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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88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林漢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38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943號)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

事實

一、緣陳柏辰(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因涉嫌販賣毒品案件,檢察官以警方之通訊監察內容為重要佐證,但因陳柏辰辯稱警方監察之0000000000號電話一向為甲○○所使用,檢察官調查該電話之實際使用人有必要性,乃於民國95年1 月25日提甲○○到庭作證。詎甲○○明知94年11月8 日、11月9 日,其並未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美伶所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通話並談論販賣毒品之相關內容,而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所述內容係關於陳柏辰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竟於95年1 月25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341 號、95年度偵字第2132號偵辦被告陳柏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偵查庭中,於供前具結後,經檢察官提示卷附94年11月8 日、同月9 日前開0000000000號監聽譯文內容,訊問雙方通話者係何人及通話內容等重要事項時,虛偽證稱:是我與陳美伶之對話,陳女稱呼我為雄哥(台語發音),我是為試探先前調借給陳女之毒品還在不在等不實證詞,以求脫免陳柏辰之罪嫌,而就陳柏辰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等語,而為虛偽之陳述。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及併案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自白不諱,核與證人陳美伶、陳溪孝所述相符,且有被告於上開證述前之結文、偵查筆錄、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為據,足認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被告於陳柏辰所涉毒品案件判決確定前自白,應依法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情急,因其僱主陳柏辰為該案受羈押入所,為求脫免其罪嫌,甘受偽證處罰而曲意為不實陳述,犯後已知悔悟而如實坦承犯行,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74 條 緩刑之規定業已修正施行,而緩刑之宣告,涉及被告所受宣告之刑於確定後是否執行,亦屬刑罰法律之修正,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74條第2 項,增設多款緩刑宣告時併附負擔之課與,且宣告緩刑後撤銷緩刑之事由亦放寬,核以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74條,顯較修正前較不利於被告,是本件爰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74條第2 款為緩刑之宣告,以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68 條、第172 條、修正前刑法第74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媛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用法條全文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漢強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88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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