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3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16號、95年度偵緝字第714 號)及同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8181號)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11351 號)移送併案審理,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暨併案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 如附表一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偽造「乙○○」署押共計貳拾叁枚、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二所示之信用卡背面偽造之「乙○○」署押共拾貳枚及如附表二之二編號八號所示簽帳單銀行存根聯上偽造之「乙○○」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丙○○明知其債信不佳,無法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申請核發多張信用卡或現金卡使用,或核准信用貸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不詳時、地,趁其姊乙○○外出之際而取得乙○○之身分證後,即未經乙○○之授權或同意,自民國89年7 月10日起至93年5 月6 日止之詳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時間,先後至如附表一「銀行名稱」欄所示之銀行,在如附表一「偽造私文書」欄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及信用貸款契約書等私文書之申請人欄或立約人等欄位上偽造「乙○○」之署押(詳如附表一「偽造署押」欄所示)後,偽造成如附表一「偽造私文書」欄所示之各項私文書,持以交回各該銀行人員而行使,而各該銀行承辦人員均誤以為係乙○○本人申請而核發信用卡、現金卡;並有聯邦商業銀行及遠東商業銀行承辦人員分別誤以為係乙○○本申請貸款而各於93年7 月21日核准貸款40 ,000 元及於93年1 月2 日核准核發代償金51,787元予丙○○,丙○○因而詐得上開貸款,均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各該銀行核發信用卡或現金卡或核准貸款前徵信之正確性。 二、丙○○於詐得上開各家銀行核發之現金卡及信用卡後,丙○○復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在不詳時地,在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十二所示之信用卡背面偽造「乙○○」之署押各1 枚,表示乙○○為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卡之辨識及證明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並自89年9 月4 日起至94年7 月25日止,持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十二所示之各該銀行信用卡,在臺北縣、市等地刷卡消費(詳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十二所示之各筆消費金額),並在一式兩聯或三聯式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乙○○」之署押後,持以交回特約商店而行使,使特約商店誤以為係乙○○本人刷卡消費而交付所購買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乙○○、特約商店及各該發卡銀行對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丙○○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0年12月20日起至94年3 月3 日止,於如附表三之一㈠至附表三之十一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三之一㈠至附表三之十一所示之現金卡或信用卡至臺北縣、市等地之銀行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預借現金,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三之一㈠至附表三之十二所示之現金。 三、案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同署檢察官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暨併案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台新銀行代理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證人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其確未授權或同意被告以其名義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等屬實,復有如附表一偽造私文書欄所示之各項申請書、證明書暨約定書,及各該銀行列印之刷卡消費明細表、預借現金明細、監視器翻拍被告持卡提領現金(於94年2 月16日13時25分,在臺北縣三重市○○街262 號萊爾富便利商仁華店)之照片3 幀、乙○○出具之切結書、聲明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等件存卷可稽。是以,被告之自白有上開補強證據可佐,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刑法修正後本案法律適用之說明: 按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參照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同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及最高法院95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法第33條、第41條、第47條、第51條第5 款、第55條、第56條等規定均業經修正,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簡稱舊刑法),茲說明本案新舊刑法適用情形如下: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前揭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依新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數行為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刑法論以連續犯,以一罪論,及以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較有利於被告。 ㈡關於罰金刑,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舊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 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 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而新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新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新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舊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㈢經綜合前述各項罪刑法律變更,整體為「從舊從輕」之比較結果,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舊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合先敘明。 四、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209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內偽造持卡人名義之簽名,表示持卡人與上開特約商店完成交易之意,而其已收受特約商店所提供之財物或服務,及確認消費金額之文義,供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並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所成立之合約條件,願依照按簽帳單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而使該簽帳單含有契約文書、收據或請款單之性質,應屬私文書。