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3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5年度執聲字第1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刑法第51條第5 款於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後之規定,業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將原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提高至三十年,並無有利於受刑人,是經依同法第2 條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舊法即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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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執行案號│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日 期│ ├───┤日 期│ │ │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竊盜│有期│94.6.14 │板橋地檢│板│94年度│94.12.30│板│94年度│95.1.26 │板橋地檢│ │ │徒刑│ │94年偵字│橋│易緝字│ │橋│易緝字│ │95年執字│ │ │一年│ │第9726號│地│第176 │ │地│第176 │ │第1037號│ │ │ │ │ │院│號 │ │院│號 │ │ │ ├──┼──┼────┼────┼─┼───┼────┼─┼───┼────┼────┤ │傷害│有期│94.3.22 │板橋地檢│板│95年度│95.5.12 │板│95年度│95.6.16 │板橋地檢│ │ │徒刑│ │95年偵緝│橋│易字第│ │橋│易字第│ │95年執字│ │ │四月│ │字第492 │地│473號 │ │地│473號 │ │第6996號│ │ │ │ │號 │院│ │ │院│ │ │ │ ├──┼──┼────┼────┼─┼───┼────┼─┼───┼────┼────┤ │恐嚇│有期│93.12.14│板橋地檢│板│94年度│95.7.26 │板│95年度│95.7.26 │板橋地檢│ │ │徒刑│ │94年偵字│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5年執字│ │ │九月│ │第9884號│地│3004號│ │地│3004號│ │第8055號│ │ │ │ │ │院│ │ │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