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7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5年度重附民字第75號
- 原告
- 馥華建設有限公司
- 原告
-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訴 訟
- 代理人
- 王聰明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222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三千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事實與理由引用刑事案件之記載。
(三)、證據:均引用刑事案件之卷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馥華建設有限公司對於被告乙○○、丙○○提出偽造文書罪告訴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於97年5 月30日以95年度易字第22 23號判決無罪在案,並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乙○○、丙○○所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