查被告在前揭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申請書上偽造「乙○○」之簽名,主張其係乙○○本人,持向如附表一銀行名稱欄所示之各銀行申辦信用卡及現金卡及申請信用貸款,而使各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及現金卡及核准貸款,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於前述各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乙○○」簽名,復持以行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被告假冒「乙○○」名義,至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十二所示之各特約商店,冒名刷信用卡,使各該特約商店職員陷於錯誤,而准其消費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十二消費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被告以上開不正方法取得之如附表三之一㈠至附表三之十二所示之現金卡、信用卡,持以至銀行自動櫃員機,操作預借現金之功能,以取得所附表三之一㈠至附表三之十二所示之現金,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被告於上開私文書上偽造「乙○○」署押之行為,各係偽造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辨識、消費簽帳單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上開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方法相同,所犯復為同一構成要件之罪,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依舊刑法第56條規定,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舊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起訴書雖僅就附表一編號1 號、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三之一㈠暨附表三之一㈡所示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及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犯行部分予以起訴,就其餘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則漏未起訴,本院認為該部分與已起訴部分,依舊刑法第55條、第56條規定,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8181號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1 351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本院自得一併予以審理。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係因缺錢花用,即屢次冒用其姊乙○○之名義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累計其所冒名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之金額非少,惟兼酌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其已與台新銀行達成和解(參見本院95年度附民字第110 號和解筆錄),然仍未完全清償其餘發卡及貸款銀行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被告偽造如附表一偽造私文書欄所示之申請書、證明書等私文書及如附表二之二編號8 號所示簽帳單銀行存根聯,均已交付予各該銀行,非被告所有之物,又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十二所示之信用卡,雖由被告所持有,惟屬各該發卡銀行所有之物,亦非被告所有,然上開各偽造私文書上之偽造「乙○○」署押(詳如附表一偽造署押欄所示)23枚,如附表二之二編號8 號所示簽帳單銀行存根聯上偽造「乙○○」署押1 枚,及上開信用卡背面偽造之「乙○○」署押共12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被告持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十二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時,有簽帳單係一式三聯者,由被告即以複寫方式同時在簽帳單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及銀行存根聯上分別偽簽署「乙○○」,由被告、特約商店及銀行各保管一聯,有簽帳單為二聯式係感熱式紙張列印,其每筆交易係由刷卡端末機自動列印「特約商店存根聯」及「顧客存根聯」兩聯,其中僅商店存根聯需消費者親自簽名於指定欄位,至顧客存根聯則無簽名欄亦無需簽名,兩聯間並非以複寫方式為之,惟查,除附表二之二編號8 號刷卡消費之簽帳單銀行存根聯尚有保存外(參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3175號偵查卷第21頁),其餘簽帳單則均未扣案,且已逾銀行保存之存根聯之保存期限(即自消費之日起算12個月),有台新銀行於95年4 月13日函覆本院之刑事陳報狀1 紙在卷可佐,故在各該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及銀行存根聯上偽造之「乙○○」簽名,亦已隨之滅失,且依簽帳單顧客存根聯係紙質構造,保管不易,易於受損滅失,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尚未丟棄滅失,因而由被告收受之簽帳單顧客存根聯其上偽造之「乙○○」署押自毋庸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2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21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孟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 ├─┬──┬─────────┬─────────┬────┬──────┤ │編│銀行│偽造之私文書 │偽造之署押 │申辦時間│ 備 註 │ │號│名稱│ │ │ │ │ ├─┼──┼─────────┼─────────┼────┼──────┤ │1│台新│Yoube 予備金申請書│左列申請書申請人欄│92年9 月│見臺灣板橋地│ │ │商業│(現金卡卡號:0285│上偽造之「乙○○」│間某日 │方法院檢察署│ │ │銀行│0000000000) │簽名1 枚 │ │94年度發查字│ │ │ │ │ │ │第2090號偵查│ │ │ │ │ │ │卷第3頁 │ │ │ ├─────────┼─────────┤ ├──────┤ │ │ │Yoube 予備金之金融│左列證明書立書人暨│ │見同上偵查卷│ │ │ │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領取人欄上偽造之「│ │第5 頁 │ │ │ │書 │乙○○」簽名1 枚 │ │ │ │ │ ├─────────┼─────────┤ ├──────┤ │ │ │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左列申請書上正卡申│ │見同署94年度│ │ │ │卡卡號:0000000000│請人欄上偽造之「許│ │交查字第1397│ │ │ │939000 ) │惠汝」簽名1 枚 │ │號偵查卷第3 │ │ │ │ │ │ │頁 │ ├─┼──┼─────────┼─────────┼────┼──────┤ │2│聯邦│MINI卡申請書(信用│左列申請書申請人欄│92年10月│見臺灣高雄地│ │ │商業│卡卡號:0000000000│上偽造之「乙○○」│24日 │方法院檢察署│ │ │銀行│823106 ) │簽名1 枚 │ │95年度他字第│ │ │ │ │ │ │3175號偵查卷│ │ │ │ │ │ │第4 頁 │ │ │ ├─────────┼─────────┤ ├──────┤ │ │ │國民現金申請書(現│左列申請明書申請欄│ │見上偵查卷第│ │ │ │金卡卡號:00000000│上偽造之「乙○○」│ │5 頁 │ │ │ │00000000) │簽名1 枚 │ │ │ │ │ ├─────────┼─────────┤ ├──────┤ │ │ │信用卡貸款申請書(│左列申請書上申請人│ │見同上偵查卷│ │ │ │卡號:000000000000│欄上偽造之「乙○○│ │第18 頁 │ │ │ │0020) │」簽名1 枚 │ │ │ ├─┼──┼─────────┼─────────┼────┼──────┤ │3│英商│信用卡申請書(卡號│左列申請書申請人欄│89年7 月│見臺灣板橋地│ │ │渣打│:0000000000000000│上偽造之「乙○○」│10日 │方法院檢察署│ │ │銀行│) │簽名1 枚 │ │95年度偵字第│ │ │ │ │ │ │8181號偵查卷│ │ │ │ │ │ │第12頁 │ ├─┼──┼─────────┼─────────┼────┼──────┤ │4│萬泰│George&Mary 現金卡│左列申請明書「申請│92年9 月│見同上偵查卷│ │ │商業│申請書(卡號:4579│人」欄及「立約人」│18日 │第98頁 │ │ │銀行│000000000000) │欄上偽造之「乙○○│ │ │ │ │ │ │」簽名各1 枚(共2 │ │ │ │ │ │ │枚) │ │ │ │ │ ├─────────┼─────────┤ ├──────┤ │ │ │京華城京華卡簡易申│左列申請明書正卡申│ │見同上偵查卷│ │ │ │請書(卡號:543380│請人欄上偽造之「許│ │第102 頁 │ │ │ │0000000000) │惠汝」簽名1 枚 │ │ │ ├─┼──┼─────────┼─────────┼────┼──────┤ │5│中華│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左列申請書申請人欄│92年9 月│見同上偵查卷│ │ │商業│卡號:000000000000│上偽造之「乙○○」│22日 │第125 頁 │ │ │銀行│00) │簽名1 枚 │ │ │ │ │ ├─────────┼─────────┤ ├──────┤ │ │ │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左列立約人欄上偽造│ │見同上偵查卷│ │ │ │約定書 │之「乙○○」簽名1 │ │第126頁 │ │ │ │ │枚 │ │ │ │ │ ├─────────┼─────────┼────┼──────┤ │ │ │衣蝶風行卡申請書(│左列申請書上正卡申│92年9 月│見同上偵查卷│ │ │ │卡號:000000000000│請人欄上偽造之「許│25日 │第130頁 │ │ │ │0109) │惠汝」簽名1 枚 │ │ │ ├─┼──┼─────────┼─────────┼────┼──────┤ │6│安泰│信用卡申請書(卡號│左列申請書申請人欄│92年11月│見同上偵查卷│ │ │商業│:0000000000000000│及法定代理人欄上偽│24日 │第137頁 │ │ │銀行│) │造之「乙○○」簽名│ │ │ │ │ │ │各1枚(共2枚) │ │ │ ├─┼──┼─────────┼─────────┼────┼──────┤ │7│玉山│現金卡申請書 │左列申請書本人(借│92年12月│見同上偵查卷│ │ │商業│ │款人)欄上偽造之「│02日 │第141頁 │ │ │銀行│ │乙○○」簽名1 枚 │ │ │ ├─┼──┼─────────┼─────────┼────┼──────┤ │8│富邦│麗嬰房聯名信用卡申│左列申請書申請人欄│92年12月│見同上偵查卷│ │ │商業│請書(卡號:457956│上偽造之「乙○○」│01日 │第143頁 │ │ │銀行│0000000000及543377│簽名1 枚 │ │ │ │ │ │0000000000) │ │ │ │ ├─┼──┼─────────┼─────────┼────┼──────┤ │9│遠東│信用卡申請書(卡號│左列申請書正卡申請│92年12月│見同上偵查卷│ │ │商業│:0000000000000000│人欄上偽造之「許惠│25日 │第146頁 │ │ │銀行│) │汝」簽名1 枚 │ │ │ │ │ ├─────────┼─────────┤ ├──────┤ │ │ │減擔償3 方案申請表│左列申請表申請人欄│ │見同上偵查卷│ │ │ │ │上偽造之「乙○○」│ │第147頁 │ │ │ │ │簽名1 枚 │ │ │ ├─┼──┼─────────┼─────────┼────┼──────┤ ││國泰│信用卡申請書(卡號│左列申請書正卡申請│93年02月│見同上偵查卷│ │ │世華│0000000000000000)│人欄上偽造之「許惠│間 │第152頁 │ │ │商業│ │汝」簽名1 枚 │ │ │ │ │銀行│ │ │ │ │ ├─┼──┼─────────┼─────────┼────┼──────┤ ││荷蘭│信用卡暨現金卡申請│左列申請書正卡申請│93年05月│見同上偵查卷│ │ │銀行│書(信用卡卡號:54│人欄上偽造之「許惠│06日 │第156頁 │ │ │ │00000000000000及現│汝」簽名1 枚 │ │ │ │ │ │金卡卡號: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板信│現金卡申請書 │左列申請書申請人暨│93年02月│見同上偵查卷│ │ │商業│ │立約人欄上偽造之「│09日 │第160頁 │ │ │銀行│ │乙○○」簽名1 枚 │ │ │ └─┴──┴─────────┴─────────┴────┴──────┘ ----------------------------┌──────────────────────────────┐ │附表二之一: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刷卡消│ │費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刷卡交易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元)│備 註│ │號│(年月日)│ │ │(交易明│ │ │ │ │ │細附卷處│ │ │ │ │ │,下同)│ ├─┼────┼───────────┼──────┼────┤ │1│92.10.04│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1,680 │見同上署│ ├─┼────┼───────────┼──────┤95年度偵│ │2│92.10.19│新光三越百貨(南京西)│ 499 │字第2616│ ├─┼────┼───────────┼──────┤號偵查卷│ │3│同上 │同上 │ 790 │第11頁 │ ├─┼────┼───────────┼──────┤ │ │4│同上 │同上 │ 882 │ │ ├─┼────┼───────────┼──────┤ │ │5│同上 │新光三越百貨(信義) │ 2,787 │ │ ├─┼────┼───────────┼──────┤ │ │6│92.10.21│新光三越百貨 第01期 │共10,575(以│ │ │ │ │ │分期付款方式│ │ │ │ │ │:頭期款 │ │ │ │ │ │1,765 +分期│ │ │ │ │ │款月付1,762 │ │ │ │ │ │×5 期) │ │ │ │ │ │ │ │ ├─┼────┼───────────┼──────┤ │ │7│92.10.25│新光三越百貨(南京西)│ 1,305 │ │ ├─┼────┼───────────┼──────┤ │ │8│同上 │同上 │ 1,800 │ │ ├─┼────┼───────────┼──────┤ │ │9│92.10.26│新光三越百貨(信義) │ 630 │ │ ├─┼────┼───────────┼──────┤ │ ││92.11.04│新光三越百貨(南京西)│ 287 │ │ ├─┼────┼───────────┼──────┤ │ ││92.11.06│新光三越百貨(信義) │ 3,012 │ │ ├─┼────┼───────────┼──────┤ │ ││92.11.20│新光三越百貨(南京西)│ 1,984 │ │ ├─┼────┼───────────┼──────┤ │ ││92.12.27│新光三越百貨(南京西)│ 1,083 │ │ ├─┼────┼───────────┼──────┤ │ ││同上 │同上 │ 1,610 │ │ ├─┼────┼───────────┼──────┤ │ ││同上 │同上 │ 3,655 │ │ ├─┼────┼───────────┼──────┤ │ ││92.12.31│同上 │ 1,131 │ │ ├─┼────┼───────────┼──────┤ │ ││93.01.02│新光三越百貨 第01期 │共計8,684 (│ │ │ │ │ │以分期付款方│ │ │ │ │ │式:頭期款 │ │ │ │ │ │1,449 元+分│ │ │ │ │ │期款月付 │ │ │ │ │ │1,447 元×5 │ │ │ │ │ │期) │ │ │ │ │ │ │ │ ├─┼────┼───────────┼──────┤ │ ││93.01.07│新光三越百貨(南京西)│ 700 │ │ ├─┼────┼───────────┼──────┤ │ ││93.01.12│同上 │ 1,275 │ │ ├─┼────┼───────────┼──────┤ │ ││93.02.08│新光三越百貨(信義) │ 580 │ │ ├─┴────┴───────────┴──────┼────┤ │合計 44,949 │ │ ├─────────────────────────┴────┤ │(註:被告以上開信用卡刷卡及預借如附表三之一㈡所示之現金,則│ │ 共計詐得82,949元,被告嗣後已清償47,100 元) │ │ │ └──────────────────────────────┘ ┌──────────────────────────────┐ │附表二之二: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刷卡│ │ 消費明細 │ ├─┬────┬───────────┬──────┬────┤ │編│交易日期│刷卡交易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元)│備 註│ │號│(年月日)│ │ │ │ ├─┼────┼───────────┼──────┼────┤ │1│92.11.18│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169 │見臺灣高│ ├─┼────┼───────────┼──────┤雄地方法│ │2│92.12.15│昇展旅行社有限公司 │ 24,900 │院檢察署│ ├─┼────┼───────────┼──────┤95年度他│ │3│92.12.19│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280 │字第3175│ ├─┼────┼───────────┼──────┤號偵查卷│ │4│92.12.20│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569 │第7 至11│ ├─┼────┼───────────┼──────┤頁 │ │5│92.12.21│新學友書局蘆洲品文門市│ 322 │ │ ├─┼────┼───────────┼──────┤ │ │6│93.03.23│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 │ 3,062 │ │ ├─┼────┼───────────┼──────┤ │ │7│93.07.08│奈美精品寢具 │ 18,700 │ │ ├─┼────┼───────────┼──────┼────┤ │8│93.11.07│台北金樓大樓(股) │ 1,806 │見同上偵│ │ │ │ │ │卷第21頁│ │ │ │ │ │卷附之簽│ │ │ │ │ │帳單銀行│ │ │ │ │ │存根聯影│ │ │ │ │ │本 │ ├─┴────┴───────────┼──────┼────┤ │合計 │ 49,808 │ │ └──────────────────┴──────┴────┘ ┌──────────────────────────────┐ │附表二之三: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之刷 │ │ 卡消費明細 │ ├─┬────┬───────────┬──────┬────┤ │編│交易日期│刷卡交易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元)│備 註│ │號│(年月日)│ │ │ │ ├─┼────┼───────────┼──────┼────┤ │9│92.12.07│惠康百貨(股)-三民 │ 1,160 │見臺灣高│ ├─┼────┼───────────┼──────┤雄地方法│ ││92.12.08│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3,091 │院檢察署│ │ │ │ │ │95年度他│ │ │ │ │ │字第3175│ │ │ │ │ │號偵查卷│ │ │ │ │ │第7 頁 │ ├─┴────┴───────────┼──────┼────┤ │合計 │ 4,251 │ │ └──────────────────┴──────┴────┘ ┌──────────────────────────────┐ │附表二之四:英商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刷│ │卡消費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刷卡交易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元)│備 註│ │號│(年月日)│ │ │ │ ├─┼────┼───────────┼──────┼────┤ │1│89.09.04│英屬維京群島商意馬國際│ 880 │見臺灣板│ │ │ │ │ │橋地方法│ │ │ │ │ │院檢察署│ │ │ │ │ │95年度偵│ │ │ │ │ │字第8181│ │ │ │ │ │號偵查卷│ │ │ │ │ │(下同)│ │ │ │ │ │第14頁 │ ├─┼────┼───────────┼──────┼────┤ │2│89.10.19│勝奇電器有限公司 │ 21,900 │第15頁 │ ├─┼────┼───────────┼──────┼────┤ │3│90.06.17│新光三越百貨-高雄 │ 1,146 │第28頁 │ ├─┼────┼───────────┼──────┼────┤ │4│90.06.29│全國電子專賣店 │ 1,990 │同上 │ ├─┼────┼───────────┼──────┼────┤ │5│同上 │同上 │ 20,800 │同上 │ ├─┼────┼───────────┼──────┼────┤ │6│91.10.25│新光三越百貨-南京西 │ 500 │第47頁 │ ├─┼────┼───────────┼──────┼────┤ │7│同上 │同上 │ 1,984 │同上 │ ├─┼────┼───────────┼──────┼────┤ │8│91.10.29│美華泰流行生活館 │ 2,643 │同上 │ ├─┼────┼───────────┼──────┼────┤ │9│91.11.10│新光三越百貨-南京西 │ 1,184 │第48頁 │ ├─┼────┼───────────┼──────┼────┤ ││同上 │同上 │ 3,273 │同上 │ ├─┼────┼───────────┼──────┼────┤ ││同上 │同上 │ 3,466 │同上 │ ├─┼────┼───────────┼──────┼────┤ ││同上 │同上 │ 4,824 │同上 │ ├─┼────┼───────────┼──────┼────┤ ││91.11.11│DAIICHI-029 TAIPEI │ 5,980 │同上 │ ├─┼────┼───────────┼──────┼────┤ ││92.09.20│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516 │第54頁 │ ├─┼────┼───────────┼──────┼────┤ ││同上 │惠康百貨(股)-民 │ 930 │同上 │ ├─┼────┼───────────┼──────┼────┤ ││92.09.22│昇展旅行社有限公司 │ 27,540 │同上 │ ├─┼────┼───────────┼──────┼────┤ ││92.09.23│惠康百貨(股)-民 │ 417 │同上 │ ├─┼────┼───────────┼──────┼────┤ ││92.09.24│盈麗精品店 │ 1,970 │同上 │ ├─┼────┼───────────┼──────┼────┤ ││92.09.25│哈林體育用品社 │ 2,500 │同上 │ ├─┼────┼───────────┼──────┼────┤ ││92.09.27│惠康百貨(股)-民 │ 611 │同上 │ ├─┼────┼───────────┼──────┼────┤ ││92.09.28│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599 │同上 │ ├─┼────┼───────────┼──────┼────┤ ││同上 │同上 │ 1,588 │同上 │ ├─┼────┼───────────┼──────┼────┤ ││92.09.30│惠康百貨(股)-民 │ 426 │第55頁 │ ├─┼────┼───────────┼──────┼────┤ ││92.10.07│康是美生活藥-店長壽門│ 1,132 │同上 │ ├─┼────┼───────────┼──────┼────┤ ││92.10.09│NET-士林三店 │ 398 │同上 │ ├─┼────┼───────────┼──────┼────┤ ││92.10.19│阿瘦皮鞋-南西店 │ 10,000 │同上 │ ├─┼────┼───────────┼──────┼────┤ ││92.10.21│英屬維京群島銀鯨(股)│ 3,759 │同上 │ ├─┼────┼───────────┼──────┼────┤ ││92.10.26│新光三越百貨(股) │ 150 │同上 │ ├─┼────┼───────────┼──────┼────┤ ││92.11.03│奇瑪百貨有限公司 │ 650 │第56頁 │ ├─┼────┼───────────┼──────┼────┤ ││92.11.15│惠康百貨(股)-民 │ 905 │同上 │ ├─┼────┼───────────┼──────┼────┤ ││92.11.27│愛的世界(股)正門市部│ 1,200 │同上 │ ├─┼────┼───────────┼──────┼────┤ ││93.01.13│惠康百貨(股)-民 │ 495 │第58頁 │ ├─┼────┼───────────┼──────┼────┤ ││93.01.29│新春獻金24期 │ 20,000 │見第58至│ │ │ │(分期購物93年1 月29日│(按月每期 │73頁 │ │ │ │起至94年4月6日止) │833 ×15期+│ │ │ │ │ │尾款7,505) │ │ ├─┼────┼───────────┼──────┼────┤ ││93.02.05│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 │ 2,500 │第58頁 │ ├─┼────┼───────────┼──────┼────┤ ││93.03.11│惠康百貨-重陽 │ 490 │第60頁 │ ├─┼────┼───────────┼──────┼────┤ ││93.03.18│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 │ 800 │同上 │ ├─┼────┼───────────┼──────┼────┤ ││93.05.06│惠康百貨(股)-民 │ 683 │第62頁 │ ├─┼────┼───────────┼──────┼────┤ ││93.05.13│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 │ 600 │同上 │ ├─┼────┼───────────┼──────┼────┤ ││93.05.16│何嘉仁書店-基隆店 │ 360 │同上 │ ├─┼────┼───────────┼──────┼────┤ ││93.05.23│惠康百貨(股)-民 │ 469 │同上 │ ├─┼────┼───────────┼──────┼────┤ ││93.05.26│康是美生活藥-店長壽門│ 980 │同上 │ ├─┼────┼───────────┼──────┼────┤ ││93.06.02│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 │ 3,000 │第63頁 │ ├─┼────┼───────────┼──────┼────┤ ││93.06.28│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507 │同上 │ ├─┼────┼───────────┼──────┼────┤ ││93.07.03│八仙加油站有限公司 │ 750 │第64頁 │ ├─┴────┴───────────┴──────┴────┤ │合計 157,495 │ ├──────────────────────────────┤ │(註:被告以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後,已併予繳款清償一│ │部分,尚欠77,566元,有卷附同上署94年度偵字第19137 號偵查卷第│ │13頁之渣打銀行受損明細表1 紙可考) │ └──────────────────────────────┘ ┌──────────────────────────────┐ │附表二之五:萬泰銀行京華城京華卡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刷卡消費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刷卡交易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元)│備 註│ │號│(年月日)│ │ │ │ ├─┼────┼───────────┼──────┼────┤ │1│92.11.04│阿瘦皮鞋-南西店 │ 940 │見臺灣板│ ├─┼────┼───────────┼──────┤橋地方法│ │2│92.11.06│全國電子(股)台北縣23│ 9,900 │院檢察署│ ├─┼────┼───────────┼──────┤95年度偵│ │3│92.11.06│新光三越百貨-信義 │ 897 │字第8181│ ├─┼────┼───────────┼──────┤號偵查卷│ │4│92.11.11│英屬維京群島商憶皓股份│ 3,726 │第104至1│ ├─┼────┼───────────┼──────┤14頁 │ │5│92.11.22│新學友書局蘆洲品文門市│ 494 │ │ ├─┼────┼───────────┼──────┤ │ │6│93.01.26│百視達國際有限公司 │ 697 │ │ ├─┼────┼───────────┼──────┤ │ │7│93.02.05│詩威特國際有限公司 │ 3,000 │ │ ├─┼────┼───────────┼──────┤ │ │8│93.04.19│惠康百貨(股)-三民 │ 773 │ │ ├─┼────┼───────────┼──────┤ │ │9│同上 │珍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1,188 │ │ ├─┼────┼───────────┼──────┤ │ ││93.04.23│奇瑪百貨有限公司 │ 500 │ │ ├─┼────┼───────────┼──────┤ │ ││93.06.09│頂好WELLCOME-重陽店 │ 438 │ │ ├─┼────┼───────────┼──────┤ │ ││93.07.08│奈美精品寢具 │ 2,750 │ │ ├─┼────┼───────────┼──────┤ │ ││93.07.30│奇瑪百惠有限公司 │ 559 │ │ ├─┼────┼───────────┼──────┤ │ ││93.09.05│頂好WELLCOME-三民店 │ 715 │ │ ├─┴────┴───────────┼──────┤ │ │合計 │ 25,577 │ │ └──────────────────┴──────┴────┘ ┌──────────────────────────────┐ │附表二之六: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 │消費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刷卡交易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元)│備 註│ │號│(年月日)│ │ │ │ ├─┼────┼───────────┼──────┼────┤ │1│92.11.06│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572 │見臺灣板│ ├─┼────┼───────────┼──────┤橋地方法│ │2│同上 │新光三越百貨-信義 │ 2,144 │院檢察署│ ├─┼────┼───────────┼──────┤95年度偵│ │3│同上 │同上 │ 5,022 │字第8181│ ├─┼────┼───────────┼──────┤號偵查卷│ │4│92.11.07│新學友書局-蘆洲 │ 744 │第132頁 │ ├─┼────┼───────────┼──────┤ │ │5│92.11.10│衣蝶南西館 Frangonard│ 1,400 │ │ ├─┼────┼───────────┼──────┤ │ │6│同上 │衣蝶南西館 TAS │ 1,550 │ │ ├─┼────┼───────────┼──────┤ │ │7│同上 │衣蝶南西館 華歌爾睡衣│ 2,794 │ │ ├─┼────┼───────────┼──────┤ │ │8│92.11.11│阿瘦皮鞋 │ 1,136 │ │ ├─┼────┼───────────┼──────┤ │ │9│同上 │獨身貴族實業(股)士林│ 14,760 │ │ ├─┼────┼───────────┼──────┤ │ ││92.11.14│同上 │ 798 │ │ ├─┼────┼───────────┼──────┤ │ 73,027 ││92.11.21│衣蝶南西新館 APPLE │ 2,000 │ │ ├─┼────┼───────────┼──────┤ │ ││同上 │衣蝶南西新館 e-nail │ 2,170 │ │ ├─┼────┼───────────┼──────┤ │ ││同上 │衣蝶南西新館夏之戀 │ 2,958 │ │ ├─┼────┼───────────┼──────┤ │ ││同上 │衣蝶南西館 MAXFACT │ 4,599 │ │ ├─┼────┼───────────┼──────┤ │ ││92.11.23│惠康百貨(股)-三民 │ 601 │ │ ├─┼────┼───────────┼──────┤ │ ││92.12.01│惠康百貨(股)-三民 │ 532 │ │ ├─┼────┼───────────┼──────┤ │ ││92.12.06│衣蝶南西館 OFFTIME │ 405 │ │ ├─┼────┼───────────┼──────┤ │ ││同上 │衣蝶南西新館 SCENE │ 1,500 │ │ ├─┴────┴───────────┼──────┤ │ │合計 │ 45,685 │ │ └──────────────────┴──────┴────┘ ┌──────────────────────────────┐ │附表二之七:安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刷│ │卡消費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刷卡交易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元)│備 註│ │號│(年月日)│ │ │ │ ├─┼────┼───────────┼──────┼────┤ │1│93.01.30│獨身貴族實業-士林 │ 1,880 │見臺灣板│ ├─┼────┼───────────┼──────┤橋地方法│ │2│93.02.01│水美溫泉會館 │ 1,080 │院檢察署│ ├─┼────┼───────────┼──────┤95年度偵│ │3│93.02.14│惠康百貨(股)-三民 │ 828 │字第8181│ ├─┼────┼───────────┼──────┤號偵查卷│ │4│93.03.06│瑪莎企業有限公司 │ 792 │第139頁 │ ├─┼────┼───────────┼──────┤ │ │5│93.03.07│惠康百貨(股)-三民 │ 543 │ │ ├─┼────┼───────────┼──────┤ │ │6│同上 │惠康百貨(股)-三民 │ 376 │ │ ├─┼────┼───────────┼──────┤ │ │7│93.05.09│家樂福-三重倉庫 │ 3,846 │ │ ├─┴────┴───────────┴──────┤ │ │合計 9,345 │ │ ├─────────────────────────┴────┤ │註:被告以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後,已繳款清償部分,尚│ │欠43,039元,有安泰商業銀行歷史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1 紙在卷可考│ │(見同上署94年度偵字第19137號偵查卷第38頁) │ └──────────────────────────────┘ ┌──────────────────────────────┐ │附表二之八: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刷│ │卡消費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刷卡交易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元)│備 註│ │號│(年月日)│ │ │ │ ├─┼────┼───────────┼──────┼────┤ │1│93.02.28│惠康百貨-重陽 │ 839│見臺灣板│ │ │ │ │ │橋地方法│ │ │ │ │ │院檢察署│ │ │ │ │ │95年度偵│ │ │ │ │ │字第8181│ │ │ │ │ │號偵查卷│ │ │ │ │ │第144頁 │ └─┴────┴───────────┴──────┴────┘ ┌──────────────────────────────┐ │附表二之九: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刷│ │卡消費明細表: │ ├─┬────┬───────────┬──────┬────┤ │編│日 期│刷卡商店名稱 │金額( 元) │備 註│ │號│(年月日)│ │ │ │ ├─┼────┼───────────┼──────┼────┤ │1│93.04.04│惠康百貨(股)-三民 │ 987 │見臺灣板│ ├─┼────┼───────────┼──────┤橋地方法│ │2│93.04.23│家宏流行服飾 │ 1,400 │院檢察署│ ├─┼────┼───────────┼──────┤95年度偵│ │3│93.06.25│奇瑪百貨有限公司 │ 1,047 │字第8181│ ├─┴────┴───────────┼──────┤號偵查卷│ │合計 │ 3,434 │第144頁 │ └──────────────────┴──────┴────┘ ┌──────────────────────────────┐ │附表二之十:乙○○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00000000號)刷卡消費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刷卡交易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元)│備 註│ │號│(年月日)│ │ │ │ ├─┼────┼───────────┼──────┼────┤ │1│93.02.05│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 │ 6,000 │見臺灣板│ ├─┼────┼───────────┼──────┤橋地方法│ │2│93.03.22│惠康百貨(股)-三民 │ 309 │院檢察署│ ├─┼────┼───────────┼──────┤95年度偵│ │3│93.05.30│中國石油蘆洲中山二路站│ 801 │字第8181│ ├─┼────┼───────────┼──────┤號偵查卷│ │4│93.12.02│詩威特國際美容-蘆洲 │ 1,500 │第145頁 │ ├─┴────┴───────────┼──────┤ │ │合計 │ 8,610 │ │ └──────────────────┴──────┴────┘ ┌──────────────────────────────┐ │附表二之十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刷卡消費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刷卡交易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元)│備 註│ │號│(年月日)│ │ │ │ ├─┼────┼───────────┼──────┼────┤ │1│93.02.21│菲韻經絡健康養生館 │ 3,700 │見臺灣板│ ├─┼────┼───────────┼──────┤橋地方法│ │2│93.03.06│太平洋崇光百貨 │ 270 │院檢察署│ ├─┼────┼───────────┼──────┤95年度偵│ │3│同上 │同上 │ 980 │字第8181│ ├─┼────┼───────────┼──────┤號偵查卷│ │4│93.03.18│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9,190 │第145頁 │ ├─┼────┼───────────┼──────┤ │ │5│93.04.03│友愚樂無煙燒肉日式料理│ 2,196 │ │ ├─┼────┼───────────┼──────┤ │ │6│同上 │石頭記 │ 2,500 │ │ ├─┼────┼───────────┼──────┤ │ │7│同上 │阿瘦皮鞋 │ 1,496 │ │ ├─┼────┼───────────┼──────┤ │ │8│93.04.10│松青超市-蘆洲 │ 824 │ │ ├─┼────┼───────────┼──────┤ │ │9│94.04.23│奇瑪百貨 │ 757 │ │ ├─┼────┼───────────┼──────┤ │ ││93.05.09│衫褲店 │ 680 │ │ ├─┼────┼───────────┼──────┤ │ ││同上 │友愚樂無煙燒肉日式料理│ 1,098 │ │ ├─┼────┼───────────┼──────┤ │ ││93.06.29│頂好超市-三民店 │ 404 │ │ ├─┼────┼───────────┼──────┤ │ ││93.07.08│奈美精品寢具 │ 2,750 │ │ ├─┼────┼───────────┼──────┤ │ ││94.07.25│中國石油民華站 │ 500 │ │ ├─┴────┴───────────┴──────┤ │ │合計 27,345 │ │ └─────────────────────────┴────┘ ┌──────────────────────────────┐ │附表二之十二:荷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刷│ │卡消費明細 │ ├─┬────┬───────────┬──────┬────┤ │編│交易日期│刷卡交易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元)│備 註│ │號│(年月日)│ │ │ │ ├─┼────┼───────────┼──────┼────┤ │1│93.05.14│滋富國際有限公司 │ 25,000 │見本院卷│ ├─┼────┼───────────┼──────┤第87頁 │ │2│92.12.15│家樂福-三重倉庫 │ 2,065 │ │ ├─┴────┴───────────┴──────┼────┤ │合計 27,065 │ │ └─────────────────────────┴────┘ ----------------------------┌──────────────────────────────┐ │附表三之一㈠:台新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號)預借現│ │金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自動櫃員機所屬金融機構│金額(元)│備 註 │ │號│(年月日)│ │ │ │ ├─┼────┼───────────┼─────┼─────┤ │1│92.10.02│不詳 │ 20,000│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 │2│92.10.07│不詳 │ 10,000│察署94年度│ ├─┼────┼───────────┼─────┤發查字第20│ │3│92.10.29│不詳 │ 30,000│90號偵查卷│ ├─┼────┼───────────┼─────┤第6 頁 │ │4│92.11.11│台新銀行 │ 30,000│ │ ├─┼────┼───────────┼─────┤ │ │5│92.12.14│台新銀行 │ 9,000│ │ ├─┼────┼───────────┼─────┤ │ │6│93.01.19│台新銀行 │ 4,000│ │ ├─┼────┼───────────┼─────┤ │ │7│93.02.10│台新銀行 │ 2,000│ │ ├─┼────┼───────────┼─────┤ │ │8│93.03.08│不詳 │ 6,000│ │ ├─┼────┼───────────┼─────┤ │ │9│93.04.20│不詳 │ 3,000│ │ ├─┼────┼───────────┼─────┤ │ ││93.05.14│不詳 │ 4,000│ │ ├─┼────┼───────────┼─────┤ │ ││93.06.20│不詳 │ 4,000│ │ ├─┼────┼───────────┼─────┤ │ ││93.07.04│不詳 │ 700│ │ ├─┼────┼───────────┼─────┤ │ ││93.07.20│不詳 │ 2,000│ │ ├─┼────┼───────────┼─────┤ │ ││93.08.10│不詳 │ 300│ │ ├─┼────┼───────────┼─────┤ │ ││93.08.20│不詳 │ 300│ │ ├─┼────┼───────────┼─────┤ │ ││93.10.26│不詳 │ 2,000│ │ ├─┼────┼───────────┼─────┤ │ │⒘│93.12.04│不詳 │ 4,900│ │ ├─┴────┴───────────┴─────┼─────┤ │合計 132,200│ │ ├────────────────────────┴─────┤ │註:被告以上開現金卡預借現金,已還款112,433 元,尚欠19,767元│ │,嗣後已與台新銀行達成和解。 │ └──────────────────────────────┘ ┌──────────────────────────────┐ │附表三之一㈡: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以自動│ │櫃員機預借現金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自動櫃員機所屬金融機構│金額(元)│備 註 │ │號│(年月日)│ │ │ │ ├─┼────┼───────────┼─────┼─────┤ │1│92.10.07│台新銀行 │ 20,000│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 │2│92.12.17│台新銀行 │ 5,000│察署95年度│ ├─┼────┼───────────┼─────┤偵字第2616│ │3│93.02.13│國泰世華蘆洲分行 │ 9,000│號偵查卷第│ ├─┼────┼───────────┼─────┤11頁 │ │4│93.08.16│台新銀行 │ 1,000│ │ ├─┼────┼───────────┼─────┤ │ │5│93.10.16│富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 3,000│ │ ├─┴────┴───────────┴─────┼─────┤ │合計 38,000│ │ ├────────────────────────┴─────┤ │註:被告使用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已清償部分,尚欠35│ │,849元,嗣後已與台新銀行達成和解。 │ └──────────────────────────────┘ ┌──────────────────────────────┐ │附表三之二㈠: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以自動│ │櫃員機預借現金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自動櫃員機所屬金融機構│金額(元)│ 備 註 │ │號│(年月日)│ │ │ │ ├─┼────┼───────────┼─────┼─────┤ │1│92.11.27│聯邦商業銀行 │ 20,000│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 │2│92.12.06│安泰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 5,000│察署95年度│ ├─┼────┼───────────┼─────┤偵字第8181│ │3│92.12.07│富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 4,000│號偵查卷第│ ├─┼────┼───────────┼─────┤134頁 │ │4│93.02.13│聯邦商業銀行 │ 6,000│ │ ├─┼────┼───────────┼─────┤ │ │5│93.06.09│安泰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 5,000│ │ ├─┼────┼───────────┼─────┤ │ │6│93.06.30│富邦商業銀行 │ 2,000│ │ ├─┼────┼───────────┼─────┤ │ │7│93.08.10│萬泰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 1,000│ │ ├─┼────┼───────────┼─────┤ │ │8│93.09.03│聯邦商業銀行 │ 3,000│ │ │ │ │ │ │ │ ├─┴────┴───────────┴─────┼─────┤ │合計 46,000│ │ └────────────────────────┴─────┘ ┌──────────────────────────────┐ │附表三之三:英商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預│ │借現金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自動櫃員機所屬金融機構│金額(元)│ 備 註 │ │號│(年月日)│ │ │ │ ├─┼────┼───────────┼─────┼─────┤ │1│90.12.20│彰化銀行 │ 20,000│見臺灣板橋│ │ │ │ │ │地方法院檢│ │ │ │ │ │察署95年度│ │ │ │ │ │偵字第8181│ │ │ │ │ │號偵查卷(│ │ │ │ │ │下同)第18│ │ │ │ │ │頁 │ ├─┼────┼───────────┼─────┼─────┤ │2│93.01.19│不詳 │ 30,000│第58頁 │ │ │ │ │ │ │ ├─┼────┼───────────┼─────┼─────┤ │3│93.02.03│不詳 │ 30,000│第59頁 │ │ │ │ │ │ │ ├─┼────┼───────────┼─────┼─────┤ │4│93.11.03│臺灣銀行 │ 10,000│第68頁 │ │ │ │ │ │ │ ├─┴────┴───────────┴─────┼─────┤ │合計 90,000│ │ └────────────────────────┴─────┘ ┌──────────────────────────────┐ │附表三之四㈠:萬泰商業銀行現金卡預借現金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自動櫃員機所屬金融機構│金額(元)│ 備 註 │ │號│(年月日)│ │ │ │ ├─┼────┼───────────┼─────┼─────┤ │1│92.09.29│不詳 │ 20,000│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 │2│92.10.19│同上 │ 19,000│察署95年度│ ├─┼────┼───────────┼─────┤偵字第8181│ │3│92.11.19│同上 │ 20,000│號第100 頁│ ├─┼────┼───────────┼─────┤及本院卷第│ │4│93.03.10│同上 │ 2,000│58頁 │ ├─┼────┼───────────┼─────┤ │ │5│93.04.08│同上 │ 5,000│ │ ├─┼────┼───────────┼─────┤ │ │6│93.04.19│同上 │ 20,000│ │ ├─┼────┼───────────┼─────┤ │ │7│93.04.19│同上 │ 20,000│ │ ├─┼────┼───────────┼─────┤ │ │8│93.04.21│同上 │ 20,000│ │ ├─┼────┼───────────┼─────┤ │ │9│93.04.24│同上 │ 20,000│ │ ├─┼────┼───────────┼─────┤ │ ││93.05.14│同上 │ 8,000│ │ ├─┼────┼───────────┼─────┤ │ ││93.06.09│同上 │ 4,000│ │ ├─┼────┼───────────┼─────┤ │ ││93.07.08│同上 │ 3,800│ │ ├─┼────┼───────────┼─────┤ │ ││93.08.12│同上 │ 3,000│ │ ├─┼────┼───────────┼─────┤ │ ││93.09.17│同上 │ 3,000│ │ ├─┼────┼───────────┼─────┤ │ ││93.10.22│同上 │ 3,000│ │ ├─┼────┼───────────┼─────┤ │ ││93.12.04│同上 │ 3,500│ │ ├─┼────┼───────────┼─────┤ │ │⒘│94.01.01│同上 │ 1,000│ │ ├─┼────┼───────────┼─────┤ │ ││94.02.04│同上 │ 3,400│ │ ├─┴────┴───────────┴─────┼─────┤ │合計 178,700│尚欠98,960│ └────────────────────────┴─────┘ ┌──────────────────────────────┐ │附表三之四㈡:萬泰銀行京華城京華卡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預借現金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自動櫃員機所屬金融機構│金額(元)│ 備 註 │ │號│(年月日)│ │ │ │ ├─┼────┼───────────┼─────┼─────┤ │1│93.02.13│國泰世華銀行-蘆洲 │ 5,000│見臺灣板橋│ │ │ │ │ │地方法院檢│ │ │ │ │ │察署95年度│ │ │ │ │ │偵字第8181│ │ │ │ │ │號(下同)│ │ │ │ │ │第107 頁 │ ├─┼────┼───────────┼─────┼─────┤ │2│93.03.10│臺北國際商業銀行 │ 4,000│第108頁 │ ├─┼────┼───────────┼─────┼─────┤ │3│93.05.03│泛亞商業銀行-蘆洲 │ 5,000│同上 │ ├─┼────┼───────────┼─────┼─────┤ │4│93.06.21│富邦商業銀行-三重 │ 4,000│第112頁 │ ├─┼────┼───────────┼─────┼─────┤ │5│93.11.03│萬泰商業銀行-蘆洲 │ 2,000│第116頁 │ ├─┴────┴───────────┴─────┼─────┤ │合計 20,000│ │ └────────────────────────┴─────┘ ┌──────────────────────────────┐ │附表三之五㈠:中華商業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預借│ │現金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自動櫃員機所屬金融機構│金額(元)│ 備 註 │ │號│(年月日)│ │ │ │ ├─┼────┼───────────┼─────┼─────┤ │1│92.10.02│不詳 │ 20,000│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 │2│同上 │同上 │ 20,000│察署95年度│ ├─┼────┼───────────┼─────┤偵字第8181│ │3│92.10.08│同上 │ 10,000│號第128 至│ ├─┼────┼───────────┼─────┤129頁 │ │4│92.12.18│同上 │ 1,000│ │ ├─┼────┼───────────┼─────┤ │ │5│93.03.09│同上 │ 2,000│ │ ├─┼────┼───────────┼─────┤ │ │6│93.03.25│同上 │ 20,000│ │ ├─┼────┼───────────┼─────┤ │ │7│93.03.25│同上 │ 10,000│ │ ├─┼────┼───────────┼─────┤ │ │8│93.03.28│同上 │ 10,000│ │ ├─┼────┼───────────┼─────┤ │ │9│93.04.02│同上 │ 8,000│ │ ├─┼────┼───────────┼─────┤ │ ││93.04.29│同上 │ 4,000│ │ ├─┼────┼───────────┼─────┤ │ ││93.06.04│同上 │ 14,000│ │ ├─┼────┼───────────┼─────┤ │ ││93.07.13│同上 │ 3,000│ │ ├─┼────┼───────────┼─────┤ │ ││93.08.11│同上 │ 300│ │ ├─┼────┼───────────┼─────┤ │ ││93.08.19│同上 │ 2,000│ │ ├─┼────┼───────────┼─────┤ │ ││93.08.20│同上 │ 300│ │ ├─┼────┼───────────┼─────┤ │ ││93.09.30│同上 │ 1,000│ │ ├─┼────┼───────────┼─────┤ │ │⒘│93.11.04│同上 │ 1,500│ │ ├─┼────┼───────────┼─────┤ │ ││93.12.22│同上 │ 3,000│ │ ├─┼────┼───────────┼─────┤ │ ││94.01.19│同上 │ 2,000│ │ ├─┼────┼───────────┼─────┤ │ ││94.01.20│同上 │ 900│ │ ├─┼────┼───────────┼─────┤ │ ││94.03.02│同上 │ 1,000│ │ ├─┼────┼───────────┼─────┤ │ ││94.03.03│同上 │ 600│ │ ├─┴────┴───────────┼─────┼─────┤ │合計 │ 134,600│尚欠79,951│ └──────────────────┴─────┴─────┘ ┌──────────────────────────────┐ │附表三之五㈡: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預借現金│ │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自動櫃員機所屬金融機構│金額(元)│ 備 註 │ │號│(年月日)│ │ │ │ ├─┼────┼───────────┼─────┼─────┤ │1│92.11.27│中華商業銀行 │ 10,000│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 │2│93.03.31│安泰商業銀行-蘆洲 │ 5,000│察署95年度│ ├─┼────┼───────────┼─────┤偵字第8181│ │3│93.06.12│同上 │ 5,000│號偵查卷第│ ├─┴────┴───────────┴─────┤132頁 │ │合計 20,000│ │ └────────────────────────┴─────┘ ┌──────────────────────────────┐ │附表三之六:安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預│ │借現金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自動櫃員機所屬金融機構│金額(元)│ 備 註 │ │號│(年月日)│ │ │ │ ├─┼────┼───────────┼─────┼─────┤ │1│93.01.04│安泰蘆洲分行 │ 20,000│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 │2│93.03.10│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蘆洲│ 4,000│察署95年度│ ├─┼────┼───────────┼─────┤偵字第8181│ │3│93.03.31│安泰蘆洲分行 │ 5,000│號偵查卷第│ ├─┼────┼───────────┼─────┤139頁 │ │4│93.06.09│安泰-三重簡易型分行 │ 3,000│ │ ├─┼────┼───────────┼─────┤ │ │5│93.06.30│富邦商業銀行-三重 │ 2,000│ │ ├─┴────┴───────────┼─────┤ │ │合計 │ 34,000│ │ └──────────────────┴─────┴─────┘ ┌──────────────────────────────┐ │附表三之七㈠: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預借現金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自動櫃員機所屬金融機構│金額(元)│ 備 註 │ │號│(年月日)│ │ │ │ ├─┼────┼───────────┼─────┼─────┤ │1│93.01.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8,000│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 │2│93.01.07│富邦商業銀行 │ 8,000│察署95年度│ ├─┼────┼───────────┼─────┤偵字第8181│ │3│93.03.10│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蘆洲│ 5,000│號偵查卷第│ ├─┼────┼───────────┼─────┤144頁 │ │4│93.06.12│安泰商業銀行-蘆洲 │ 3,000│ │ ├─┼────┼───────────┼─────┤ │ │5│93.06.30│富邦商業銀行 │ 2,000│ │ ├─┼────┼───────────┼─────┤ │ │6│93.09.04│萬泰商業銀行-蘆洲 │ 1,000│ │ ├─┼────┼───────────┼─────┤ │ │7│94.02.17│富邦商業銀行 │ 2,000│ │ ├─┼────┼───────────┼─────┤ │ │8│94.02.19│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蘆洲│ 1,000│ │ ├─┼────┼───────────┼─────┤ │ │9│94.03.03│臺灣銀行 │ 500│ │ ├─┴────┴───────────┴─────┼─────┤ │合計 30,500│ │ └────────────────────────┴─────┘ ┌──────────────────────────────┐ │附表三之七㈡: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預借現金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自動櫃員機所屬金融機構│金額(元)│ 備 註 │ │號│(年月日)│ │ │ │ ├─┼────┼───────────┼─────┼─────┤ │1│93.05.03│泛亞商業銀行-蘆洲 │ 3,000│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 │2│93.10.16│富邦商業銀行 │ 3,000│察署95年度│ ├─┼────┼───────────┼─────┤偵字第8181│ │3│93.10.22│陽信商業銀行-吉林 │ 2,000│號偵查卷第│ ├─┴────┴───────────┼─────┤144頁 │ │合計 │ 8,000│ │ └──────────────────┴─────┴─────┘ ┌──────────────────────────────┐ │附表三之八: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號)│ │預借現金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自動櫃員機所屬金融機構│金額(元)│ 備 註 │ │號│(年月日)│ │ │ │ ├─┼────┼───────────┼─────┼─────┤ │1│93.02.13│國泰世華銀行-蘆洲 │ 3,000│ │ ├─┼────┼───────────┼─────┼─────┤ │2│93.06.21│富邦商業銀行 │ 6,000│ │ ├─┼────┼───────────┼─────┼─────┤ │3│93.08.06│泛亞商業銀行-寶華蘆洲│ 2,000│ │ ├─┼────┼───────────┼─────┼─────┤ │4│93.08.18│萬泰商業銀行-蘆洲 │ 2,000│ │ ├─┼────┼───────────┼─────┼─────┤ │5│94.02.17│台北銀行 │ 3,000│ │ ├─┼────┼───────────┼─────┼─────┤ │6│94.02.19│新竹國際商銀-蘆洲 │ 1,000│ │ ├─┴────┴───────────┴─────┼─────┤ │合計 17,000│ │ └────────────────────────┴─────┘ ┌──────────────────────────────┐ │附表三之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預借現金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自動櫃員機所屬金融機構│金額(元)│ 備 註 │ │號│(年月日)│ │ │ │ ├─┼────┼───────────┼─────┼─────┤ │1│93.03.01│泛亞商銀-蘆洲 │ 20,000│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 │2│同上 │同上 │ 10,000│察署95年度│ ├─┴────┴───────────┼─────┤偵字第8181│ │合計 │ 30,000│號偵查卷第│ │ │ │154頁 │ └──────────────────┴─────┴─────┘ ┌──────────────────────────────┐ │附表三之十:板信商業銀行現金卡預借現金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自動櫃員機所屬金融機構│金額(元)│ 備 註 │ │號│(年月日)│ │ │ │ ├─┼────┼───────────┼─────┼─────┤ │1│93.03.01│不詳 │ 20,000│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 │2│93.05.24│同上 │ 20,000│察署95年度│ ├─┼────┼───────────┼─────┤偵字第8181│ │3│93.06.20│同上 │ 4,000│號第161至 │ ├─┼────┼───────────┼─────┤162頁 │ │4│93.08.10│同上 │ 600│ │ ├─┼────┼───────────┼─────┤ │ │5│93.08.20│同上 │ 1,000│ │ ├─┼────┼───────────┼─────┤ │ │6│93.09.17│同上 │ 3,000│ │ ├─┼────┼───────────┼─────┤ │ │7│93.09.20│同上 │ 600│ │ ├─┼────┼───────────┼─────┤ │ │8│93.11.03│同上 │ 1,200│ │ ├─┼────┼───────────┼─────┤ │ │9│94.01.20│同上 │ 2,000│ │ ├─┴────┴───────────┴─────┼─────┤ │合計 52,400│尚欠20,870│ └────────────────────────┴─────┘ ┌──────────────────────────────┐ │附表三之十一:荷蘭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信用│ │卡0000000000000000) 以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明細表 │ ├─┬────┬───────────┬─────┬─────┤ │編│交易日期│自動櫃員機所屬金融機構│金額(元)│備 註 │ │號│(年月日)│ │ │ │ ├─┼────┼───────────┼─────┼─────┤ │1│93.05.31│富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 9,000│見本院卷第│ ├─┼────┼───────────┼─────┤87頁(卡號│ │2│93.06.30│富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 4,000│:00000000│ ├─┼────┼───────────┼─────┤00000000)│ │3│93.08.20│富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 1,000│ │ ├─┼────┼───────────┼─────┼─────┤ │4│93.05.18│國泰世華銀行蘆洲分行 │ 20,000│見本院卷第│ ├─┼────┼───────────┼─────┤87頁(卡號│ │5│93.10.02│華南商業銀行 │ 3,000│:00000000│ │ │ │ │ │00000000)│ ├─┴────┴───────────┴─────┼─────┤ │合計 37,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