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814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鄭燕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681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百健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凱建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7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百健興業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凱建實業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證據:
(一)代表人乙○○、甲○○於調查局詢問、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
    之自白。
(二)證人張孟喻於調查局詢問、偵查中之指述。
(三)郵政國內匯款單2紙、郵政匯票2紙、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支票1紙、彰化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紙。
(四)百健公司、凱建公司及映寶公司之投標文件正本各1份。
三、核被告百健公司因其受僱人即代表人乙○○、凱建公司因其
    受僱人即代表人甲○○各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
    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對被告百健公司、凱建公司亦各科以
    同法第87條第5項之罰金。爰審酌被告代表人等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投標工程金額尚低,犯罪損害不
    大,百健公司、凱建公司未獲取任何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燕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