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5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癸○○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 李進成律師 被 告 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0一五號),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所示物品以及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中文正楷親簽」欄內偽造之「李蕙如」及「黃詩琳」署押各壹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簽名」欄內偽造之「鄭淳元」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癸○○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如附表三編號三至二十所示物品以及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中文正楷親簽」欄內偽造之「李蕙如」及「黃詩琳」署押各壹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簽名」欄內偽造之「鄭淳元」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如附表三編號三至二十所示物品以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巿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原用戶簽章」欄內偽造之「黃世典」之署押壹枚、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中文正楷親簽」欄內偽造之「李蕙如」及「黃詩琳」署押各壹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簽名」欄內偽造之「鄭淳元」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丁○○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如附表三編號三至二十所示物品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丙○○自民國九十二年間某日起,任職於受匯豐商業銀行委託辦理信用卡申請業務之盈豐公司,負責受理民眾申辦信用卡之業務;嗣於同年間某日起,乃與壬○○謀議由丙○○利用其承辦前開信用卡申辦業務之機會,蒐集客戶提供之信用卡申請書上記載之基本資料以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國民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等資料,再冒名申辦信用卡或利用金融機構網路銀行服務取得他人之信用卡詳細資料後,透過網際網路在拍賣網站或購物網站上,以信用卡線上付款機制詐購財物或詐取不法利益,甚而持以透過金融機構附設自動櫃員機預備現金。渠二人遂夥同癸○○、丁○○等人先後實施下列犯罪行為: ㈠壬○○、丙○○為申辦電話供作前述詐騙犯罪計畫所用,乃共同基於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二年間某日,由壬○○透過跳蚤雜誌聯繫亦具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並交付壬○○、丙○○所提供之渠等個人照片各一張;嗣該名不詳人士旋於不詳時間及地點,將壬○○、丙○○之照片分別換貼在徐昀聖、黃世典之國民身分證上而變造之;旋在臺北縣中和巿中正路某處,將上揭已變造完成之國民身分證二張交予壬○○。丙○○嗣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持已換貼其個人照片之黃世典國民身分證,前往臺北縣永和巿國光路八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雙和營運處,冒用黃世典之名義,申辦安裝巿內電話(0二)00000000號及(0二)0000000 0號(檢察官起訴書漏載)於臺北縣永和巿新生街一九八號 二樓一址,並另單獨起意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巿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原用戶簽章」欄內偽造「黃世典」之署押一枚,表示黃世典同意租用上揭巿內電話之意,而偽造前開巿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復併同其所持變造之黃世典國民身分證交予該公司承辦人員核對身份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黃世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戶政機關核發國民身分證之正確性;嗣即將該變造之黃世典國民身分證棄置於不詳處所。另壬○○亦於九十二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出示已換貼其個人照片之徐昀聖國民身分證而行使之,俾其順利購得號碼為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易付卡二張 ,供作與金融機構或出售商店之賣家聯繫所用,得手後,旋將該變造之徐昀聖國民身分證棄置於不詳地點,惟仍足以生損害於徐昀聖、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戶政機關核發國民身分證之正確性。 ㈡壬○○另基於偽造印章之犯意,於九十二年間某日,在臺北縣永和巿中山路某印章店內,委託不知情之該印章店人員,偽刻黃詩琳、李蕙如、鄭淳元、劉美雲、曾瑟婷、劉千煌、李建塘、陳仁勇、陳建宏、鍾元桂等人印章共十枚以及八四水電行印章二枚、臺灣愛鷗細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枚、佳訊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枚,預備供冒名申辦信用卡之用,足以生損害於黃詩琳、李蕙如、鄭淳元、劉美雲、曾瑟婷、劉千煌、李建塘、陳仁勇、陳建宏、鍾元桂以及八四水電行、臺灣愛鷗細股份有限公司、佳訊股份有限公司。 ㈢丙○○又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夥同亦具概括犯意聯絡之壬○○、癸○○,自九十二年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間某日止,由丙○○提供其利用承辦信用卡申辦業務之機會而蒐集獲悉之李蕙如、黃詩琳、鄭淳元等人基本資料、國民身分證影本、信用卡影本予壬○○,再由癸○○在臺北縣中和巿華興街三十五號二樓之一住處內,分別冒用李蕙如、黃詩琳之名義,填寫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並記載丙○○冒用黃世典名義所申辦之巿內電話(0二)0000 0000號為其公司電話,又在該等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 中文正楷親簽」欄內偽造「李蕙如」及「黃詩琳」署押各一枚,表示李蕙如、黃詩琳向各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之意,而偽造該等信用卡申請書。另由壬○○在同上住處內,冒用鄭淳元之名義,填寫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並記載丙○○冒用黃世典名義所申辦之巿內電話(0二)0000 0000號為其公司電話,又在該申請書「正卡申請人親筆 中文簽名」欄內偽造「鄭淳元」署押一枚,表示鄭淳元向該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之意,而偽造該信用卡申請書。嗣由壬○○將前開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併同李蕙如、黃詩琳、鄭淳元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信用卡影本等資料分別郵寄至萬泰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之。而該等銀行接獲上揭信用卡申請書後,旋依其上所記載之公司電話與申請人聯繫,癸○○、壬○○乃分別冒用李蕙如及黃詩琳、鄭淳元之身份接聽電話、確認資料,致各該銀行承辦人員不查,遂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予李蕙如、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予黃詩琳、卡號000 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予 鄭淳元,足以生損害於李蕙如、黃詩琳、鄭淳元、萬泰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㈣壬○○、丙○○復於九十二年間,在臺北縣中和巿、永和巿等地區○○○○路咖啡店內,利用店內之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如附表所示發卡銀行網站,冒用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名義,依丙○○利用其承辦信用卡申辦業務之機會而蒐集獲悉各該被害人之基本資料,成功申請網路銀行帳號後,再登錄查詢各該被害人所持信用卡之結帳日、信用卡額度及可用餘額等詳細資料,並直接透過網路銀行服務修改各該被害人原先留存之聯絡電話,或冒用各該被害人之名義,撥打電話向發卡銀行申請更改持卡人之聯絡電話,同時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 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 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 00000號等行動電話,俾使渠等嗣後利用各該被害人之 信用卡資料消費購物,倘遇發卡銀行或賣家以電話聯繫進行確認,得以掩飾渠等之詐騙犯行。 ㈤壬○○、丙○○乃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概括犯意聯絡,夥同具有詐欺財物概括犯意聯絡之癸○○、丁○○,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透過網際網路,冒用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信用卡資料,在E-BAY拍賣網站上,向丑○○、戊○○、乙○○及其他不詳賣家購買商品,並透過EZPAY、PAYPAL等信用卡線上刷卡付費機制付款,又在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蕃薯藤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日世界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興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禾欣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思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架設之購物網站及三C通生活購物網站、星期壹購物網站、康活健康世界網站、二十三區購物網站、夢買家網站與其他不詳購物網站購買商品,亦採用信用卡線上刷卡之方式付款,致使前開賣家及購物網站誤認係各該真正持卡人刷卡購物,而分別出貨交付所購商品予壬○○等人。詎壬○○等人詐得前開商品後,復利用渠等以虛捏之身分資料在YAHOO拍賣網站上申請之「aaa86828」、「cpu123a」、「cpu5388」、「dog20042、「fls2s」、「hlh219h」、「hao0000000」、「i5i168」、「jjj2 0042」、「kue54」、「lan1215」、「ppp4702」、「sss78783」、「ulklu」、「y2u57」等使用者帳號,並在該網站上,刊登出售前開贓物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下標購買,又提供前開行動電話門號供買家與渠等聯絡交易事宜,再指示買家將款項匯入丙○○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中和分行帳戶以及壬○○所購得之帳號000000 0000000號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員山分行帳戶(戶名: 己○○)、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木 柵郵局帳戶(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 0000000號臺南鹽埕郵局帳戶(戶名:林世章)、帳 號0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板新分行帳戶( 戶名:己○○)、帳號00000000000000號聯 邦銀行帳戶(戶名:庚○○)、帳號0000000000 0000號板信銀行永和分行帳戶(戶名:庚○○)內,藉 此方式將詐得之贓物換取現金朋分花用殆盡。