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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忠行蕭胤瑮廖怡貞

原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華宏達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丁○○

上被告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1086號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許志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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