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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彭全曄

  • 被告
    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6551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034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聲請書附表一所示各次刷卡消費於簽帳單上偽簽之「林智華」、「甲○○」等署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乙○○於民國95年8 月21 日 12時57分冒名刷卡消費所偽造之署名應為「林智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1 誤載為「甲○○」),以及被告於同日13時39分冒名刷卡消費地點應係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9號」(同表誤載為「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61 號」)等部分,應予更正補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拾獲告訴人甲○○所遺失之皮包及其內財物,侵吞入己,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另被告持上開告訴人皮包內之信用卡3 張密接反覆、延續冒刷消費詐購財物既、未遂,並於簽帳單上偽簽告訴人署名行使,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未遂等罪。被告於上開簽帳單上偽造告訴人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據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密接反覆、延續持用告訴人本件3 張信用卡,冒刷偽簽簽帳單,持以詐購財物之行為,其行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未遂等罪,各為法律上之包括一罪,均僅成立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再其以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實行冒刷告訴人信用卡詐購財物一概括行為,而分別侵害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依上所述,聲請意旨認被告所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未遂等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予其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罪,分論併罰云云,容有未洽。另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罪間,確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所犯罪名亦不同,自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各罪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所生危害、所詐得財物價值、犯後態度及尚未與被害銀行及告訴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分別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於聲請書附表一所示各次刷卡消費簽帳單上偽簽之「林智華」及「甲○○」署名,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則均應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7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 詩 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95年度偵字第20344號 │ │  被   告 乙○○ 女 18歲(民國○○年○月○○日生) │ │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65號3樓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乙○○於民國95年8月21日9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上 │ │  ,見甲○○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華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號為0000000000000000)、慶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為 │ │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為 │ │  0000000000000000)、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機車 │ │  行照各1張及現金新臺幣(下同)600多元,遺失在該處,竟 │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上開皮 │ │  包及物品侵占入己,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 │  財及偽造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1所示之時間及地點,與其 │ │  不知情之父母留福得及林素美,持上開信用卡3張向如附表1 │ │  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而施用詐術,使前揭特約商店陷於錯誤 │ │  而與之交易,乙○○並在簽帳單上偽簽「甲○○」之署名21 │ │  枚以表示簽帳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21張,再持以向前揭特 │ │  約商店行使共計21次,均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前揭特約商 │ │  店,另於如附表2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持上開慶豐商業銀行 │ │  信用卡向如附表2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而施用詐術,使前揭 │ │  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與之交易,惟因信用卡交易未成功,致 │ │  未得逞。嗣於同年8月23日21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1 │ │  段188巷11弄46號4樓,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詐欺所得之女 │ │  用上衣服3件、女用褲子3件、女用鞋子1雙、手機充電器1個 │ │  及手機電池1個。 │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中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 │  ,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證人林 │ │  素美、留福得於警詢中之證述、華南商業銀行函、慶豐商業 │ │  銀行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暨所附簽帳單影本、扣案之女 │ │  用上衣服3件、女用褲子3件、女用鞋子1雙、手機充電器1個 │ │  及手機電池1個在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 │  同法第337條之侵占脫離物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 │  財既遂罪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被告偽造署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 │ │  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 │  罪。