迨前開EZPAY、PAYPAL網站及購物網站向信用卡發卡銀行請款時,遭真正持卡人否認交易並拒絕付款,各該賣家及購物網站始知受騙。 ㈥壬○○、丙○○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連續多次持渠等冒名申辦之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以將該等銀行所設定之信用卡預借現金密碼輸入自動付款設備之方式,預借現金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使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對於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款項。 ㈦壬○○、丙○○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概括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再冒用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信用卡資料,在玉山銀行架設之網路銀行網站上,以信用卡線上刷卡付款之方式購買e-coin儲值點數,隨即在同一網站上,辦理e-coin退回變現手續,並指定將兌得之現金匯入丙○○開設之上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戶以及前述各該人頭帳戶內,連續多次以此方法獲致不法利益。 ㈧嗣經警於九十四年二月三日上午八時二十分許、同日時四十分許,先後持搜索票至丙○○位於臺北縣中和巿秀峰街一0三巷一弄一之三號住處、癸○○位於臺北縣中和巿中山路二段五十七號住處執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以及癸○○所有之行動電話一具(序號:0000000000 00000號)。復於同日時上午十時三十分許,經徵得壬 ○○之同意後,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巿華興街三十五號二樓之一住處內實施搜索,再扣得如附表三所示物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壬○○、丙○○、癸○○、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程序中自白不諱,並經被害人丑○○、宗祖仁、辛○○、蘇錦裕、洪俊華、陳屯山、林美君、戊○○、陳柏勳、陳文聖、馮月林、張詢佩、王柏棟、陳欽海、劉燕君、羅憶婷、趙玉蓮、黃淑鈴、陳清梅、黃素娟、張光照、簡鴻業、郭武功、戴勝雄、范淑嬌、詹淑敏、李明珠、郭蒼龍、陳仕誠、張慎員、管龍潛、洪秋淮、吳致遠、汪淑芳、王聖予、鍾菊禮、游玉鈴、興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務沈麗莉、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務許智隆等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且有E-BAY拍賣網站上所刊登之「MotorolaV六九0中文三頻GPRS手機全新未拆封公司貨」商品交易資料、「OKWAPA二六七中文三頻GPRS手機-全新未拆封公司貨」商品交易資料、YAHOO拍賣網站上所刊登之「BemQJoybook奈米Dothan六000-T一三輕薄絢彩筆記電腦(使用不到一週)」訊息、YAHOO網站使用者帳號資料、被害人宗祖仁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影本及信用卡帳單影本、主旨為「WatchMe線上精品名錶購物網購物訂單」之電子郵件、被害人蘇錦裕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持卡人聲明書、扣款受理函、E-BAY拍賣網站發送之電子郵件及被告丙○○之名片、被害人洪俊華提供之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交易資料、切結書、信用卡爭議帳款申訴授權書、帳單調閱明細表暨繳費明細表、統一網路購物中心訂單詳細資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特力屋聯名卡專用申請書、花旗銀行信用卡影本及洪俊華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害人陳屯山提供之歷史帳單、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豐銀行信用卡影本、陳屯山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服務證影本、被害人林美君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持卡人聲明書、調單受理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影本、林美君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表、E-BAY拍賣網站上所刊登「全新SONYVAIOR五0五P-III一.0GHz筆記型電腦,內建無線上網...可刷卡」商品交易資料、被害人陳柏勳提供之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表、匯豐銀行信用卡影本、陳柏勳國民身分證影本及YAHOO網站使用者帳號資料、被害人陳文聖提供之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持卡人聲明書、訂單資料、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中華電信聯名卡影本及陳文聖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害人馮月林提供之聯邦銀行爭議交易聲明書及冒用明細、被害人張詢佩提供之歷史帳單、特力屋聯名卡專用申請書及匯豐銀行信用卡影本、被害人王柏棟提供之第一銀行卡號遭冒刷明細、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第一銀行信用卡影本、王柏棟汽車駕駛執照影本、被害人陳欽海提供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對帳單、函文、信用卡影本、特力屋聯名卡專用申請書及陳欽海汽車駕駛執照影本、被害人劉燕君提供之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函文、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表、新光三越聯名卡影本及劉燕君駕駛執照影本、被害人羅憶婷提供之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特力屋聯名卡專用申請書及名佳美聯名卡影本、被害人趙玉蓮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帳單、特力屋聯名卡專用申請書、慈濟基金會聯名卡影本及趙玉蓮汽車駕駛執照影本、被害人黃淑鈴提供之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特力屋聯名卡專用申請書、黃淑鈴國民身分證影本、李榮達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富邦銀行信用卡影本、被害人陳清梅提供之特力屋聯名卡專用申請書、新光三越聯名卡影本及臺新銀行信用卡帳單、被害人黃素娟提供之特力屋聯名卡專用申請書、新光三越聯名卡影本、黃素娟汽車駕駛執照影本及臺新銀行信用卡帳單、被害人張光照提供之特力屋聯名卡申請書、上海商業銀儲蓄銀行信用卡影本及信用卡授權交易明細、被害人簡鴻業提供之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表、富邦銀行信用卡影本、簡鴻業國民身分證影本及YAHOO網站使用者帳號資料、被害人郭武功提供之特力屋聯名卡專用申請書、郭武功國民身分證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影本、扣款受理函及持卡人聲明書、被害人戴勝雄提供之特力屋聯名卡專用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影本、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表及冒用明細、被害人范淑嬌提供之特力屋聯名卡專用申請書、國泰人壽聯名卡影本、國泰世華銀行交易一覽表、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及YAHOO網站使用者帳號資料、被害人詹淑敏提供之特力屋聯名卡專用申請書、華僑銀行信用卡影本及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被害人李明珠提供之特力屋聯名卡專用申請書、富邦銀行信用卡影本、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YAHOO網站使用者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害人郭蒼龍提供之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表、慶豐銀行信用卡影本、郭蒼龍國民身分證影本及交易明細、被害人陳仕誠提供之特力屋聯名卡專用申請書、富邦銀行信用卡影本及陳仕誠汽車駕駛執照影本、被害人張慎員提供之安信商業銀行帳單及授權書、被害人管龍潛提供之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表、國泰銀行信用卡影本及YAHOO網站使用者資料、被害人洪秋淮提供之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E-BAY拍賣網站上所刊登「愛其華ˍ先鋒系列ˍ機械碼表三五九AMSˍ全新保固ˍ店面經營ˍ有保障!」商品交易資料、被害人汪淑芳提供之臺北巿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YAHOO網站使用者帳號資料、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被害人王聖予提供之臺新銀行白金卡帳單及聲明書、被害人鍾菊禮提供之新竹巿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國泰世華銀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及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游玉鈴提供之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表、臺新銀行信用卡影本及YAHOO網站使用者帳號資料、被害人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盜刷資料及盜刷訂單明細表、帳單調閱明細表暨繳費明細表、持卡人聲明書、退貨退款明細表、盜刷訂單明細表、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員山分行函附之存款客戶資料查詢單及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聯邦商業銀行函附之開戶人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明細分類帳及客戶資料查詢單、板信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函附之活儲存款交易對帳單、存摺存款開戶申請書、庚○○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函附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林世章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臺北郵局函附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通聯調閱查詢單、行動電辯門號使用者資料、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萬泰商業銀行函附之信用卡申請書、李蕙如國民身分證影本、東森購物聯名卡影本、黃詩琳國民身分證影本及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業控部函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明細、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雙和營運處函附之巿內電話業務申請書、黃世典國民身分證影本、玉山銀行所架設之e-coin儲值點數網頁列印資料、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