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35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樓之2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俊仁律師 被 告 己○○ 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賴玉梅律師 邱永祥律師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癸○○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麗真律師 被 告 辛○○ 樓之1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德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785號、第5623號、第14346 號、第14347 號、第14830 號、第14926 號、第14927 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944 號、第1404號、95年度偵字第15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己○○、壬○○、辛○○共同連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之財物交付,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庚○○處有期徒刑捌年、己○○處有期徒刑伍年、壬○○處有期徒刑肆年、辛○○處有期徒刑陸年。 癸○○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年。 事 實 一、庚○○係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申堡公司」)董事長,負責綜理禾申堡公司、財務及管理等工作。且為凡禾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凡禾公司」)、禾碩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碩公司」)、創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暘公司」)、兆遠國際科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遠公司」)、天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捷公司」)、德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達公司」)、元一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一公司」)及坤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己○○為禾申堡公司財會協理,負責該公司年度預算編輯、預算管控、財務調度及大陸三廠之會計、財務、帳務稽核等事項;周元(由檢察官發布通緝中)為大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鑫公司」)、宇邦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邦公司」)負責人兼禾申堡公司策略副總;壬○○為天捷公司登記負責人暨大鑫公司會計(曾掛名大鑫公司經理),負責處理大鑫公司與上、下游廠商會計帳務等相關事宜;辛○○為庚○○之妹,且為泉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承公司」)、大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越公司」)實際負責人;癸○○為正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碁公司」)及金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欣公司」)實際負責人;李花盆(另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187 號 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現因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上訴字第1236號受理在案)為鴻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城公司」)實際負責人(以上公司資料詳如附表一所示)。故庚○○、己○○、壬○○、癸○○、辛○○、周元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且係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或主辦、經辦會計之人員。 二、庚○○、周元、己○○、壬○○均明知禾申堡公司與宇邦公司、鴻城公司、禾碩公司、凡禾公司、創暘公司、兆遠公司、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德達公司、天捷公司、大越公司間並無實際之進貨、交貨交易行為及真意,但為美化禾申堡公司財務報表、虛增禾申堡公司之營業額,並便利向如附表二十之金融機構貸款,以籌措禾申堡公司營運、上櫃及投資中國大陸三家工廠營運所需資金,乃計劃以宇邦公司、鴻城公司、禾碩公司、凡禾公司、創暘公司、兆遠公司為禾申堡公司虛偽進貨之上游廠商;另以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德達公司、天捷公司、大越公司為配合禾申堡公司虛偽銷貨之下游廠商,製作各該公司間虛偽交易憑證及資金流向後,再以該等財務報表資料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辦理票貼。謀議既定,林慧萍、周元、己○○、壬○○遂自民國92年年初起至94年年底止,在禾申堡公司內,共同基於以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㈠由庚○○、周元指示大鑫、元一、坤碁、正碁、金欣、宇邦、鴻城、禾碩、凡禾、創暘、兆遠等公司之大、小章,均交由己○○保管、壬○○使用,以便利製作相關之不實交易憑證及資金流向後,再由庚○○、周元指示己○○、壬○○在業務上作成之統一發票上,虛載禾申堡公司與前開大鑫等公司不實之進項、銷項品名、金額、買受人等事項,並持之作為進項、銷項憑證,再將此不實會計憑證登載於禾申堡公司帳冊及財務報表內。而庚○○、周元、己○○、壬○○、癸○○(就正碁公司、金欣公司部分)、辛○○(就泉承公司、大越公司部分),又為製造營運流程正常之假象並避免稅捐機關稽查,遂建立所謂「海外轉單模式」因應,由周元向庚○○引薦香港創盈集團、正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大公司」)及智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發公司」)等海外公司,而庚○○則與該等海外公司達成假交易協議,由該等海外公司陸續向庚○○所指定之公司虛偽訂購貨物,庚○○則給付訂單金額0.5%至2%不等之金額做為該等海外公司作為報酬。庚○○或己○○收到該等海外公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寄到禾申堡公司之虛偽訂單後,即將該等虛偽訂單分配予禾申堡公司之上游供應商宇邦、鴻城、禾碩、凡禾、創暘及兆遠等公司(換言之,即為海外公司向宇邦、鴻城、禾碩、凡禾、創暘及兆遠公司訂貨),該等上游供應商再向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德達公司、天捷公司、大越公司下虛偽訂單,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復向禾申堡公司訂貨,而禾申堡公司則向宇邦、鴻城、禾碩、凡禾、創暘及兆遠等公司訂貨,完成前述虛偽不實之循環交易及金錢之流向。其中禾申堡公司向上游供應商宇邦、鴻城、禾碩、凡禾、創暘及兆遠公司虛偽訂貨及虛偽銷貨予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之模式與分工如下: ⒈禾申堡公司向上游供應商宇邦、鴻城、禾碩、凡禾、創暘及兆遠公司虛偽訂貨部分: 先由己○○將禾申堡公司之訂單傳真予壬○○,除鴻城、禾碩、凡禾公司初期3 至4 個月期間,係由壬○○將訂單傳真予該3 家公司,由該3 家公司不知情之人員做訂單之確認用印,並在業務上作成之統一發票、出貨單記載該等不實之交易品名、金額、買受人等事項,再持之作為進項憑證,將此不實會計憑證登載於各該公司帳冊及財務報表內外,餘皆係由壬○○向己○○或周元借用該等公司之印章(該等印章原係由己○○保管,壬○○如需使用,每次須向己○○登記借用並簽名,後因借用不便,於93年3 月中以後,己○○便將該等印章交由周元保管,壬○○如須使用,直接向周元拿取,用畢再退還予周元),做訂單之確認、在業務上作成之統一發票、出貨單記載該等不實之交易品名、金額、買受人等事項,再持之作為進項、銷項憑證,將此不實會計憑證登載於禾申堡公司及各該公司帳冊及財務報表內,壬○○再將該等資料以傳真、寄送等方式交付於己○○,而貨款部分則由己○○以禾申堡公司名義開立信用狀或匯款予該等上游供應商。 ⒉禾申堡公司虛偽銷貨予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部分: ⑴銷貨予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及坤碁公司部分: 先由己○○製作該3 家公司之訂貨明細並傳真予壬○○,壬○○再依該訂貨明細,製作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及坤碁公司之正式訂單,製作完畢後,再以傳真或電話聯繫之方式與己○○做訂單之確認,確認無誤後,壬○○再向己○○或周元借用該3 家公司之大、小印鑑,在訂單上用印,並以傳真或親自交付等方式交給己○○。己○○收到正式之訂單並確認後,再由己○○在業務上作成之統一發票、出貨單,虛載禾申堡公司與該等公司不實之銷項品名、金額、買受人等事項,其中出貨單留在禾申堡公司做帳,統一發票則交由壬○○留存,己○○、壬○○分別持之以作為銷項、進項憑證,由己○○、壬○○分別將此不實會計憑證登載於禾申堡公司及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帳冊及財務報表內;並由壬○○壬○○開立大鑫等公司之支票交付予己○○供作貨款。 ⑵銷貨予正碁公司及金欣公司部分: 先由己○○製作該2 家公司之訂貨明細並傳真予壬○○,壬○○再與癸○○所指示之正碁公司不知情員工丙○○聯繫,請丙○○依該訂貨明細,製作正碁公司、金欣公司之正式訂單,製作完畢後,再由丙○○將訂單傳真予壬○○轉交予己○○或直接傳真予己○○,己○○收到訂單後,即在業務上作成之統一發票、出貨單上,虛載禾申堡公司與正碁公司、金欣公司不實之銷項品名、金額、買受人等事項,出貨單由禾申堡公司留存,統一發票發票則寄給壬○○轉交丙○○或直接寄給丙○○。貨款則由丙○○開立正碁公司及金欣公司之支票交付己○○。癸○○再請不知情之丙○○將該等進貨及支付貨款之不實事項填製在正碁公司及金欣公司之帳冊及財務報表。 ⑶銷貨予泉承公司部分: 先由庚○○或己○○製作該公司之訂貨明細傳真或交付予辛○○,辛○○再依該訂貨明細,製作泉承公司之正式訂單,製作完畢後,再將訂單傳真或交付予庚○○或己○○,己○○收到訂單後,即在業務上作成之統一發票、出貨單上,虛載禾申堡公司與泉承公司不實之銷項品名、金額、買受人等事項,出貨單由禾申堡公司留存,統一發票交付辛○○。貨款則由辛○○開立泉承公司之支票交付庚○○或己○○。辛○○並將該等進貨及支付貨款之不實事項填製在泉承公司之帳冊內並製作不實之財務報表。 累記92年至94年間禾申堡公司與宇邦公司、鴻城公司、禾碩公司、凡禾公司、創暘公司、兆遠公司;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間不實之進項、銷項品名、金額、買受人等事項,並持之作為進項、銷項憑證,再將此不實會計憑證登載於禾申堡公司帳冊及財務報表內,並因此簽發假交易之統一發票共2817紙(詳如附表十八、十九),虛增營業額,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導致禾申堡公司不實交易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58億6,921 萬9, 562元(詳如附表十八、十九);辛○○明知泉承公司並未向禾申堡公司進貨,竟與庚○○、己○○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發票金額及將泉承公司進貨及支付貨款之不實事項填製在泉承公司之帳冊或財務報表之總金額為5 億7, 156萬9,968 元(詳如附表十八所示「泉承公司」部分);癸○○明知正碁、金欣公司並未向禾申堡公司進貨,竟與庚○○、周元、己○○、壬○○共同填製不實之發票金額及將正碁、金欣公司進貨及支付貨款之不實事項填製在正碁、金欣公司之帳冊內之總金額為2 億7, 525萬6,481 元(詳如附表十八所示所示「正碁公司」、「金欣公司」部分);李花盆明知鴻城公司並未向禾申堡公司進貨,竟與庚○○、周元、己○○、壬○○共同填製不實之發票金額及將鴻源公司進貨及支付貨款之不實事填製在鴻城公司之帳冊內(詳如附表十八「鴻城公司」部分)。且各該禾申堡公司之上游供應商(即宇邦公司、鴻城公司、禾碩公司、凡禾公司、創暘公司、兆遠公司)與銷貨之下游廠商(即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德達公司、天捷公司、大越公司)彼此間因前開海外轉單,而簽發假交易之統一發票共4841紙(詳如附表十七),虛增營業額,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導致該等公司間不實交易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80億2207萬6961元(詳如附表二至十六)。 ㈡庚○○隨後自92年起,又指示同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己○○持前開禾申堡公司假交易行為所取得之支票,連同前開不實填載之發票會計憑證、不實財務報表等資料,向如附表二十所示之金融機構或公司佯稱該等交易均為真實,且禾申堡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良好、業績穩定成長,而向該等金融機構或公司申請信用貸款或辦理票貼而行使之,致使該等金融機構誤認禾申堡公司確有前開進、銷貨收入,上開支票均係禾申堡公司與前開大鑫等公司因交易行為所取得,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發放貸款總計10億8835萬3883元(起訴書誤載為「7 億4179萬1364元」)、美金169 萬5951元(起訴書誤載為「408 萬379 點5 元」)、港幣505 萬2000元(起訴書漏載此部分)、日幣2425萬元(詳如附表二十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該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或公司對於融資管理之正確性。 ㈢庚○○並自93年起,指示同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辛○○持前開泉承公司、大越公司假交易行為中不實填載之發票會計憑證、不實財務報表、財務暫結表、營業稅申報書等資料,向如附表二一所示金融機構佯稱該等交易均為真實,且泉承公司、大越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良好、業績穩定成長,而向該等金融機構申請信用貸款而行使之,致使該等金融機構誤認泉承公司、大越公司確有前開進貨情形,而因陷於錯誤而分別發放貸款予泉承公司美金總計307 萬7004.31 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07 萬1315元」)、新臺幣00000000元(詳如附表二一「泉承公司」);發放貸款予大越公司新台幣總計2659萬1558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912萬2558元」)、美金52萬2850元(詳如附表二一「大越公司」),均足以生損害於該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對於融資管理之正確性。㈣庚○○詐得前開款項後,即指示己○○分別於93年2 月17日、93年3 月19日、93年5 月27日,透過海外設立之Proever Technology Co.,Ltd.及Top Eagle InvestmentsLtd. 子公司轉匯30萬美金、70萬美金及50萬美金(折合台幣約4,950 萬元)至申堡材料科技蘇州有限公司;又於93年4 月16日、93年5 月24日、94年3 月7 日、94年3 月14日、94年4 月8 日、94年9 月12日,依前述模式分別轉匯20萬美金、90萬美金、16萬4,200 美金、35萬6, 500美金、7 萬9, 600美金、17萬6,000 美金(折合台幣約6,191 萬7,900 元,總計匯款至中國大陸約1 億1, 141萬7,900 元)至珠海禾申堡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嗣於94年11月間,禾申堡公司提供前開金融機構質押及禾申堡公司所簽發之票據陸續跳票,前開金融機構始知受騙。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2 月23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組搜索相關處所,扣得如附表二二所示之證物,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案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金復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證人林俊寰於95年2 月23日、證人即承租泉承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街43號營業所之人王金榮於95年2 月23日、證人即將峻宏公司地址提供元一公司設立登記之人陳文鴻於95年2 月23日、證人即被告辛○○之夫周明志於95年2 月23日、證人即原鴻城公司負責人李花盆於95年10月5 日、證人即禾碩公司登記負責人林志吉於95年10月5 日、證人即德達公司登記負責人林春源於95年10月5 日、證人即禾申堡公司員工兼兆遠公司登記負責人莊崑崙於95年10月5 日、證人即坤碁公司登記負責人雷錦雄於95年10月5 日、證人即創暘公司登記負責人陳毓敏於95年10月5 日、證人即凡禾公司登記負責人陳振華於95年10月20日、證人即林俊寰之兄林俊元於95年10月16日;證人即共同被告辛○○於95年2 月23日(對於被告庚○○);證人即共同被告癸○○(對於被告庚○○、己○○、壬○○)於調查局詢問中為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4785號A 卷第8 頁至第16 頁 、第25頁至第28頁、第58頁至第60頁、第69頁至第70頁反面;95年度偵字第4164號卷二第92頁至第94頁、第96頁至第102 頁、第104 頁至第106 頁第113 頁至第114 頁、第140 頁至第141 頁、第194 頁至第197 頁),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其等均未再於法院審理中為陳述,且查無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前4 條之情形,其等所為之上開調查局詢問筆錄內容,於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等人表示意見。