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乙○○
具 保 人 丙 ○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藥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乙○○分別為被告乙○○犯偽藥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各為新臺幣三萬元、十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九二00一三六四號、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該署又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亦因被告傳拘無著而無法代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桃檢惟新94執助1493字第47396號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次查,就具保人丙○部分,本件聲請人固曾以甲○榮癸94執5607字第69744號函通知丙○通知(或帶同)被保人乙○○於九十四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到案接受執行,逾期該被保人如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三萬元等情。惟該通知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始寄存送達於丙○之住所,有該通知及送達證書各一份附卷可稽。具保人丙○接獲通知之日期顯然已逾應帶同被告到案之日期。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並未合法通知具保人丙○帶同或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即逕行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尚有未合,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