總處提供之盜刷信用卡消費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供之待查待付控管查料、匯豐銀行提供之盜刷明細、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提供之網路盜刷明細、花旗銀行提供之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提供之消費明細等附卷可稽,另有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所示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壬○○、丙○○、癸○○、丁○○等人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四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四九0一號令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施行(下稱現行刑法);復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現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次查,㈠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現行刑法修正施行前,刑法分則關於罰金刑之規定係以銀元為貨幣單位,且依現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及第四條規定,應按各該具體條文制定或修正之時間先後,定其提高之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銀元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而刑法施行法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五000八五一八一號令修正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該條規定:「(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二項)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而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等處罰,乃分別明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此等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後即未再予修正。則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其罰金刑部分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生效施行後,改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且數額應提高三十倍;此與修正前之罰金刑係以銀元為貨幣單位,且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應提高十倍,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之規定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相較之下,就罰金刑之最高數額部分,對被告而言,二者適用結果並無不同。惟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左:罰金:一元以上。」現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則現行刑法關於罰金刑之最低數額部分,已較修正前之刑法規定提高。是綜合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等法定刑之規定,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㈡又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現行刑法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亦即現行刑法係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現行刑法關於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為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惟本案各被告間所為前述犯行,不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皆成立共同正犯,經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現行刑法第二十八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㈢再者,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同法五十五條後段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從一重處斷。」惟現行刑法已刪除前開關於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現行刑法既無連續犯及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則被告所犯之數罪,應按其具體情形而可能論以數罪併罰,是比較修正前、後刑法之規定,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論以連續犯以及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㈣且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依斯時有效施行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業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五000六九七九一號令修正公布刪除,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者,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被告行為時之刑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係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而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以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㈤另現行刑法第三十八條關於沒收從刑之規定,僅在該條第一項第三款增設「因犯罪所生之物」亦得沒收之規定,並為使適用更期明確,以符合現行實務之見解,將該條第二項、第三項所使用之「犯人」一詞,修正為「犯罪行為人」。則關於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得宣告沒收,是對被告而言,二者適用結果亦無不同。㈥綜上,經整體比較全部罪刑之結果,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施行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三、本案論罪科刑部分 ㈠查被告壬○○、丙○○經由跳蚤雜誌委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造被害人徐盷聖、黃世典之國民身分證;嗣被告丙○○前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裝巿內電話,並單獨起意冒用被害人黃世典之名義偽填巿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同時出示變造之黃世典國民身分證供承辦人員核對身分而行使之;另被告壬○○則出示變造之徐昀聖國民身分證,以順利購得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易付卡,已足生損害於被害人黃世典、徐昀聖、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戶政機關核發國民身分證之正確性,核其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丙○○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壬○○、丙○○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渠等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被告丙○○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壬○○、丙○○就上揭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㈡次查,被告壬○○先委託不知情之某印章店人員偽刻被害人黃詩琳、李蕙如、鄭淳元、劉美雲、曾瑟婷、劉千煌、李建塘、陳仁勇、陳建宏、鍾元桂等人以及被害人八四水電行、臺灣愛鷗細股份有限公司、佳訊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印章,預備供冒名申辦信用卡之用;復夥同被告丙○○、癸○○共同冒用被害人李蕙如、黃詩琳、鄭淳元之名義偽填信用卡申請書,並持向被害人萬泰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致各該銀行誤信為被害人本人申請,而核發信用卡並郵寄予被告壬○○、丙○○、癸○○等人使用,已足生損害於被害人李蕙如、黃詩琳、鄭淳元、萬泰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核其三人所為,均係犯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壬○○並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偽造印章罪。被告壬○○、丙○○、癸○○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壬○○利用不知情之印章店人員偽刻前開印章,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壬○○、丙○○、癸○○就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復查,被告壬○○、丙○○、癸○○、丁○○利用冒名申辦之信用卡資料或透過被告壬○○、丙○○蒐集而得之信用卡資料,利用網際網路配合信用卡線上刷卡方式消費購物,致各該被害人誤認係真正持卡人刷卡消費而分別出貨予被告壬○○等人,核其四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壬○○、丙○○、癸○○、丁○○就上揭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㈣又查,被告壬○○、丙○○先後多次持渠等冒用申辦之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至金融機構附設之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核其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被告壬○○、丙○○二人就上揭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再查,被告壬○○、丙○○共同利用冒名申辦之信用卡資料或透過被告壬○○、丙○○蒐集而得之信用卡資料,在玉山銀行架設之網路銀行網站上,刷卡購買e-coin儲值點數,嗣又辦理退回變現,以獲致不法利益,核其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壬○○、丙○○二人就上揭以詐欺得制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壬○○、丙○○二人先後多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多次詐欺取財行為、多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行為、多次詐欺得利行為;被告癸○○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多次詐欺取財行為;被告丁○○先後多次詐欺取財行為,時間均緊接,方法亦相同,所犯各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