當事人或辯護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是該等證人於調查局詢問中之證言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庚○○於95年3 月24日、95年2 月24日、95年4 月12日;證人己○○於95年4 月6 日、95年4 月11日、95年3 月16日;證人壬○○於95年4 月10日、95年4 月13日、95年10月20日;證人即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授信人員林弘斌、證人即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人員林再生、證人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行陳崇賢、證人即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黃國明、證人即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辦人員蔡旭泰、證人即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催收人員蔡志宏於95年5 月15日;證人即中租迪和新莊分公司催收人員劉耀文、證人即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經辦人員劉美慧、證人即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行經辦人員黃文廷、證人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催收人員周政寬於95年5 月17日;證人即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催收人員王嘉智、證人即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行催收人員邱暉雯、證人即原農民銀行(現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經辦人員陳天龍、證人即上海儲蓄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經辦人員李文禎、證人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催收人員楊健民、證人即金復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經辦人員張明聰於95年5 月18日;證人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催收人員乙○○、證人即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業務人員甲○○、證人即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原名台南企業銀行蘆洲分行)蘆洲分行經辦人員羅盛遠、證人即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經辦人員孫繼祥、證人即僑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曾毅鴻於95年5 月19日;證人即坤碁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湯仁勢於95年3 月21日;證人即原泉承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周明志於95年2 月24日;證人即元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林俊寰於95年3 月21日;證人癸○○於95年2 月23日;證人辛○○於95年2 月24日;證人即被告庚○○之夫子○○於95年2 月24日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35頁至第43頁、第169 頁至第172 頁、第113 頁至第114 頁、第161 頁至第164 頁、第136 頁至第145 頁、第155 頁至第157 頁、第276 頁至第281 頁、第290 頁至第293 頁、第302 頁至第306 頁、第317 頁至第320 頁;95年度偵字第4785號A 卷第272 頁至第273 頁、第87頁至第88頁、第271 頁至第272 頁、第73頁至第79頁、第88頁至第89頁、第83頁至第84頁、第96頁至第100 頁、第259 頁至第261 頁、第169 頁至第172 頁、95年度偵字第4164號卷二第159 頁至第162 頁),其等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被告亦未釋明上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前揭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亦即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為之供述證據而為之規範。查卷附①正碁公司向禾申堡公司所下之訂單;②禾申堡公司開給正碁公司之統一發票;③正碁公司所簽發交予禾申堡公司作為虛偽交易資金流向之支票;④禾申堡公司開予泉承公司之統一發票;⑤92年、93年、94年度禾申堡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銷項來源明細排行前100 名;⑥鴻城公司開予禾申堡公司之發票;⑦元一公司向禾申堡公司所下之訂單;⑧禾申堡公司開予元一公司之統一發票;⑨元一公司所簽發交予禾申堡公司作為虛偽交易資金流向之支票;⑩禾申堡公司90年、91年、92年財務報表;⑪3C部門訂單;⑫3C部門廠商訂單;⑬泉承公司、坤碁公司、大鑫公司、元一公司訂單資料及發票;⑭3C部門訂單明細表;⑮發票及資金流程等文件;⑯禾申堡公司明細分類帳;⑰93年12月1 日至93年12月31日禾申堡銷貨明細表;⑱發貨憑單;⑲大鑫公司等下游廠商向禾申堡公司訂貨之訂單;⑳PR進銷存明細表;㉑購料明細;㉒禾申堡公司93年度之資產負債表、93、94年度財務報表;㉓鴻城公司出貨單;㉔合約明細表;㉕94年7 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客戶應收帳齡資料;㉖海外假交易資料;㉗禾申堡公司估價合約;㉘正碁公司向禾申堡公司訂購貨物之資料;㉙正碁公司付款資料明細;㉚正碁公司付款紀錄;㉛正碁公司進銷明細表;㉜泉承公司支票本㉝正碁公司支票影本等,乃本案被告庚○○、己○○、壬○○、癸○○、辛○○被指訴涉嫌登載不實之文書,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而係以各該文書存在本身作為證據資料,而非以該文書所載陳述之內容,作為證據資料,應均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所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示如下: ㈠時間之間隔:陳述人先前陳述是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一般與事實較相近,事後即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 ㈡有意識的迴避:由於先前陳述時被告未在場,是陳述人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較為坦然;事後可能因陳述人對被告有所顧忌或同情,因而在被告面前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之事實。 ㈢受外力干擾:陳述人單獨面對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陳述,程度上較少會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收買等外力之影響,其陳述較趨於真實。若被告在庭或有其他成員參與旁聽時,陳述人可能會本能的作出迴避對被告不利之證述,或因不想生事乃虛構事實而為陳述。 ㈣事後串謀:目擊證人對警察描述所目睹情形,因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與被告間有勾串情事,其陳述具有較可信性。但事後因特殊關係,雙方可能因串謀而統一口徑;或事後情況變化,兩者從原先敵對關係變成現在友好關係等情形,其陳述即易偏離事實而較不可信。 ㈤警詢或檢察事務官偵查時,有無辯護人、代理人或親友在場:如有上開親誼之人在場,自可期待證人為自由從容之陳述,其證言之可信度自較高。 ㈥警詢或檢察事務官所作之偵查筆錄記載是否完整:如上開筆錄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加重減輕事由或起訴合法要件等事實或情況,均翔實記載完整,自可推定證人之陳述,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為真實。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亦應細究陳述人之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此一要件係屬訴訟法事實之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且應由主張此項證據之人證明。惟此僅係確定上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而已,至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後,其證據力之強弱問題,仍待法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之。查本件證人庚○○、己○○、壬○○、子○○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有前後陳述不符之情(見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1 頁至第14頁、第105 頁至第109 頁、第 234 頁至第240 頁、第118 頁至第125 頁;95年度偵字第 4785號A 卷第43頁至第46頁反面、第250 頁至第257 頁、第47頁至第49頁反面;95年度偵字第4164號卷二第186 頁至第193 頁、第149 頁至第150 頁;本院卷三第23頁至第42頁、第103 頁至第112 頁、本院卷五第150 頁至第154 頁),本院審酌其等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揆諸上開說明,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其等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言自有證據能力。 五、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定有明文。而該法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本件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95年3 月13日 (95) 金徵(業)字第04668 號函所附之公司資料、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如附表二十、二一所示之金融機構資料、印鑑借用紀錄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函、被告己○○所製作禾申堡公司93年至94年度向前開金融機構借款匯入大陸地區明細及匯款資料、如附表二十、二一所示之金融機構或租賃公司所提出之禾申堡公司申貸之資料、蘇州廠房新建工程簡報,分別係公司主管機關、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如附表二十、二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宇邦公司等、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禾申堡公司之人員依其業務上通常所製作之紀錄及證明文書,並非臨訟所為,亦無其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揭說明,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之⑴被告庚○○固坦承係禾申堡公司董事長,負責綜理禾申堡公司財務及管理工作,及禾申堡公司向寶華等22家銀行貸款,尚未清償完畢,宇邦、鴻城、禾碩、凡禾、創暘、兆遠、大鑫、元一、坤碁、正碁、金欣、泉承、德達、天捷、大越等公司自93年起至94年間止,相互間並無實際之交易,且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4841紙,金額總計80億2207萬6961元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犯行,辯稱:伊沒有要向銀行詐貸的意思,伊工廠經營迄今20年來均與銀行有良好的往來,公司在92年至94年11月前沒有任何信用不好的紀錄,足證被告於申請借款時,並無不還借款之不法所有意圖,而94年11月起,禾申堡公司雖因周轉困難而無法清償金融機關之借款,但仍持續與銀行團協商,並依銀行團要求,將股票交予銀行信託保管,足證伊有還款之意願,並無不還借款之不法所有意圖,且禾申堡公司支票遭退票前,原向銀行申請聯合授信案,各銀行已核准9 億5 千萬元之額度,惟伊並未積極催促辦理簽約撥款,亦可見伊確無詐欺銀行之不法所有意圖,至伊以不實交易增加營業額美化財務報表,是為了向法人股東負責,並非為向銀行融資借貸,伊也沒有要關閉臺灣廠,遷移至大陸之意圖,伊公司只是因為成長較快,所以一時週轉不靈,在94年11月17日禾申堡公司發生支票跳票之財務危機時,已開會確定「繼續經營,團隊不變」,且持續與銀行團協商償還計畫,並依銀行團要求將台灣禾申堡股票及海外投資子公司股權均交由銀行信託管理,而委託安侯國際財務顧問公司監控公司財務,如伊要關閉台灣廠,即無如此配合銀行團,進行償還計畫之協商,而銀行團也不可能重新安排新臺幣10億元之融資,並於95年4 月6 日與禾申堡公司為此簽署聯合授信案工作授權書,禾申堡公司雖於94年11 月17 日發生財務困難,但工廠目前仍然正常營運,也有在接訂單及支付員工薪水,至於泉承公司向兆豐銀行及第一銀行大同分行之貸款,是該公司之行為,伊並未參與,與辛○○間並無不法犯意之聯絡,而伊以大越公司向第一銀行大同分行及華南銀行貸款,並無詐欺銀行之不法犯意,此由借貸款有部分清償可知云云;⑵被告己○○固對於登載不實之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犯行,辯稱:伊有很多都是不知情,92年、93年間從國外訂單有減少,所以有做一些轉單的生意,但伊均是聽老闆庚○○的指示去作業,沒有任何不法所有的意圖,92年間伊依庚○○之指示,在禾申堡公司接到國外訂單時,為將利益分散,達節稅之目的,而在國內做轉單,庚○○並告知在國外實際上有完成交易,伊不疑有他,依庚○○之指示對上游廠商辦理進貨程序,對下游廠商辦理銷貨程序,92年底或93年初,伊對國內轉單部分有疑義,問庚○○此轉單部分在國外是否有實際交易,庚○○即告知因國外訂單中斷,法人股東對禾申堡公司之投資獲利的壓力,必須繼續國內轉單之作業,使禾申堡公司之帳面上有較多獲利,等大陸投資之廠房正式完工後,即能提升產能,禾申堡公司將轉虧為盈,屆時,再將國內虛偽轉單部分配合盈餘,漸漸降低交易額,就能與實際交易相符,伊因此認為係禾申堡公司之經營過渡期,故配合庚○○之指示為虛偽之紙上交易,但並無意圖為禾申堡公司不法所有而詐騙銀行,92年、93年、94年間,禾申堡公司雖有偽虛交易額,但禾申堡公司並未主動向銀行申請貸款或增貸,均係銀行主動評估表示願提供額度貸款或增貸,其中多筆貸款係91年即有之貸款額度,92年以後係到期轉單,而92至95年11月以前禾申堡公司皆如期繳息,伊確信禾申堡公司有繳息及償債之能力,伊並未違反銀行法第125 之3 條之犯行云云;⑶被告壬○○固對於登載不實之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犯行,辯稱:銀行的部分及做一些交易的文件都是聽老闆周元的指示,伊也不知道這些文件的用途為何,更不知這些文件的內容是真或假云云;⑷被告癸○○固坦承其為正碁公司、金欣公司實際負責人,及正碁公司、金欣公司開立之發票、金額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業務上登載不實、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辯稱:伊公司有真的出貨,且有報關出口,所以伊公司與禾申堡公司之交易都是真的,伊也沒有將正碁公司、金欣公司之大小印鑑章交付庚○○,是因庚○○向伊保證正碁公司、金欣公司與禾申堡公司交易一定獲利,要求伊開立台北國際商銀帳戶,將該帳戶存摺、印章放在庚○○處,庚○○會將獲利直接存入該帳戶,伊才開立上開新帳戶交予庚○○,並非為配合庚○○為不法行為而交付印鑑章及銀行帳戶,伊也不知道訂貨明細為己○○所製作,伊公司員工丙○○會依與禾申堡公司實際交易製作訂單,並完成實際出貨,支付貨款支票由送貨人員於送貨時攜回,也非實際交付己○○,伊發現遭禾申堡公司利用,即向本院提起返還票據之民事訴訟,足證伊沒有虛偽交易之行為,正碁公司、金欣公司之帳冊無不實記載,伊也沒有虛開統一發票云云;⑸被告辛○○固坦承有負責處理泉承公司與禾申堡公司間交易相關文件、資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偽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辯稱:伊泉承公司與禾申堡公司的交易都是有真實的訂單,所以交易都是真的,禾申堡公司與華南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接洽貸款事宜,伊均不知情,也未參與,故關於銀行法的部分伊非共犯,又泉承公司與兆豐銀行、第一銀行大同分行之往來已久,93 年 、94年貸款為原貸款之續借,伊並未詐欺該等銀行,而大越公司向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大同分行申請貸款用途及貸款去向,伊均不知情,伊對於大越公司於93年、94年與宇邦、大鑫、兆遠、正碁、凡禾、創暘公司之交易情形不知情,也沒有參與,而鴻城公司與泉承公司間3C業務之交易買賣為真實,伊是信賴姐姐庚○○且親見交易之憑證而交付支票以資給付款項,另凡禾、禾碩、德達公司與泉承公司之交易情形亦同,至於泉承公司出售3C料件商品與坤碁、大鑫、金欣、天捷、兆遠公司,伊是信賴姐姐而透過庚○○完成交易買賣,泉承公司於交易後確有取得貨款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庚○○係禾申堡公司董事長,負責綜理禾申堡公司、財務及管理等工作。且為凡禾公司、禾碩公司、創暘公司、兆遠公司、天捷公司、德達公司、元一公司及坤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己○○為禾申堡公司財會協理,負責該公司年度預算編輯、預算管控、財務調度及大陸三廠之會計、財務、帳務稽核等事項;周元為大鑫公司、宇邦公司負責人兼禾申堡公司策略副總;被告壬○○為天捷公司登記負責人暨大鑫公司會計,負責處理大鑫公司與上、下游廠商會計帳務等相關事宜;被告辛○○為庚○○之妹,且為泉承公司、大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癸○○為正碁公司、金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業據被告庚○○於調查局詢問時及偵審中;被告己○○、壬○○、癸○○、辛○○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準程序中分別陳明在卷(見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9 頁至第11 頁 、第105 頁至第106 頁、第118 頁至第119 頁;95年度偵字第4785號A 卷第25頁反面、第43頁、第45頁反面至第46 頁 、第58頁反面、第96頁、第99頁、第251 頁;95年度偵字第4164號卷二第187 頁至第188 頁、第190 頁、第193 頁、第149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71 頁、第188 頁、本院卷三第25頁),並經證人周明志、林俊寰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證人湯仁勢於偵查中;證人李花盆、林志吉、林春源、莊崑崙、雷錦雄、陳毓敏、陳振華、林俊元於調查局詢問時;證人子○○於調查局詢問及偵審中;證人即禾申堡公司電化學事業部協理丁○○於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甚明(見95年度偵字第4785號A 卷第8 頁至第10頁、第47頁反面、第69頁至第70頁反面、第83頁、第88頁、第271 頁至第272 頁;95年度偵字第4164號卷二第93頁、第96頁反面、第98頁反面、第101 頁、第105 頁、第11 3頁反面、第140 頁反面、第195 頁;本院卷三第84頁、第100 頁至第102 頁),且有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均堪信為真實,足徵被告庚○○、己○○、壬○○、癸○○、辛○○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或主辦及經辦會計之人員。 ㈡又禾申堡公司與宇邦公司、鴻城公司、禾碩公司、凡禾公司、創暘公司、兆遠公司、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德達公司、天捷公司、大越公司間並無實際之交易行為,被告庚○○、周元、己○○、壬○○、辛○○(就泉承公司、大越公司部分)、癸○○(就正碁公司、金欣公司部分)卻在前揭時地,以事實欄所載虛列禾申堡公司與大鑫等公司間有前開不實之進項、銷項交易,並以如事實欄所載之「海外轉單模式」方法,虛載不實之交易,且以禾申堡公司名義持前開假交易之資料,向如附表二十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請如該附表所示之信用貸款、票貼;自93年起,以泉承公司、大越公司名義,持前開假交易之資料向如附表二一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請如該附表所示之信用貸款、票貼,而禾申堡公司、泉承公司、大越公司未能依約清償該等貸款,迄今仍未清償完畢等情,已據被告庚○○於調查局詢問、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己○○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壬○○於調查局詢問時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癸○○、辛○○於調查局詢問時陳述甚明(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1 頁至第12頁、第235 頁至第240 頁、第118 頁至第125 頁;95年度偵字第4785號A 卷第25頁至第28頁、第43頁至第46頁反面、第58頁至第60頁、第96頁至第100 頁;95年度偵字第4164號卷二第149 頁至第150 頁、第186 頁至第193 頁;本院卷二第171 頁、第188 頁、本院卷三第26頁、第29頁),核與證人李花盆於調查局詢問時;證人林弘斌、林再生、陳崇賢、黃國明、蔡旭泰、蔡志宏、劉耀文、劉美慧、黃文廷、周政寬、王嘉智、邱暉雯、陳天龍、李文禎、楊健民、張明聰、羅盛遠、孫繼祥、曾毅鴻於偵查中;證人乙○○、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授信人員丑○○、證人即上海儲蓄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經理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見95年度偵字第41 64 號卷二第92頁至第94頁;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276 頁至第281 頁、第290 頁至第293 頁、第302 頁至第306 頁、第317 頁至第320 頁;本院卷三第18頁至第23頁、第92頁至第99頁;本院卷四第70頁至第74頁),並有如附表二二所示物品(除備註欄記載「與本案無涉」者外)扣案可資佐證,復有如附表二十、二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6 月2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61031084號函1 件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又被告庚○○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具狀聲請向禾申堡公司函詢於92年至94年年底間,禾申堡公司與宇邦公司、鴻城公司、禾碩公司、凡禾公司、創暘公司、兆遠公司、大鑫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及泉承公司間之交易,是否全屬虛偽交易(見本院卷二第88頁),然被告庚○○為禾申堡公司之董事長,前揭假交易復由其主導,惟其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明已無從區分真假交易,而自承該等交易均屬假交易(見本院卷二第170 頁),是該部分已無再予函詢之必要,附此敘明。至關於被告等人所辯,爰分述如下: ⒈被告庚○○部分: ⑴被告庚○○雖辯稱伊以不實交易增加禾申堡公司營業額美化財務報表,是為了向法人股東負責,並非是為了向銀行融資借貸,伊無詐欺意圖云云。然虛載不實公司財務報表並非向法人股東負責之方式,又禾申堡公司有以該等92年至94年間假交易之財務報表、支票等資料向如附表二十所示銀行申請貸款或辦理票貼,已如前述,若被告庚○○進行上開假交易只是為了安撫法人股東,自無以該等假交易報表、支票等資料向銀行申請貸款或辦理票貼之理;也不可能由被告庚○○大費週章,另行設立凡禾公司、禾碩公司、創暘公司、兆遠公司、天捷公司、德達公司、元一公司及坤碁公司,以辦理前開假交易。況金融機構辦理公司票貼或受理貸款,勢必要審核借款公司之財務狀況,以判斷該公司營運是否穩定、有無清償能力,而此自須以該公司近年內之財務報表等資料為據,被告庚○○經營禾申堡公司多年,自無不知之理;再依證人己○○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所述:「(問:前述假交易之目的為何?)主要在於協助禾申堡公司美化帳面,以利庚○○向銀行融資及給法人股東交代」、「(問:換言之,禾申堡公司是以假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額後,製造業績良好的假象,再向銀行申請提高授信額度,俟取得銀行信任並授信額度提高後,再向國內26家行庫申請短期放款、中期放款、票貼等各種放款,是否如此?)是」;「(問:所以那時候《指92年間》財務及營狀況並不是很好?)是,那時候是虧損狀態的」、「(問:如此做《假交易》的目的?)為了融資及給法人股東交代」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235 頁、第162 頁),另參以被告庚○○於調查局詢目時所自承:「(問:前述設立大越公司區分帳目向銀行套用授信額度之詳情為何?)92年間我因為禾申堡公司營業擴大,在中國大陸蘇州、珠海設廠、對外進料,所以請我妹妹辛○○幫忙將她在金融行庫的授信額度,提供給我使用,泉承公司便開始與禾申堡公司及大鑫等公司配合。…」等語(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7 頁),可見禾申堡公司於92年間即因大陸設廠之故,而需款週轉,足徵禾申堡公司自92年間起財務即已不佳,且自92年間開始進行假交易時,即已著手向金融機構貸款或票貼之準備。被告庚○○前開所辯,要無可採。被告庚○○明知禾申堡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猶以假交易之資料向如附表二十所示之金融機構或公司貸款或票貼,其有為禾申堡公司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又縱被告庚○○事後有與銀行團就如何清償貸款進行協議,亦僅係被告庚○○事發後之態度,要難憑此即可推認被告庚○○無不法所有意圖。又金融機構主動拜訪或詢問客戶是否需要貸款,應只是業務人員基於開拓業務積極尋求放款機會,是否核准貸款,須視客戶所提供之資產、貸款用途等資料而定,雙方仍應本於誠信原則進行該商業借款活動,縱由金融機構主動洽詢之客戶,並不代表即得以虛偽不實之資料向該等金融機構或公司詐騙貸款或票貼,被告庚○○辯稱如附表二十所示之金融機構或公司均是自行前來要求禾申堡公司申請貸款,伊沒有前去詐欺云云,亦無足取。另被告庚○○雖亦辯稱禾申堡公司在94年11月發生支票未獲兌現、財務週轉不靈前,均有依約還款,而後伊也一直與金融機構協商償債計劃,伊無詐欺意圖云云,然苟被告庚○○在禾申堡公司週轉不靈前,未依約清償如附表二十所示金融機構或公司部分借款,則不僅禾申堡公司將被催討該等貸款,且亦無從再使用該等銀行授信額度之機會,是被告庚○○此部分清償行為,亦不足憑為其無詐欺意圖之認定。 ⑵又大越公司係為供被告庚○○進行假交易而由被告辛○○所成立,且如附表二一之泉承公司、大越公司貸款是供被告庚○○使用一節,已據被告庚○○於調查局詢問時所自承:「(問:前述設立大越公司區分帳目向銀行套用授信額度之詳情為何?)92年間我因為禾申堡公司營業擴大,在中國大陸蘇州、珠海設廠、對外進料,所以請我妹妹辛○○幫忙將她在金融行庫的授信額度,提供給我使用,泉承公司便開始與禾申堡公司及大鑫等公司配合。配合的方式便是由大鑫公司、創盈公司向泉承公司叫貨,禾申堡公司對泉承公司供貨,泉承公司完全立於中間者的立場,但泉承公司與禾申堡公司、大鑫公司、創盈公司無實際的業務往來,換言之,即泉承、大越公司居於三角貿易的中間過水,取得銀行信用額度,再將該信用額度交由我使用,因為泉承公司資本額不大,但進銷項很大,導致國稅局常到泉承公司來查帳,於是我又叫我妹妹另外成立大越公司作紙上交易」、「(問:據辛○○於95年2 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渠以泉承、大越公司虛增營業額後,以泉承、大越公司名義向第一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華南銀行等銀行申請提高授信額度供妳使用,共向銀行借出約1 億2000萬元,是否如此?)是的」等語綦詳(95年度偵字第 4785號B 卷第7 頁、第8 頁),核與證人辛○○於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泉承公司有無其他關係企業?)有,因為前述我協助我姊姊轉單為了區分帳目,以我名義另設立大越公司,大越公司並沒有實際營業,僅過水我姊姊禾申堡公司與大鑫公司及香港創盈公司之間的業務」、「(問:協助禾申堡、大鑫、創盈公司的詳情為何?)92年間我姊姊告訴我因為禾申堡公司營業擴大,在中國大陸蘇州、珠海設廠,對外進料,及她在金融機構的授信額度用盡,所以請我幫忙將我在金融行庫授信額度供給她使用,我姊姊會支付約1%佣金,經我向我先生周明志及小叔周明輝商量,並經他們同意,泉承公司便與禾申堡公司及大鑫公司、創盈公司配合」、「(問:妳前述供禾申堡公司使用的授信額度為何?)泉承公司提供禾申堡公司使用的授信額度在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行為6413萬3604元、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為987 萬6717元;大越公司提供禾申堡公司使用的授信額度在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行為2904萬9519元、華南商業銀行五股分行為1526萬4847元;總計在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行有9318萬3123元、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有987 萬6717元、華南商業銀行五股分行為1526萬4847元,共1 億1832萬4687元」、「(問:前述1 億多元妳是否與妳姊姊對帳過?)有的,她也知道,並答應要盡快解決」、「(問:目前這些信用額度狀況為何?)前述資料內備償票及大鑫公司開給泉承公司的支票已悉數跳票,所使用的備償金額也遭銀行催討,所有的授信額度也陸續到期,所以該等金額泉承公司、大越公司、禾申堡公司及大鑫公司已無法清償」、「(問:前述高達1 億餘元之授信金額流於何處?何人侵吞?)我是把授信額度提供給我姊姊庚○○使用,清償時,國內貿易的授信額度大鑫公司早已開期票支付,國外的授信額度,我姊姊會交待香港的創盈公司匯款給我,至於1 億餘元之授信金額流於何處,何人侵吞,要問我姊姊庚○○」;「(問:泉承公司有無其他關係企業?)有,因為前述我協助我姊姊轉單為了區分帳目,以我名義另設立大越公司,大越公司並沒有實際營業,僅過水我姊姊禾申堡公司與大鑫公司及香港創盈公司間的業務,都是紙上作業,並沒有實際買賣」、「(問:協助禾申堡、大鑫、創盈公司的詳情為何?)92年間因我跟我姊姊說本業蕭條,我姊姊叫我可以做一點轉單業務,實際上並沒有交易,只是紙上作業,當初目的只是想要賺一點佣金,但是後來因為營收衝很高,我姊姊就建議說可以讓銀行授信額度提高,可以跟銀行要求增高信用額度。我就將泉承財務報表給銀行看,請銀行增加授信額度」、「(問:實際上禾申堡與你們公司有貨品交易?)沒有,…,後來因為泉承的資本額不大,因為進、銷帳那麼大,導致國稅局常常來查帳,我們就另外又成立了大越公司,但是交易情形都一樣,並沒有實際交易」、「(問:後來授信額度有借你姊姊用否?)有,這幾個額度都借我姊姊用,我賺取純利約1%佣金,利息有扣除」、「(問:你借了約多少?)約有1 億2 千萬元,但是其中300 萬元我自己借的,其餘都借我姊姊做資金運用。這一些錢應該沒有辦法回籠了」、「(問:你姊姊當初虛增你們公司營收,目的是否就是要增加你們公司授信額度?)是。一方面我可以賺佣金,營業額也可以提高,姊姊也建議我可以向銀行提高授信額度,餘額部分可以借他用,這大約在93年間建議的,確切時間在93 年 泉承授信額度到期,重新換單前,大越是直接用營收爭取額度」等語相符(95年度偵字第4785號A 卷第58頁反面至第60頁、第88頁至第89頁),足徵被告庚○○使用上開泉承公司、大越公司之授信額度,並因此取得如附表二一所示貸款,係其與被告辛○○共同謀議、進行,故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辯稱泉承公司向兆豐銀行及第一銀行大同分行之貸款,是泉承公司所為,伊並未參與,與被告辛○○間無犯意聯絡云云,自無可採。又大越公司既是被告辛○○應被告庚○○之要求而成立,且被告辛○○亦知悉被告庚○○係要以大越公司進行假交易及辦理貸款,而被告庚○○復以大越公司前揭假交易之資料向如附表二一之銀行貸得該附表之款項,則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大越公司之貸款未與被告辛○○基於共同犯意云云,自無可取。被告庚○○固又辯稱伊以大越公司所貸得款項,已有清償部分,可徵伊並無詐欺銀行云云,然被告庚○○既明知大越公司係其指示妹妹辛○○成立,供其進行假交易及辦理貸款所用,其有詐欺意圖已如前述,況若大越公司貸得款項後,被告庚○○完全未依約清償,則不僅將立即面臨銀行催討,且亦無從維持大越公司在各該銀行之授信額度,是被告庚○○縱有清償部分大越公司貸款,亦難謂無詐欺意圖。 ⒉被告己○○部分: 被告己○○則辯稱是被告庚○○告知伊為了向法人股東負責,才虛列假交易,伊也因相信禾申堡公司是一時週轉不靈才如此作為,並無詐欺意圖云云,然禾申堡公司自92年間起營運、財務均已不佳,且自92年間開始進行假交易時,即已著手向金融機構貸款或票貼之準備,上開假交易進而虛載不實公司財務報表亦非為了向法人股東負責,已如前述,被告己○○係禾申堡公司之財會協理,負責禾申堡公司之財務,對於禾申堡公司之財務狀況應知之甚詳,此觀諸被告己○○於調查局詢問時所述:「(問:前述假交易之目的為何?)主要在於協助禾申堡公司美化帳面,以利庚○○向銀行融資及給法人股東交代」、「(問:換言之,禾申堡公司是以假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額後,製造業績良好的假象,再向銀行申請提高授信額度,俟取得銀行信任並授信額度提高後,再向國內26家行庫申請短期放款、中期放款、票貼等各種放款,是否如此?)是」等語自明(見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235 頁)。是被告己○○自不可能僅因被告庚○○告知假交易是為了向法人股東負責,即不再質疑並參與假交易之製作,是被告己○○前開所辯,應無足信。被告己○○明知禾申堡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猶配合被告庚○○以假交易之資料向如附表二十所示之金融機構或公司貸款或票貼,其亦有為禾申堡公司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被告己○○雖亦辯稱係如附表二十所示之金融機構或公司自行前來要求禾申堡公司申請貸款,伊未詐欺云云,既與前揭被告庚○○所辯相同,自亦不可採。 ⒊被告辛○○部分: 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泉承公司與禾申堡公司間、鴻城公司與泉承公司間之交易都是真實的,泉承公司與兆豐銀行、第一銀行大同分行往來已久,93年、94年間之貸款僅為原貸款之續借,伊對於大越公司向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大同分行申請貸款,及大越公司與宇邦等公司間之交易完全不知悉云云,然依被告辛○○於調查局詢問時所述:「(問:泉承公司有無其他關係企業?)有,因為前述我協助我姊姊轉單為了區分帳目,以我名義另設立大越公司,大越公司並沒有實際營業,僅過水我姊姊禾申堡公司與大鑫公司及香港創盈公司之間的業務」、「(問:協助禾申堡、大鑫、創盈公司的詳情為何?)92年間我姊姊告訴我因為禾申堡公司營業擴大,在中國大陸蘇州、珠海設廠,對外進料,及她在金融機構的授信額度用盡,所以請我幫忙將我在金融行庫授信額度供給她使用,我姊姊會支付約1%佣金,經我向我先生周明志及小叔周明輝商量,並經他們同意,泉承公司便與禾申堡公司及大鑫公司、創盈公司配合」、「(問:妳前述供禾申堡公司使用的授信額度為何?)泉承公司提供禾申堡公司使用的授信額度在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行為6413萬3604元、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為987 萬67 17 元;大越公司提供禾申堡公司使用的授信額度在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行為2904萬9519元、華南商業銀行五股分行為1526萬4847元;總計在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行有9318萬3123元、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有987 萬6717元、華南商業銀行五股分行為1526萬 4847元,共1 億1832萬4687 元 」、「(問:前述1 億多元妳是否與妳姊姊對帳過?)有的,她也知道,並答應要盡快解決」、「(問:目前這些信用額度狀況為何?)前述資料內備償票及大鑫公司開給泉承公司的支票已悉數跳票,所使用的備償金額也遭銀行催討,所有的授信額度也陸續到期,所以該等金額泉承公司、大越公司、禾申堡公司及大鑫公司已無法清償」、「(問:前述高達1 億餘元之授信金額流於何處?個人侵吞?)我是把授信額度提供給我姊姊庚○○使用,清償時,國內貿易的授信額度大鑫公司早已開期票支付,國外的授信額度,我姊姊會交待香港的創盈公司匯款給我,至於1 億餘元之授信金額流於何處,何人侵吞,要問我姊姊庚○○」等語(95年度偵字第4785號A 卷第58頁反面至第60 頁) ;再參以證人庚○○於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具結所述:「(問:前述設立大越公司區分帳目向銀行套用授信額度之詳情為何?)92年間我因為禾申堡公司營業擴大,在中國大陸蘇州、珠海設廠、對外進料,所以請我妹妹辛○○幫忙將她在金融行庫的授信額度,提供給我使用,泉承公司便開始與禾申堡公司及大鑫等公司配合。配合的方式便是由大鑫公司、創盈公司向泉承公司叫貨,禾申堡公司對泉承公司供貨,泉承公司完全立於中間者的立場,但泉承公司與禾申堡公司、大鑫公司、創盈公司無實際的業務往來,換言之,即泉承、大越公司居於三角貿易的中間過水,取得銀行信用額度,再將該信用額度交由我使用,因為泉承公司資本額不大,但進銷項很大,導致國稅局常到泉承公司來查帳,於是我又叫我妹妹另外成立大越公司作紙上交易」;「(問:大鑫公司、坤碁公司、元一公司、德達公司、天捷公司、鴻城公司向正碁公司及金欣公司下單購貨及正碁公司、金欣公司向禾申堡公司、大越公司購貨的事實都是假的?)是的。這一些都是紙上交易」、「(問:妳前述禾申堡公司向大鑫、元一、泉承、坤碁、正碁、金欣公司虛偽銷貨之『紙上作業』各由何人負責?詳細分工情形?)…泉承公司的紙上作業是由辛○○完成的,辛○○再交代下面人員作業…」、「(問:據辛○○於95年2 月23 日 接受調查員調查時供稱,她為協助你轉單不實交易,而以她的名義設立大越公司以區分帳目,並以大越公司配合前述不實交易虛增之營業額,向銀行套用授信額度,是否如此?)是的」、「(問:前述設立大越公司區分嶩目向銀行套用授信額度之詳情為何?)當初因為國外公司假的訂單金額很大,我們想說分給泉承與大越增加他們營業額。92年間我因為禾申堡公司營業擴大,在中國大陸蘇州、珠海設廠、對外進料,所以請我妹妹辛○○幫忙將她在金融行庫的授信額度,提供給我使用泉承公司便開始與禾申堡公司及大鑫等公司配合。配合的方式便是由大鑫公司、創盈公司向泉承公司叫貨,禾申堡公司對泉承公司供貨,泉承公司完全立於中間者的立場,但泉承公司與禾申堡公司、大鑫公司、創盈公司無實際的業務往來,換言之,即泉承、大越公司居於三角貿易的中間過水,取得銀行信用額度,再將該信用額度交由我使用,因為泉承公司資本額不大,但進銷項很大,導致國稅局常到泉承公司查帳,於是我又叫我妹妹另外成立大越公司作紙上交易」、「(問:據辛○○於95年2 月23日接受本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渠以泉承、大越以司虛增營業額,後以泉承、大越公司名義向第一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華南銀行等銀行申請提高授信額度供妳使用,共向銀行借出約1 億2 千萬元,是否如此?)是的」;「(問:是否知悉大越公司與禾申堡公司有無業務往來?)是的,大越公司是我妹妹辛○○所成立的,不過禾申堡公司跟大越公司沒有業務往來」等語(95年度偵字第47 85 號B 卷第7 頁、第8 頁、第36頁、第39頁至第40頁;95年度偵字第4785號A 卷第46頁),二人前揭所述互核相符,應可採信。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揭證稱被告辛○○對於禾申堡公司與泉承、大越公司間之假交易,及以泉承、大越公司名義貸款等均不知情云云,顯係迴護被告辛○○之詞,要無足取。