被告前後數行為間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罪名 │ │  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偽造如附表1所示之「甲○○」 │ │  署名21枚,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請依刑法第 │ │  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 │ │ │               檢察官 黃 謀 信 │ │                   文 家 倩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 │ │ │               書記官 王 宏 鈞 │ │ │ │附表1: │ │┌────┬───┬────┬────┬──────┬─────────┬────┐│ ││日期  │時間 │金額  │卡號  │特約商店  │地點       │偽造署名││ │├────┼───┼────┼────┼──────┼─────────┼────┤│ ││95.8.21 │12:57 │90元  │00000000│中國石油  │臺北縣板橋市○○路│甲○○ ││ ││   │   │   │00000000│      │2段89之6號   │  ││ │├────┼───┼────┼────┼──────┼─────────┼────┤│ ││95.8.21 │13:25 │580元  │00000000│三川實業  │臺北市○○區○○路│甲○○ ││ ││   │   │   │00000000│      │1段114巷12號  │  ││ │├────┼───┼────┼────┼──────┼─────────┼────┤│ ││95.8.21 │13:36 │1260元 │00000000│崛江服飾  │臺北市○○區○○路│甲○○ ││ ││   │   │   │00000000│      │1段114巷17號  │  ││ │├────┼───┼────┼────┼──────┼─────────┼────┤│ ││95.8.21 │13:49 │1,550元 │00000000│柏宜服飾  │臺北市○○區○○街│甲○○ ││ ││   │   │   │00000000│      │36號      │  ││ │├────┼───┼────┼────┼──────┼─────────┼────┤│ ││95.8.21 │14:04 │3,000元 │00000000│TODAY   │臺北市○○區○○街│甲○○ ││ ││   │   │   │00000000│      │57號1樓    │  ││ │├────┼───┼────┼────┼──────┼─────────┼────┤│ ││95.8.21 │14:08 │1,400元 │00000000│TODAY   │臺北市○○區○○街│甲○○ ││ ││   │   │   │00000000│      │57號1樓    │  ││ │├────┼───┼────┼────┼──────┼─────────┼────┤│ ││95.8.21 │17:43 │780元  │00000000│全家福   │臺北縣板橋市○○路│甲○○ ││ ││   │   │   │00000000│      │2段29號    │  ││ │├────┼───┼────┼────┼──────┼─────────┼────┤│ ││95.8.21 │20:06 │7,896元 │00000000│加州健身俱樂│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甲○○ ││ ││   │   │   │00000000│部    │路4段201號地下1樓 │  ││ │├────┼───┼────┼────┼──────┼─────────┼────┤│ ││95.8.21 │12:55 │780元  │00000000│震旦通訊板橋│臺北縣板橋市○○路│甲○○ ││ ││   │   │   │00000000│四川店  │1段100號    │  ││ │├────┼───┼────┼────┼──────┼─────────┼────┤│ ││95.8.21 │13:13 │2,330元 │00000000│全家福四川店│臺北縣板橋市○○路│甲○○ ││ ││   │   │   │00000000│     │1段64至68號  │  ││ │├────┼───┼────┼────┼──────┼─────────┼────┤│ ││95.8.21 │13:39 │1,434元 │00000000│艾瑪特板橋店│臺北縣板橋市○○路│甲○○ ││ ││   │   │   │00000000│     │2段261號    │  ││ │├────┼───┼────┼────┼──────┼─────────┼────┤│ ││95.8.21 │17:03 │2,508元 │00000000│佐丹奴板橋中│臺北縣板橋市○○路│甲○○ ││ ││   │   │   │00000000│山店   │2段261號    │  ││ │├────┼───┼────┼────┼──────┼─────────┼────┤│ ││95.8.21 │18:54 │650元  │00000000│新樹大加油站│臺北縣新莊市○○路│甲○○ ││ ││   │   │   │00000000│     │501號     │  ││ │├────┼───┼────┼────┼──────┼─────────┼────┤│ ││95.8.21 │10:39 │2,611元 │00000000│屈臣氏中和分│臺北縣中和市○○路│甲○○ ││ ││   │   │   │00000000│公司   │1段47號1樓   │  ││ │├────┼───┼────┼────┼──────┼─────────┼────┤│ ││95.8.21 │10:57 │2,792元 │00000000│愛的世界  │臺北縣中和市○○路│甲○○ ││ ││   │   │   │00000000│      │332號     │  ││ │├────┼───┼────┼────┼──────┼─────────┼────┤│ ││95.8.21 │11:33 │3,274元 │00000000│達芙妮中和泰│臺北縣中和市○○路│甲○○ ││ ││   │   │   │00000000│和店   │31號      │  ││ │├────┼───┼────┼────┼──────┼─────────┼────┤│ ││95.8.21 │11:55 │72元  │00000000│中國石油板橋│臺北縣板橋市○○路│甲○○ ││ ││   │   │   │00000000│民族路店 │90號      │  ││ │├────┼───┼────┼────┼──────┼─────────┼────┤│ ││95.8.21 │13:37 │2,420元 │00000000│依鼎百貨股份│臺北縣板橋市○○路│甲○○ ││ ││   │   │   │00000000│有限公司 │1段19號1樓   │  ││ │├────┼───┼────┼────┼──────┼─────────┼────┤│ ││95.8.21 │16:19 │2,324元 │00000000│屈臣氏西門分│臺北市○○區○○街│甲○○ ││ ││   │   │   │00000000│公司   │2段37號、39號 │  ││ │├────┼───┼────┼────┼──────┼─────────┼────┤│ ││95.8.21 │19:44 │946元  │00000000│依鼎百貨股份│臺北縣板橋市○○路│甲○○ ││ ││   │   │   │00000000│有限公司 │1段19號1樓   │  ││ │├────┼───┼────┼────┼──────┼─────────┼────┤│ ││95.8.21 │19:52 │1,510元 │00000000│屈臣氏板中分│臺北縣板橋市○○路│甲○○ ││ ││   │   │   │00000000│公司   │1段19號    │  ││ │└────┴───┴────┴────┴──────┴─────────┴────┘│ │ ┌┘ │附表2: └┐ │┌────┬───┬────┬────┬──────┬─────────┬────┐│ ││日期  │時間 │金額  │卡號  │特約商店  │地點       │偽造署名││ │├────┼───┼────┼────┼──────┼─────────┼────┤│ ││95.8.21 │10:25 │20,000元│00000000│中和市大華郵│臺北縣中和市○○街│無   ││ ││ │ │ │00000000│ │ │  ││ │├────┼───┼────┼────┼──────┼─────────┼────┤│ ││95.8.21 │10:31 │20,000元│00000000│中國信託統一│臺北縣中和市○○路│無   ││ ││   │   │   │00000000│超商和復店 │1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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