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白光華、楊志雄、曾淑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慶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乙○○、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曾淑娟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宇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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