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緝字第15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25029 號),本院受理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移轉,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設於臺北縣五股鄉○○路○ 段163 之5 號3 樓「三 丸木業行」之負責人,分別於民國86年7 月17日、86年11月25日及86年12月27日,以動產擔保交易法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灣公司)購買自用小貨車共四輛(訂約日期、車牌號碼、分期付款總價、頭期款、每期應付款、付款期數均詳如附表所示),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而上開標的物在價金未付清之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福灣公司所有,買受人不得任意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詎甲○○在取得上開標的物後,僅付款三至六期即均未繼續繳付,且明知其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竟意圖不法之利益,於不詳時地擅自將上開自用小客車移轉交付予其他債權人扺償債務,而不知去向,致債權人福灣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二、案經福灣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福灣公司之代理人劉世宗、柳元興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訴綦詳,又有附條件買賣合約影本、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影本各三件、還款明細二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己利益而犯本案之罪,其手段雖屬平和,但所生危害非微,犯罪後雖能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於90年1 月10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2日生效,而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係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嗣刑法復經修正,並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而依90年1 月1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適用90年1 月1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90年1 月1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附表: ┌──┬────┬────┬────┬────┬─────┬──┐ │編號│訂約日期│車牌號碼│分期付款│ 頭期款 │每期應付款│付款│ │ │ │ │ 總價 │ │ │期數│ ├──┼────┼────┼────┼────┼─────┼──┤ │ 一 │86年7 月│CS-7746│ 482,464│ 40,400│ 21,824元│6 期│ │ │17日 │ │ 元│ 元│ │ │ ├──┼────┼────┼────┼────┼─────┼──┤ │ 二 │86年11月│DB-7348│ 458,694│ 103,600│ 13,554元│4 期│ │ │25日 │ │ 元│ 元│ │ │ ├──┼────┼────┼────┼────┼─────┼──┤ │ 三 │86年12月│DC-6247│ 907,874│ 195,200│ 27,334元│3 期│ │ │27日 │DC-6248│ 元│ 元│尾期應付款│ │ │ │ │ │ │ │ 412,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