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有笙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95年度附民字第117 號侵占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服,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訴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1、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侵占罪案件一案,業經本院於96年11月30日以95年度易字第652 號刑事判決被告乙○○侵占無罪,故原告對於被告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即本院95年度附民字第117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亦經本院於96年11月30日以95年度附民字第117 號判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在案,並有上開95年度附民字第117 號判決在卷可稽。
2、經查前開95年度易字第652 號刑事判決被告乙○○侵占無罪判決一案,業經檢察官對於告訴人聲請上訴予以駁回,故該案於96年12月29日無罪判決確定,此業據本案查明在案。
3、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被告之無罪判決之刑事訴訟,顯然並未上訴甚明。
4、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對於前開95年度附民字第117 號判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之判決,聲請上訴,其上訴顯然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