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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復生楊千儀陳坤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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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95年度附民字第117 號侵占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服,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訴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1、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侵占罪案件一案,業經本院於96年11月30日以95年度易字第652 號刑事判決被告乙○○侵占無罪,故原告對於被告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即本院95年度附民字第117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亦經本院於96年11月30日以95年度附民字第117 號判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在案,並有上開95年度附民字第117 號判決在卷可稽。

2、經查前開95年度易字第652 號刑事判決被告乙○○侵占無罪判決一案,業經檢察官對於告訴人聲請上訴予以駁回,故該案於96年12月29日無罪判決確定,此業據本案查明在案。

3、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被告之無罪判決之刑事訴訟,顯然並未上訴甚明。

4、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對於前開95年度附民字第117 號判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之判決,聲請上訴,其上訴顯然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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