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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李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乙○○

具 保 人 丙 ○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藥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乙○○分別為被告乙○○犯偽藥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各為新臺幣三萬元、十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九二00一三六四號、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該署又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亦因被告傳拘無著而無法代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桃檢惟新94執助1493字第47396號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次查,就具保人丙○部分,本件聲請人固曾以甲○榮癸94執5607字第69744號函通知丙○通知(或帶同)被保人乙○○於九十四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到案接受執行,逾期該被保人如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三萬元等情。惟該通知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始寄存送達於丙○之住所,有該通知及送達證書各一份附卷可稽。具保人丙○接獲通知之日期顯然已逾應帶同被告到案之日期。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並未合法通知具保人丙○帶同或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即逕行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尚有未合,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君豪

書記官 蕭汝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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