被告辛○○前開所辯,不足採信。 ⒋被告壬○○部分: 被告壬○○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假交易的文件及銀行部分都是依老闆周元之指示所製作,伊不知道這些文件的用途為何,更不知道真假云云。然依⑴證人庚○○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證稱:「(問:妳前述禾申堡公司的大鑫、元一、泉承、坤碁、正碁、金欣公司虛偽銷貨之『紙上作業』各由何人負責?詳細分工情形?)大鑫、元一、坤碁、正碁、金欣公司的大小章都是放在禾申堡公司,由己○○保管,相關的訂單、出貨單、發票等紙上作業都是由壬○○及己○○完成的;泉承公司的紙上作業都是由辛○○完成的」、「(問:換言之,己○○與壬○○都知道紙上作業的相關事實?)是的」、「(問:《提示印鑑借用紀錄》由該印鑑紀錄顯示,大鑫、元一、坤碁、正碁、金欣公司的大小章係由己○○統一保管?)是的」、「(問:壬○○究係大鑫公司會計或禾申堡公司會計?與周元關係為何?)壬○○是大鑫公司財務主管,她與周元是雇主與雇員的關係,壬○○作前述紙上交易都是先向己○○借前述元一、坤碁、正碁、金欣公司的大小章,帶回大鑫公司製作」「(問:周元及壬○○對禾申堡公司虛偽銷貨予大鑫公司等6 家公司之事實是否都知情?)是的,他們都知道」、「(問:前述周元、李花盆、陳振華及創暘公司的陳毓敏知情,這些公司與禾申堡公司的紙上交易主要是由壬○○來完成的?)周元、李花盆及創暘公司的陳毓敏知情,這些公司與禾申堡公司的紙上交易主要是由壬○○來完成的」;「(問:妳於95年2 月23日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是否實在?)均實在」、「(問:這一些紙上交易,有關的訂單、請購單、發票等憑據是何人作的?)大都己○○、壬○○作的,當然他們會指示下面職員處理,下面職員應該不知情,只是按照公司流程在走。我們3C部門裡面的人員,其員是處理真正的交易,假的交易是我交辦己○○、壬○○下去執行,己○○、壬○○是分屬於禾申堡及大鑫的財務人員。己○○、壬○○再交代下面人幫他們處理,假的交易大部分都掛在3C部門…」、「(問:周元對假交易流程事情知道否?)他很清楚,但是實際執行情形,他可能沒那麼熟,大鑫部分都是壬○○在執行」、「大鑫、元一、坤碁、正碁、金欣公司的大小章都是放在禾申堡公司,由己○○保管,相關的訂單、出貨單、發票等紙上作業都是由壬○○及己○○完成的…」、「壬○○是大鑫公司財務主管,她與周元是雇主與雇員的關係,後來周元跑掉後我有照顧他。壬○○作前述紙上交易都是先向己○○借述元一、坤碁、正碁、金欣公司的大小章,帶回大鑫公司製作」、「(問:周元及壬○○對禾申堡公司虛偽銷貨予大鑫公司等6 家公司之事實是否都知情?)(點頭)」、「(問:前述周元、李花盆、陳振華及創暘公司的陳毓敏,渠等是否均知悉賣貨給禾申堡公司是紙上交易?)周元都知道,除了凡禾外,其他負責人都是我們找來的人頭,都是親戚朋友,他們都不知情,也沒有拿到好處。帳戶、印章都是交給己○○、壬○○掌管。相關的紙上作業都是己○○、壬○○在處理。己○○在負責收訂單、分配訂單。壬○○負責單據整理及聯繫」、「(問:所以對於假帳部分較為清楚的人有何人?)周元應該都知道,但是周知道應該是大方向,壬○○是周元指示他來協助我們的,後來訂單都是我自己接的,我再指示己○○、壬○○去處理」、「(問:壬○○與妳的關係?)很好。他是一很乖的女孩。我們很有默契,我指示他如此做,她就照做。但是我們並沒有說的很清楚是假的交易,不過她清楚這一些公司並沒有真正貨物進出」、「(問:他們知如此做是要融資?)壬○○原本應該不是很清楚,後來到93年底、94年初應該知是應付公司財務週轉」、「(問:你們假交易部分會不會常討論、開會?)約1 個月會討論一次,內容約是訂單轉進、轉出事情,看海外訂單來要分給那一些公司,再轉到我們公司。開會都是我、壬○○、己○○」、「(問:針對假交易部分壬○○有否質疑?)沒有,他們都很貼心,他們只是遵照我指示做,從沒有問過我,我們心中都很苦,但是為了集團不得不如此做」、「(問:他們也會怕出事?)應該也會很怕」、「(問:壬○○對於公司貸款事情清楚否?)不清楚,他只是知道公司這樣做假交易目的是要融資。但是對於實際貸款情形並不清楚,這都是己○○在處理」、「(問:己○○、壬○○月薪?)己○○月薪約7 、8 萬元、壬○○約6 、7 萬元,秀約在94年間領我的薪水」、「(問:不是有傳真給他們《指禾碩等6 家上游公司》嗎?)這一部分我們也很困擾,因為沒有窗口,後來我們將訂單傳給他們,再請他們將訂單傳給壬○○,再由壬○○統一處理,他們只是過水而已,印鑑章、存摺等壬○○都有」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6 頁、第9 頁、第11頁、第37頁至第42頁、第170 頁至第171 頁);⑵證人己○○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證稱:「(問:為何保管其他公司的大小章?如何使用?)這是禾申堡公司董事長庚○○交代我保管的,使用都是壬○○在使用,詳情要問壬○○才知道」、「(問:庚○○於95年3 月24日接受本組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大鑫、元一、坤碁、正碁、金欣公司的大、小章都是放在禾申堡公司由己○○保管,相關的訂單、出貨單、發票等身上作業都是由壬○○及己○○完成的』、『己○○與壬○○都知道紙上作業的相關事實』,是否如此?)是的,事實確實是如此」、「(問:壬○○對前述禾申堡公司與大鑫等公司假交易及金流製作、紙上作業是否均參與中,且均知情?)是的,她對於禾申堡公司與大鑫等公司假交易及金流製作、紙上作業均參與其中且知情,並負責禾申堡公司以外(即大鑫、正碁、坤碁、泉承、元一、金欣、宇邦、鴻城、禾碩、凡禾、逃遠等)的匯款作業」;「(問:你於95年4 月11日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稱,知悉前述禾申堡公司假交易並參與其中的人有你、庚○○、周元、壬○○等4 人,是否如此?)對」;「(問:這一些公司虛假的交易,實際知情人員有何人?)有我、庚○○、周元、壬○○等4 人」、「(問:周元對你們公司貸款事情知不知道?)我不知道他知不知道,因為我與也很少聯繫,對於貸款事情,都是禾申堡公司自己處理的。只是禾申堡公司與上下游公司的假交易的紙上作業,是由大鑫的壬○○來配合處理」、「(問:作這麼多假交易有否開會討論過?)有,但是不多。一般開會大都是壬○○、我及庚○○三人開,周元也有開過,但是次數較少」、「(問:周元知不知道虛增營業額的目的?)他應該知道,細節部分是他交代壬○○處理,他知道是大的方向」、「(問:壬○○你何時與他接觸?)大約91年間」、「(問:假交易壬○○何時開始參與?)92年左右,但是剛開始,秀應該不知道是假交易,因為剛開始公司家數及金額很少,他只是聽老闆命令行事的。92年底公司家數變多,金額變大,我們多少有談到公司交易金額很大的事情」、「(問:就你所知壬○○知不知道虛增營業額目的?)她應該知道,因為所有公司都在幫禾申堡拉業績」、「(問:壬○○知否虛增營業額是要貸款方便?)她應該多少知道一些」、「(問:這幾家公司《指禾碩、宇邦、鴻城、凡禾、兆遠、創暘等公司》假的交易是何人在負責?)是我直接下訂單給這一些公司,他們公司要作訂單確認及出貨單,這幾家公司我都是跟壬○○對應,我不知道壬○○如何處理。我下訂單都是與壬○○聯繫的,壬○○如何跟他們聯繫我不清楚。但是確認後的訂單都是壬○○傳真給我的,出貨單是壬○○會寄給我,或是我親自去拿」、「(問:這一些公司有否人員在處理假的紙上交易事情?)應該不需要這一些公司人員配合,只是庚○○當初有請這一些公司配合,並提供他們傳真機,所有我部分訂單是傳到這一些公司,但是我聯繫窗口,大部分都是壬○○這一邊」、「(問:你們開會都討論何事情?)討論紙上交易的作業模式,比方說,如有新的公司加入,要如何下訂單,相關紙上交易的作業,這一些都是庚○○在召集的」、「(問:壬○○對於虛增營業額目的清楚否?)多少知道一點,但是沒有特別問我們,我們也沒有特別告訴她,因為她是負責禾申堡上、下游廠商的部分,我是負責禾申堡這一邊的部分」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 107 頁至第108 頁、第235 頁、第161 頁至第164 頁),二人所述前後一致,並無出入,益徵其二人所述應堪採信,足徵被告壬○○除參與前揭假交易外,也對之知之甚詳,且其亦明知該等假交易之目的是為了增加營業額而辦理如附表二十所示之貸款無訛。被告壬○○前開所辯,自無可採。 ⒌關於被告己○○、壬○○保管大鑫等公司大、小章部分:被告己○○、壬○○於本院審理時雖均否認有保管或使用上開大鑫等公司大、小章云云,然依⑴證人李花盆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就將鴻城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大小印鑑章、發票、發票章及公司支票簿都交給庚○○使用,但庚○○如何使用,我並不清楚」(見95年度偵字第4164號卷二第93頁);⑵被告庚○○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問:妳前述禾申堡公司的大鑫、元一、泉承、坤碁、正碁、金欣公司虛偽銷貨之『紙上作業』各由何人負責?詳細分工情形?)大鑫、元一、坤碁、正碁、金欣公司的大小章都是放在禾申堡公司,由己○○保管,相關的訂單、出貨單、發票等紙上作業都是由壬○○及己○○完成的;泉承公司的紙上作業都是由辛○○完成的」、「(問:換言之,己○○與壬○○都知道紙上作業的相關事實?)是的」、「(問:《提示印鑑借用紀錄》由該印鑑紀錄顯示,大鑫、元一、坤碁、正碁、金欣公司的大小章係由己○○統一保管?)是的」、「(問:壬○○究係大鑫公司會計或禾申堡公司會計?與周元關係為何?)壬○○是大鑫公司財務主管,她與周元是雇主與雇員的關係,壬○○作前述紙上交易都是先向己○○借前述元一、坤碁、正碁、金欣公司的大小章,帶回大鑫公司製作」(見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6 頁);再參以⑴被告己○○於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分別自承:「(問:你除負責保管禾申堡公司的大小章外,還有沒有保管其他公司的大小章?)有的,我除了負責保管禾申堡公司的大小章之外,還負責保管大鑫公司、坤碁公司、元一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宇邦公司、凡禾公司、鴻城公司、禾碩公司、兆遠公司等公司的大小章」、「(問:為何保管其他公司的大小章?如何使用?)這是禾申堡公司董事長庚○○交代我保管的,使用都是壬○○在使用,詳情要問壬○○才知道」、「(問:庚○○於95年3 月24日接受本組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復供稱:『大鑫、元一、坤碁、正碁、金欣公司的大小章都是放在禾申堡公司,由己○○保管,相關的訂單、出貨單、發票等紙上作業都是由壬○○及己○○完成的』;『己○○與壬○○都知道紙上作業的相關事實』是否如此?)是的,事實確實如此」、「(問:《提示印鑑借用紀錄》所示印鑑借用紀錄『歸還日期簽收』欄上的『己○○』的簽名是否由你親簽?)是的,都是我親自簽名的」;「(問:除了保管禾申堡公司的印章外,大鑫、坤碁、元一、正碁等大小章均是你在保管?)之前我有保管過,要用的話壬○○就簽名拿去用」、「(問:《提示印鑑借用紀錄表》何意?)這些印章是我保管,要用的話壬○○就簽名拿去用」(見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106 頁至第108 頁、第113 頁);⑵被告壬○○於調查局詢問時自承:「是先由己○○傳真已製作完成的禾申堡公司的訂單給我,我收到訂單之後,我會再傳真這些訂單給鴻城等公司,鴻城等公司確認訂單之後,會開立發票及出貨單給禾申堡公司,我再向己○○借用這6 家公司的大、小章蓋在訂單及出貨單上,再將資料交給己○○處理」、「(問:《提示印鑑借用紀錄》所示印鑑借用紀錄『借用人簽名』欄上的簽名是否由你親簽?)是的,這些印鑑借用紀錄『借用人簽名』欄上的簽名都是我親自簽的」、「(問:所示印鑑借用紀錄『借用公司』欄,有的係註明《財務》,有的係註明《設立》如何區分?)註明『財務』的是表示該大、小章是該公司的銀行開戶印鑑章,主要是用來轉帳;而註明『設立』的是表示,這個大、小章是用來蓋公司出貨單及訂單用的」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124 頁至第125 頁),並有上開印鑑借用紀錄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己○○、壬○○前開於本院審理時所辯,要無可採。又正碁公司、金欣公司在前開印鑑借用紀錄中係記載「財務」,上開被告壬○○所述,顯見正碁公司、金欣公司交予禾申堡公司所保管之印章,應係正碁公司、金欣公司存摺所用之印鑑章,再參以被告癸○○於調查局詢問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述:「(問:你除了配合禾申堡公司庚○○為前述假交易外,有無提供銀行帳戶存摺給予庚○○使用?)有的,我另外有開立前述正碁公司在台北銀行東門分行的帳戶,並將該帳戶的存摺、印鑑交予庚○○使用,因為庚○○曾告訴我,這樣她比較方便轉帳」;「印章在禾申堡公司,那並不是印鑑,且禾申堡公司說要介紹生意給我,基於互信所以才把我公司的存摺章交付,並沒有交付公司的印鑑章」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4785號A 卷第28頁;本院卷五第234 頁),堪認被告癸○○留存在禾申堡公司之印章係用於轉帳使用。 ⒍被告癸○○部分: 被告被告癸○○辯稱伊認為正碁公司、金欣公司與禾申堡公司間都是真實交易,但伊後來發現遭禾申堡公司利用,即向本院提起返還票據之民事訴訟,正碁公司、金欣公司之帳冊無不實記載,伊也沒有虛開統一發票云云。然禾申堡公司與被告癸○○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正碁公司、金欣公司間之交易係屬假交易一節,已如前述,又依被告癸○○於調查局詢問時所述:「(問:你前述正碁公司與禾申堡公司的交易方式為何?)先由大鑫等公司下訂單給正碁公司或金欣公司,再由正碁公司或金欣公司下訂單給禾申堡或大越公司,然後由正碁公司開立發票給大鑫等公司,大鑫等公司則開立支票給付貨款,並由正碁公司開立支票給禾申堡公司或大越公司,禾申堡公司或大越公司會開立發票給我,事實上,貨物並未實際經由正碁公司或金欣公司收貨及出貨,但在文件上皆有進貨及出貨的流程紀錄」、「本公司都是由我指示公司會計丙○○直接與禾申堡公司的公司會計壬○○聯繫,至於記帳方式即按照一般正常往來,所以丙○○是依照我指示去辦理,她並不知這些交易的詳情,而我在開始與禾申堡公司交易前,有一直要求庚○○這些交易必須是實際交易,庚○○也答應我,這都是實際交易,她也告訴我這些貨都有實際出貨及進貨,所以我相信庚○○的話,才會配合她辦理這些交易」、「(問:當時禾申堡公司與正碁公司協調前述虛偽不實之交易係由何人主導?)是由庚○○與周元主動到正碁公司來找我和我太太丁曉村洽談,但因我想提高公司業績,以利將來與其他公司合併,所以由我決定答應配合,但我一再要求庚○○這些交易一定要是真實的,而庚○○也向我保證這些交易都是事實」、「(問:你前述下訂單給禾申堡公司,禾申堡公司如何出貨給你?你又如何出貨給大鑫等公司?)庚○○告訴我,禾申堡公司會直接出貨給大鑫等公司,我從未看過這些貨,所以我不知道真正的出貨情形,而且大鑫等公司會向我下訂單,都是庚○○直接跟他們聯繫後,再由禾申堡公司的會計壬○○直接與我公司的丙○○聯繫的,我是在交易後,丙○○會拿公司的出貨單給我簽名,我才會知道有這筆交易,但我知道這只是配合禾申堡公司,我不會很清楚去瞭解數量、金額及交易對象」、「(問:庚○○是否曾確實出貨給你?)國內部分沒有確實出貨,但庚○○曾有要國外廠商向我訂貨,事後由禾申堡公司交貨給我自行報關出口,將貨物出口到香港的公司,但是,香港公司名稱我要回去看報關資料才會知道,我記得這種情形有2 、3 次」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4785號A 卷第26頁至第27-1頁),苟被告癸○○因信任被告庚○○,才配合被告庚○○辦理上開紙上交易,自無再三向被告庚○○要求保證之理,況若如被告癸○○所述,伊再三向被告庚○○要求保證該等交易均屬真實,然被告癸○○既會再三向被告庚○○要求上開保證,顯見其明知該等與禾申堡公司間之交易與一般交易常情有違,是被告癸○○對於該等交易係屬虛偽交易,應有所認識,其前開所辯,要無可採。至證人即正碁公司會計丙○○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問:正碁公司與禾申堡公司做何交易,你是否知悉?)有做交易,是進出貨的交易。我們公司跟禾申堡進貨,出貨給其他客戶,名稱我不記得」、「(問:與禾申堡公司進出貨部分,你是否有看到貨物?)我有看到部分貨物」等語在卷(見本院卷四第75頁),然其亦同時證稱:「(問:你剛剛提到你的工作是打銷貨單及收付帳,請問正碁公司打銷貨單的流程?)我們要進貨的時候,採購會打進貨單,出貨時我這邊再打出貨單(即銷貨單)」、「我是依據收到訂單來製作的銷貨單」、「(問:製作銷貨單的訂單何人給你?)最先是會由老闆癸○○跟我而會有訂單,叫我跟壬○○聯絡,聯絡之後,客戶會傳訂單過來我們公司,我們再跟禾申堡公司進貨」、「(問:金欣公司是否也由你負責?)是」、「(問:你打銷貨單時,是否會去檢視貨品?或是依照訂單?)我是依照訂單來做,有沒有貨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四第76頁至第78 頁) ,證人丙○○既僅是依被告癸○○之指示,針對壬○○所提供之訂單製作銷貨單,對於正碁、金欣公司與上開公司間有無真實交易,自無從得知,是證人丙○○所述,僅足以證明伊有與被告壬○○聯絡取得訂單,並製作正碁、金欣與上開公司間之貨品往來,其證詞尚不足憑為被告癸○○解免刑責之依據。 ㈢又禾申堡公司有於大陸地區轉投資公司,並於向如附表二十所示金融機構貸得上開款項後,即由被告庚○○指示被告己○○將其中部分款項,分別於93年2 月17日、93年3 月19日、93年5 月27日,透過海外設立之Proever Technology Co.,Ltd.及Top Eagle Investments Ltd.子公司轉匯30萬美金、70萬美金及50萬美金至申堡材料科技蘇州有限公司;再分別於93年4 月16日、93年5 月24日、94年3 月7 日、94年3 月14日、94年4 月8 日、94年9 月12日,依前述模式分別轉匯20萬美金、90萬美金、16萬4,200 美金、35萬6,500 美金、7 萬9,600 美金、17萬6,000 美金至珠海禾申堡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情,為被告庚○○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己○○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在卷(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238 頁至第240 頁、]95 年度偵字第4785號A 卷第251 頁;本院卷二第171 頁),互核相符,且有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1年7 月18日經審二字第091021847 號函、91年5 月27日經審二字第091015117 號函、90年12月13日經(90) 審二字第090018649 號函、90年2 月26日經 (90) 審二字第090014160 號函、94年1 月18日經審二字第094001231 號函、93年10月6 日經審二字第093028279 號函、93年4 月23日經審二字第093010655 號函、92年6 月17日經審二字第092017837 號函、91年10月4 日經審二字第091031117 號函94年1 月18日經審二字第094001230 號函、93年10月6 日經審二字第093028280 號函、93年4 月23日經審二字第093010656 號函及92年6 月16日經審二字第092017836 號函各1 件、大陸地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本3 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影本3 紙、廠房建設驗收情況影本1 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影本3 紙、新青科技工業團建築工程竣工規則驗收審批表影本2 件、斗門縣公安消防大隊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影本1 紙、建設用批准書影本1 件、廣東省人民政府文件影本2 紙、珠海禾申堡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口生產設備清單影本1 件、安全檢驗合格影本2 紙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 月20日金管檢七字第0950163123號函所附之上開貸款流向查核結果1 件附卷可稽,可徵被告庚○○、己○○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庚○○雖辯稱伊並沒有要關閉臺灣廠,遷移至大陸之意圖云云,然禾申堡公司係自92年間開始製作上開假交易並於如附表二十所示之時間向各該銀行申貸前揭款項,已如前述,顯見禾申堡公司於92年即已週轉困難,籌劃以假交易方式詐貸,卻仍進行上開大陸地區之轉投資,且被告庚○○大費週章以前揭虛載假交易方式向該等金融機構貸得上開款項後,竟未全部用於缺款週轉之禾申堡公司本身,反自93年起至94年間,指示己○○將前開貸得之款項中高達0000000 元美金(即美金300000元+美金700000元+美金500000元+美金200000元+美金900000元+美金164200元+美金356500元+美金7960 0元+美金176000元)陸續匯至大陸地區供該等轉投資公司使用,可徵發展前開大陸投資,係被告庚○○前開假交易貸款相當重要之目的,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庚○○、己○○、壬○○、癸○○、辛○○所辯均無足取,其等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敘述如下: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被告之行為時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㈡關於罰金刑,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 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 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有利於被告。