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1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6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及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之禁制,前經觀察、勒戒釋放出所後,仍恣意濫用藥品,甚為可訾,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後坦承施用毒品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安非他命(淨重○.七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吸食器一組及毒品包裝袋一個,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 條 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李 君 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