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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幼妃鄭燕璘張紹省

原告
龍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宗湖律師
被告
威俐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被告
戊○○
被告
乙○○
被告
暘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松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樹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等(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請、陳述及證據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丁○○、戊○○被訴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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