皆為連續犯,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㈦被告壬○○所犯上揭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印章、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詐欺得利等數罪間;被告丙○○所犯上揭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詐欺得利等數罪間;被告癸○○所犯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間,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㈧爰審酌被告壬○○、丙○○、癸○○、丁○○四人均正值壯年,卻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利用金融機構委外辦理信用卡申請業務、未能及時控管客戶資料之機會,盜用他人信用卡資料盜刷購物或預借現金,獲利達上百萬元之譜,對於金融交易秩序危害甚鉅,惟姑念渠等均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四件在卷足憑,平日素行尚稱良好,且於犯罪後皆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亦大致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賠償金額已達一百餘萬元),有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刑事陳報狀、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刑事陳報狀、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陳報狀、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六月二日刑事陳報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清償證明書影本、興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刑事陳報狀各一件、被告丙○○提出之清償證明書八紙、部分清償證明書四紙、被告壬○○提出之和解書影本三紙、萬泰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影本二紙、部分清償證明書影本一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陳報狀一件在卷可查,態度堪認良好,兼衡本案均由被告壬○○、丙○○籌劃、遂行,而被告癸○○僅係聽從其兄即被告壬○○之指示填寫信用卡申請書及接聽電話、消費購物,另被告丁○○亦只擔任接聽電話、消費購物等角色,暨渠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癸○○、丁○○部分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㈨末按犯罪在現行刑法施行前,於現行刑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現行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壬○○、丙○○及癸○○、丁○○四人前均未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已大致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部分損失,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分別予宣告緩刑四年及二年,用啟自新。 四、應沒收物品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遠傳易付卡空包裝盒、編號二所示之筆記紙、編號三所示行動電話包裝盒、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印章、編號三至九所示金融帳戶存摺(含印章、提款卡、國民身分證影本)、編號十所示行動電話、編號十一、十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編號十三所示記事本、編號十四、十五所示萬泰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編號十六所示蕃薯藤購物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書、編號十七所示信用卡帳單傳真明細資料、編號十八所示萬泰銀行信用卡密碼通知書、編號十九所示萬泰銀行信用卡繳費明細證明、編號二十所示預付卡申請書,分別係被告丙○○、壬○○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 ㈡被告丙○○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巿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原用戶簽章」欄內偽造之「黃世典」署押一枚;被告壬○○偽造之「黃詩琳」、「李蕙如」、「鄭淳元」、「劉美雲」、「曾瑟婷」、「劉千煌」、「李建塘」、「陳仁勇」、「陳建宏」、「鍾元桂」、「臺灣愛鷗細股份有限公司」、「佳訊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一枚以及「八四水電行」印章二枚;被告壬○○、丙○○、癸○○共同在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中文正楷親簽」欄內偽造之「李蕙如」及「黃詩琳」署押各一枚,以及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簽名」欄內偽造之「鄭淳元」署押一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至八所示物品,均為被告丙○○否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辯稱:行動電話係伊個人使用;其他申請書及資料皆係伊之前留存的,但都沒有用到,伊收藏在櫃內,被警察搜出來等語;扣案癸○○所有之行動電話一具(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亦為其否 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辯稱:該行動電話係跟家人聯絡用的等語;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一至二九所示物品所示物品,皆為被告壬○○否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辯稱:膠著劑係伊用來黏個人相片用的,沒有任何作用,警察係全部帶走;NOKIA牌行動電話係伊自己在使用,與本件無關;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照片係朋友給的,伊沒有用過;扣繳憑單係原供申請信用卡用的,但沒有用到等語,被告丙○○則辯稱:信用卡申請表及個人資料係伊之前工作留下來存底用的,那些係缺資料,伊還要再跟客戶聯絡;國民身分證影本係客戶資料留下來的等語;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十至三二所示信用卡,則分別屬發卡銀行萬泰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所有;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前開物品確係被告丙○○、癸○○、壬○○、丁○○所有供或預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㈣至被告壬○○、丙○○以換貼照片之方式所變造之「黃世典」及「徐昀聖」國民身分證各一張,均經渠等陳明業已棄置他處,則其上所貼附之照片,雖分別屬被告壬○○、丙○○所有之物,惟並無積極證據足認尚仍存在,為免將來執行困難,故亦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瑜 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 香 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遭盜刷之信用卡 │ 消費或預借現金明細 │ │ │ │ (銀行、卡號) │(時間、處所、商品、金額) │ ├──┼───┼──────────┼──────────────┤ │ 一 │李蕙如│萬泰商業銀行 │93/4/16 │ │ │ │0000000000000000 │預借現金:15000元 │ │ │ │ ├──────────────┤ │ │ │ │93/5/29 │ │ │ │ │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費金額:4990元 │ │ │ │ ├──────────────┤ │ │ │ │93/6/11 │ │ │ │ │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費金額:1190元 │ │ │ │ ├──────────────┤ │ │ │ │93/6/25 │ │ │ │ │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費金額:11300元 │ │ │ │ ├──────────────┤ │ │ │ │93/7/17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00元 │ │ │ │ ├──────────────┤ │ │ │ │93/7/20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30元 │ │ │ │ ├──────────────┤ │ │ │ │93/8/6 │ │ │ │ │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費金額:999元 │ │ │ │ ├──────────────┤ │ │ │ │93/11/15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5元 │ │ │ │ ├──────────────┤ │ │ │ │93/12/27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324元 │ │ │ │ ├──────────────┤ │ │ │ │93/12/28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25元 │ │ │ │ ├──────────────┤ │ │ │ │94/1/18 │ │ │ │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200元 │ │ │ │ ├──────────────┤ │ │ │ │小計:35222元 │ ├──┼───┼──────────┼──────────────┤ │ 二 │黃詩琳│萬泰商業銀行 │93/5/26 │ │ │ │0000000000000000 │預借現金30000元 │ │ │ │ ├──────────────┤ │ │ │ │93/5/29 │ │ │ │ │蕃薯藤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1177元 │ │ │ │ ├──────────────┤ │ │ │ │93/6/2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頁金額:1399元 │ │ │ │ ├──────────────┤ │ │ │ │93/6/2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頁金額:2400元 │ │ │ │ ├──────────────┤ │ │ │ │93/7/9 │ │ │ │ │預借現金:25000元 │ │ │ │ ├──────────────┤ │ │ │ │93/9/12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30元 │ │ │ │ ├──────────────┤ │ │ │ │93/9/12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00元 │ │ │ │ ├──────────────┤ │ │ │ │93/9/29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6000元 │ │ │ │ ├──────────────┤ │ │ │ │93/11/1 │ │ │ │ │明日世界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40000元 │ │ │ │ ├──────────────┤ │ │ │ │93/11/8 │ │ │ │ │興奇科技網路購物第一站 │ │ │ │ │消費金額:3388元 │ │ │ │ ├──────────────┤ │ │ │ │93/11/8 │ │ │ │ │興奇科技網路購物第一站 │ │ │ │ │消費金額:3388元 │ │ │ │ ├──────────────┤ │ │ │ │93/11/15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33元 │ │ │ │ ├──────────────┤ │ │ │ │93/11/15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5元 │ │ │ │ ├──────────────┤ │ │ │ │93/12/16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頁金額:4680元 │ │ │ │ ├──────────────┤ │ │ │ │93/12/23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325元 │ │ │ │ ├──────────────┤ │ │ │ │93/12/29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324元 │ │ │ │ ├──────────────┤ │ │ │ │94/1/8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頁金額:1870元 │ │ │ │ ├──────────────┤ │ │ │ │94/1/13 │ │ │ │ │購買e-coin │ │ │ │ │金額:25元 │ │ │ │ ├──────────────┤ │ │ │ │94/1/16 │ │ │ │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200元 │ │ │ │ ├──────────────┤ │ │ │ │94/1/22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費金額:999元 │ │ │ │ ├──────────────┤ │ │ │ │94/1/24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費金額:2999元 │ │ │ │ ├──────────────┤ │ │ │ │小計:124402元 │ ├──┼───┼──────────┼──────────────┤ │ 三 │鄭淳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92/12/11 │ │ │ │0000000000000000 │金裕興銀樓 │ │ │ │ │消費金額:28000元 │ │ │ │ ├──────────────┤ │ │ │ │92/12/13 │ │ │ │ │預借現金:20900元 │ │ │ │ ├──────────────┤ │ │ │ │小計:48900元 │ ├──┼───┼──────────┼──────────────┤ │ 四 │宗祖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4/1/17 │ │ │ │0000000000000000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3元 │ │ │ │ ├──────────────┤ │ │ │ │94/1/21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87970元 │ │ │ │ ├──────────────┤ │ │ │ │94/1/28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費金額:49999元 │ │ │ │ ├──────────────┤ │ │ │ │小計:138082元 │ ├──┼───┼──────────┼──────────────┤ │ 五 │蘇錦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3/5/7 │ │ │ │0000000000000000 │購買e-coin │ │ │ │ │金額:2000元 │ ├──┼───┼──────────┼──────────────┤ │ 六 │洪俊華│花旗銀行 │93/10/25 │ │ │ │0000000000000000 │統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48900元 │ │ │ │ ├──────────────┤ │ │ │ │93/11/18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神塔二代COLOR MASTER │ │ │ │ │消費金額:1788元 │ │ │ │ ├──────────────┤ │ │ │ │93/11/18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華碩平臺棋靈王專用機+│ │ │ │ │256MB記億體+8X錄光碟機 │ │ │ │ │消費金額:19977元 │ │ │ │ ├──────────────┤ │ │ │ │93/11/19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LEVEL BTO-GAM-5700+ │ │ │ │ │DVD光碟機升級COMBO │ │ │ │ │消費金額:26699元 │ │ │ │ ├──────────────┤ │ │ │ │小計:144663元 │ ├──┼───┼──────────┼──────────────┤ │ 七 │陳屯山│匯豐銀行 │94/2/1 │ │ │ │0000000000000000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富士通LIFEBOOK62200 │ │ │ │ │消費金額:59800元 │ ├──┼───┼──────────┼──────────────┤ │ 八 │林美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4/1/17 │ │ │ │0000000000000000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費金額:55000元 │ │ │ │ ├──────────────┤ │ │ │ │94/1/27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費金額:36900元 │ │ │ │ ├──────────────┤ │ │ │ │94/2/1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費金額:21450元 │ │ │ │ ├──────────────┤ │ │ │ │94/2/1 │ │ │ │ │E-BAY網站 │ │ │ │ │消費金額:1615元 │ │ │ │ ├──────────────┤ │ │ │ │小計:113965元 │ ├──┼───┼──────────┼──────────────┤ │ 九 │陳文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3/12/12 │ │ │ │0000000000000000 │禾欣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 │ │ │ │商品:華碩筆記型電腦 │ │ │ │ │消費金額:93050元 │ ├──┼───┼──────────┼──────────────┤ │ 十 │張詢佩│匯豐銀行 │93/7/9 │ │ │ │0000000000000000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Porsche盾牌鑰匙圈 │ │ │ │ │消費金額:1480元 │ │ │ │ ├──────────────┤ │ │ │ │93/7/9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SE-TEC 702DVDR │ │ │ │ │消費金額:1990元 │ │ │ │ ├──────────────┤ │ │ │ │93/7/9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精星V6T045 128M顯示卡 │ │ │ │ │消費金額:2599元 │ │ │ │ ├──────────────┤ │ │ │ │93/7/9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NOKIA7200行動電話 │ │ │ │ │消費金額:16490元 │ │ │ │ ├──────────────┤ │ │ │ │93/7/12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7元 │ │ │ │ ├──────────────┤ │ │ │ │93/7/12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MOTO V80行動電話 │ │ │ │ │消費金額:16350元 │ │ │ │ ├──────────────┤ │ │ │ │93/7/12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30元 │ │ │ │ ├──────────────┤ │ │ │ │93/7/12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00元 │ │ │ │ ├──────────────┤ │ │ │ │93/7/12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費金額:4390元 │ │ │ │ ├──────────────┤ │ │ │ │93/7/13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200瓦汽車電源轉換器 │ │ │ │ │消費金額:1198元 │ │ │ │ ├──────────────┤ │ │ │ │93/7/14 │ │ │ │ │3C通生活購物網站 │ │ │ │ │消頁金額:18742元 │ │ │ │ ├──────────────┤ │ │ │ │93/7/14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BALLY LOGO短夾 │ │ │ │ │消費金額:6250元 │ │ │ │ ├──────────────┤ │ │ │ │93/7/19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50元 │ │ │ │ ├──────────────┤ │ │ │ │93/7/19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50元 │ │ │ │ ├──────────────┤ │ │ │ │93/7/23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5580元 │ │ │ │ ├──────────────┤ │ │ │ │93/7/23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9270元 │ │ │ │ ├──────────────┤ │ │ │ │93/7/2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4650元 │ │ │ │ ├──────────────┤ │ │ │ │93/7/2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200元 │ │ │ │ ├──────────────┤ │ │ │ │93/7/26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3490元 │ │ │ │ ├──────────────┤ │ │ │ │小計:73917元 │ ├──┼───┼──────────┼──────────────┤ │十一│王柏棟│第一銀行 │93/8/9 │ │ │ │0000000000000000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7元 │ │ │ │ ├──────────────┤ │ │ │ │93/8/1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30元 │ │ │ │ ├──────────────┤ │ │ │ │93/8/1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00元 │ │ │ │ ├──────────────┤ │ │ │ │93/8/14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344元 │ │ │ │ ├──────────────┤ │ │ │ │93/8/14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1033元 │ │ │ │ ├──────────────┤ │ │ │ │93/8/18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43800元 │ │ │ │ ├──────────────┤ │ │ │ │93/8/21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2720元 │ │ │ │ ├──────────────┤ │ │ │ │93/8/23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7179元 │ │ │ │ ├──────────────┤ │ │ │ │93/9/1 │ │ │ │ │購買e-coin │ │ │ │ │金額:50元 │ │ │ │ ├──────────────┤ │ │ │ │93/9/2 │ │ │ │ │購買e-coin │ │ │ │ │金額:50元 │ │ │ │ ├──────────────┤ │ │ │ │93/9/9 │ │ │ │ │購買e-coin │ │ │ │ │金額:9900元 │ │ │ │ ├──────────────┤ │ │ │ │小計:85248元 │ ├──┼───┼──────────┼──────────────┤ │十二│陳欽海│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3/11/29 │ │ │ │0000000000000000 │禾欣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 │ │ │ │消費金額:48088元 │ │ │ │ ├──────────────┤ │ │ │ │93/12/1 │ │ │ │ │禾欣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 │ │ │ │消費金額:4000元 │ │ │ │ ├──────────────┤ │ │ │ │小計:88088元 │ ├──┼───┼──────────┼──────────────┤ │十三│劉燕君│臺新國際商業銀行 │93/5/20 │ │ │ │0000000000000000 │星期壹購物網站 │ │ │ │ │商品:大眾電信G100雙模照相手│ │ │ │ │機 │ │ │ │ │消費金額:15800元 │ │ │ │ ├──────────────┤ │ │ │ │93/5/20 │ │ │ │ │星期壹購物網站 │ │ │ │ │商品:倚天P300PDA 三頻照相手│ │ │ │ │機+GPS 聲控導航寮統+聲寶生│ │ │ │ │機調理機 │ │ │ │ │消費金額:21900元 │ │ │ │ ├──────────────┤ │ │ │ │小計:37700元 │ ├──┼───┼──────────┼──────────────┤ │十四│羅憶婷│聯邦銀行 │93/8/13 │ │ │ │0000000000000000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7元 │ │ │ │ ├──────────────┤ │ │ │ │93/8/1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30元 │ │ │ │ ├──────────────┤ │ │ │ │93/8/1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00元 │ │ │ │ ├──────────────┤ │ │ │ │93/8/16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45900元 │ │ │ │ ├──────────────┤ │ │ │ │小計:46097元 │ ├──┼───┼──────────┼──────────────┤ │十五│趙玉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3/7/29 │ │ │ │0000000000000000 │EZPAY │ │ │ │ │消費金額:100元 │ │ │ │ ├──────────────┤ │ │ │ │93/7/29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30元 │ │ │ │ ├──────────────┤ │ │ │ │93/8/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2180元 │ │ │ │ ├──────────────┤ │ │ │ │93/8/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4980元 │ │ │ │ ├──────────────┤ │ │ │ │93/8/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5280元 │ │ │ │ ├──────────────┤ │ │ │ │93/8/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5980元 │ │ │ │ ├──────────────┤ │ │ │ │93/8/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1900元 │ │ │ │ ├──────────────┤ │ │ │ │93/8/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980元 │ │ │ │ ├──────────────┤ │ │ │ │93/8/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2799元 │ │ │ │ ├──────────────┤ │ │ │ │93/8/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4720元 │ │ │ │ ├──────────────┤ │ │ │ │93/8/5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480元 │ │ │ │ ├──────────────┤ │ │ │ │93/8/5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2430元 │ │ │ │ ├──────────────┤ │ │ │ │93/8/5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3680元 │ │ │ │ ├──────────────┤ │ │ │ │93/8/5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5480元 │ │ │ │ ├──────────────┤ │ │ │ │93/8/5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7550元 │ │ │ │ ├──────────────┤ │ │ │ │小計:60569元 │ ├──┼───┼──────────┼──────────────┤ │十六│黃淑玲│臺北富邦銀行 │93/8/13 │ │ │ │0000000000000000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7元 │ │ │ │ ├──────────────┤ │ │ │ │93/8/1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00元 │ │ │ │ ├──────────────┤ │ │ │ │93/8/1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30元 │ │ │ │ ├──────────────┤ │ │ │ │小計:197元 │ ├──┼───┼──────────┼──────────────┤ │十七│陳清梅│臺新國際商業銀行 │93/8/10 │ │ │ │0000000000000000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7元 │ │ │ │ ├──────────────┤ │ │ │ │93/8/1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30元 │ │ │ │ ├──────────────┤ │ │ │ │93/8/1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00元 │ │ │ │ ├──────────────┤ │ │ │ │93/8/20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2807元 │ │ │ │ ├──────────────┤ │ │ │ │93/8/20 │ │ │ │ │EZPAY │ │ │ │ │商品:愛其華機械碼錶 │ │ │ │ │消費金額:33216元 │ │ │ │ ├──────────────┤ │ │ │ │93/8/21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8490元 │ │ │ │ ├──────────────┤ │ │ │ │93/8/22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8250元 │ │ │ │ ├──────────────┤ │ │ │ │93/9/2 │ │ │ │ │購買e-coin │ │ │ │ │金額:25元 │ │ │ │ ├──────────────┤ │ │ │ │93/9/9 │ │ │ │ │購買e-coin │ │ │ │ │金額:9900元 │ │ │ │ ├──────────────┤ │ │ │ │小計:72885元 │ ├──┼───┼──────────┼──────────────┤ │十八│黃素娟│臺新國際商業銀行 │93/7/14 │ │ │ │0000000000000000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EPSON PHOTO015相片印表│ │ │ │ │機 │ │ │ │ │消費金額:7990元 │ │ │ │ ├──────────────┤ │ │ │ │93/7/15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7元 │ │ │ │ ├──────────────┤ │ │ │ │93/7/15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NOKIA7610智慧型手機 │ │ │ │ │消費金額:18050元 │ │ │ │ ├──────────────┤ │ │ │ │93/7/15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30元 │ │ │ │ ├──────────────┤ │ │ │ │93/7/15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00元 │ │ │ │ ├──────────────┤ │ │ │ │93/7/18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飛利浦LX3700D 家庭劇院│ │ │ │ │組 │ │ │ │ │消費金額:16988元 │ │ │ │ ├──────────────┤ │ │ │ │小計:43225元 │ ├──┼───┼──────────┼──────────────┤ │十九│張光照│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93/10/31 │ │ │ │0000000000000000 │康活健康世界網站 │ │ │ │ │消費金額:49900元 │ │ │ │ ├──────────────┤ │ │ │ │93/11/6 │ │ │ │ │不詳網站 │ │ │ │ │消費金額:33元 │ │ │ │ ├──────────────┤ │ │ │ │93/11/6 │ │ │ │ │興奇科技網購第一站 │ │ │ │ │消費金額:58800元 │ │ │ │ ├──────────────┤ │ │ │ │小計:108733元 │ ├──┼───┼──────────┼──────────────┤ │二十│簡鴻業│臺北富邦銀行 │93/8/27 │ │ │ │0000000000000000 │EZPAY │ │ │ │ │消費金額:100元 │ │ │ │ ├──────────────┤ │ │ │ │93/8/27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30元 │ │ │ │ ├──────────────┤ │ │ │ │93/8/28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7元 │ │ │ │ ├──────────────┤ │ │ │ │93/8/28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7元 │ │ │ │ ├──────────────┤ │ │ │ │93/9/9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22156元 │ │ │ │ ├──────────────┤ │ │ │ │小計:22420元 │ ├──┼───┼──────────┼──────────────┤ │二一│郭武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3/8/24 │ │ │ │0000000000000000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7元 │ │ │ │ ├──────────────┤ │ │ │ │93/8/28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00元 │ │ │ │ ├──────────────┤ │ │ │ │93/8/28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30元 │ │ │ │ ├──────────────┤ │ │ │ │93/8/29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25元 │ │ │ │ ├──────────────┤ │ │ │ │93/9/6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2000元 │ │ │ │ ├──────────────┤ │ │ │ │93/9/6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21000元 │ │ │ │ ├──────────────┤ │ │ │ │93/9/8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3569元 │ │ │ │ ├──────────────┤ │ │ │ │93/9/9 │ │ │ │ │購買e-coin │ │ │ │ │金額:9800元 │ │ │ │ ├──────────────┤ │ │ │ │93/9/14 │ │ │ │ │子○○○國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PANASONIC X400照相手機│ │ │ │ │消費金額:23200元 │ │ │ │ ├──────────────┤ │ │ │ │小計:129791元 │ ├──┼───┼──────────┼──────────────┤ │二二│戴勝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3/11/18 │ │ │ │0000000000000000 │二十三區購物網站 │ │ │ │ │消費金額:46888元 │ │ │ │ ├──────────────┤ │ │ │ │93/11/25 │ │ │ │ │禾欣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46038元 │ │ │ │ ├──────────────┤ │ │ │ │93/11/27 │ │ │ │ │禾欣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18969元 │ │ │ │ ├──────────────┤ │ │ │ │小計:111895 │ ├──┼───┼──────────┼──────────────┤ │二三│范淑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93/101/9 │ │ │ │0000000000000000 │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費金額:190元 │ │ │ │ ├──────────────┤ │ │ │ │93/10/20 │ │ │ │ │統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47900元 │ │ │ │ ├──────────────┤ │ │ │ │小計:48090元 │ ├──┼───┼──────────┼──────────────┤ │二四│詹淑敏│華僑銀行 │93/9/22 │ │ │ │0000000000000000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7元 │ │ │ │ ├──────────────┤ │ │ │ │93/10/8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45363元 │ │ │ │ ├──────────────┤ │ │ │ │小計:45430元 │ ├──┼───┼──────────┼──────────────┤ │二五│李明珠│臺北富邦銀行 │93/9/25 │ │ │ │0000000000000000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7元 │ │ │ │ ├──────────────┤ │ │ │ │93/10/5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51323元 │ │ │ │ ├──────────────┤ │ │ │ │93/10/8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342元 │ │ │ │ ├──────────────┤ │ │ │ │93/10/8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275元 │ │ │ │ ├──────────────┤ │ │ │ │小計:52007元 │ ├──┼───┼──────────┼──────────────┤ │二六│郭蒼龍│慶豐銀行 │94/1/14 │ │ │ │0000000000000000 │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ASUS M52C6PDR-94DXPAH │ │ │ │ │消費金額:46600元 │ ├──┼───┼──────────┼──────────────┤ │二七│陳仕誠│臺北富邦銀行 │消費金額:約7000餘元 │ │ │ │0000000000000000 │ │ ├──┼───┼──────────┼──────────────┤ │二八│張慎員│安信銀行 │93/12/22 │ │ │ │0000000000000000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4元 │ │ │ │ ├──────────────┤ │ │ │ │94/1/4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388元 │ │ │ │ ├──────────────┤ │ │ │ │94/1/6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2216元 │ │ │ │ ├──────────────┤ │ │ │ │94/1/13 │ │ │ │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1000元 │ │ │ │ ├──────────────┤ │ │ │ │94/1/17 │ │ │ │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1000元 │ │ │ │ ├──────────────┤ │ │ │ │94/1/19 │ │ │ │ │第三波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720元 │ │ │ │ ├──────────────┤ │ │ │ │94/1/19 │ │ │ │ │第三波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720元 │ │ │ │ ├──────────────┤ │ │ │ │94/1/19 │ │ │ │ │第三波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720元 │ │ │ │ ├──────────────┤ │ │ │ │94/1/19 │ │ │ │ │第三波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720元 │ │ │ │ ├──────────────┤ │ │ │ │94/1/24 │ │ │ │ │第三波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720元 │ │ │ │ ├──────────────┤ │ │ │ │94/1/24 │ │ │ │ │第三波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720元 │ │ │ │ ├──────────────┤ │ │ │ │94/1/24 │ │ │ │ │第三波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720元 │ │ │ │ ├──────────────┤ │ │ │ │94/1/24 │ │ │ │ │第三波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720元 │ │ │ │ ├──────────────┤ │ │ │ │小計:13692元 │ ├──┼───┼──────────┼──────────────┤ │二九│管龍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不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三十│洪秋淮│臺北富邦銀行 │93/5/7 │ │ │ │0000000000000000 │購買e-coin │ │ │ │ │消費金額:2000元 │ ├──┼───┼──────────┼──────────────┤ │三一│汪淑芬│臺北富邦銀行 │93/8/7 │ │ │ │0000000000000000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7元 │ │ │ │ ├──────────────┤ │ │ │ │93/8/14 │ │ │ │ │PAYPAL │ │ │ │ │消費金額:1378元 │ │ │ │ ├──────────────┤ │ │ │ │93/8/1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00元 │ │ │ │ ├──────────────┤ │ │ │ │93/8/14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30元 │ │ │ │ ├──────────────┤ │ │ │ │93/8/16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00元 │ │ │ │ ├──────────────┤ │ │ │ │93/8/20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11462元 │ │ │ │ ├──────────────┤ │ │ │ │93/8/21 │ │ │ │ │EZPAY │ │ │ │ │商品:OKWAP A267中文手機 │ │ │ │ │消費金額:8249元 │ │ │ │ ├──────────────┤ │ │ │ │93/8/22 │ │ │ │ │EZPAY │ │ │ │ │商品:OKWAP A267中文手機差額│ │ │ │ │消費金額:402元 │ │ │ │ ├──────────────┤ │ │ │ │93/8/22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50050元 │ │ │ │ ├──────────────┤ │ │ │ │93/8/23 │ │ │ │ │EZPAY │ │ │ │ │商品:MOTOROLA V690中文手機 │ │ │ │ │消費金額:11128元 │ │ │ │ ├──────────────┤ │ │ │ │93/8/25 │ │ │ │ │EZPAY │ │ │ │ │消費金額:51800元 │ │ │ │ ├──────────────┤ │ │ │ │小計:123304元 │ ├──┼───┼──────────┼──────────────┤ │三二│王聖予│臺新國際商業銀行 │93/12/29 │ │ │ │0000000000000000 │PAYPAL │ │ │ │ │消費金額:63元 │ │ │ │ ├──────────────┤ │ │ │ │93/12/29 │ │ │ │ │購買e-coin │ │ │ │ │消費金額:25元 │ │ │ │ ├──────────────┤ │ │ │ │小計:88元 │ ├──┼───┼──────────┼──────────────┤ │三三│鍾菊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93/9/24 │ │ │ │0000000000000000 │夢買家網站 │ │ │ │ │消費金額:49800元 │ │ │ │ ├──────────────┤ │ │ │ │93/9/26 │ │ │ │ │亞聞多媒體網站 │ │ │ │ │消費金額:51900元 │ │ │ │ ├──────────────┤ │ │ │ │93/9/30 │ │ │ │ │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ASUS M52C5PDR-P4DXNAI │ │ │ │ │消費金額:50800元 │ │ │ │ ├──────────────┤ │ │ │ │93/10/2 │ │ │ │ │思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消費金額:57100元 │ │ │ │ ├──────────────┤ │ │ │ │小計:209600元 │ ├──┼───┼──────────┼──────────────┤ │三四│楊淑惠│匯豐銀行 │93/8/31 │ │ │ │0000000000000000 │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費金額:19120元 │ │ │ │ ├──────────────┤ │ │ │ │93/8/31 │ │ │ │ │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費金額:18400元 │ │ │ │ ├──────────────┤ │ │ │ │93/8/31 │ │ │ │ │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BENQ JOYBOOK奈米DOTHAN│ │ │ │ │6000-T13筆記型電腦 │ │ │ │ │消費金額:49900元 │ │ │ │ ├──────────────┤ │ │ │ │93/9/6 │ │ │ │ │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費金額:9500元 │ │ │ │ ├──────────────┤ │ │ │ │93/9/4 │ │ │ │ │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CTX S962A 19吋液晶螢幕│ │ │ │ │消費金額:18599元 │ │ │ │ ├──────────────┤ │ │ │ │93/9/10 │ │ │ │ │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微星915G │ │ │ │ │COMBO-FR+INTELP$2.8G │ │ │ │ │消費金額:11188元 │ │ │ │ ├──────────────┤ │ │ │ │93/9/10 │ │ │ │ │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費金額:64800元 │ │ │ │ ├──────────────┤ │ │ │ │93/9/16 │ │ │ │ │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三星E708雙頻手機 │ │ │ │ │消費金額:13330元 │ │ │ │ ├──────────────┤ │ │ │ │93/9/16 │ │ │ │ │子○○○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DUNHILL 跑車型D-TYPE腕│ │ │ │ │錶 │ │ │ │ │消費金額:25920元 │ │ │ │ ├──────────────┤ │ │ │ │小計:230757元 │ ├──┼───┼──────────┼──────────────┤ │三五│張書豪│玉山銀行 │93/6/13 │ │ │ │0000000000000000 │蕃薯藤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叵 │ │ │ │ │消費金額:23700元 │ │ │ │ ├──────────────┤ │ │ │ │93/6/14 │ │ │ │ │星期壹購物網站 │ │ │ │ │消費金額:1780元 │ │ │ │ ├──────────────┤ │ │ │ │小計:25480元 │ └──┴───┴──────────┴──────────────┘ 附表二: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持(所│備 註│ │ │ │ │)有人│ │ ├──┼─────────┼───┼───┼──────┤ │ 一 │遠傳易付卡(行動電│二盒 │丙○○│聯繫發卡銀行│ │ │話門號0九三0一五│ │ │或賣家(被害│ │ │六00二號、0九三│ │ │人 │ │ │0000000號)│ │ │ │ │ │空包裝盒 │ │ │ │ ├──┼─────────┼───┼───┼──────┤ │ 二 │筆記紙一張 │一張 │同上 │記載人頭帳戶│ │ │ │ │ │帳號及密碼 │ ├──┼─────────┼───┼───┼──────┤ │ 三 │國際牌GD五五型行│一個 │丙○○│該行動電話係│ │ │動電話包裝盒 │ │壬○○│供聯繫發卡銀│ │ │ │ │ │行或賣家(被│ │ │ │ │ │害人) │ ├──┼─────────┼───┼───┼──────┤ │ 四 │SANYO牌G一0│一具 │丙○○│不予沒收 │ │ │00型行動電話 │ │ │ │ ├──┼─────────┼───┼───┼──────┤ │ 五 │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一疊 │同上 │不予沒收 │ ├──┼─────────┼───┼───┼──────┤ │ 六 │個人資料 │一份 │同上 │不予沒收 │ ├──┼─────────┼───┼───┼──────┤ │ 七 │客戶個人資料 │一份 │同上 │不予沒收 │ ├──┼─────────┼───┼───┼──────┤ │ 八 │信用卡申請書 │一疊 │同上 │不予沒收 │ └──┴─────────┴───┴───┴──────┘ 附表三: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持(所│備 註│ │ │ │ │)有人│ │ ├──┼─────────┼───┼───┼──────┤ │ 一 │個人印章(劉美雲、│十枚 │壬○○│供及預備供冒│ │ │曾瑟婷、鄭淳元、劉│ │ │名申辦信用卡│ │ │千煌、李建瑭、陳仁│ │ │之用 │ │ │勇、陳建宏、鍾元桂│ │ │ │ │ │、黃詩琳、李蕙如)│ │ │ │ ├──┼─────────┼───┼───┼──────┤ │ 二 │公司行號印章(八四│四枚 │同上 │同上 │ │ │水電行二枚、臺灣愛│ │ │ │ │ │鷗細股份有限公司一│ │ │ │ │ │枚、佳訊股份有限公│ │ │ │ │ │司一枚) │ │ │ │ ├──┼─────────┼───┼───┼──────┤ │ 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一本 │壬○○│供匯入因出售│ │ │和分行帳戶存摺(戶│ │丙○○│贓物所獲款項│ │ │名:丙○○;帳號0│ │ │或出售e-c│ │ │000000000│ │ │oin儲值點│ │ │一五號) │ │ │數所獲款項 │ ├──┼─────────┼───┼───┼──────┤ │ 四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帳│一本 │壬○○│同上 │ │ │戶存摺(戶名:陳志│(含印│ │ │ │ │宏,帳號七00二一│章一枚│ │ │ │ │00000000號│) │ │ │ │ │) │ │ │ │ ├──┼─────────┼───┼───┼──────┤ │ 五 │木柵郵局帳戶存摺(│一本(│同上 │同上 │ │ │戶名:甲○○,帳號│含印章│ │ │ │ │000000000│一枚、│ │ │ │ │00000000號│提款卡│ │ │ │ │) │一張)│ │ │ ├──┼─────────┼───┼───┼──────┤ │ 六 │臺南鹽埕郵局帳戶存│一本(│同上 │同上 │ │ │摺(戶名:林世章,│含國民│ │ │ │ │帳號:七0000三│身分證│ │ │ │ │000000000│影本一│ │ │ │ │七九號) │張) │ │ │ ├──┼─────────┼───┼───┼──────┤ │ 七 │玉山銀行帳戶存摺(│一本(│同上 │同上 │ │ │戶名:己○○,帳號│含印章│ │ │ │ │000000000│一枚、│ │ │ │ │0八八0號) │提款卡│ │ │ │ │ │一張)│ │ │ ├──┼─────────┼───┼───┼──────┤ │ 八 │聯邦銀行金融卡(持│一張 │同上 │同上 │ │ │卡人:庚○○,帳號│ │ │ │ │ │:00000000│ │ │ │ │ │三七一一0一號) │ │ │ │ ├──┼─────────┼───┼───┼──────┤ │ 九 │板信銀行永和分行帳│一本(│同上 │同上 │ │ │戶存摺(戶名:陳博│含印章│ │ │ │ │彥,帳號00三九二│一枚、│ │ │ │ │000000000│提款卡│ │ │ │ │號) │一張)│ │ │ ├──┼─────────┼───┼───┼──────┤ │ 十 │國際牌GD五五型行│一具 │同上 │聯繫發卡銀行│ │ │動電話 │ │ │或賣家(被害│ │ │ │ │ │人) │ ├──┼─────────┼───┼───┼──────┤ │十一│行動電話門號0九一│一張 │同上 │同上 │ │ │0000000號S│ │ │ │ │ │IM卡(置於編號十│ │ │ │ │ │所示行動電話內) │ │ │ │ ├──┼─────────┼───┼───┼──────┤ │十二│行動電話門號SIM│六張 │壬○○│同上 │ │ │卡(0000000│ │ │ │ │ │一四0號、0九五三│ │ │ │ │ │二三八一三二號、0│ │ │ │ │ │000000000│ │ │ │ │ │號、0000000│ │ │ │ │ │一0二號、0九三一│ │ │ │ │ │0五0八二七號、0│ │ │ │ │ │000000000│ │ │ │ │ │號 │ │ │ │ ├──┼─────────┼───┼───┼──────┤ │十三│記事本 │三本 │同上 │記載網站使用│ │ │ │ │ │者帳號資料及│ │ │ │ │ │信用卡資料 │ ├──┼─────────┼───┼───┼──────┤ │十四│萬泰銀行信用卡(持│四張 │同上 │ │ │ │卡人:李蕙如)消費│ │ │ │ │ │明細帳單 │ │ │ │ ├──┼─────────┼───┼───┼──────┤ │十五│萬泰銀行信用卡(持│二張 │同上 │ │ │ │卡人:黃詩琳)消費│ │ │ │ │ │明細帳單 │ │ │ │ ├──┼─────────┼───┼───┼──────┤ │十六│蕃薯藤購物分期付款│一張 │同上 │ │ │ │申購契約書(訂購人│ │ │ │ │ │:李蕙如) │ │ │ │ ├──┼─────────┼───┼───┼──────┤ │十七│信用卡帳單傳真明細│十份 │同上 │ │ │ │資料 │ │ │ │ ├──┼─────────┼───┼───┼──────┤ │十八│萬泰銀行信用卡(持│一張 │同上 │ │ │ │卡人:李蕙如)密碼│ │ │ │ │ │通知書 │ │ │ │ ├──┼─────────┼───┼───┼──────┤ │十九│萬泰銀行信用卡(持│三張 │同上 │ │ │ │卡人:黃詩琳、李蕙│ │ │ │ │ │如)繳費明細證明 │ │ │ │ ├──┼─────────┼───┼───┼──────┤ │二十│預付卡申請書 │四張 │同上 │ │ ├──┼─────────┼───┼───┼──────┤ │二一│膠著劑 │二個 │壬○○│不予沒收 │ ├──┼─────────┼───┼───┼──────┤ │二二│NOKIA牌六二三│一具 │同上 │不予沒收 │ │ │0型行動電話 │ │ │ │ ├──┼─────────┼───┼───┼──────┤ │二三│行動電話0九三九三│一張 │同上 │不予沒收 │ │ │五二三七0號SIM│ │ │ │ │ │卡 │ │ │ │ ├──┼─────────┼───┼───┼──────┤ │二四│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十一張│同上 │不予沒收 │ ├──┼─────────┼───┼───┼──────┤ │二五│照片 │二四張│同上 │不予沒收 │ ├──┼─────────┼───┼───┼──────┤ │二六│信用卡申請表 │一疊 │丙○○│不予沒收 │ │ │ │ │壬○○│ │ ├──┼─────────┼───┼───┼──────┤ │二七│國民身分證影本 │十六份│同上 │不予沒收 │ ├──┼─────────┼───┼───┼──────┤ │二八│信用卡個人資料 │一疊 │同上 │不予沒收 │ ├──┼─────────┼───┼───┼──────┤ │二九│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二份 │壬○○│不予沒收 │ │ │繳憑單(所得人:黃│ │ │ │ │ │世典、顏雅怡) │ │ │ │ ├──┼─────────┼───┼───┼──────┤ │三十│萬泰銀行信用卡(持│一張 │壬○○│不予沒收 │ │ │卡人:黃詩琳,卡號│ │持有,│ │ │ │:00000000│ │惟屬萬│ │ │ │00000000號│ │泰銀行│ │ │ │) │ │所有 │ │ ├──┼─────────┼───┼───┼──────┤ │三一│萬泰銀行信用卡(持│一張 │同上 │不予沒收 │ │ │卡人:李蕙如,卡號│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 ├──┼─────────┼───┼───┼──────┤ │三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一張 │壬○○│不予沒收 │ │ │用卡(持卡人:鄭淳│ │持有,│ │ │ │元,卡號:四五六三│ │惟屬國│ │ │ │000000000│ │泰世華│ │ │ │一八九號) │ │商業銀│ │ │ │ │ │行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