明書是,亦不知是誰張貼的,也不知道友順公司的網站內有無張貼上開產品說明書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Zetex 公司所提出國立台灣大學謝銘洋教授之著作權侵害鑑定意見書【按該書中第1 至7 頁為其鑑定意見,餘則為告訴人Zetex 公司所有上開ZNBG3211、ZNBG2012、ZNBG4000、ZNBG6000、ZNBG3115、ZNBG3113六項晶片之操作(產品)說明書影本及被告友順公司所有上開UTCL8211、L8012 、L8400 、L8600 、L8115 、L8113 六項晶片之操作(產品)說明書】,因與刑事訴訟法第197 條至第210 條有關鑑定之程序未合,而屬告訴人Zetex 公司於訴訟外自行委請第三人所進行之鑑定程序及其結果,加以辯護人認其無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另被告所提出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95年6 月7 日,以(95)核字第034032、034036號認證過之由大連連順電子有限公司(設中國大連市高新圓區○○路1 號海外學子創業圓A 座501 室,代表人:顧奎午,下稱大連連順公司)所出具,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省大連市公證處公證過之聲明書、更正聲明書各乙分,因屬被告以外之人(即證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亦未經到庭具結後,經雙方當事人進行交互詰問,是上開聲明書及更正聲明書之內容,顯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規定有違,自亦無證據能力可言,合先敘明。 ㈡告訴人Zetex 公司為一從事晶片即半導體設計、製造、銷售之公司,並有產銷型號為ZNBG3211、ZNBG2012、ZNBG4000、ZNBG6000、ZNBG3115及ZNBG3113之晶片(按在型號、功能上,分別對應被告友順公司所產銷上開UTC L8211 、L8012 、L8 400、L8600 、L8115 、L8113 六項晶片),並利用告訴人Zetex 公司之網站(http://www.zetex.com)公布上開六項晶片之操作(產品)說明書(含文字、表格及圖形)著作,而依法享有上開操作(產品)說明書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不否認在卷,並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見本院卷96年6 月14日審判筆錄第4 頁),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㈢被告友順公司於產銷上開UTC L8211 、L8012 、L8400 、L8600 、L8115 、L8113 六項晶片之同時,連順公司即利用該公司之網站(http://www.utc-ic.com.cn)張貼如告訴人所提出著作權侵害鑑定意見書中所附上開UTC L8211 、L801 2、L8400 、L8600 、L8115 、L8113 六項晶片之操作(產品)說明書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不否認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告之董事長特別助理林添進於警詢中證稱:「(有關產品說明書部份由何人負責?)公司對上述產品說明書部份是委外處理」、「.... , 產品操作說明書為內部員工在使用,.. .. 」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3079號卷第5、6頁)相符,並有告訴人所提出著作權侵害鑑定意見書中所附上開UTC L8211 、L8012 、L8400 、L8600 、L8115 、L8113 六項晶片之操作(產品)說明書各乙份(惟該鑑定意見書自第1 頁至第7 頁之謝銘洋教授93年12月27日鑑定意見,屬訴訟外之鑑定程序,無證據能力,詳前述)可佐,亦堪認定。惟: ㈣雖告訴人Zetex 公司指稱其在被告友順公司之網站(www.unisonic.com.tw) 中列印取得上開UTC L8211 、L8012 、L8400 、L8600 、L8115 、L8113 六項晶片之操作(產品)說明書云云,惟證人即告訴人Zetex 公司之經理robinson於偵查中證稱:「.... , 我是先鍵入對方公司的產品型號L8211 之後,後來就搜尋到L8211 的產品操作說明書,該網站的網址是WWW.UTC-IC.COM/EN-INDEX.HTLM,.... 」 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3079號卷第139 頁)明確,且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當我鍵入www.unisonic.com .tw 時 ,網頁會直接連結到他字卷第126 頁所示的網址www.utc-ic.com,在中文網頁裡我曾經點進去查看『關於我們』的說明,當時網頁是簡體字,會出現提示卷第127 頁的內容」、「我自己在多次不同時點,在如第126 頁該網頁右上方的搜尋欄鍵入友順公司系爭六件晶片的產品型號,我一一鍵入,即可看到如我們提供給謝銘洋教授鑑定的友順公司六件晶片產品說明書內容相同的說明書pdf 檔,在我們提出告訴之後,被告曾經在偵查庭提出另外的六份產品說明書,表示他已經修改過,型號是一樣,但是內容已經修改過,所以我又再一次上該網站,鍵入系爭六筆晶片產品的型號後下載說明書,之後再請我們所內的專利工程師進行比對,我們還是認為被告修改後的說明書仍侵害Zetex 公司的說明書著作權,但是認為先前已經提出告訴的部分事證已經明確,所以沒有提供被告修改過的產品說明書給檢察官」等語(見本院卷96年6 月14日審判筆錄第5 、6 頁)綦詳,足證上開UTC L8211 、L8012 、L8400 、L8600 、L8115 、L8113 六項晶片之操作(產品)說明書,應均係張貼在大連連順公司www.utc-ic.com.cn 的網站中,且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亦堅決否認有製作及在被告友順公司之網站上張貼上開UTC L8211 、L8012 、L8400 、L8600 、L8115 、L8113 六項晶片之操作(產品)說明書等語在卷、是僅憑告訴人Zetex 公司所提出之上開UTC L8211 、L8012 、L8400 、L8600 、L8115 、L8113 六項晶片之操作(產品)說明書下方處縱有「UNISONIC TECHNOLOGIES CO. LTD 」等字樣,亦尚不足為逕認上開UTC L8211 、L8012 、L8400 、L8600 、L8115 、L8113 六項晶片之操作(產品)說明書即確係由被告甲○○本人所製作,並將之張貼在被告友順公司之網站中,而被告友順公司之網站(www.unisonic.com.tw) 因業務上之合作關係,雖可直接連結至大連連順公司之網站(www.utc-ic.com.tw) ,且在大連連順公司之上開網站中張貼有上開UTC L8211 、L8012 、L8400 、L8600 、L8115 、L8113 六項晶片之操作(產品)說明書,亦屬大連連順公司之內部行為,自不及於被告友順公司,至為灼然。 ㈤再者,縱認被告友順公司因與大連連順公司因上開業務上之合作關係,需就大連連順公司在其網站中張貼上開UTC L8211 、L8012 、L8400 、L8600 、L8115 、L8113 六項晶片之操作(產品)說明書,負有法律上之責任,惟因被告友順公司為一自79年1 月19日起即已設立,現今資本額達3 億元之公司,且被告甲○○另在韓國、泰國、中國大連(即大連連順公司)、廈門、深圳、廣州、無錫、大連、北京、天津、山東、福州、丹東、阜新多處設立分支機構營業,此亦有告訴人Zetex 公司於偵查中所提出大連連順公司網站(www.utc-ic.c om.cn)中「關於我們」之列印資料乙份可稽,可見規模菲小,則衡諸一般常情,身為被告友順公司負責人及投資上開多間分支機構之被告甲○○其人,應無親自執行製作及在大連連順公司之網站上張貼上開操作(產品)說明書之可能及必要,而應係另有實際負責執行上開業務之人,茲檢察官未經查明上情,逕就大連連順公司之網站上遭告訴人Zetex 公司查有上開UTC L8211 、L8012 、L8400 、L8600 、L8115 、L8113 六項晶片之操作(產品)說明書乙情,即對被告友順公司及其負責人即被告甲○○一併提起本件公訴,揆諸上述,應不足證明被告甲○○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至為顯然。此外,復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甲○○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被告甲○○及被告友順公司均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展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