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聲字第81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5年度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