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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復生劉景宜陳坤地

原告
有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6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萬1千元元,並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事實與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880號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1份。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652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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