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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38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3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4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查扣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5年度偵字第3030號被告徐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改造手槍1 枝(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具殺傷力,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但書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3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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