㈢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之規定,已於94年1 月7 日修正,於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而將該法條刪除其中有關牽連犯之規定,就有關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並無刪修,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在牽連犯方面,自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而想像競合犯部分在新法方面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依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意旨,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55條之規定。 ㈣綜此,依整體比較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舊法處斷。 四、核㈠被告庚○○、己○○、壬○○、辛○○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或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記入帳冊罪、銀行法第125 條之3 第1 項之向金融機構詐欺,所得逾一億元以上罪;㈡癸○○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記入帳冊罪。被告庚○○等行為後,商業會計法已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5 月26日生效施行,新修正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處斷。次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又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參照)。被告庚○○、己○○、壬○○、辛○○、癸○○明知為不實事項仍填製在上開禾申堡公司等公司之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上,並據此不實原始憑證登載於禾申堡公司等公司記帳憑證及財務報表內,核均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不再另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罪。又按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庚○○、周元、己○○、壬○○、辛○○、癸○○均屬於實行正犯,關於上開共同正犯之條文用語之修正,並不影響本件之論罪科刑,應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589 號 判決、最高法院95年11月7 日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同此見解)。本件被告庚○○、周元、己○○、壬○○、辛○○間,就違反上開銀行法、商業會計法罪;被告庚○○、己○○、壬○○、癸○○間,就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人利用不知情之各該公司人員、丙○○虛偽登載上開文件,均係間接正犯。被告庚○○、己○○、壬○○、辛○○就前開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銀行法等犯行,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癸○○就上開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者,被告庚○○、己○○、壬○○、辛○○犯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目的,係在向金融機構詐得貸款,故所犯之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銀行法各罪彼此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銀行法罪論罪。檢察官雖認被告庚○○、己○○、壬○○、辛○○、癸○○所為尚涉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商業負責人或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以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及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惟本件被告庚○○等人係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內,已符同法第1 款之犯罪,要無再論以同法第5 款之必要,惟檢察官既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爰審酌被告庚○○、己○○、壬○○、辛○○、癸○○等人偽造前揭假交易,而被告庚○○、己○○、壬○○、辛○○等人並以不實之統一發票、支票等向各融資銀行騙取票貼融資之金額,影響社會金融秩序,犯罪之動機、目的在於取得款項供禾申堡公司週轉使用,詐騙所得高達10億餘元,嚴重損害如附表二十、二一所示金融機構,惟念被告庚○○、己○○、壬○○於犯罪後坦承多數犯行,態度尚佳,而被告辛○○、癸○○飾詞圖卸及各被告庚○○、己○○、壬○○、辛○○、癸○○於本案中所擔任之行為及參與之程度,且本案犯後迄未完全清償款項,暨該等被告之品行、知識程度、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檢察官對於被告庚○○、己○○、壬○○、辛○○、癸○○分別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2 億元、有期徒刑8 年併科罰金1 億元、有期徒刑6 年併科罰金5 千萬元、有期徒刑6 年併科罰金5 千萬元、有期徒刑4 年,固非無見,惟本院考量審酌上開情狀,認以本院前開所量處之刑為宜,附此敘明。至扣案之物,或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雖或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但非屬違禁物,且屬於「公司」法人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㈠被告庚○○、己○○、壬○○、辛○○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並以不正當之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銀行法第125 條之3 第1 項之向金融機構詐欺,所得逾一億元以上罪;被告癸○○犯刑法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並以不正當之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1404號、第944 號移送併辦犯罪事實);㈡被告庚○○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並以不正當之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銀行法第125 條之3 第1 項之向金融機構詐欺,所得逾一億元以上罪(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15800 號移送併辦犯罪事實),然該等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修正前刑法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或為起訴犯罪事實之一部分(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15800 號),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在本院所應審理之範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銀行法第125 之3 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世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銀行法第125條之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負責人 │備註(公司設立資料)│ ├──┼───────┼─────────┼────┼──────────┤ │一 │禾申堡科技股份│臺北縣林口鄉東林村│庚○○ │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 │有限公司 │宏昌街2號 │ │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變│ │ │ │ │ │更登記表及公司登記基│ │ │ │ │ │本資料查詢各1 件 │ ├──┼───────┼─────────┼────┼──────────┤ │二 │大鑫國際股份有│臺北市○○區○○路│周元 │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 │限公司 │2段71號11樓之6 │ │查詢、財團法人聯合徵│ │ │ │ │ │信中心95年3月13日(95│ │ │ │ │ │ ) 金徵 (業)字 第046│ │ │ │ │ │68號函及公司登記基本│ │ │ │ │ │資料查詢各1 件 │ ├──┼───────┼─────────┼────┼──────────┤ │三 │宇邦機械有限公│臺北縣新莊市○○路│周元 │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 │司 │659-2號5樓 │ │查詢1件 │ ├──┼───────┼─────────┼────┼──────────┤ │四 │泉承貿易股份有│臺北市○○區○○街│庚○○(│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 │限公司 │43號1樓 │原為周明│查詢、財團法人聯合徵│ │ │ │ │志) │信中心95年3月13日(95│ │ │ │ │ │ ) 金徵 (業)字 第046│ │ │ │ │ │68號函各1 件及公司基│ │ │ │ │ │本資料查詢2件 │ ├──┼───────┼─────────┼────┼──────────┤ │五 │正碁資訊股份有│桃園縣桃園市○○路│庚○○ │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 │限公司 │362巷27號 │(原為邱│查詢、財團法人聯合徵│ │ │ │ │文冠) │信中心95年3月13日(95│ │ │ │ │ │)金 徵 (業)字 第046 │ │ │ │ │ │68號函及公司登記基本│ │ │ │ │ │資料查詢各1 件 │ ├──┼───────┼─────────┼────┼──────────┤ │六 │金欣國際股份有│桃園縣中壢市○○路│庚○○(│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件 │ │ │限公司 │420巷15弄27之3號 │原為丁曉│ │ │ │ │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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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鴻城公司92、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94年度銷售額│ │ │ │發票張│(新台幣:元│發票張│(新台幣:元│發票張│(新台幣:元│ │ │ │數 │ ) │數 │) │數 │) │ ├──┼─────┼───┼──────┼───┼──────┼───┼──────┤ │1 │禾碩材料科│8 │35,583,366 │22 │24,996,674 │39 │54,729,093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2 │創晹科技股│4 │3,302,898 │35 │42,902,599 │34 │85,178,82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泉承貿易股│11 │2,106,023 │17 │7,110,847 │9 │8,218,16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正碁資訊股│3 │514,037 │2 │9,926,280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凡禾材料科│ │ │31 │37,902,559 │8 │15,177,240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6 │兆遠國際科│ │ │33 │35,687,255 │33 │71,328663 │ │ │學發展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7 │天捷開發有│ │ │1 │1,005,308 │ │ │ │ │限公司 │ │ │ │ │ │ │ ├──┼─────┼───┼──────┼───┼──────┼───┼──────┤ │8 │大越科技股│ │ │ │ │17 │29,156,25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坤碁科技股│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各年│ │26 │00000000 │141 │159,531,522 │140 │29,156,252 │ │度總│ │ │ │ │ │ │ │ │計 │ │ │ │ │ │ │ │ └──┴─────┴───┴──────┴───┴──────┴───┴──────┘ 附表四、凡禾公司92、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 │票張數 │(新台幣) │票張數 │(新台幣) │ ├──┼─────┼────┼──────┼────┼──────┼────┼──────┤ │1 │禾碩公司 │18 │19,356,188 │34 │67,261,828 │18 │25,898,000 │ ├──┼─────┼────┼──────┼────┼──────┼────┼──────┤ │2 │正碁公司 │5 │996,325 │13 │5,632,670 │ │ │ ├──┼─────┼────┼──────┼────┼──────┼────┼──────┤ │3 │大越公司 │ │ │6 │33,730,527 │24 │50,753,604 │ ├──┼─────┼────┼──────┼────┼──────┼────┼──────┤ │4 │泉承公司 │ │ │26 │14,194,401 │9 │13,843,062 │ ├──┼─────┼────┼──────┼────┼──────┼────┼──────┤ │5 │天捷公司 │ │ │10 │9,107,825 │50 │54,168,025 │ ├──┼─────┼────┼──────┼────┼──────┼────┼──────┤ │6 │德達公司 │ │ │6 │5,652,338 │6 │10,164,700 │ ├──┼─────┼────┼──────┼────┼──────┼────┼──────┤ │總計│ │23 │20,352,513 │95 │135,579,589 │107 │154,827,391 │ │ │ │ │ │ │ │ │ │ └──┴─────┴────┴──────┴────┴──────┴────┴──────┘ 附表五、禾碩公司92、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坤碁公司 │15 │27,501,211 │3 │2,455,156 │ │ │ ├──┼─────┼────┼──────┼────┼──────┼────┼──────┤ │2 │宇邦公司 │ │ │22 │28,897,802 │30 │51,990,336 │ ├──┼─────┼────┼──────┼────┼──────┼────┼──────┤ │3 │正碁公司 │ │ │14 │12,381,647 │ │ │ ├──┼─────┼────┼──────┼────┼──────┼────┼──────┤ │4 │泉承公司 │ │ │10 │9,005,598 │22 │43,593,125 │ ├──┼─────┼────┼──────┼────┼──────┼────┼──────┤ │5 │大越公司 │ │ │6 │12,568,338 │26 │62,542,274 │ ├──┼─────┼────┼──────┼────┼──────┼────┼──────┤ │6 │創晹公司 │ │ │1 │1,153,359 │ │ │ ├──┼─────┼────┼──────┼────┼──────┼────┼──────┤ │總計│ │15 │27,501,211 │56 │66,461,900 │78 │158,125,735 │ │ │ │ │ │ │ │ │ │ └──┴─────┴────┴──────┴────┴──────┴────┴──────┘ 附表六、創晹公司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凡禾公司 │ │ │37 │60,727,261 │49 │97,561,945 │ ├──┼─────┼────┼──────┼────┼──────┼────┼──────┤ │2 │元一公司 │ │ │34 │48,840,169 │8 │1,082,310 │ ├──┼─────┼────┼──────┼────┼──────┼────┼──────┤ │3 │宇邦公司 │ │ │23 │15,129,129 │27 │21,236,692 │ ├──┼─────┼────┼──────┼────┼──────┼────┼──────┤ │4 │坤碁公司 │ │ │11 │10,242,986 │ │ │ ├──┼─────┼────┼──────┼────┼──────┼────┼──────┤ │5 │兆遠公司 │ │ │ │ │57 │92,786,443 │ ├──┼─────┼────┼──────┼────┼──────┼────┼──────┤ │6 │鴻城公司 │ │ │ │ │9 │12,382,350 │ ├──┼─────┼────┼──────┼────┼──────┼────┼──────┤ │7 │天捷公司 │ │ │ │ │12 │6,232,510 │ ├──┼─────┼────┼──────┼────┼──────┼────┼──────┤ │8 │禾碩公司 │ │ │ │ │2 │4,118,160 │ ├──┼─────┼────┼──────┼────┼──────┼────┼──────┤ │總計│ │ │ │105 │134,939,545 │164 │235,400,410 │ │ │ │ │ │ │ │ │ │ └──┴─────┴────┴──────┴────┴──────┴────┴──────┘ 附表七、兆遠公司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宇邦公司 │ │ │34 │44,293,367 │64 │99,205,704 │ ├──┼─────┼────┼──────┼────┼──────┼────┼──────┤ │2 │禾碩公司 │ │ │27 │36,954,917 │49 │104,314,934 │ │ │ │ │ │ │ │2 │6,179,350 │ ├──┼─────┼────┼──────┼────┼──────┼────┼──────┤ │3 │凡禾公司 │ │ │23 │34,479,721 │47 │103,559,408 │ ├──┼─────┼────┼──────┼────┼──────┼────┼──────┤ │4 │天捷公司 │ │ │4 │13,000,000 │63 │91,301,615 │ ├──┼─────┼────┼──────┼────┼──────┼────┼──────┤ │5 │金欣公司 │ │ │7 │5,266,308 │ │ │ ├──┼─────┼────┼──────┼────┼──────┼────┼──────┤ │總計│ │ │ │95 │133,994,313 │225 │404,561,011 │ │ │ │ │ │ │ │ │ │ └──┴─────┴────┴──────┴────┴──────┴────┴──────┘ 附表八、坤碁公司92、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大鑫公司 │37 │95,824,430 │105 │110,325,826 │22 │53,232,953 │ ├──┼─────┼────┼──────┼────┼──────┼────┼──────┤ │2 │禾碩公司 │33 │70,606,218 │66 │64,964,748 │ │ │ ├──┼─────┼────┼──────┼────┼──────┼────┼──────┤ │3 │鴻城公司 │34 │65,855,478 │61 │77,827,265 │9 │15,435,150 │ ├──┼─────┼────┼──────┼────┼──────┼────┼──────┤ │4 │凡禾公司 │18 │50,324,318 │44 │45,525,684 │ │ │ ├──┼─────┼────┼──────┼────┼──────┼────┼──────┤ │5 │德達公司 │ │ │52 │61,763,667 │103 │201,563,375 │ ├──┼─────┼────┼──────┼────┼──────┼────┼──────┤ │6 │兆遠公司 │ │ │44 │55,530,773 │80 │138,498,316 │ ├──┼─────┼────┼──────┼────┼──────┼────┼──────┤ │7 │創晹公司 │ │ │4 │19,000,000 │ │ │ ├──┼─────┼────┼──────┼────┼──────┼────┼──────┤ │8 │大越公司 │ │ │9 │9,203,353 │ │ │ ├──┼─────┼────┼──────┼────┼──────┼────┼──────┤ │9 │元一公司 │ │ │11 │8,870,856 │ │ │ ├──┼─────┼────┼──────┼────┼──────┼────┼──────┤ │10 │天捷公司 │ │ │ │ │105 │271,016,417 │ ├──┼─────┼────┼──────┼────┼──────┼────┼──────┤ │總計│ │122 │282,610,444 │396 │453,012,172 │319 │679,746,211 │ │ │ │ │ │ │ │ │ │ └──┴─────┴────┴──────┴────┴──────┴────┴──────┘ 附表九、天捷公司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宇邦公司 │ │ │40 │68,146,249 │112 │253,474,019 │ ├──┼─────┼────┼──────┼────┼──────┼────┼──────┤ │2 │鴻城公司 │ │ │51 │63,375,021 │85 │197,391,077 │ ├──┼─────┼────┼──────┼────┼──────┼────┼──────┤ │3 │禾碩公司 │ │ │5 │8,802,133 │70 │107,991,730 │ ├──┼─────┼────┼──────┼────┼──────┼────┼──────┤ │4 │兆遠公司 │ │ │3 │3,574,044 │ │ │ ├──┼─────┼────┼──────┼────┼──────┼────┼──────┤ │總計│ │ │ │99 │143,897,447 │267 │558,856,826 │ │ │ │ │ │ │ │ │ │ └──┴─────┴────┴──────┴────┴──────┴────┴──────┘ 附表十、德達公司92、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創晹公司 │7 │11,205,952 │23 │43,362,857 │33 │67,004,510 │ ├──┼─────┼────┼──────┼────┼──────┼────┼──────┤ │2 │鴻城公司 │6 │5,363,720 │68 │69,823,524 │111 │213,305,436 │ ├──┼─────┼────┼──────┼────┼──────┼────┼──────┤ │3 │天捷公司 │ │ │16 │23,412,064 │50 │40,923,831 │ ├──┼─────┼────┼──────┼────┼──────┼────┼──────┤ │4 │禾碩公司 │ │ │19 │22,874,219 │27 │47,534,894 │ ├──┼─────┼────┼──────┼────┼──────┼────┼──────┤ │5 │泉承公司 │ │ │17 │19,324,138 │ │ │ ├──┼─────┼────┼──────┼────┼──────┼────┼──────┤ │6 │大越公司 │ │ │14 │17,934,473 │4 │5,551,800 │ ├──┼─────┼────┼──────┼────┼──────┼────┼──────┤ │7 │正碁公司 │ │ │7 │9,649,267 │ │ │ ├──┼─────┼────┼──────┼────┼──────┼────┼──────┤ │8 │宇邦公司 │ │ │4 │7,141,680 │ │ │ ├──┼─────┼────┼──────┼────┼──────┼────┼──────┤ │9 │坤碁公司 │ │ │1 │1,006,489 │ │ │ ├──┼─────┼────┼──────┼────┼──────┼────┼──────┤ │10 │元一公司 │ │ │ │ │17 │24,635,636 │ ├──┼─────┼────┼──────┼────┼──────┼────┼──────┤ │總計│ │13 │16,569,672 │169 │214,528,711 │242 │398,956,107 │ │ │ │ │ │ │ │ │ │ └──┴─────┴────┴──────┴────┴──────┴────┴──────┘ 附表十一、正碁公司92、93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坤碁公司 │26 │40,880,948 │32 │42,456,039 │ │ │ ├──┼─────┼────┼──────┼────┼──────┼────┼──────┤ │2 │大鑫公司 │33 │38,571,189 │43 │54,295,815 │ │ │ ├──┼─────┼────┼──────┼────┼──────┼────┼──────┤ │3 │凡禾公司 │7 │11,053,275 │ │ │ │ │ ├──┼─────┼────┼──────┼────┼──────┼────┼──────┤ │4 │金欣公司 │5 │6,253,804 │ │ │ │ │ │ │ │3 │3,156,000 │ │ │ │ │ ├──┼─────┼────┼──────┼────┼──────┼────┼──────┤ │5 │天捷公司 │ │ │2 │9,544,595 │ │ │ ├──┼─────┼────┼──────┼────┼──────┼────┼──────┤ │總計│ │74 │99,915,216 │77 │106,296,449 │ │ │ │ │ │ │ │ │ │ │ │ └──┴─────┴────┴──────┴────┴──────┴────┴──────┘ 附表十二、泉承公司92、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坤碁公司 │40 │61,290,061 │53 │92,528,220 │51 │117,485,452 │ ├──┼─────┼────┼──────┼────┼──────┼────┼──────┤ │2 │大鑫公司 │40 │58,990,985 │61 │68,388,270 │38 │87,764,606 │ ├──┼─────┼────┼──────┼────┼──────┼────┼──────┤ │3 │金欣公司 │7 │8,750,796 │21 │27,491,525 │ │ │ ├──┼─────┼────┼──────┼────┼──────┼────┼──────┤ │4 │天捷公司 │ │ │24 │42,050,600 │28 │58,206,438 │ ├──┼─────┼────┼──────┼────┼──────┼────┼──────┤ │5 │兆遠公司 │ │ │ │ │9 │24,302,000 │ ├──┼─────┼────┼──────┼────┼──────┼────┼──────┤ │總計│ │87 │129,031,842 │159 │230,458,615 │126 │287,758,496 │ │ │ │ │ │ │ │ │ │ └──┴─────┴────┴──────┴────┴──────┴────┴──────┘ 附表十三、元一公司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鴻城公司 │ │ │ 27 │43,863,435 │27 │48,838,730 │ ├──┼─────┼────┼──────┼────┼──────┼────┼──────┤ │2 │大鑫公司 │ │ │ 20 │34,164,150 │44 │136,553,216 │ │ │ │ │ │ │ │6 │19,911,600 │ ├──┼─────┼────┼──────┼────┼──────┼────┼──────┤ │3 │坤碁公司 │ │ │ 8 │28,237,320 │35 │68,801,552 │ │ │ │ │ │ │ │3 │4,825,370 │ ├──┼─────┼────┼──────┼────┼──────┼────┼──────┤ │4 │禾碩公司 │ │ │ 19 │18,419,339 │27 │45,812,972 │ │ │ │ │ │ │ │1 │1,325,570 │ ├──┼─────┼────┼──────┼────┼──────┼────┼──────┤ │5 │正碁公司 │ │ │ 9 │12,109,705 │ │ │ ├──┼─────┼────┼──────┼────┼──────┼────┼──────┤ │總計│ │ │ │ 83 │136,793,949 │143 │326,069,010 │ │ │ │ │ │ │ │ │ │ └──┴─────┴────┴──────┴────┴──────┴────┴──────┘ 附表十四、大鑫公司92、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禾碩公司 │73 │131,902,518 │58 │68,470,095 │19 │41,608,731 │ ├──┼─────┼────┼──────┼────┼──────┼────┼──────┤ │2 │鴻城公司 │55 │96,829,111 │70 │113,067,871 │11 │29,178,910 │ ├──┼─────┼────┼──────┼────┼──────┼────┼──────┤ │3 │凡禾公司 │36 │49,828,523 │28 │31,606,190 │17 │36,736,110 │ ├──┼─────┼────┼──────┼────┼──────┼────┼──────┤ │4 │創晹公司 │7 │8,372,732 │37 │62,808,704 │57 │117,368,989 │ ├──┼─────┼────┼──────┼────┼──────┼────┼──────┤ │5 │德達公司 │2 │2,137,789 │64 │86,722,161 │57 │113,149,371 │ ├──┼─────┼────┼──────┼────┼──────┼────┼──────┤ │6 │天捷公司 │ │ │58 │83,283,193 │29 │78,010,630 │ ├──┼─────┼────┼──────┼────┼──────┼────┼──────┤ │7 │宇邦公司 │ │ │64 │73,810,494 │8 │10,239,980 │ ├──┼─────┼────┼──────┼────┼──────┼────┼──────┤ │8 │兆遠公司 │ │ │29 │44,242,949 │42 │120,792,850 │ │ │ │ │ │ │ │2 │6,175,200 │ ├──┼─────┼────┼──────┼────┼──────┼────┼──────┤ │9 │金欣公司 │ │ │30 │22,980,514 │ │ │ │ │ │ │ │ │ │ │ │ ├──┼─────┼────┼──────┼────┼──────┼────┼──────┤ │總計│ │173 │289,070,673 │438 │586,992,171 │242 │553,260,771 │ │ │ │ │ │ │ │ │ │ └──┴─────┴────┴──────┴────┴──────┴────┴──────┘ 附表十五、金欣公司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禾碩公司 │8 │18,143,270 │ │ │ ├──┼─────┼────┼──────┼────┼──────┤ │2 │坤碁公司 │11 │12,254,191 │ │ │ ├──┼─────┼────┼──────┼────┼──────┤ │3 │凡禾公司 │2 │3,949,466 │ │ │ ├──┼─────┼────┼──────┼────┼──────┤ │4 │德達公司 │ │ │2 │5,857,920 │ ├──┼─────┼────┼──────┼────┼──────┤ │總計│ │21 │34,346,927 │2 │5,857,920 │ └──┴─────┴────┴──────┴────┴──────┘ 附表十六、大越公司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1 │宇邦公司 │18 │43,345,312 │32 │51,151,164 │ ├──┼─────┼────┼──────┼────┼──────┤ │2 │大鑫公司 │13 │34,389,071 │4 │5,934,830 │ ├──┼─────┼────┼──────┼────┼──────┤ │3 │兆遠公司 │13 │12,552,602 │6 │7,369,440 │ ├──┼─────┼────┼──────┼────┼──────┤ │4 │正碁公司 │14 │10,332,528 │10 │34,450,600 │ ├──┼─────┼────┼──────┼────┼──────┤ │5 │凡禾公司 │11 │7,932,654 │ │ │ ├──┼─────┼────┼──────┼────┼──────┤ │6 │創暘公司 │2 │5,334,172 │18 │26,682,103 │ ├──┼─────┼────┼──────┼────┼──────┤ │總計│ │71 │113,886,339 │ 70 │125,588,137 │ └──┴─────┴────┴──────┴────┴──────┘ 附表十七、前開15家公司92、93、94年度虛開發票之總張數及總金額 ┌────┬──────┬─────────────┐ │ │張數 │金額(新台幣:元) │ ├────┼──────┼─────────────┤ │92 │533 │906,557,895 │ ├────┼──────┼─────────────┤ │93 │2068 │2,744,360,358 │ ├────┼──────┼─────────────┤ │94 │2240 │4,371,158,708 │ ├────┼──────┼─────────────┤ │總計 │4841 │8,022,076,961 │ └────┴──────┴─────────────┘ 附表十八、禾申堡公司92、93、94年度虛偽銷項統計表: ┌────┬────┬────┬────┬────┬────┬────┬────┬────┐ │下游廠商│92年度銷│92年度銷│93年度銷│93年度銷│94年度銷│94年度銷│92、93、│92、93、│ │ │項發票張│項金額(│項發票張│項金額(│項發票張│項金額(│94年度銷│94年度銷│ │ │數 │新臺幣)│數 │新臺幣)│數 │新臺幣 │項發票張│項總金額│ │ │ │ │ │ │ │ │數 │(新臺幣│ │ │ │ │ │ │ │ │ │) │ ├────┼────┼────┼────┼────┼────┼────┼────┼────┤ │大鑫公司│130 │377,777,│145 │315,525,│80 │348,207,│355 │1,041,51│ │ │ │929 │ │543 │ │510 │ │0,982 │ ├────┼────┼────┼────┼────┼────┼────┼────┼────┤ │元一公司│ │ │24 │103,045,│63 │245,928,│87 │348,973,│ │ │ │ │ │214 │ │636 │ │850 │ ├────┼────┼────┼────┼────┼────┼────┼────┼────┤ │坤碁公司│140 │275,086,│125 │310,112,│112 │483,758,│377 │1,068,95│ │ │ │129 │ │635 │ │479 │ │7,243 │ ├────┼────┼────┼────┼────┼────┼────┼────┼────┤ │正碁公司│71 │102,117,│70 │86,556,4│23 │80,828,3│164 │269,502,│ │ │ │400 │ │81 │ │60 │ │241 │ ├────┼────┼────┼────┼────┼────┼────┼────┼────┤ │金欣公司│ │ │ │ │3 │5,754,24│3 │5,754,24│ │ │ │ │ │ │ │0 │ │0 │ ├────┼────┼────┼────┼────┼────┼────┼────┼────┤ │泉承公司│76 │120,589,│86 │177,998,│66 │272,981,│228 │571,569,│ │ │ │365 │ │653 │ │950 │ │968 │ ├────┼────┼────┼────┼────┼────┼────┼────┼────┤ │總計 │417 │875,570,│450 │993,238,│347 │1,437,45│1214 │3,306,26│ │ │ │823 │ │526 │ │9,175 │ │8,524 │ └────┴────┴────┴────┴────┴────┴────┴────┴────┘ 附表十九、禾申堡公司92、93、94年度虛偽進項統計表: ┌────┬────┬────┬────┬────┬────┬────┬────┬────┐ │上游廠商│92年度進│92年度進│93年度進│93年度進│94年度進│94年度進│92、93、│92、93、│ │ │項發票張│項金額(│項發票張│項金額(│項發票張│項金額(│94年度進│94年度進│ │ │數 │新臺幣)│數 │新臺幣)│數 │新臺幣 │項發票張│項總金額│ │ │ │ │ │ │ │ │數 │(新臺幣│ │ │ │ │ │ │ │ │ │) │ ├────┼────┼────┼────┼────┼────┼────┼────┼────┤ │宇邦公司│ │ │176 │225,133,│166 │331,475,│342 │556,608,│ │ │ │ │ │864 │ │117 │ │981 │ ├────┼────┼────┼────┼────┼────┼────┼────┼────┤ │鴻城公司│81 │113,577,│188 │223,460,│188 │390,363,│457 │727,400,│ │ │ │195 │ │237 │ │171 │ │603 │ ├────┼────┼────┼────┼────┼────┼────┼────┼────┤ │禾碩公司│106 │249,364,│250 │303,156,│180 │366,871,│536 │919,392,│ │ │ │080 │ │549 │ │391 │ │020 │ ├────┼────┼────┼────┼────┼────┼────┼────┼────┤ │凡禾公司│57 │60,685,9│119 │110,931,│56 │63,051,2│232 │234,668,│ │ │ │49 │ │382 │ │39 │ │570 │ ├────┼────┼────┼────┼────┼────┼────┼────┼────┤ │創暘公司│6 │12,799,9│13 │50,900,0│3 │3,997,86│22 │67,697,8│ │ │ │9 │ │01 │ │4 │ │64 │ ├────┼────┼────┼────┼────┼────┼────┼────┼────┤ │兆遠公司│ │ │12 │54,600,0│2 │2,583,00│14 │57,183,0│ │ │ │ │ │00 │ │0 │ │00 │ ├────┼────┼────┼────┼────┼────┼────┼────┼────┤ │總計 │250 │436,427,│758 │968,182,│595 │1,158,34│1603 │2,562,95│ │ │ │223 │ │033 │ │1,782 │ │1,038 │ └────┴────┴────┴────┴────┴────┴────┴────┴────┘ 附表二十:禾申堡公司向各銀行之貸款情形: ┌──┬───────┬────┬─────┬─────┬──────┬───────────────┐ │編號│金融機構 │貸款種類│貸款金額 │申貸日期(│尚積欠金額 │證 據 │ │ │ │ │ │民國) │ │ │ ├──┼───────┼────┼─────┼─────┼──────┼───────────────┤ │⒈ │寶華商業銀行股│中期放款│新臺幣 │94年1月10 │新臺幣 │寶華銀行一般撥貸/存單質借放登 │ │ │份有限公司台北│ │00000000元│日 │0000000元 │錄單、寶華銀行存款存入憑條、寶│ │ │分行 │ │ │ │ │華銀行支票存款送金簿、寶華銀行│ │ │ │ │ │ │ │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 │ │ │ ├────┼─────┼─────┼──────┼───────────────┤ │ │ │信用狀貸│美金 │94年8月8日│美金396951元│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錦昇國際有限│ │ │ │款 │396951元 │ │ │公司發票、支票、貨物收據、切結│ │ │ │ │ │ │ │書 │ ├──┼───────┼────┼─────┼─────┼──────┼───────────────┤ │⒉ │合作金庫商業銀│票貼貸款│新臺幣 │93年2月23 │新臺幣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95年│ │ │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3月17日合金東北字第0950001468 │ │ │東臺北分行 │ │ │ │ │函所附之授信申請書影本(95年度│ │ │ │ │ │ │ │偵字第4785號A卷P265-267) │ ├──┼───────┼────┼─────┼─────┼──────┼───────────────┤ │⒊ │安泰商業銀行股│票貼貸款│新臺幣 │94年9月27 │新臺幣 │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95年3月21 │ │ │份有限公司新莊│ │00000000元│日起至94年│00000000元 │日(95)安莊業字第011號函所附 │ │ │分行 │ │ │11月8日止 │ │之支票影本、臺灣票據交換所 │ │ │ ├────┼─────┼─────┼──────┼───────────────┤ │ │ │國內信用│新臺幣 │94年6月17 │新臺幣 │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95年3月21 │ │ │ │狀貸款 │0000000元 │日 │0000000 元 │日(95)安莊業字第011號函所附 │ │ │ │ │ │ │ │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 │ │ │ │ │ │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訂單│ │ │ │ │ │ │ │、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國內不可│ │ │ │ │ │ │ │撤銷信用狀、匯票付款申請書、鴻│ │ │ │ │ │ │ │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宇邦機│ │ │ │ │ │ │ │械有限公司發票、禾碩自動化科技│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安泰商業銀行│ │ │ │ │ │ │ │匯票、宇邦機械有限公司銷貨單 │ │ │ ├────┼─────┼─────┼──────┼───────────────┤ │ │ │國內信用│新臺幣 │94年10月25│新臺幣 │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95年3月21 │ │ │ │狀貸款 │0000000元 │日 │0000000元 │日(95)安莊業字第011號函所附 │ │ │ │ │ │ │ │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 │ │ │ │ │ │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訂單│ │ │ │ │ │ │ │、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國內不可│ │ │ │ │ │ │ │撤銷信用狀、匯票付款申請書、鴻│ │ │ │ │ │ │ │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宇邦機│ │ │ │ │ │ │ │械有限公司發票、禾碩自動化科技│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安泰商業銀行│ │ │ │ │ │ │ │匯票、宇邦機械有限公司銷貨單 │ │ │ ├────┼─────┼─────┼──────┼───────────────┤ │ │ │國外信用│港幣 │94年6月16 │港幣0000000 │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95年3月21 │ │ │ │狀貸款 │0000000元 │日 │元 │日(95)安莊業字第011號函所附 │ │ │ │ │ │ │ │之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智發貿易發│ │ │ │ │ │ │ │展有限公司發票 │ ├──┼───────┼────┼─────┼─────┼──────┼───────────────┤ │⒋ │臺灣中小企業銀│國內信用│新臺幣 │94年5月27 │新臺幣 │開發國內即期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 │ │行股份有限公司│狀貸款 │0000000元 │日 │0000000元 │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口分行不│ │ │林口分行 │ │ │ │ │可撤銷信用狀 │ │ │ ├────┼─────┼─────┼──────┼───────────────┤ │ │ │票貼貸款│新臺幣 │94年9月13 │新臺幣 │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客戶授信申請│ │ │ │ │00000000元│日、94年10│00000000元 │書、週轉金貸款契約、信動用申請│ │ │ │ │(起訴書誤│月12日、94│ │書、、借據等件附於臺灣中小企業│ │ │ │ │載為 │年11月2日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9 月21日刑│ │ │ │ │00000000元│ │ │事陳報狀(見本院卷四第143 頁至│ │ │ │ │) │ │ │第177) 。 │ │ │ ├────┼─────┼─────┼──────┼───────────────┤ │ │ │國外信用│港幣 │94年9月15 │港幣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臺灣中小企業│ │ │ │狀貸款 │0000000元 │日 │592923.93 元│銀行林口分行進口單據到達通知、│ │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進口結匯證實書│ │ │ │ │ │ │ │/其他交易憑證 │ ├──┼───────┼────┼─────┼─────┼──────┼───────────────┤ │⒌ │華南商業銀行股│票貼貸款│新臺幣 │94年5月25 │新臺幣 │借據、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 │ │份有限公司新莊│ │00000000元│日至94年11│00000000元 │理由單 │ │ │分行 │ │ │月3日 │美金 │ │ │ │ │ │ │ │0000000元 │ │ │ │ ├────┼─────┼─────┤ ├───────────────┤ │ │ │信用狀貸│新臺幣 │94年5月23 │ │商業信用狀約定書、開發信用狀申│ │ │ │款 │000000000 │日、94年7 │ │請書、華南商業銀行進口到單交易│ │ │ │ │元 │月22日 │ │紀錄、華南商業銀行到期通知書、│ │ │ │ │ │ │ │進口墊(貸)款分戶卡 │ ├──┼───────┼────┼─────┼─────┼──────┼───────────────┤ │⒍ │臺灣工業銀行股│信用放款│新臺幣 │93年3月26 │新臺幣 │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支票、臺灣│ │ │份有限公司營業│ │00000000元│日 │0000000元 │工業銀行退票通知書、臺灣票據交│ │ │部 │ │ │ │ │換所退票理由單 │ ├──┼───────┼────┼─────┼─────┼──────┼───────────────┤ │⒎ │大眾商業銀行股│短期放款│新臺幣 │自94年9月 │新臺幣 │大眾銀行95年3月28日(95)敦化 │ │ │份有限公司敦化│ │00000000元│29日至94年│00000000元 │發字第026號函所附之授信動用申 │ │ │分行 │ │ │11月14日 │ │請書、大眾商業銀行票據明細表 │ ├──┼───────┼────┼─────┼─────┼──────┼───────────────┤ │⒏ │中聯信託投資股│無擔保放│新臺幣 │93年6月10 │新臺幣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5年3 │ │ │份有限公司 │款 │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月22日95城字第020號函所附之借 │ │ │ │ │ │ │ │據、約定書、同意書 │ ├──┼───────┼────┼─────┼─────┼──────┼───────────────┤ │⒐ │慶豐商業銀行股│國外信用│美金399000│94年7月4日│美金399000元│慶豐商業銀行中和分行95年3月24 │ │ │份有限公司中和│狀貸款 │元、港幣 │、94年7月 │、港幣 │日(95)慶銀和字第85號函所附之│ │ │分行 │ │0000000 元│20日 │45586.72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信用狀單│ │ │ │ │ │ │ │據到達通知書、慶豐商業銀行放款│ │ │ │ │ │ │ │確認通知書 │ │ │ ├────┼─────┼─────┼──────┼───────────────┤ │ │ │短期放款│新臺幣 │94年7月6日│新臺幣 │慶豐商業銀行中和分行95年3月24 │ │ │ │ │00000000元│ │00000000元 │日(95)慶銀和字第85號函1件 │ ├──┼───────┼────┼─────┼─────┼──────┼───────────────┤ │⒑ │復華商業銀行股│票貼貸款│新臺幣 │94年9月7日│新臺幣 │放戶交易查詢、撥款通知單、復華│ │ │份有限公司南崁│ │0000000元 │、94年10月│0000000元 │商業銀行放款核貸單、復華銀行票│ │ │分行 │ │、0000000 │7日、94年 │ │據明細表、放戶交易查詢、撥款通│ │ │ │ │元、 │11月8日 │ │知單、復華商業銀行放款核貸單、│ │ │ │ │0000000 元│ │ │復華銀行票據明細表、放戶交易查│ │ │ │ │(共 │ │ │、撥款通知單、復華商業銀行放款│ │ │ │ │0000000 元│ │ │核貸單、復華銀行票據明細表 │ │ │ │ │) │ │ │ │ │ │ ├────┼─────┼─────┼──────┼───────────────┤ │ │ │中期放款│新臺幣 │94年7月4日│新臺幣 │放戶交易查詢、撥款通知單、復華│ │ │ │ │00000000元│ │00000000元 │商業銀行放款核貸單 │ ├──┼───────┼────┼─────┼─────┼──────┼───────────────┤ │⒒ │誠泰商業銀行(│中期放款│新臺幣 │93年9月10 │新臺幣 │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動用/繳款記 │ │ │已併入臺灣新光│ │00000000元│日 │0000000元 │錄查詢、借款契約書、本票 │ │ │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⒓ │日盛國際商業銀│短期信用│新臺幣 │93年9月29 │新臺幣 │短期授信合約書2 件(見本院卷四│ │ │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 │0000000元 │日 │474933元 │第179 頁至第202 頁)、授信動用│ │ │板橋分行 │ │ │ │ │申請書3 件(見本院卷四第203 頁│ │ │ │ │ │ │ │至第205 頁)、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 │ │ │ │ │ │1 件(見本院卷四第206 頁)、台│ │ │ │ │ │ │ │幣存款(授信)帳戶資料1 件、放│ │ │ │ │ │ │ │款客戶資料3 件、放款帳務明細資│ │ │ │ │ │ │ │料查詢3 件、外幣存款(授信)帳│ │ │ │ │ │ │ │戶資料1 件(見本院卷四第207 頁│ │ │ │ │ │ │ │至第216頁) │ │ │ ├────┼─────┼─────┼──────┤ │ │ │ │短期信用│新臺幣 │93年9月29 │新臺幣 │ │ │ │ │貸款 │0000000 │日 │0000000元 │ │ │ │ ├────┼─────┼─────┼──────┤ │ │ │ │短期信用│新臺幣 │94年9月20 │新臺幣 │ │ │ │ │貸款 │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 │ │ │ ├────┼─────┼─────┼──────┼───────────────┤ │ │ │進口信用│日幣 │94年5月17 │日幣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開發信用狀申請│ │ │ │狀貸款 │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書、貸款確認書、進口信用狀單據│ │ │ │ │ │ │ │到達通知書及回單聯、日盛國際商│ │ │ │ │ │ │ │銀外匯客戶放款明細資料查詢 │ ├──┼───────┼────┼─────┼─────┼──────┼───────────────┤ │⒔ │高雄銀行股份有│信用貸款│新臺幣 │93年11月11│共新臺幣 │借據、高雄銀行放款客戶授信明細│ │ │限公司信義分行│ │00000000元│日、94年5 │00000000元 │查詢單 │ │ │ │ │、00000000│月13日 │ │ │ │ │ │ │元 │ │ │ │ ├──┼───────┼────┼─────┼─────┼──────┼───────────────┤ │⒕ │合作金庫商業銀│外銷貸款│新臺幣 │94年2月17 │新臺幣 │中國農民銀行桃園分行95年3月22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日至94年10│000000000元 │日(95)農桃字第065號函所附之 │ │ │桃園分行(原名│ │元 │月25日 │ │貸放款資料 │ │ │中國農民銀行桃│ │ │ │ │ │ │ │園分行) │ │ │ │ │ │ ├──┼───────┼────┼─────┼─────┼──────┼───────────────┤ │⒖ │上海儲蓄商業銀│中期放款│新臺幣 │93年4月28 │新臺幣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95年3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月27日上樹字第09500040號函1件 │ │ │樹林分行 │ │ │ │ │ │ │ │ ├────┼─────┼─────┼──────┼───────────────┤ │ │ │信用狀貸│美金900000│94年2月21 │美金900000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95年3 │ │ │ │款 │元 │日、94年5 │ │月27日上樹字第09500040號函所附│ │ │ │ │ │月20日 │ │之信用狀申請書、禾申堡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訂貨單、發票 │ ├──┼───────┼────┼─────┼─────┼──────┼───────────────┤ │⒗ │金復華租賃股份│票貼貸款│新臺幣 │94年8月12 │新臺幣 │票貼支票影本 │ │ │有限公司 │ │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 │ ├──┼───────┼────┼─────┼─────┼──────┼───────────────┤ │⒘ │遠東國際商業銀│短期放款│新臺幣 │94年9月26 │新臺幣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5年3月21日(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元│日、94年10│00000000元 │95)遠銀企營字第23號函所附之遠│ │ │ │ │ │月11日、94│ │東國際商業銀行授信明細查詢單、│ │ │ │ │ │年11月14日│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清償明細查詢單│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攤還收息記錄│ │ │ │ │ │ │ │查詢單、票貼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 │ │ │ │ │ │ │所退票理由單 │ ├──┼───────┼────┼─────┼─────┼──────┼───────────────┤ │⒙ │台北富邦商業銀│票貼貸款│新臺幣 │94年7月1日│新臺幣 │撥款申請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 │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元│ │00000000元 │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票據明細│ │ │ │ │ │ │ │表、統一發票、借據 │ │ │ ├────┼─────┼─────┼──────┼───────────────┤ │ │ │國內信用│新臺幣 │94年7月1日│新臺幣 │匯款委託書、撥款申請書、開發國│ │ │ │狀貸款 │00000000元│ │00000000元 │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借據 │ ├──┼───────┼────┼─────┼─────┼──────┼───────────────┤ │⒚ │新竹國際商業銀│國外信用│共新臺幣 │94年7月11 │新臺幣 │授信歸戶查詢作業、同一放款客戶│ │ │行股份有限公司│狀貸款、│00000000元│日(起訴書│00000000元、│資料查詢、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 │ │ │貨幣市場│ │誤載為94年│美金629548.5│狀申請書、訂貨單、新竹國際商業│ │ │ │利率貸款│ │7月1日) │元 │銀行台北分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 │ │ │、國內信│ │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國內│ │ │ │用狀貸款│ │ │ │信用狀轉貸額度放款撥款通知書、│ │ │ │ │ │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開發信用狀申請│ │ │ │ │ │ │ │書、帳單、動用通知書、貨幣市場│ │ │ │ │ │ │ │利率貸款參考通知書 │ ├──┼───────┼────┼─────┼─────┼──────┼───────────────┤ │⒛ │京城商業銀行股│短期信用│新臺幣 │94年9月22 │新臺幣 │授信動用申請書影本 │ │ │份有限公司蘆洲│放款 │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 │ │ │分行(原名台南│ │ │ │ │ │ │ │企業銀行蘆洲分│ │ │ │ │ │ │ │行) │ │ │ │ │ │ │ │ ├────┼─────┼─────┼──────┼───────────────┤ │ │ │進口信用│共新臺幣 │94年9月28 │共新臺幣 │台南企銀核貸通知書、授信動用申│ │ │ │狀貸款 │0000000元 │日、94年10│0000000元( │請書 │ │ │ │ │ │月14日 │此部分起訴誤│ │ │ │ │ │ │ │載) │ │ │ │ ├────┼─────┼─────┼──────┼───────────────┤ │ │ │國內信用│共新臺幣 │94年10月7 │共新臺幣 │台南企銀核貸通知書、授信動用申│ │ │ │狀貸款 │0000000元 │日、94年10│0000000元( │請書 │ │ │ │ │ │月13日 │此部分起訴誤│ │ │ │ │ │ │ │載) │ │ ├──┼───────┼────┼─────┼─────┼──────┼───────────────┤ │ │第一租賃股份有│原物料分│新臺幣 │94年9月28 │新臺幣 │買賣合約書、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期付款買│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華南商業│ │ │ │賣 │ │ │ │銀行匯款回條聯、第一商業銀行匯│ │ │ │ │ │ │ │款申請書回條、板信商業銀行匯出│ │ │ │ │ │ │ │匯款申請書、買賣契約書、統一發│ │ │ │ │ │ │ │票 │ ├──┼───────┼────┼─────┼─────┼──────┼───────────────┤ │ │僑銀國際租賃股│票貼貸款│新臺幣 │94年11月9 │新臺幣 │國內應收帳款收買合約書、應收票│ │ │份有限公司 │ │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據明細表、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 │ │ │ │ │ │ │退票理由單 │ ├──┴───────┼────┴─────┴─────┴──────┴───────────────┤ │積欠總金額 │新臺幣000000000元 │ │ │港幣0000000.65元 │ │ │美金0000000.5元 │ │ │日幣00000000元 │ └──────────┴───────────────────────────────────────┘ 附表二一:泉承公司、大越公司貸款情形: ┌────┬─────┬────┬─────┬─────┬──────┬───────────────┐ │ │金融機構 │貸款種類│貸款金額 │申貸日期(│尚積欠金額 │證 據 │ │ │ │ │ │民國) │ │ │ ├────┼─────┼────┼─────┼─────┼──────┼───────────────┤ │泉承公司│兆豐國際商│信用狀貸│美金 │自93年2 月│美金91569.26│⑴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97年│ │ │業銀行三重│款 │0000000.41│3 日起至94│元; │ 1 月4 日(97)兆銀重字第002 │ │ │分行 │ │元; │年11月18日│新臺幣 │ 號函、97年1 月10日(97)兆銀│ │ │ │ │新臺幣 │止 │0000000元 │ 重字第007 號函各1 件; │ │ │ │ │00000000元│ │ │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96年│ │ │ │ │ │ │ │ 7 月25日 (96) 兆銀重字第159 │ │ │ │ │ │ │ │ 號函1件。 │ │ ├─────┼────┼─────┼─────┼──────┼───────────────┤ │ │第一商業銀│信用狀貸│美金 │94年6 月30│美金 │⑴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書、開│ │ │行股份有限│款 │0000000.9 │日、94年8 │0000000.85元│ 發信用狀申請書、第一商業銀行│ │ │公司 │ │元 │月26日 │(第一商業銀│ 大同分行授信申請書、借款申請│ │ │ │ │ │ │行股份有限公│ 書、外匯授信批覆書、應收信用│ │ │ │ │ │ │司97年1 月8 │ 狀款應收遠期國外信用狀申請書│ │ │ │ │ │ │民事陳報狀中│ 、授信條件變更批覆書等件(附│ │ │ │ │ │ │雖記載前開金│ 於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 │ │ │ │ │ │額之單位為「│ 年1 月8 日民事陳報狀中); │ │ │ │ │ │ │新臺幣」《見│⑵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行96年7 月│ │ │ │ │ │ │本院卷五第84│ 2 日一大同字第90047 號函(見│ │ │ │ │ │ │頁》,惟依該│ 96年度偵字第944 號偵查卷第17│ │ │ │ │ │ │狀附件五欠款│ 頁); │ │ │ │ │ │ │金額附表《見│ │ │ │ │ │ │ │本院卷五第 │ │ │ │ │ │ │ │128 頁,其單│ │ │ │ │ │ │ │位應係「美金│ │ │ │ │ │ │ │」,附此敘明│ │ │ │ │ │ │ │); │ │ ├────┼─────┼────┼─────┼─────┼──────┼───────────────┤ │大越公司│華南商業銀│信用狀墊│新臺幣 │93年10月12│新臺幣 │⑴華南商業銀行五股分行97年1 月│ │ │行五股分行│款 │0000000 元│日 │0000000元 │ 9 日華五股字第097002號函1 件│ │ │ │ ├─────┼─────┤ │ ; │ │ │ │ │新臺幣 │94年10月25│ │⑵華南商業銀行五股分行96年7 月│ │ │ │ │0000000 元│日 │ │ 10日華五股字第096112號函1 件│ │ │ │ ├─────┼─────┤ │ 。 │ │ │ │ │新臺幣 │94年10月25│ │ │ │ │ │ │0000000 元│日 │ │ │ │ │ │ ├─────┼─────┤ │ │ │ │ │ │新臺幣 │94年11月23│ │ │ │ │ │ │0000000元 │日 │ │ │ │ ├─────┼────┼─────┼─────┼──────┼───────────────┤ │ │第一商業銀│信用貸款│新臺幣 │94年9月7日│新臺幣 │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行96年7 月2 │ │ │行股份有限│ │0000000元 │ │0000000元 │日一大同字第90046 號函1 件 │ │ │公司大同分│ ├─────┼─────┼──────┤ │ │ │行 │ │新臺幣 │94年9月8日│新臺幣 │ │ │ │ │ │0000000元 │ │0000000元 │ │ │ │ │ ├─────┼─────┼──────┤ │ │ │ │ │美金298650│94年7 月22│美金 │ │ │ │ │ │元 │日 │144191.91元 │ │ │ │ │ ├─────┼─────┼──────┤ │ │ │ │ │美金224200│94年9 月29│美金 │ │ │ │ │ │元 │日 │224400元 │ │ ├────┼─────┴────┴─────┴─────┴──────┴───────────────┤ │積欠總金│新臺幣00000000元 │ │額 │美金0000000.02元 │ └────┴─────────────────────────────────────────────┘ 附表二二:扣押物品 ┌──┬──────────┬────┬─────────────────┐ │編號│品 名 │數 量│備註 │ ├──┼──────────┼────┼─────────────────┤ │⒈ │3C部門訂單 │拾貳冊 │ │ ├──┼──────────┼────┼─────────────────┤ │⒉ │3C部門廠商訂單 │壹冊 │ │ ├──┼──────────┼────┼─────────────────┤ │⒊ │泉承公司訂單資料 │壹冊 │ │ ├──┼──────────┼────┼─────────────────┤ │⒋ │坤碁公司訂單資料 │壹冊 │ │ ├──┼──────────┼────┼─────────────────┤ │⒌ │大鑫公司訂單資料 │壹冊 │ │ ├──┼──────────┼────┼─────────────────┤ │⒍ │元一公司訂單資料 │壹冊 │ │ ├──┼──────────┼────┼─────────────────┤ │⒎ │迪戎公司訂單資料 │壹冊 │與本案無涉 │ ├──┼──────────┼────┼─────────────────┤ │⒏ │發票 │叁拾陸冊│ │ ├──┼──────────┼────┼─────────────────┤ │⒐ │銀行存款明細表 │壹冊 │ │ ├──┼──────────┼────┼─────────────────┤ │⒑ │銀行授信資料 │壹冊 │ │ ├──┼──────────┼────┼─────────────────┤ │⒒ │銀行債權資料 │壹冊 │ │ ├──┼──────────┼────┼─────────────────┤ │⒓ │銀行額度明細表 │壹冊 │ │ ├──┼──────────┼────┼─────────────────┤ │⒔ │債權銀行往來資料 │壹冊 │ │ ├──┼──────────┼────┼─────────────────┤ │⒕ │銀行存款明細表 │壹冊 │ │ ├──┼──────────┼────┼─────────────────┤ │⒖ │往來銀行資料 │貳冊 │ │ ├──┼──────────┼────┼─────────────────┤ │⒗ │往來廠商銀行收入支出│壹張 │ │ │ │表 │ │ │ ├──┼──────────┼────┼─────────────────┤ │⒘ │銀行往來明細 │叁冊 │ │ ├──┼──────────┼────┼─────────────────┤ │⒙ │3C部門訂單明細表(94│壹冊 │ │ │ │年3至11月) │ │ │ ├──┼──────────┼────┼─────────────────┤ │⒚ │發票流程等文件 │壹冊 │ │ ├──┼──────────┼────┼─────────────────┤ │⒛ │廠商票況統計表 │壹冊 │ │ ├──┼──────────┼────┼─────────────────┤ │ │明細分類帳 │陸冊 │ │ ├──┼──────────┼────┼─────────────────┤ │ │應收票據未兌表 │壹冊 │ │ ├──┼──────────┼────┼─────────────────┤ │ │應收票據明細 │壹冊 │ │ ├──┼──────────┼────┼─────────────────┤ │ │禾申堡銷貨明細表 │壹冊 │ │ ├──┼──────────┼────┼─────────────────┤ │ │發貨憑單 │叁冊 │ │ ├──┼──────────┼────┼─────────────────┤ │ │客戶銷貨資料 │貳冊 │ │ ├──┼──────────┼────┼─────────────────┤ │ │94年11月實際損益表 │壹冊 │ │ ├──┼──────────┼────┼─────────────────┤ │ │PR進銷存明細表等資料│壹冊 │ │ ├──┼──────────┼────┼─────────────────┤ │ │禾申堡公司庫存盤點資│壹冊 │ │ │ │料 │ │ │ ├──┼──────────┼────┼─────────────────┤ │ │購料明細 │壹冊 │ │ ├──┼──────────┼────┼─────────────────┤ │ │禾申堡公司財務報表 │貳冊 │ │ ├──┼──────────┼────┼─────────────────┤ │ │禾申堡公司年報 │壹冊 │ │ ├──┼──────────┼────┼─────────────────┤ │ │不動產鑑價報告 │壹冊 │ │ ├──┼──────────┼────┼─────────────────┤ │ │蘇州廠房新建工程簡報│壹份 │ │ ├──┼──────────┼────┼─────────────────┤ │ │說明書 │壹份 │ │ ├──┼──────────┼────┼─────────────────┤ │ │出貨單 │壹份 │ │ ├──┼──────────┼────┼─────────────────┤ │ │合約明細表 │壹份 │ │ ├──┼──────────┼────┼─────────────────┤ │ │94年7 月資產負債表及│壹份 │ │ │ │客戶應收帳齡資料 │ │ │ ├──┼──────────┼────┼─────────────────┤ │ │93年客戶應收帳齡分析│壹份 │ │ ├──┼──────────┼────┼─────────────────┤ │ │國內客戶聯絡資料 │壹份 │ │ ├──┼──────────┼────┼─────────────────┤ │ │禾申堡公司廠商資料 │壹份 │ │ ├──┼──────────┼────┼─────────────────┤ │ │異常交易廠商資料 │壹份 │ │ ├──┼──────────┼────┼─────────────────┤ │ │大鑫公司帳戶 │壹張 │ │ ├──┼──────────┼────┼─────────────────┤ │ │海外假交易資料 │叁冊 │ │ ├──┼──────────┼────┼─────────────────┤ │ │異常交易估價合約 │壹冊 │ │ ├──┼──────────┼────┼─────────────────┤ │ │人事資料 │壹冊 │ │ ├──┼──────────┼────┼─────────────────┤ │ │禾申堡公司3C部門員工│壹冊 │ │ │ │分機表 │ │ │ ├──┼──────────┼────┼─────────────────┤ │ │禾申堡員工基本資料 │壹冊 │ │ ├──┼──────────┼────┼─────────────────┤ │ │禾申堡離職員工資料 │壹冊 │ │ ├──┼──────────┼────┼─────────────────┤ │ │印鑑借用紀錄 │壹冊 │ │ ├──┼──────────┼────┼─────────────────┤ │ │2006年3C部門年度計劃│壹冊 │ │ ├──┼──────────┼────┼─────────────────┤ │ │董事會議紀錄 │壹冊 │ │ ├──┼──────────┼────┼─────────────────┤ │ │股東會議紀錄 │壹冊 │ │ ├──┼──────────┼────┼─────────────────┤ │ │股東名冊 │壹冊 │ │ ├──┼──────────┼────┼─────────────────┤ │ │營運償還計劃 │壹份 │ │ ├──┼──────────┼────┼─────────────────┤ │ │債權處理暨營運說明 │壹冊 │ │ ├──┼──────────┼────┼─────────────────┤ │ │與大鑫公司等合作策略│壹冊 │ │ │ │文件 │ │ │ ├──┼──────────┼────┼─────────────────┤ │ │唯冠公司資料 │壹冊 │與本案無涉 │ ├──┼──────────┼────┼─────────────────┤ │ │上櫃策略分析 │壹冊 │ │ ├──┼──────────┼────┼─────────────────┤ │ │禾申堡交易型態 │壹冊 │ │ ├──┼──────────┼────┼─────────────────┤ │ │內部簽呈 │壹份 │ │ ├──┼──────────┼────┼─────────────────┤ │ │文件資料 │貳份 │ │ ├──┼──────────┼────┼─────────────────┤ │ │庚○○文件資料 │貳份 │ │ ├──┼──────────┼────┼─────────────────┤ │ │子○○個人資料 │肆冊 │ │ ├──┼──────────┼────┼─────────────────┤ │ │名片 │拾壹張 │ │↑以上庚○○ ├──┼──────────┼────┼─────────────────┤ │ │泉承公司收款明細 │壹冊 │ │ ├──┼──────────┼────┼─────────────────┤ │ │泉承公司支票本 │陸本 │ │ ├──┼──────────┼────┼─────────────────┤ │ │泉承公司本票本 │壹本 │ │ ├──┼──────────┼────┼─────────────────┤ │ │代收票據紀錄簿 │叁本 │ │ ├──┼──────────┼────┼─────────────────┤ │ │存摺 │拾伍本 │ │ ├──┼──────────┼────┼─────────────────┤ │ │退票支票 │貳拾壹張│ │ ├──┼──────────┼────┼─────────────────┤ │ │協議書 │壹冊 │ │ ├──┼──────────┼────┼─────────────────┤ │ │泉承公司營運資料 │貳冊 │ │ ├──┼──────────┼────┼─────────────────┤ │ │磁碟片 │伍片 │ │ ├──┼──────────┼────┼─────────────────┤ │ │機殼零件 │壹佰零陸│與本案無涉 │ │ │ │件 │ │↑以上泉承公司 ├──┼──────────┼────┼─────────────────┤ │ │大越公司資料 │貳冊 │ │ ├──┼──────────┼────┼─────────────────┤ │ │禾申堡公司資料 │貳冊 │ │ ├──┼──────────┼────┼─────────────────┤ │ │元一公司資料 │貳冊 │ │ ├──┼──────────┼────┼─────────────────┤ │ │坤碁公司資料 │貳冊 │ │ ├──┼──────────┼────┼─────────────────┤ │ │大鑫公司資料 │壹冊 │ │ ├──┼──────────┼────┼─────────────────┤ │ │德達公司資料 │壹冊 │ │ ├──┼──────────┼────┼─────────────────┤ │ │天捷公司資料 │壹冊 │ │ ├──┼──────────┼────┼─────────────────┤ │ │存摺貳冊 │貳冊 │ │ ├──┼──────────┼────┼─────────────────┤ │ │支票影本壹冊 │壹冊 │ │ ├──┼──────────┼────┼─────────────────┤ │ │付款資料明細 │壹冊 │ │ ├──┼──────────┼────┼─────────────────┤ │ │正碁公司94年度進銷明│壹冊 │ │ │ │細總表 │ │ │ ├──┼──────────┼────┼─────────────────┤ │ │收付款資料 │壹冊 │ │ ├──┼──────────┼────┼─────────────────┤ │ │鴻城公司資料 │壹冊 │ │ ├──┼──────────┼────┼─────────────────┤ │ │付款紀錄 │壹冊 │ │ ├──┼──────────┼────┼─────────────────┤ │ │進銷明細表 │壹冊 │ │ ├──┼──────────┼────┼─────────────────┤ │ │民事起訴狀 │壹冊 │ │ ├──┼──────────┼────┼─────────────────┤ │ │營利事業登記 │壹冊 │ │↑以上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