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45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樓
- 選任辯護人
- 粘舜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
第1639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十六號一樓(起訴書誤載為二四五巷五十三之二號二樓,應予更正)之「駿達文具行」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企業倫理的實踐」、「Round- up Startrer 」、「Round-up? contents」、「Ready to go 2 」、「Cosmeceuticals」、「BotulinumToxin 」、「Laser and light Volume1.2」、「ColourEnergineering 」、「材料力學」、「國際經貿法」、「Billemyer and saltzman、s principles of color technology 」、「國際金融理論實踐」、「Approaches andMethods in Language Teaching second edition 」、「Embedded system design」、「Switching Power SupplyDesign&Optimization 」等書籍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未經該等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竟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間,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數人共同基於重製著作物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該等成年人分別提供如附表所示書籍之原本或影印重製物,交由甲○○以每張新臺幣(下同)一元之價格,於上址以影印方式連續重製如附表所示書籍之影印本共計一百零五本,而侵害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之語文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十二時四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前開影印店扣得如附表所示甲○○供重製他人著作犯罪所用之如附表所示之書籍計十二本(含原本十本、重製本二本)及其犯罪所得之如附表所示之影印重製物一百零五本。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公司告訴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與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即臺灣圖書業國際交流協會人員游小佩、張雲欣於警詢及郭佩宜律師於偵訊中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著作權證明文件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查獲現場照片二十幀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材料力學」等影印重製物共計一百零七本(含不詳姓名學生所提供之「Approaches and methods in language teachingsecond edition」影印重製物〈上〉〈下〉各一本)及「材料力學」書籍共計十本扣案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查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公訴意旨以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惟被告係受學生委託影印,並非其自己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然因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與不詳姓名之成年學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重製犯行,其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從其中情節較重之附表編號一之擅自重製罪處斷,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開設影印店,卻未能尊重他人著作財產權,擅自以影印方式重製上開告訴人公司擁有之語文著作,實屬不該,重製之份數甚多,造成告訴人之損害甚鉅,惟念其獲利不多、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書籍為不詳姓名學生所提供,該等書籍及影印重製物,為被告及上開學生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涂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著作財產權│著作名稱 │總頁│重製│ 應沒收之物 │ │ │人 │ │數 │頁數│ │ │ │ │ │ │ ├──┬──┬──┤ │ │ │ │ │ │重製│提供│提供│ │ │ │ │ │ │數量│影印│影印│ │ │ │ │ │ │ │之原│之重│ │ │ │ │ │ │ │本 │製本│ ├──┼─────┼───────┼──┼──┼──┼──┼──┤ │1 │滄海圖書資│材料力學 │五四│三二│參拾│壹本│無 │ │ │訊股份有限│ │七頁│頁 │玖本│ │ │ │ │公司 │ │ │ │ │ │ │ ├──┼─────┼───────┼──┼──┼──┼──┼──┤ │2 │美商麥格羅│Switching │三九│三九│壹本│壹本│無 │ │ │希爾股份有│power supply │五頁│五頁│ │ │ │ │ │限公司 │design │ │ │ │ │ │ │ │ │& optimiz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約翰威立股│Embedded │三二│三二│壹本│壹本│無 │ │ │份有限公司│system design │四頁│四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同上 │Billemyer │二四│二四│貳本│壹本│無 │ │ │ │and │七頁│七頁│ │ │ │ │ │ │saltzman 、s │ │ │ │ │ │ │ │ │principles of │ │ │ │ │ │ │ │ │color │ │ │ │ │ │ │ │ │technology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同上 │Colur │四五│四五│貳本│壹本│無 │ │ │ │engineering │八頁│八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益思維科學│Botulinum │一四│一四│壹本│無 │無 │ │ │股份有限公│toxin │一頁│一頁│ │ │ │ │ │司(Elsevl│ │ │ │ │ │ │ │ │er) │ │ │ │ │ │ │ │ │ │ │ │ │ │ │ │ ├──┼─────┼───────┼──┼──┼──┼──┼──┤ │7 │同上 │Cosmeceuticals│二二│二二│貳本│無 │無 │ │ │ │ │八頁│七頁│ │ │ │ ├──┼─────┼───────┼──┼──┼──┼──┼──┤ │8 │同上 │Laser and │一五│一五│參本│無 │無 │ │ │ │lights │三頁│三頁│ │ │ │ │ │ │volumel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三民書局股│國際金融理論與│五四│五四│貳本│壹本│無 │ │ │份有限公司│實際 │八頁│八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前程企業管│企業倫理的實踐│四三│四三│參本│壹本│無 │ │ │理有限公司│ │一頁│一頁│ │ │ │ ├──┼─────┼───────┼──┼──┼──┼──┼──┤ │11 │劍橋大學出│Approaches │二七│二五│壹本│無 │貳本│ │ │版社 │and methods in│八頁│四頁│ │ │(上│ │ │(Combridg│language │ │,分│ │ │、下│ │ │ge) │teaching │ │成上│ │ │),│ │ │ │second edition│ │下二│ │ │均為│ │ │ │ │ │本 │ │ │影印│ │ │ │ │ │ │ │ │重製│ │ │ │ │ │ │ │ │物 │ │ │ │ │ │ │ │ │ │ ├──┼─────┼───────┼──┼──┼──┼──┼──┤ │12 │高立圖書有│國際經貿法 │四五│一二│壹本│無 │無 │ │ │限公司 │ │ │四頁│ │ │ │ │ │ │ │八頁├──┼──┤ │ │ │ │ │ │ │五0│伍本│ │ │ │ │ │ │ │八頁│ │ │ │ │ │ │ │ │ │ │ │ │ ├──┼─────┼───────┼──┼──┼──┼──┼──┤ │13 │培生教育出│Ready to go │一四│六六│壹本│壹本│無 │ │ │版股份有限│ │八頁│頁 │ │ │ │ │ │公司(Pear│ │ │ │ │ │ │ │ │son) │ │ ├──┼──┤ │ │ │ │ │ │ │一四│壹本│ │ │ │ │ │ │ │八頁│ │ │ │ │ │ │ │ │ │ │ │ │ ├──┼─────┼───────┼──┼──┼──┼──┼──┤ │14 │同上 │Round-up │一一│八0│貳拾│壹本│無 │ │ │ │statrer │0頁│頁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同上 │Round-up 1 │一一│八四│貳拾│壹本│無 │ │ │ │contents │三頁│頁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計│ │ │ │ │壹佰│拾本│貳本│ │ │ │ │ │ │零伍│ │ │ │ │ │ │ │ │本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